投标过程实际案例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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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过程实际案例分析
投标过程实际案例分析
2002-4-616:
04:
50
严格执行规则,招标效果良好
投标过程实际案例分析
一、在投标过程中注意的几个问题
1.投标价格的定位应考虑的问题对于投标商来说,都是既想中标又想赚到更多的钱。
但是,投标报价高,中标的可能性就会减少,因此在报价时往往非常矛盾。
很多投标商因为没有很好地掌握这个“度”,而导致没有中标,白忙一场。
因此,投标价格在整个投标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一环,价格的定位应该考虑以下几点:
(1)尽量通过各种渠道了解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包括产品的价格、关系等因素)。
(2)正确估计自己方的优势和劣势。
(3)确定此次投标的目的和策略,是以赚钱为主还是以占领市场为主。
(4)若是汇率变化比较大的货币,还应考滤汇率风险的问题。
总之,价格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涉及的方面非常多,一定要慎之又慎。
2.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当评标结束,投标商接到中标通知后,投标商要与业主签订主合同,还将与制造厂签订分包合同。
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以投标文件中所作的承诺为准。
若业主主动提出一些较大变动,可向业主提出适当增加价格。
(2)明确合同的总价、付款方式、设备数量、交货期及保质期等问题。
(3)履约保函的比例和有效期(有些招标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就已规定好履约保函的比例和有效期)。
(4)合同中要争取使付款方式和每次结汇的手续尽量简单。
(5)不要签订一些容易引起歧意的条款,以免将来纠缠不清。
(6)在与制造厂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以主合同为依据,特别注意付款方式、货物性能、交货期和保质期等条款是否和主合同一致。
(7)制造厂所提供的单据必须在合同中明确。
3.在结汇过程中注意的问题
(1)投标商应尽可能地提前准备好结汇单据,同时要求制造厂及时把合同中规定的单据准备好,提供过来。
单据一定要准确明了,避免在结汇时出现问题,延迟结汇时间,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同时要安排专人敦促招标公司和银行等相关单位。
(2)在业主的许可下,应尽可能的提前结汇,这样可使自己在执行合同中掌握主动权。
(3)密切关注汇率的变化,力争在汇率最有利的情况下结汇。
(4)在整个过程中应安排专人配合财务部门,及时向财务部门提供合同执行情况和结汇、付款情况。
这样才能在同时执行多个合同时做到条理清楚。
二、实际案例分析
河北省某供热设备国际采购招标项目该项目为日本协力基金(OECF)贷款项目,共分5个包。
北京Y公司得到信息后,经过初步的了解情况,认为自己公司有资格和实力去参加锅炉主机与锅炉辅机两个包的国际竞标,于是公司对此项目进行立项后按排专人负责此项目,在进行了更深一步的作工作后,了解到以下的情况:
锅炉主机设备包中有两家国外厂家和三家国内厂家参与竞争,国外两家彼此质量价格上基本上都相差不多,但在以往的价格上要远远高于国内三家设备制造厂;国内三家制造厂从招标技术要求来看,均能满足要求,但A制造厂的在国内供货的业绩要比B、C两厂好,A制造厂的以往价格也比B、C两厂高;B、C两厂的实力和销售业绩不相上下,历次投标的价格也都很接近;设计院方面认为A厂的产品要好,业主方面大多数成员认为在价格合理的范围内尽量选用好的产品。
从制造厂方面接触中了解B厂已经授予两家代理公司代理其投标;A制造厂的态度是若能选定合适的代理公司,则可合作投标,否则自己单独投标。
对于锅炉辅机包金额较小,包中涉及的产品类型比较多。
因此制造厂家比较多,并且同类型产品满足标书技术要求的制造厂家也较多;设计院没有明显的倾向性。
业主方面也认为制造厂认为只要能满足技术要求,价格合适就可。
综合以上信息,Y公司专门开了一个分析研究会作出如下分析:
锅炉主机
(1)锅炉主机包中两家国外厂家据以往销售价格来看其虽然质量优于国内厂家,但在价格上很难和国内厂家竞争,况且招标文件中还规定了本地厂家投标优惠15%的原则,因此决定国外厂家不作为合作伙伴。
(2)B厂家授权多家进出口公司代理权,将来在价格上将很难估计另外两家代理公司的价位,况且B厂家在这次投标中也不占明显优势,因此也不愿作合作伙伴投标。
(3)A厂在此次投标中有一定优势,若其价格及代理费合适,可作为首先合作伙伴(最好是独家代理)。
(4)C厂也有自己的价格优势若其价格及代理费合适也可代理其投标(最好是独家代理)。
(5)不管是和A厂还是和B厂合作,都采取低价位的原则。
锅炉辅机
(1)因包中涉及产品和制造厂家较多,且满足招标书技术要求的厂家也较多,竞争比较激烈。
(2)因业主和设计院方面没有明显的倾向性,投标的价格将是关键。
(3)应该采取同类产品力争向多家制造厂询价,适用价格比较低的厂家合作。
根据以上的分析,Y公司派人去和A厂、C厂商谈,在商谈过程中,A厂的合作条件很苛刻,与Y公司事先定下的合作条件相差也比较大,而且不给独家代理。
C厂的合作条件基本符合预期想象,且要合作可以签定独家合作协议。
因此公司决定和C厂合作方式投标。
1997年9月18日开标结果:
Y公司锅炉主机包开标排名第二(二、三名投标价格相差不大),锅炉主机包中排名第一的为代理B厂的进出口公司,第三为代理A厂的进出口公司。
锅炉辅机包开标排名第一和第二名投标价格相差较大。
评标结果:
主机包A厂综合排名第一,B厂排名第二,Y公司第三。
辅机包Y公司综合排名第一。
主机包A厂中标,辅机包Y公司中标。
Y公司于10月26日在递交了合同价格15%的履约保函后按自己的投标价格与招标公司正式签了外贸合同,并且在11月中旬和各厂家签订了供货合同。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现由于只是在合同中规定了各厂家的供货最后期限,而没有对十几个厂家的产品规定详细的供货计划表,加上业主本身的管理比较混乱,导致很多的货物到达现场后,因现场库房无法放置,使有些设备只能露天放置,并且业主也没有安排专人负责管理,致使很多的设备到安装时根本已无法使用。
再加上98年结汇时日圆的汇率大幅度的下跃,使本来就很紧张的资金变得更加紧张,众多的供货厂家的设备款项不能按时支付,因此厂家的服务态度变的十分的消极。
业主和Y公司多次要求厂家才对其设备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派人现场解决。
很多厂家采取了敷衍的态度或者根本不予答复,导致业主也对Y公司的态度越来越不好。
由于业主的不配合使余款结汇越来越慢,而且汇率也越来越对Y公司不利,Y公司仅汇率方面就损失不小,结果货款支付越来越紧张。
至此由于多次没有按时执行业主的要求,业主要求招标公司通知银行扣其履约保函。
最后虽经多方的协调Y公司虽保住了其履约保函,但是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最后这笔合同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还赔了不少钱。
综合分析整个投标过程,可以总结以下几点:
(1)主机包中由于A厂中标呼声较高,把A厂作为主要竞争对手而忽视了B厂。
(2)由于B厂找了三个代理商,自己和C厂则独家合作,因而过于相信C厂的投标报价。
认为C厂只有一次中标机会,所报价格定会比B厂低。
也忽视了B厂的三家代理的投标商之间的竞争。
(3)由于B厂的价格排在Y公司之前,这样使Y公司陷入被动,因为B厂的产品质量和C厂的质量相差不多,假若不是A厂中标也会是B厂中标,绝对不会是Y公司中标。
(4)报价中对A厂降价幅度估计不足。
(5)辅机包中由于过多的考虑了竞争的激烈程度,致使自己报价偏低使自己该赚道的钱,也没有赚到。
(6)没有充分的估计到辅机包的合同执行的复杂性,导致在签合同时,忽略了交货细节和责任的问题致使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扯皮”现象。
(7)报价中没有很好的对汇率风险的问题进行评估,竞标时只想中标,也没有打下余量,致使合同执行过程中,资金十分紧张。
一起“围标”案的背后
【转载者注:
预算金额为87万元的项目,是否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本案例的启发是,监督人员对是否有串通投标现象,进行了仔细的分析。
而在“废标”后,组织的竞争性谈判采购,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最后一段的总结也很好。
推荐给大家参考。
色彩是转载者学习时自己加描的,仅供参考。
Gzztitc】
政府采购信息报2007-12-3别芝全
湖北省枝江市上百里洲“长江江堤加固金属结构工程”,是用国家国债资金投入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2005年底工程指挥部决定:
“上百里洲江堤金属结构工程”必须在2006年3月底前安装完成;4月份接收省级专家组验收;江堤“回填工程”必须在次年汛期到达前全部竣工;否则,后果将不堪设想。
案例:
2005年12月25日,“上百里洲江堤加固金属结构工程”公开招标采购开标会如期举行;经审查,采购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采购人出示的标的物预算价格,属省级专家预算,预算总额为87.1万元,具有法定效力。
开标会上,采购人会同评审小组,对前来参与投标的四家投标人资质进行了审查,结果是投标资质、投标文件合法有效。
进入开标程序后,“开标唱标报告”显示其投标报价分别为:
1270787元;1116269.30元;1164185元和3903841元。
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预算价格;投标人中除一家报价太高以外,其余三家报价价格相差不大。
至此,“围标”二字在现场监督人员脑海中产生,一百多万元至三百多万元的报价数据,的确蹊跷。
监督人员认为:
有必要对所有投标文书进行再次审查。
通过审查,并对下列蹊跷因素产生了怀疑。
一是所有投标人均来自河北省同一地区,是否有“串标”嫌疑。
二是四家投标人报价除一家报特别高价以外,其余所报价格差距比较接近,是否有“抬标”、“围标”和“合谋”中标的嫌疑。
三是采购人的预算价格是否准确、合理。
现场监督人员凭多年的监管经验,进行了认真分析、推测。
上述三种因素,前两种嫌疑存在的可能性极大。
并认为如果继续评标,其结果将不堪设想,会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监督人员决定终止评标程序,待查清真相后,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宣布废标。
按操作程序,在宣布废标前,现场监督人员必须寻找终止招标和宣布废标的充分理由,必须确保程序合法。
为此,现场监督人员,通过向所有投标人发出质问的方式,掌握了如下情况:
一是此次招标,其中标人对此标的物的加工生产,要利用春节假期期间加工加班才能按时完成,任务重、时间紧。
二是在湖北境内类似的生产厂家只有一家,且不能满足所采购设备的加工要求,外省来的投标人知道在本省没有竞争对手。
三是所采购的设备均为加工制成,设备要求特殊,且加工难度之大,焊接、铸造精度要求之高。
四是前来投标的厂家中没有一家能独立完成该工程所有设备产品制造。
因此,前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见到招标公告后决定合伙投标,互抬价格进行“围标”,中标后合伙完成采购设备的制作加工及安装的嫌疑较大。
经过质问、分析、解剖,最终认定:
此次投标,是各投标人为了获取中标权,而事前经过周密串通后的一种“围标”投标方式。
按操作程序,在宣布废标前,现场监督人员必须寻找终止招标和宣布废标的充分理由,必须确保程序合法。
为此,现场监督人员,通过向所有投标人发出质问的方式,掌握了如下情况:
一是此次招标,其中标人对此标的物的加工生产,要利用春节假期期间加工加班才能按时完成,任务重、时间紧。
二是在湖北境内类似的生产厂家只有一家,且不能满足所采购设备的加工要求,外省来的投标人知道在本省没有竞争对手。
三是所采购的设备均为加工制成,设备要求特殊,且加工难度之大,焊接、铸造精度要求之高。
四是前来投标的厂家中没有一家能独立完成该工程所有设备产品制造。
因此,前来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见到招标公告后决定合伙投标,互抬价格进行“围标”,中标后合伙完成采购设备的制作加工及安装的嫌疑较大。
经过质问、分析、解剖,最终认定:
此次投标,是各投标人为了获取中标权,而事前经过周密串通后的一种“围标”投标方式。
宣布废标前,通过监管部门在深入了解内幕后分析认为,之所以出现“围标”,原因有三:
一是该项目具有其特殊性,点多(五个排洪、防涝设施)面广,任务大。
二是该项目的制造精度高、难度大,加之在省内合格制造厂家只有一家,且没有类似设备铸造经验。
三是设备加工和工程开、竣工时间要求紧且在春节假期期间。
为此,为使该项目能按规定时间完工,政府采购主管部门会同采购方,根据所采购设备的性能、精度、加工难度以及安装到位的时限等,决定对该工程的“拍门、闸门及启闭设备”铸造件;“高压涵管、焊接连接预埋件”和“整体连结件”及相关启动、电机设备等进行分标段招标。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重新发布公告,于2006年1月15日,从省内外邀请有专业制造能力的六家厂商分标段,分别进行了谈判采购。
第二次开标,由于标段合理划分、组织充分、周密,经过谈判小组专家三轮谈判交锋。
“拍门、闸门铸造件”和“启闭设备”由江苏(专业生产集团公司)“一环集团”,以47.34万元中标。
“高压涵管、焊接连接预埋件”和电机设备,由枝江市自来水公司,以12.66万元中标。
最终本次采购项目的中标价总额为60.00万元。
中标结果比采购人预算价节约资金27.10万元,节约率为31.11%。
该项目的招标,在验收专家组验收时,得到省级“水利验收专家组”的高度肯定和认可。
此次采购,凸现监督管理部门,在招标活动中的监管作用、责任、地位。
没有监管部门的监督,此次招标难以体现公平。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各种业务知识的学习、把握和运用,不断提高专业监管技巧和应变能力;必须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和运用,确保依法监管不越位、不缺位,才能更好地保护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使监督、管理工作更加完善和规范。
点评:
此次采购,凸现监督管理部门,在招标活动中的监管作用、责任、地位。
没有监管部门的监督,此次招标难以体现公平。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加强各种业务知识的学习、把握和运用,不断提高专业监管技巧和应变能力;必须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和运用,确保依法监管不越位、不缺位,才能更好地保护采购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使监督、管理工作更加完善和规范。
资格后审中的资格标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入技术标如何正确处理?
一个招标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由资格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组成组成。
其中:
资格标部分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通过国家或国际质量认证资格证书;
4)近三年内类似成功供货的有效证明材料(提供供货合同);
5)近三年内类似成功供货的有效证明材料(提供供货合同);
6)生产厂家的有关资格证书、国家认可的检测部门检测的采购产品检测报告;
.......
以上所有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10.2技术标部分应包括资格标中所提供的内容和以下10点:
1)产品的企业标准
2)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结构、性能和特点等内容;
3)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和主要检测设施的投入;
......
其中一投标人也编制了资格标,也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但技术标没有按“10.2技术标部分应包括资格标中所提供的内容和以下10点”的要求制作技术标,只把“以下10点”的内容编入,而没有把“资格标”的内容编入技术标,。
由于“资格标”的内容资格业绩分10分要计入技术标的。
这样专家在评标时就出现了不同的意见:
一种认为该投标人虽没有在技术标中编入“资格标”的内容,但不影响他的打分,原因是该投标人提供了编制了资格标,也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投标人没有提供,因为在技术标中没有该部分内容。
结果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形成一种意见:
评标专家根据各自对这种情况的理解,并根据各自理解的程度给该投标人的资格信誉打分。
最终5位专家打出不同的分,其中有一位专家给于零分。
最后该投标人因为没有按“10.2技术标部分应包括资格标中所提供的内容和以下10点”的要求制作技术标而失去中标的机会。
事后查阅改投标人的资格标提供的资料,并根据该投标人资格标提供的资料给于打分,该投标人的综合分最高而中标。
在这里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各位专家:
1、专家最后形成的意见即评标专家根据各自对这种情况的理解,并根据各自理解的程度给该投标人的资格信誉打分。
正确吗?
2、投标人没有按“10.2技术标部分应包括资格标中所提供的内容和以下10点”的要求制作技术标,只把“以下10点”的内容编入,而没有把“资格标”的内容编入技术标,这种情况属“实质性内容不响应”(注:
在招标投标的评标过程中好多一时搞不明白的都用实质性内容不响应来解决或解释)还是属重大偏差还是属细微偏差?
如何理解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售价的特殊性?
水利部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在一水利工程项目,代理公司把招标文件确定在1500元,监督部门备案时认为高了,何况一般的招标文件都是控制在500元上下。
但代理公司拿出“水利部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认为没有不对,如何理解水利工程招标文件的售价一般可按1000元至3000元人民币标准控制?
监督部门认为高了,要求降低有依据吗?
如何正确理解“招标文件应当按其制作成本确定售价”?
谁在设置串标陷阱
时间:
2007-6-25来源:
中国财经报
编者按:
《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政府采购在节约资金、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可喜的成果,深受社会公众的好评,但在招标过程中,串标现象仍然存在。
这不仅违背了政府采购的初衷,甚至影响到廉政建设,也直接损害着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而且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我国公平竞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市场环境的建设。
我国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中,串标现象亦是时有发生。
为什么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三令五申,仍不能禁止串标行为的发生呢?
这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思考。
串标形式知多少
所谓串标,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通过事先约定,串通报价或串通采取限制性的技术或商务手段等,以谋取中标的非法行为。
那么,实践中主要存在哪几类串标呢?
【形式·1】
项目的投标人全部串通。
此类串标的发生,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招标人有意支持的。
有的招标人已圈定中标人,接下来的招标不过是做秀:
招标人不按规定渠道发布招标公告,只邀请几家投标人,或者干脆让“意中人”另找几家公司陪标,或向投标人泄漏标底。
此种串标在工程建设中或单位自行组织的招标活动中并不鲜见。
二是招标人并不知情,完全是投标人之间串通一气。
有这样一个案例,某单位采购特种设备,B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但第二天就有供应商投诉,自曝串标内幕。
后经查实,虽然投标的几家公司相距千里,但都在此地进行了登记备案,由于备案门槛很高,仅这几家公司互相竞争,时间长了就有人不满足了,于是A公司牵头召集A、B、C3家公司串标,约定A公司以183万元“中标”,谁知B公司却以质量相当的产品、152万元的价格投标而导致A公司串标失败。
【形式·2】
项目的部分投标人串通。
某单位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对网络系统工程进行招标,并提供了建设方案。
在该方案中含有不合理要求,限定了如服务器等主要设备的品牌,且要求投标人必须有生产商的销售授权书等。
因此,采购中心耐心说服了招标人取消限制竞争的不合理要求,并召集有关专家论证了招标文件。
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H公司以最低的价格、更好的设备、优良的业绩和服务承诺中标。
中标结果公告后,D公司与E公司、F公司联合向采购中心提出书面质疑,反映H公司投标书中的设备厂商销售授权书是伪造的,要求取消H公司的中标资格并进行严厉处罚。
虽然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提供销售授权书,但5家投标人中D、E、F、H共4家公司提供了。
采购中心经过调查发现:
首先,该项目的建设方案由D公司提供,原方案中的不合理要求也是D公司所提;其次,D、E、F3家公司紧邻在某市同一条路上;第三,D、E、F3家公司持有的多项销售授权书获取时间都是相同的;第四,D、E、F3家公司的投标书在印刷、装订、纸质等方面无异,仅在颜色、厚度上不同;第五,E、F公司的投标价远远超过D公司;第六,因服务器等主要网络设备厂家采取区域销售管理,H公司在本地要求授权未果时提供了异地申请的销售授权书。
至此,采购中心向提出质疑的3家公司做了解释性答复,但对其串标嫌疑却束手无策。
【形式·3】
招标人与某一投标人串标。
此类情况更为复杂。
招标人为达到让某一投标人中标的目的,通常会使用种种手段。
一是发布信息不规范,如不按规定渠道、规定时间、规定内容发布招标公告,或公告时间极短,故意使不知情的潜在投标人没有时间准备;二是在资质审查或资格要求方面打主意,将一些不受欢迎的投标人挡在门外;三是在技术方面设置障碍,如过分夸大“意中人”特有技术的特殊需要,要求只能正偏离响应而达到排他的目的;四是对其他投标人现场勘察或了解情况不予配合;五是滥用评审权,有的招标人代表利用担任评委之一的权力,偏袒“意中人”或发表误导意见;六是在确定中标结果及签订合同时做文章,如果不是“意中人”,要么挑毛病试图否定,要么迫使中标人同意分一杯羹给“意中人”。
串标的背后是什么
为什么串标的违法行为久禁不止?
真的只是投标人的责任吗?
还有哪些更深层次的原因?
[串标背后] 法制环境方面
虽然我国的《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继颁布实施,但由于起步较晚,缺乏长期实践的考验和及时针对性的修订,行业管理上又政出多门,因此法规体系尚需进一步配套、完善。
一是操作性不强。
如《政府采购法》第72条明确了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第77条明确了供应商与招标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都没有如何认定串标的规定,这给实践中界定和查处串标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由于认定串标所需要的证据较难收集,且串标采取的手段都很隐蔽,如果串标人之间不发生内讧,很难发现和查处。
二是法律与法律之间不配套。
同是串标行为,《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在处罚规定上不尽一致。
如《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对串标人处以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单位罚款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政府采购法》第77条规定对串标人处以中标金额的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个人责任无追究。
三是量刑较轻。
根据我国《刑法》第223条的规定,串通投标罪最多只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或单处罚金。
如2005年温州市政工程串标案,24名来自全国多个省市的7家建筑工程公司的代表,在参加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第二标段、温州南塘大道第二、第三标段等3个市政工程项目投标中,经事先预谋串通让其中一家公司中标,然后从中标公司分取所谓的合理利润,三大工程投资总额达2.96亿元,参加投标的建筑公司先后从中标单位分取好处费1216万元。
经法院审理,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2年、缓刑1年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处5万元至80万元的罚金。
由此可见,现行法律对于串标的惩处与串标成功获得的超额利润相比,实在是小巫见大巫,投标人在巨大的诱惑面前铤而走险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是执法薄弱。
同是财政性资金,同是招投标行为,却因资金来源渠道和行业不同,监管部门就有了建设部门、水利部门、交通部门、财政部门等等,各部门又分别制定一些部门规章。
如果大家都站在国家利益的大局,都从工作出发相互协调配合,部门规章之间相互衔接,也无可厚非。
但问题是部门规章往往因种种原因而导致不一,甚至有明显的冲突产生。
有些人从小规模团体利益考虑,加之执法的力度和水平也不尽一致,难免会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