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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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制度.doc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目录

1目的 3

2适用范围 3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

4职责与权限 3

5管理内容与要求 3

6.附件 11

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本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通过对人身、设备、火灾、交通等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事故单位所有人员,在本工程中从事施工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火灾、交通和机械设备等事故。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2014)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3.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5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4号    

3.6《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 

4职责与权限

4.1单位的主管领导、安全管理部门对本制度的正确执行负责。

  

4.2 经理作为本项目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重伤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

负责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协助政府事故管理部门对死亡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4.3安全员负责参加人身伤害事故、交通事故、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并负责统计、分析、上报的管理工作。

4.4各作业班组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轻伤、严重未遂及以下事故的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总则

5.1.1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和统计,查找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

 

5.1.2 对发生的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

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

 

5.1.3 事故统计分析应严格与安全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管理水平。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制度、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越级反映。

5.2事故分类

5.2.1一般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2较大事故 

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3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2.4特别重大事故 

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一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3人身事故

5.3.1职工受伤,但伤情甚微,未造成歇工或歇工未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5.3.2已发生的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未遂事故。

 

5.3.3已发生的性质恶劣、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危险事件,但未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未遂事故。

 

5.4轻伤及轻伤事故 

轻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失,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

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5.5重伤及重伤事故 

重伤是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5.6机械设备事故 

凡由施工机械原因引起的机械损失、人员伤亡或其它灾害造成的机械损失,均定为企业的机械设备事故。

 

5.7火灾事故 

凡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对工程设备、建筑物、企业财产及职工、家属等人员4.2 重大事故的即时报告 

4.2.1 报告的方式:

 

(1)施工单位现场发生人身重伤、死亡事故或重、特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事故,应立即以快速形式向项目公司报告。

 

(2)项目公司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报告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分支机构报告;分支机构接到人身死亡事故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工程建设部报告。

的人身、财产造成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灾害,均定为火灾事故。

(3)项目公司接到重、特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事故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按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分支机构(控股公司)报告,其中重、特大机械事故应由分支机构(控股公司)在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总值班室、工程建设部报告。

 4.2.2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3 事故调查 

4.3.1 人身事故调查:

 4.3.1.1 重、特大人身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4.3.1.2 一般人身事故由本公司项目法人按责任制规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在45天内调查处理结案,死亡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4.3.1.3 重伤事故由施工企业按责任制规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并会同项目公司安监部门、工程部、监理部门在4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4.3.1.4 “施工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监理部门、工程安全委员会审查后,在报送当地有关部门的同时,还应报送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并同时报送重、特大事故(重伤事故除外)影像图片资料。

 

4.3.1.5 轻伤事故由企业下属专业工地、施工班组按责任制的规定调查处理,2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性质严重的由项目公司安监部、工程部、监理等部门派人参加。

 4.3.2 机械设备事故调查 

4.3.2.1 特大机械设备事故由国电集团公司或由国电集团公司委托的相关电力公司,由分管领导组织事故调查在9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4.3.2.2 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由项目公司分管领导组织调查组并会同隶属上级安监部门、基建(机械)管理部门、监理部门在6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4.3.2.3 一般机械事故由项目公司安监部门、监理部门会同机械管理部门组织调查组在3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4.3.2.4 机械设备记录事故由发生事故的专业工地负责人组织事故调查组并会同项目公司安监部门、监理部门机械管理部门在20天内调查处理结案。

 4.3.3 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的调查 

4.3.3.1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按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由项目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在30天内组织调查处理结案。

 

4.3.3.2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司安监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协同公安部门调查处理;发生在厂区内的交通事故由安监部或项目公司授权委托的安监部门、监理部门调查处理结案。

 

4.3.3.3 发生重、特大火灾,重、特大交通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组织调查处理。

 4.4 事故处理有关规定 

4.4.1 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或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道路(厂内)交通事故时,就近人员应立即停止工作,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现场。

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均不得破坏。

为抢救受伤者需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4.2 对发生的事故,在查清原因、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

事故处理结案后,经安全委员会审批,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4.4.3 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制,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及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有关评优、评先活动或获得其它荣誉称号资格。

 4.4.4 对发生人身死亡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歪曲、掩盖事故真相,一经查证落实将按国电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以及隐瞒事故单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安监部门负责人、监理部门负责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对事故加倍给予经济处罚。

 

4.4.4.1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机械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以及性质严重或对工程影响较大的事故经查实予以处罚:

 

(1)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10-20万元; 

(2)对责任者及事故单位领导,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处分; (3)对隐瞒事故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4)安监部门,监理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监理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4.4.4.2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设备火灾事故的,经查实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对事故责任单位扣罚5-10万元; 

(2)对责任及事故单位领导,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者给予开除; (3)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4)对隐瞒事故单位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5)安监部门,监理部门调查不力或协助隐瞒事故的给予安监、监理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处分; 

(6)隐瞒事故情况是由事故单位发现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事故单位的责任。

 

4.4.5 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1)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2)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3)在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4.5 人身事故统计报告、月报、年报的报关程序 4.5.1人身事故统计报告 

统计的伤亡事故由项目公司安监部门或监理部门填报; 

4.5.1.1 工程建设项目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单位的分包单位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4.5.2.1 各施工单位应使用人身伤亡事故月(年)报表向项目公司(安监单位、监理部门)汇报事故情况。

月报表应在次月2日前报出,年报表在次年1月3日前报出。

 

4.5.2.2 项目公司应使用工程建设职工伤亡事故月(年)报表由公司安监部门向隶属的分支机构和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报送事故报表,月报表应在次月5日前报出,年报表在次年1月10日前报出。

4.5.3 下列事故应由事故调查组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4.5.3.1 人身死亡、重伤事故填写“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4.5.3.2 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填写“设备事故报告书”; 

4.5.3.3 事故调查报告书由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以文件形式在事故发生后45天内报出,特殊情况上报时限从其规定; 

4.5.3.4 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报上级单位或政府和安全主管部门,批复后将批复文件送各参加单位或部门,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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