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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填写规范及范例 

 

提单正面填写主要注意事项:

(注:

此段接在“提单的种类”后)  

   

(1)托运人(SHIPPER),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

如果开证人为了贸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单(THIRDPARTYB/L),也可照办。

  

(2)收货人(CONSIGNEE)。

提单的收货人栏要根据信用证或合同对提单的要求来填写,通常的要求如下(其中ABC为开证申请人,XYZ为开证行):

 

①“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Consigned to ABC Co.” 

②“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To order” 

③“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To order of ABC Co.”

 ④ “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To order of XYZ Bank” 

or “To XYZ Bank’s order” 

⑤ “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rder of shipper”---“To order of 

shipper”,此种写法与空白抬头“TO ORDER”在功能上没有区别。

 

例1. 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Consigned to ABC Co.,则提单收货人一

栏中填Consigned to ABC Co.。

 

例2. 例2.来证要求 B/L issued to order of Applicant,查Applicant

为Big A Co.,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to order of Big A Co.。

 

例3. 例3.来证要求Full set of B/L made out to our order,查开证行

名称为Small B Bank,则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to order of Small B Bank, 或填to Small B Bank’s order。

(3)被通知人(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人。

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被通知人有权具体规定时,则必须严格按信用证要求填写。

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填。

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列被通知人名称及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甚至会因超过海关规定申报时间被没收。

   

   (4)提单号码(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

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号码。

    

  (5)船名(NAME OF VESSEL),应填列货物所装的船名及航次。

    

  (6)装货港(PORT OF LOADING),应填列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7)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

如属于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写转船港,收货人填写第二程的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写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写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的船公司出联运提单(THROUG HB/L),则卸货港可填写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

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XX”字样。

在运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目前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F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

填写卸货港,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于选择港提单,就要在这栏中注明。

  

(8)货名(DI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一致。

(9)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实际包装情况填列。

包装种类一定要与信用证一致。

 

  案例 某A公司出口一笔大豆,合同规定以旧、修补麻袋包装。

信用证对于包装条件却规定:

“Packed in gunny bags”(麻袋包装)。

A公司按合同规定,货物以旧、修补麻袋包装,提单按信用证规定“麻袋包装”缮制。

承运人在签发提单时发现货物包装是旧袋且有修补,要求在提单上加注。

A公司考虑提单加添批注造成不清洁提单则无法议付,以为合同即规定允许货物以旧、修补麻袋包装,买方不会有异议,所以改制单据为货物以旧、修补麻袋包装。

单据交议付行议付时,议付行也疏忽未发现问题,单到开证行却被拒付,其理由:

信用证规定为“Packed in gunny bags.”(麻袋包装),而发票与提单却表示为“Packed in used and repaired gunny bags.”(旧、修补麻袋包装),故单证不符。

A公司几经交涉无果,结果以削价处理才结案。

 

(10)唛头(SHIPPING MARKS),唛头即为了装卸、运输及存储过程中便于识别而刷在外包装上的装运标记,是提单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提单与货物的主要联系要素,也是收货人提货的重要依据。

信用证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列,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列并与其他单据以及实际货物保持一致,否则会给提货和结算带来困难。

 

(1)如信用证上有具体规定,缮制唛头应以信用证规定的唛头为准。

如果信用证上没有具体规定,则以合同为准。

如果合同上也没有规定,可按买卖双方私下商订的方案或受益人自定。

 

(2) 唛头内的每一个字母、数字、图形、排列位置等应与信用证规定完全一致,保持原形状,不得随便错位、增减等。

 

  (3) 散装货物没有唛头,可以表示“No mark” 或“N/M”。

裸装货物能常以不同的颜色区别,例如钢材、钢条等刷上红色标志,提单上可以“Red stripe” 表示。

 

    (11)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证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体积。

  

(12)运费和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

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列,否则收货人会因运费问题提不到货,虽可查清情况,但拖延提货时间,也将造成损失。

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例4.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 (of„) blank endorsed marked “Freight prepaid” notifying applicant.

例5. 2/3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L consigned to accounted, endorsed to the order of ABC Co. Marked “Freight collect” and notify party as Hg Co. 

例6.A complete set of clean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made out to our order endorsed to ABC Co. Marked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notifying the applicant. 

(13)装船费和装卸费。

对于货物的装船费和装卸费等负担问题,经常船方要求在提单上注明有关条款,如“F.I.”(Free In):

船方不负担装船费;“F.O.”(Free Out):

船方不负担卸船费; 

“F.I. O.”(Free In and Out):

船方不负担装船费和卸船费; 

“F.I. O.S.”(Free In , Out and Stowed):

船方不负担装卸费和理舱费; “F.I. O.S.T.”(Free In , Out, Stowed and Trimmed):

船方不负担装卸费和理舱费。

 

    (14)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

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

一般表示方法有:

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XXX”等。

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干份副本。

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货任务后,其余各份失效。

提单还是结汇的必需单据,特别是在跟单信用证结汇时,银行要求所提供的单证必须一致,因此提单上所签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期;提单上记载的提单签发日期应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但实务中,根据不同港口的习惯,提单的签发大都是在装船完毕日或开航日后的1—2天,所以提单通常晚于实际装船日或开航日1--2天;UCP规定,同一批货在出口国的不同港口多次装船,且装在同一航次的同一船上、目的港也相同,不能视为分批装运,每一次装货后承运人会签发一份提单,则该批货的提单日应以在最后一个港口装船后签发提单的日期。

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装期前装上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例1. Full set of B/L,是指全套提单,按习惯作两份正本解释。

  

 例2. Full set (3/3) plus 2 N/N copies of original forwarded through 

bills of lading,本证要求提交全部制作的三份正本。

这里的(3/3)意为:

分子的数字指交银行的份数,分母的数字指应制作的份数。

N/N (Non-Negotiation)意为不可议付,即副本。

 

例3. Full set less one copy on board marine bills of lading,指应

向议付行提交已装船海运提单,是全套正本(至少一份正本)。

 

  例4. 2/3 original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指制作三份正本提单,其中两份向议付行提交。

  

案例:

信用证规定海运提单,货从上海运到丹麦Aarhus,我出口公司在提单上 

有关装卸各栏填制为:

 Port of Lading:

SHANGHAI Port of Discharge:

(空白) Final destination:

AARFUS 请问这种写法是否正确?

       

解答:

单据寄到国外银行,开证行拒付,理由是AARFUS应为卸货港,而不是目的地。

信用证规定的是海运,属于港至港运输,AARFUS是一个港口而不是内陆城市,因此,它只能是卸货港,而不是最后目的地。

如果运输方式是多式联运,从上海装船到欧洲某一港口,再通过陆运到AARFUS,那么AARFUS可做为最后目的地,而卸货港则为欧洲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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