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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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预算内、外资金(含土地开发基金)、金融机构或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或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性资金建设的项目,包括政府全部投资或部分投资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坚持以下原则:

(一)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三)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四)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五)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规模、标准进行建设;

(六)坚持追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负责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事项。

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并于每年年末向市政府报告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与申报。

市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的审批,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批,监督管理全市建筑活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市场准入、工程招投标、工程承包发包等工作。

市审计局依法对投资项目执行情况和竣工结算情况以及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概(预)算、结算审计,对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含3000万元)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使用中央资金建设的项目和使用省、市本级资金建设且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必须进行结算审计。

市国土环境资源局负责对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项目出具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评估并出具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

市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交通、水务、林业、工业和科技信息产业、海洋与渔业等有关政府组成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行业管理规定分别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

第六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它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国家及海南省相关规定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土地使用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

  第八条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章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 每年10月底以前,有关部门和单位将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申报表)报市发展和改革局汇总。

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会同市直有关部门依据市财政局提供的年度各类建设资金总量、配套资金审查意见及项目评审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初步安排意见,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国家和省下达的各项投资计划计入当年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内。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项目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周期、建设性质、项目总投资和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二)其他说明。

 第十一条 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遵循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平衡维护偿债和建设的关系,集中资金保证重点项目,优先安排收尾竣工项目,确保续建项目,适当安排新施工项目。

  第十二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城市建设和公益性建设项目,审批前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市政府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在执行过程中,需要细化或调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总额或者调整工程项目内容的,项目单位应于每年7月底前提出,并经市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和市财政局制定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项目单位逾期不提出调整项目计划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联合提出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审批。

(一)凡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可代替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二)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外的新增项目,在申报项目建议书时,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供下列材料:

1、市政府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需经市分管领导和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2、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内容应包括: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和内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效益初步分析等。

年度计划外新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代替项目建议书。

3、市财政局的资金安排意见。

(三)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外的新增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审批办法:

1、项目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经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报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市领导同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

2、项目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市领导审核,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

3、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

4、项目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并报市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项目建议书。

(四)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审批前,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中介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国家规定,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2、国土环境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4、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民用建筑类项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对投资规模小,且不改变土地用性质和用途的项目,各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可根据实际情况可从简。

6、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有相应咨询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两年内不施工建设的项目应重新立项。

(四)项目投资总额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不再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可直接编制并报批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

第十七条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审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概算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的所有费用(征地拆迁费除外)。

(一)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并依据评审报告审批初步设计与概算。

(二)经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已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重新编制并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不再审批初步设计与概算。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可直接编制施工图与预算。

施工图报相关部门审查,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

(四)项目投资总额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不含征地拆迁费)项目,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在报送初步设计与概算时,应附以下文件:

1、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

2、国土环境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用地审查意见;

3、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4、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民用建筑类项目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5、对投资规模小,且不改变土地用性质和用途的项目,职能部门的审查意见,可根据实际情况可从简。

6、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国家和海南省政府相关规定招投标起点标准(不含征地拆迁费)的项目,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在送审项目初步设计与概算的同时,还需报送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请。

第十八条应急抢险救灾项目或其它急需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根据实际情况,可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费及初步设计与概算、设计变更的评审费,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列入市财政专项预算资金,该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转入市发展和改革局,由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工作需要列支。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管理。

(一)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依法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并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进行施工图限额设计,合理编制施工图预算。

对预算超过概算的施工图应重新设计。

(二)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报审施工图的合理性、真实性、结构安全性负责,施工图审查完成后,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将审查意见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的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政府投资主体不得委托其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任务。

第二十一条项目招投标管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国家和海南省政府相关规定的标准,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二)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

施工和监理合同价款不得超过市财政局审核后的预算额度,在审核后的预算范围内,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

(三)招标文件须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和监察部门备案,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依法必须招标的招标事项。

(四)公开招标项目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政府有关规定,必须按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项目合同管理。

(一)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采购文件以及中标结果,与中标单位及时签定合同。

(二)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履约担保制度。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占合同总金额不底于10%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三)施工合同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0%。

(四)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工程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合同、监理合同,以控制项目工期、质量、工程造价为主要内容进行监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按照基建财务相关制度实行分账核算与专款专用。

项目有关部门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每期工程进度款需扣除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进度拨付至合同价款的85%时停止支付,待出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后,按审计结算额支付工程款至95%,预留5%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四条不宜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在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市政府指定职能部门作为项目单位(项目法人)。

对非盈利性的建设项目,凡由市政府指定的企业单位作为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建设管理费,按财政部财建[2002]394号计取费用并列入项目总概算,从项目建设总投资款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消防、环保等手续,严格按照基建程序进行组织实施,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三边工程。

第二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审批制度。

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证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项目开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已经成立或者项目责任人已经确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已经到位,项目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已经建立;

 

(二)施工图设计已获批准,项目预算已经审定,按规定施工图必须审查的已按规定审查完成;

 (三)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依法通过招标投标确定,并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者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五)项目安全监督和质量监督已备案。

(六)项目用地范围内已达到三通一平。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

(一)所称的项目责任人是指政府指定的专门负责具体项目建设的负责人。

施工报告未经批准的,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不得组织施工。

第二十七条设计变更管理。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施工图设计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重大变更设计的,须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后,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报原批准部门审批。

(一)设计变更和建设内容的调整。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共同认可后再实施。

重大变更设计需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牵头,重新组织原设计单位编制文件,及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

因重大质量隐患或安全事故的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监理同意后即可施工。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原设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予以变更。

在项目预算总额范围内的变更,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现场把关,完善手续。

变更设计后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准的项目总概算金额。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累计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且不超过批复概算的5%,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组织签认,报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

2、累计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且不超过批复概算的10%,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评审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3、累计变更增加金额在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不含1000万元),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分管市发展和改革工作的市领导审核,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4、累计变更增加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评审,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5、累计变更增加金额3000万元以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专家评审,报市委常委会议通过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二)概算调整。

因地质情况、设备和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投资增加超出原批准工程总概算的10%,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调整概算,市发展和改革局先商请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待审计结束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评审,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现场签证管理。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

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联合现场办公,共同确认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并签证,逾期补签的无效。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共同对现场联合签证负责,并接受市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监督,经审计监督签署不合理的,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必须接受并整改,费用相应核减,相关责任人要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竣工验收。

(一)项目竣工后,监理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完成各专项验收和工程质量验收后,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组织总验收。

(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大修理基金。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一)工程结算以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组织进行,并负全责。

工程结算必须符合国家、海南省和万宁市政府有关规定,以合同、招投标文件和监理验收签证为依据,质量合格。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结算,报市审计部门审定。

审计结论作为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三)财政局在审核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时,以工程结算审计结论的5%作为质量缺陷保证金,质保期满后,尾款根据质量缺陷维修情况,一次性予以结清。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要配合管养单位或资产接管单位,做好质量缺陷责任期的工程缺陷和维修管理,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的验收和结算。

(四)建设资金有结余的,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在产权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交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管养移交,并同时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产权登记。

产权登记由市国资委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产权登记后,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除外。

第三十二条统计、档案管理。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按月向统计部门及市发展和改革局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月报;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项目资料的建档、保管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负责整理不少于四套完整的工程档案,自留一套备查,其他三套分别移交市行业主管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和市档案馆。

市行业主管部门建立档案管理和验收移交制度。

第三十三条后评价制度。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建成营运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评价,并对项目参建单位如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情况做出评价,作为今后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五章项目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市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政府投资项目主要负责人以及项目法人须与市政府签订《政府投资项目廉政责任书》,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结算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的审计结果,对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或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对举报的有功人员,市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评审)中弄虚作假,或评估(评审)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造成总投资超概算,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代理机构违背国家和市政府有关建设管理代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自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3年内,项目单位(项目法人)不得委托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项目法人)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施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投标的,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或转包分包工程的,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建设资金的;

  (六)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生产事故的;

  (七)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的;

  (八)未经审计擅自办理竣工结算手续的;

  (九)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或者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本规定拨付建设资金或未及时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强令或授意项目法人违反本规定的;

  (五)审计、公证材料失实或弄虚作假的;

  (六)工程质量出现事故的; 

  (七)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四十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水务、交通等行业项目的实施,可按行业管理规定进行。

第四十三条本试行规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万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主要流程

附件

招标事项核准。

工程资料建档、归档保管。

项目后评价。

结束。

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审计。

财务决算。

工程竣工验收。

设计变更管理、审批。

施工现场签证。

工程合同管理。

工程、服务、货物等招标文件审查。

招投标全过程监督。

工程施工图和预算审查。

项目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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