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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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doc

天然气榆济管道分公司德州管理处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1总则

为增强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加强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暂行规定。

2规定要求

2.1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2.2消防工作由各单位负责,按《消防法》规定,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强化专职及义务消防队伍,增强扑救火灾能力。

2.3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职工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2.4经常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

2.5火灾预防

2.5.1消防安全布局、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总体规划。

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2.5.2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2.5.2.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5.2.2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防火安全责任。

2.5.2.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2.5.2.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5.2.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5.2.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2.5.2.7各单位领导要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2.5.3结合集团公司有关关键装置及要害部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2.5.4必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2.5.4.1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实行严格管理。

2.5.4.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纪录。

2.5.4.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2.5.4.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2.5.5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2.5.6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用火管理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5.7严格执行《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2.5.8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5.9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2.6消防组织

2.6.1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试行)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试行)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2.6.2应建立由职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主要职责是:

2.6.2.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6.2.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2.6.2.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6.2.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2.7培训与教育

2.7.1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

各单位要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分析消防案例。

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2.7.2结合自身实际,拟定职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

2.7.3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2.7.4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必须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2.8设施与装备

2.8.1消防设施建设,必须与单位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

2.8.2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部门技进步的要求。

要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

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备、设施、装置完整好用。

2.9灭火救援

2.9.1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

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或根据调度通知,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2.9.2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2.9.2.1使用各种水源。

2.9.2.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2.9.2.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2.9.2.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2.9.2.5调动单位内供水、供电、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2.9.2.6向公安消防部门和集团公司消防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2.9.3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真实情况。

2.9.4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后,应按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2.9.5消防车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2.10法律责任和处罚

2.10.1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凡《消防法》中已经作出规定的,按《消防法》中的规定执行;违反《消防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0.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2.10.2.1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在上述场所携带火种、吸烟、使用明火的。

2.10.2.2未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10.2.3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或者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的。

2.10.2.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10.2.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末造成严重后果的。

2.10.2.6埋压、圈占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2.10.2.7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或者故意阻碍消防车通行,影响火灾扑救的。

2.10.2.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2.10.2.9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2.10.2.10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10.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单位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2.10.3.1本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消防法》的。

2.10.3.2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2.10.3.3消防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2.10.3.4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发生火灾事故的。

2.10.3.5设备带病运行,不按规定检修,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10.3.6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的。

2.10.3.7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10.3.8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级,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10.3.9未经完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10.3.10发生火灾事故后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3附则

本办法由德州管理处安全组负责解释。

天然气榆济管道分公司德州管理处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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