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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近年来,我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初步建立起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和运行体制。

尤其在2001年全市党政机构改革后,市编委在通过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编办内部进一步整章建制,建立了机构编制审批程序、人员编制异动审批程序和日常审核监督管理程序,使机构编制管理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为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一些问题和矛盾也在逐步呈现,需要进一步探索和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够,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存在随意性。

机构编制管理的目的在于转变职能、精简机构编制、提高队伍素质、改善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而一些部门和单位片面地强调自身利益,以工作任务重、人员少、困难多等客观因素为理由,在增设机构、增加人员编制、提高机构规格等方面做文章。

另一方面,以项目检查、考核、验收等理由对下级部门的机构设置、编制配备等相关问题发文件、打招呼,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条条”干预现象也时有发生,给编制管理部门贯彻落实机构编制政策带来了极大的干扰和困难。

(二)政事不分,行政部门包揽所属事业单位的事务。

随着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府职能必须实行政企和政事分开。

近几年来,政府对企业的管理,由直接转变成间接,更多地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来宏观调控和指导经济运行,而政府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上。

相当一部分行政主管部门把所属的事业单位当成附属物,对人、财、物、事实行统管统揽,用相当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去管理本应由事业单位自主处理的繁杂事务。

于是,有的部门以工作任务多、编制少为由找领导,为事业单位增配领导职数、增加人员编制、调动工作人员等,致使机关工作政事不分、事业人员臃肿难消。

(三)超编势头难挡,编制控制难度较大。

目前,全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仍然存在部分单位超编现象。

一是上轮机构改革的分流任务尚未完成,至今仍然留在机关或事业单位,形成事实性超编。

二是结构调整不到位。

如事业单位中县城及乡镇中心学校超编严重,形成人员膨胀,乡镇村级小学离城区较远,人员严重不足,编制空缺,大量聘用临时代课教师。

三是政策性安置人员,属政治任务,在无编或超编的情况下超编安置。

四是工作需要与人员编制冻结难以协调。

五是人为因素难对付。

(四)处罚机制不健全,监控乏力。

目前,国家没有出台专门的机构编制法律,中、省、市各级虽然制定了相关的管理办法,但是具体的责任追究措施不够明确,管理缺乏权威,监控缺乏力度。

(五)部门协调不够,存在各自为政的局面。

组织、人事、财政、编制、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对人员、编制、经费的管理过程中沟通不够,工作脱节。

如部分区市县配备副科以上干部时,没有事先与编制部门衔接,存在超编制和超职数配备的现象;在人员调配上,有的不与编制部门核对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情况,随意办理调配手续。

二、对策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认识。

机构编制工作直接关系到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国家政权建设。

加强机构编制宣传工作,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特别是各级领导充分认识到机构膨胀、人员臃肿、政企政事不分、效率低下,是阻碍生产力和社会事业发展最大的体制性障碍,损害的是最广大人民

群众的根本利益。

只有建立精简统一、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党政管理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协调发展。

实践证明,机构编制管理的好坏,关键在领导。

领导认识提高了,才能带动全社会重视机构编制工作,才能促使上下左右齐抓共管局面的形成,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也才能真正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从而为改革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体制保障。

(二)继续建立和完善制度,强化对机构编制的监督。

一是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监督制度。

聘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两办”督查室等部门的领导为机构编制特邀督查员,对各部门、各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列入年终工作目标考核。

二是进一步加大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统一制定处罚规定,对未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和签批进人的行为追究责任,对擅自进人的要坚决清退,对擅自增设机构的一律不予承认、不予登记,对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要责令重新调整,对严重超编的由相关部门重新组织竞争上岗、限期分流超编人员。

三是完善控编进人办法。

全市统一印制《机关事业单位减人通知单》和《机关事业单位缺编进人卡》,机关、事业单位增加或补充人员时,包括人员调配、政策性安置、录用、聘用人员,必须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发统一印制的《机关事业单位缺编进人卡》,再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人事计划调配审批手续,财政部门按编制部门审核的编制数核拨经费。

四是实行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

建立全市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是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由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统一印制、分级管理,市、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并负责本级机构编制管理证的审核、使用管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应是组织、人事部门配备领导、办理人员增减、财政部门核拨经费和统发工资的依据。

机构编制管理证所列项目要科学、合理、实用。

其内容发生变化时,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及时到机构编制部门调整备案。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其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

(三)采取多种措施,切实解决好超编问题。

机关事业单位超编由各种原因造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解决的办法:

一是通过改革解决。

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推行事业单位改革,实现政事分开,改变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的管理方式,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财、物、事权归于事业单位,使主管部门从包揽所属事业单位的繁杂事务中解脱出来。

二是对编制不足造成超编的事业单位,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定编标准,根据定编标准进行据实测算,该补充编制的进行增补。

三是对人为因素造成超编的,要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进人条件和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进入的,一经查实,应立即清退,并予以通报批评。

同时要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和竞争上岗办法,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激励竞争机制。

四是积极推行满编单位先出后进,出一进一,超编单位只出不进或“出二进一”的管理办法。

四是对改革待分流人员妥善安置和分流。

(四)实行动态管理,编制管控为引进人才开路。

就目前我市情况看,各级事业单位普遍存在专业人才缺乏,致使事业单位社会化、市场化水平低,缺乏活力和竞争力,严重阻碍了各项事业的发展。

实施人才战略,会造成一些单位超编,如何解决这个矛盾?

第一:

要做到静态定编和动态核编相结合。

即在已定编制的基础上,每年对各事业单位进行一次检查审核,

根据各单位职能的变化、工作量增减和人员异动情况,对部分单位的编制进行审核并予以增减,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第二:

实行预留编制引进人才。

即在事业单位改革重新核定编制时,由编制部门预留一部分编制,对个别因工作急需引进人才的单位,可给予少量增编。

第三:

实施弹性管理,暂挂编制。

对一些编制已满,又急需引进人才的单位,可采取暂挂的办法,解决引进人才的需要,待用人单位出现自然减员空编时,及时收回编制。

第四:

确定人才专用编制,腾编引才。

由编制部门在各单位核定的编制数额内,腾出10%左右的编制为人才专用编制,这些编制只能用于引进专业对口的大学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五)建立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

统一制定出台全省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实施领导责任追究制。

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机构编制管理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离任时要对任期内审批机构编制和人员的管理情况进行审查,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并追究其相应的领导责任。

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机构编制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科学、合理、系统地搞好机构编制管理,对于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财政负担,促进社会进步,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机构编制管理存在的弊端日益明显,迫切需要加以分析和研究,探索出解决的办法和路子。

一、现状与问题

(一)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没有法律保证,缺乏稳定性。

制度虽然不能同法律法规相等同,但制度的制定大多是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它是法律法规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机构编制的管理省上也只制定了一个《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6号令),对事业单位登记国务院颁布了《事业单位登记办法》(国务院第411号令),对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的设置和管理没有一个科学、硬性的法律规定,各市洲和县市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建设方面可谓是五花八门。

有些地方和部门为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但是,各地的这些规章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也不尽相同。

在机构、编制、职能配置及领导职数等管理方面,有的以上级红头文件为依据,有的以单项法律法规为依据,有的以领导讲话为依据,找不出依据的,就与兄弟市州、县攀比……。

由于机构编制管理没有法制保障,每次机构改革后,各级党委、政府都要下发很多加强机构编制管理,严禁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实行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等文件。

特别是今年中央再次出台了“五不准”(不准超编进人,不准擅自设立内设机构和提高机构的级别,不准违反领导职数配备的有关规定,不准越权审批机构编制,不准上级业务部门干预下级的机构编制)、省上也规定了“四不准”(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文规定外,一律不准增设新的机构,不准增加编制,不准提高机构规格,不准增加领导职数),但效果仍不很明显,违反规定增设机构、增加编制现象仍然禁而不止。

除党政机构相对稳定外,各地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以及内设机构都是有增无减,处于不稳定状态。

(二)机构编制管理干扰多,随意性大。

机构编制属于上层建筑,应与经济基础相适应。

机构如何设置,编制配备多少,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应以社会需要为准则。

实际上,机构编制管理受到方方面面的干扰。

一是法律法规干扰。

在现行体制下,受利益的部门化现象影响,也出现了政策的部门化现象。

一些法律法规的起草部门,总是站在本部门的角度来考虑问题,硬把机构编制问题也塞进单项的法律法规之中去,给他们的意志披上合法的“外衣”,强加给机构编制部门。

二是部门干扰。

一般来说,在机构设置上,自上而下应该是“倒金字塔”式,上下级之间不可能完全一样,但是,有些部门总是以本部门工作重要为由,或以“达标”为要挟、以资金审批、给设备、给项目为“诱饵”等等,要求下级增加或设置与之相对应的机构,

使下级机构编制部门无所适从。

三是领导干扰。

领导分管哪个方面的工作,就会说哪个方面工作重要,有些领导就会以讲话、参与协调、打招呼,甚至于批文件等方式干预机构编制工作,也造成一些单位就干脆直接给党委、政府或给党委、政府领导写情况报告来要编制和增设机构,而不是给同级编委写报告来调整机构编制。

(三)机构编制管理是经验型管理,缺乏科学性。

所谓科学设置机构,就是要求机构与职能相对称,也就是说,任务和需要是决定一个机构是否设置、设置大小以及怎样设置的前提,既不能小任务设置大机构,临时任务设置常设机构,也不能将承担行政机关的职能分解后设置为事业机构,或以中介组织的职能为依据设置事业机构。

但是,目前,在机构编制管理方面我们还没有走出那种“下报上批”、“一事一议”、“落实领导讲话精神”、“落实会议纪要”和就机构论机构、就编制论编制的传统管理模式,仍然是以“人治”、“经验”为主,出现了机构编制随意膨胀,行政经费不合理增长的怪现象,养了许多不该养的“闲人”,给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带来很大的工作量和改革成本。

一些事业机构时而合并,时而分设,在撤分中增加了机构人员编制和财政负担;部分县设置的优势产业办、重点项目办,其职能早已明确由该县的发改委和经委的相关职能股室承担;各级培训、信息、检测机构已经很多,而且很多将向中介机构发展,向市场方向改革,再设培训、信息、检测机构,就显多余,已经有很多培训中心无培训工作,信息中心无信息。

(四)监督机制不完善,有禁不止。

目前,在机构编制监督机制上,存在着监督不到位、监督不力等问题。

一是认识误差。

一些人认为,目前,我国在财政上是“分灶吃饭”,在机构编制管理上是分级管理,机构设多少,编制核定多少,是本级政府的事,又不需要上级掏钱,无须过多干扰下级的机构编制事宜。

二是职责不清。

各级编制部门只是本级编委这个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监督本级编委及党委、政府,显然是形同虚设,导致监督乏力。

三是监督机构不健全。

就我省而言,除省编办成立了督查调研处外,少数市州编制部门明确了分管监督工作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大部分还没有建立和明确监督机构和人员。

另外,编制部门只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不是政府组成部门,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也值得质疑。

监督机制不完善,加之体制上的制约,使机构编制监督工作处于“雷声大,雨点稀”或“干打雷,不下雨”的尴尬局面。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政策走样”比较突出。

比如:

在机构改革方案执行中,一些机构明合暗不合,或变着法子“改头换面”搞特设机构和越权审批行政机构;在编制精简和人员分流上搞数字游戏,自欺欺人等。

二、对策与思考

(一)出台编制法规,严格依法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对政权的兴衰存亡有着重大影响。

我国历代都比较重视机构编制工作,就拿唐代来说,规定各部门、各级政府机构有固定的人员编制,不得超过。

“凡官员有数,而署置过者有罚”,“不应置而置,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增设机构或机构超员,都要受到处分。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但是,建国以来,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套机构设置、职能配备、人员编制的行政法。

虽然党中央、国务院也三番五次地下文,要求严禁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超配干部,但事实上,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制进人,随意增设机构在各地屡禁不止,因违反各级机构编制纪律而受到处分的微乎其微。

实践证明,仅靠红头文件管理机构编制,显然力度不够。

因此,必须尽快立法,要用法律的形式,将机构编制相对地固定下来,减少人为因素干扰。

当然,机构编制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在正式立法前,国家可先制定机构编制暂行条例等法规,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颁布机构编制法。

在法律中,要对机构设置的程序、监督机制、违规处罚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尽量不用或少用原则性词语。

尤其是在机构设置上,除少数民族地区因地制宜外,其它地区一律要撇开人口、面积、地理、经济等条件的限制,对机构数额、机构名称、机构层次、领导职数作统一规定。

“麻雀虽有大小,但五脏都是一样”,全国各地虽说差别较大,但就国家管理职能而言,都是一样的,只是在人员编制区别对待就可以了。

这是管住、管好机构编制,减少财政供养人员,走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怪圈的唯一途径。

(二)创新管理体制,排除多方干扰。

机构编制属于上层建筑,是国家政权建设的组织部分,事关国家大局。

因此,在机构编制管理上,不能给地方更多的自主权,而应该像国家的大法——宪法那样,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目前,我国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是同级党委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办事机构,党委和

政府要设置机构,增加编制,只需打个招呼或签个字,编制部门就得不走样地执行;党委、政府红头文件中有关机构编制事宜,编制部门就得办理;党委、政府领导在工作会议上讲话中的机构编制事宜,编制部门也得遵照。

实际上,机构编制部门只是充当了党委、政府在机构编制上的“出纳”角色。

这种靠几个领导“拍脑袋”、点头画圈就随意设置机构的体制,是机构膨胀、人员编制一直增长的直接原因。

要管住机构编制,必须从体制创新上着手。

模式一:

实行下管一级的体制。

下一级机构编制部门的主要领导由上级调配,下一级的机构编制事宜由上级直接管理,取消按机构规格分级管理的办法。

这种模式可以减少各地在机构设置上相互攀比,减少同级党委、政府直接干预。

模式二:

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垂直管理为主。

机构编制部门既要对上级负责,同时也要对同级党委政府负责。

它是同级党委在机构编制方面的办事机构、智囊机构,又是上级机构编制部门的分支机构。

但在业务上,受上级领导。

模式三:

管理机构编制与管进人结合起来。

在进人关口上,国家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有些地方由调配小组把关,一个口进人;有些地方是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干部由组织、人事部门管,工人由劳动部门管,退伍军人由民政部门管;有的由常委会研究进人,由某领导一支笔审签。

这种体制名为集体领导下的共同负责,共同把关,相互制约,实际上尤如“铁路警察,各管一段”,多头进人就容易超编进人,进的人是不是合乎要求的人员进人后单位的人员是不是合乎编制及编制结构要求、就很难把好关。

因此,要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杜绝超编进人,编制部门不能只管编制,还要监管进人入口关。

各部门、各单位进不进人,进什么岗位上的人,由编制部门把头关,具体进什么样的人,配什么干部,应按职责分工,分别由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确定。

这种模式可以分清责任,将超编进人的板子直接打到编制部门头上,加大编制部门的责任。

(三)加大监督力度,严惩违规行为。

没有监督的管理不是科学的管理。

因此,要维护机构编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就必须加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

一要转变观念。

机构编制部门直接管理机构编制的配置和职能的调整,是一个集决策、执行、监督于一体的综合部门,但是,在机构编制日常管理中,往往是比较注重决策,而容易忽视执行和监督环节。

因此,编制部门也要转变观念,不但要注重审批,而且要注重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同时,还要自觉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二要建立监督机构。

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建立相对独立的监督机构,既要对本级实施监督,还要对下级进行监督,特别是对全国统一的12310机构编制举报电话的举报案件查处要落实;既要行使监督权力,又要对监督不到位承担责任。

三是加大惩处力度。

近年来,上级对于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也作了不少惩处性规定,但是,多数都是原则性规定,操作起来比较困难,落到实处的少。

因此,要加大对违规的处理,就需要制定一个较为详细的处罚办法。

对于擅自增设机构、增加编制、超职数配备干部、超编制进人等,都要制定一个详细的处罚办法,谁承担责任,怎样处理,都要明确。

当然,就目前而言,机构编制事宜都是由本级党委、政府研究确定的,仅靠本级纠正处理,执行起来困难较大,因此,上级机构编制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定期不定期对下级机构编制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发现问题要直接处理,不能手软。

更不能光打雷,不下雨,或轻描淡写地处理,否则就会进一步滋长违规事件的发生。

(四)完善规章制度,严格办事程序。

机构编制的办事程序,是机构编制部门依照职责权限,从事机构编制管理活动的步骤和顺序,是保证科学合理地设置机构、配备编制、调整职能的重要条件之一。

一是进一步完善“三个一”制度。

凡机构编制事宜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一个部门承办,由编委领导“一支笔”审批,由机构编制机关一家行文,这是杜绝机构编制多头决策,强化各级编委及其办事机构作为决策中心地位行之有效的办法。

党委、政府及其他部门的文件和领导的讲话凡涉及机构编制事宜,只作为参考,决不能作为依据。

这就要求机构编制部门要坚持原则,敢于唱“黑脸”,不怕“抗旨”。

二是要建立专家听证或咨询论证制度。

凡机构编制增减、政府职能调整、重大机构改革方案出台等,都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听取专家意见,及时采纳合理化建议,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

三要建立透明制度。

多年来,有的人喜欢给机构编制蒙上“神秘面纱”,不愿或不肯公开机构编制事宜。

其实,建立行政事业机构的目的,就是要承担社会管理职能或为社会提供服务的,如果对机构编制“遮遮掩掩”,就失去了机构存在的价值。

及时向社会公开机构编制,不但可以让服务对象知道该机构,而且可以对机构编制配置是否科学、合理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因此,对于机构编制事宜,除机构改革和重大机构调整外,在准备和正式增减机构、编制,调整职能前后,应广泛听取意见,通过张贴告示、在新闻媒体公示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的反映,通过“阳光”

作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

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在探索中不断推进全市公务员队伍建

——**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回顾与展望

近年来,我市将公务员队伍建设作为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提高公务员执政能力为重点,以贯彻《公务员法》(原《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为主线,不断健全完善公务员管理各项制度,严格规范管理,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支能够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充满生机与活力、勤政务实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公务员法出台后,如何在有法可依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规范公务员队伍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近年来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取得的成绩

(一)“凡进必考”得到坚持。

国家推行公务员管理制度至今,我市在公务员“进口”上,一直严把入口关,杜绝了违反规定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现象。

在坚持“凡进必考”工作过程中,我市不断探索创新和总结经验,积累了一套成熟的做法。

自2000年以来,我市共组织市县乡三级机关公务员考录15次,考录职位2321个,参考人员达18800余人次。

通过严格坚持“凡进必考”,不仅极大地改善了我市公务员队伍的年龄、文化结构,增添了生机与活力,也为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公务员制度建设积累了十分宝贵的经验,而且还大大地提升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公平公正、唯才是举的良好形象。

(二)整体素质逐步提高。

全市公务员队伍年龄结构和知识结构明显改善。

从学历上看,我市公务员队伍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从1993年的46.1%提高到现在的82.3%,高学历、高素质人员大幅度增加;从年龄上看,青、中、老年公务员分别占公务员总人数的30.9%、41.1%、28%,45岁以下的中青年公务员占到公务员总人数的72%,年龄结构总体上更加趋于合理;从知识结构上看,通过开展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岗位知识更新培训、专业知识培训等各种形式的培训,有针对性的对公务员进行政

治理论知识、法律知识、现代行政管理知识、市场经济知识等的补充和加强,全市公务员知识更加全面,

能力进一步提升,综合素质显著增强。

(三)选拔机制日益完善。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和《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目前我市已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度,竞争上岗成为公务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

通过开展竞争上岗,不仅使一大批优秀的年轻公务员走上了领导岗位,而且在全市公务员队伍中形成了良好的竞争意识,增强了整个公务员队伍的活力。

(四)管理制度不断规范。

《公务员法》出台之前,我市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结合公务员管理工作实际,先后就公务员录用、考核、培训、轮岗、回避、奖励、纪律、辞职辞退等制定出台了若干对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具有指导性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并在公务员管理过程中,不断根据新的情况对原有的制

度进行调整,逐步健全完善了公务员管理各项制度。

二、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我市在公务员队伍建设工作过程中,在多方面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制约,在某些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是公务员队伍作风建设亟待加强。

我市近年来通过开展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和机关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整个公务员队伍作风得到明显好转,但是个别地方个别部门仍然存在工作作风涣散等问题。

个别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不按制度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有些机关公务员存在着安于现状、不思进取、追求安逸、不图创新等思想;一些部门思想观念陈旧,工作方式方法呆板,服务意识不强、质量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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