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驾驶员(司机)安全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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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

1上岗要求:

1.1上岗前必须经过严格的驾驶技能培训和接待礼仪培训,中专以上学历,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C证及C证以上),驾龄在5年以上且具有丰富驾驶经验和长途驾驶经历。

1.2熟悉各类轿车及商务客车的基本安全、操作要求和岗位消防器材使用。

1.3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出车前的主要作业项目

2.1检查转向机构、牵引装置、备胎架是否牢固可靠。

2.2检查轮胎螺栓、螺母的紧固情况。

2.3检查制动效能。

2.4检查轮胎气压。

2.5检视冷却液、机油、燃油量。

2.6检视各油管接头、油箱、水箱是否存在泄露现象。

2.7检视各开关、灯光、仪表的工作是否正常。

2.8检查各门窗玻璃是否齐全。

2.9有液压系统的车辆应检查液压系统的工作是否正常。

3车辆起步操作

3.1先主动将车辆的右边车门打开,再将车辆的左车门打开让乘客上车。

3.2确认乘客是否按规定人数到车内乘座,检查车内乘客数是否超出车辆额定载客人数。

3.3待乘客上下稳定,检查车门是否关闭好。

3.4系好安全带,观察行人,障碍物及行走路线,确认无防碍行车安全。

3.5起步后应由慢渐快地平稳加速。

4行车中的主要作业项目及规定

4.1行车中的主要作业项目

4.1.1检查转向系统的连接情况。

4.1.2检查轮胎的气压。

4.1.3检视有关部位是否漏油、漏水。

4.1.4检视制动管路是否漏气、漏油。

4.1.5检视轮毂、轮胎等部位的温度是否异常。

4.1.6检视钢板弹簧是否折断、松动或错位。

4.2公司内行车规定

4.2.1应在规定的道路上行使。

4.2.2汽车在公司主要道路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5公里,次干道上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进出公司大门、车间、库房,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2.3车辆在公司区域道路行驶时,原则上不准超车,如前车主动减速让行时,方准超车。

4.2.4车辆在出入工厂、车间大门、倒车、调头、拐弯、过十字路口时,应鸣号、减速、靠右行;通过交叉路口时,应“一慢、二看、三通过”;交会车时,要做到礼让“三先”(先让、先慢、先停)。

4.2.5在车间、库房及露天施工工地行驶时,要密切注意周围环境和人员动向,并应鸣号、低速慢行,随时作好停车准备。

4.2.6在厂内通过铁道时,要减速了望,确认无火车时再通过。

有横杆放下时,要停车;离火车道30米内,不准调头、倒车,更不准超车。

4.2.7行车中不能拨打或接听手机(使用免提功能或耳机除外)。

4.2.8在公司内执行参观接待任务时,要按公司参观路线行驶并严格遵守以上各项规定。

4.3高速公路行驶特别规定

4.3.1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最低车速不得低于60公里。

4.3.2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20公里,其它车辆不得超过每小时100公里。

4.3.3同方向有2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00公里;同方向有3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每小时110公里,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90公里。

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4.3.4车辆从匝道驶入高速公路,应当开启左转向灯,在不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驶入车道。

4.3.5车辆驶离高速公路时,应当开启右转向灯,驶入减速车道,降低车速后驶离。

4.3.6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车速超过每小时100公里时,应当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车速低于每小时100公里时,与同车道前车距离可以适当缩短,但最小距离不得少于50米。

4.3.7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

(二)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亮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

(三)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位灯和危险报警闪亮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

4.3.8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五)试车或者学习驾驶车辆。

4.3.9车辆通过施工作业路段时,应当注意警示标志,减速行驶。

4.3.10城市快速路的道路行驶时,参照高速公路行驶规定行驶。

4.4道路信号灯规定

4.4.1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过,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过;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过;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过;

红灯亮时,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过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4.4.2车道信号灯表示:

(一)绿色箭头灯亮时,准许本车道车辆按指示方向通行;

(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

4.4.3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箭头方向向左、向上、向右分别表示左转、直行、右转。

4.4.4闪亮警告信号灯为持续闪烁的黄灯,提示车辆、行人通过时注意瞭望,确认安全后通过。

4.4.5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过。

4.5非高速公路及城乡道路车辆通行规定

4.5.1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

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

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

慢速车道内的车辆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4.5.2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车辆变更车道时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4.5.3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车辆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

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4.5.4车辆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

(一)进入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

(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4.5.5车辆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

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车速、靠右让行。

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4.5.6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车辆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时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4.5.7车辆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4.5.8车辆在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

4.5.9车辆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

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4.5.10车辆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行路口的让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弯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车辆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八)4.5.11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4.5.10第

(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车辆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车辆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4.5.12车辆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在路口外等候,不得进入路口。

4.5.13车辆在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4.5.14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车辆停车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4.5.15车辆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使用转向灯

(一)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4.5.16车辆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

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4.5.17车辆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近远光灯示意。

4.5.18车辆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4.5.19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4.5.20牵引故障车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被牵引的车辆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

(二)被牵引的车辆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三)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四)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五)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六)当车辆照明、信号装置失效时,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

4.5.21驾驶员驾驶车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在车辆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四)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

(五)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六)驾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

(七)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

4.5.22车辆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三)汽车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以内的路段,除使用上述设施的以外,不得停车;

(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五)路边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车辆驾驶员不得离车,上下人员后,立即驶离。

4.5.23车辆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应当停车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低速通过。

4.5.24车辆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

车辆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5收车后的主要作业项目

5.1清洁车厢(箱)内外。

5.2清洁机油滤清器、燃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和蓄电池表面。

5.3检视转向系统的连接情况。

5.4检查方向盘的自由转动量。

5.5检视各总成连接部位的连接情况。

5.6检查各外露螺栓、螺母的紧固情况。

5.7检查是否有漏电、漏油、漏气、漏水等现象。

5.8检查制动系统的工作是否可靠。

5.9检查轮胎的气压和磨损情况,剔除其嵌石、铁钉和其它杂物。

5.10检视各灯光、仪表工作是否正常。

5.11检查各门窗玻璃是否齐全。

5.12将车辆加满燃油放回指定车库为下一次出车作好准备。

5.13做好各项车辆使用记录。

6驾驶员外出发生车辆故障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6.1驾驶员外出车辆发生故障无法正常行驶时,应立即向交通科科长及服务主管报告。

将车辆尽可能的往路边停放,开启危险报警闪亮灯,按要求设置警告标志等待施救人员到来。

6.2驾驶员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应按《驾驶员外出交通事故处理流程》进行处理,并及时逐级向上级主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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