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行政监察工作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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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行政监察工作管理细则.doc

中小企业行政监察工作管理细则

1目的

为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监察工作组织领导、监察对象、范围、违纪预防及案件查处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公司内部行政干部监察工作管理。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试行)》

4定义和术语

效能监察:

是监察部门依法对监察对象管理效能,即对监察对象履行职责、依法管理的效率、效益、效果的监察。

5职责

5.1纪委监察部

5.1.1负责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执行规章制度情况。

5.1.2负责检查指导各单位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5.2公司各单位

5.2.1负责组织开展效能监察工作。

5.2.2负责本单位效能监察成果总结。

6活动描述

6.1监察工作组织领导

6.1.1公司的行政监察工作,由公司总经理主管,下设监察部,配备部长一人(由纪委书记兼任)、副部长一人和专职监察员一人。

监察部在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和吉化集团公司监察部的指导下开展监察工作。

6.1.2监察部是公司行政领导负责的内部行政监察专门机构,是受理、检查、处理公司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职能部门。

6.2预防监察对象违法违纪、促进廉洁

6.3.1由监察部负责对公司所属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教育,增强法律和纪律观念。

6.2.2发现监察对象有违纪苗头,及时进行诫勉谈话并进行有针对性教育,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中。

6.2.3及时发现公司管理中存在的漏洞,下达监察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在客观上不给监察对象留有违纪方便条件。

6.3调查处理政纪案件

6.3.1受理违纪案件

6.3.1.1公司领导批办或上级监察部门转办的案件。

6.3.1.2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移送,属于监察部管辖范围内的案件。

6.3.1.3群众反映、检举、揭发、控告监察对象违法违纪的案件。

6.3.1.4监察对象自述或申诉的有关案件。

6.3.2立案

6.3.2.1立案标准

凡已受理的案件,经对案件初核后,发现确有违纪事实而又构成给予政纪处分的,立案进行调查。

6.3.2.2立案手续

6.3.2.2.1对需要立案的案件,由监察部提出立案报告,填写立案审批表,涉及正科级的案件报请公司董事长审批,涉及副科级的案件报请公司主管监察工作的总经理审批。

并将立案情况通报吉化集团公司监察部。

6.3.2.2.2副科级以下干部违纪的案件需要立案的,由监察部决定,并提出立案报告,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监察部主管领导审批,并将立案情况通报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

6.3.2.2.3监察人员违纪需要立案的,由公司总经理提出,由董事长批准,并上报吉化集团公司监察部。

6.4责任

监察对象违纪需要立案的,有关单位不申报或申报后监察部门不予立案,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6.5裁决

监察部门在申报或决定对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给予立案时,如果与公司领导意见不一致时,由吉化集团公司监察部裁决。

6.6案件调查

6.6.1案件调查工作基本要求

6.6.1.1对违纪案件经报请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同意,确定立案后,根据案情,慎密制订调查方案,及时协调组织办案力量。

6.6.1.2对于立案调查的案件,一般应在三个月内结案,重大案件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能结案的,要向公司领导说明原因。

6.6.1.3被调查的监察对象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公司监察部办案人员的案件调查工作。

6.6.2案件调查取证原则

办案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的办案原则,严禁逼供诱供。

6.6.3对案情的处理

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办案人员要及时写出调查报告,向监察部门领导汇报,监察部门领导及时把案件调查情况向公司有关领导报告,对属于检举失实或尚未构成行政处分的案件,经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后予以销案;对已构成违纪的案件并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办案人员要将案卷移交专人审理。

6.7案件审理

6.7.1案件审理主要任务:

严格把好案件违纪事实和案件定性关,确保办案质量。

6.7.2案件审理基本要求

审理后的案件必须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手续完备。

案件审理工作结束后,案件审理人员要写出审理报告,连同案件调查报告和案件其它相关材料一并报请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8对重大案件的处理

6.8.1对违反政纪同时又违反党纪的案件,待公司领导对案件审议并对监察对象做出政纪处分决定后,由公司监察部负责,将被处分监察对象违纪事实材料移送给公司党委、纪检委。

6.8.2对违反政纪同时又违反法律的案件,按照法律程序将案件移交给有关司法部门,待司法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后,再给予政纪处分。

对于司法部门办案并判决的案件,待接到判决书后,对监察对象作出政纪处分。

6.9承办的事项

6.9.1公司对违纪监察对象作出政纪处理决定后,由监察部门负责承办处理决定的行文和发放工作。

6.9.2有关部门、单位在接到公司对涉案人员的处理决定后,必须立即执行并报告执行结果,如有不同意见及时向监察部门反映。

6.10案卷立卷归档

6.10.1案卷立卷原则

实行谁办案,谁立卷的原则。

材料齐全、组卷科学、编目清楚、手续完备。

6.10.2立卷归档材料及排列顺序

6.10..2.1批准立案手续。

6.10.2.2调查报告及证据。

6.10.2.3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意见。

6.10.2.4被调查人对违纪事实认识的检查材料。

6.10.2.5案件性质结论和政纪处理决定。

6.10.2.6与案件有关的其它证据材料。

6.10.2.7整理组卷归档,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6.11回避制度

6.11.1案件承办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回避:

6.11.1.1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6.11.1.2与本案被调查人有其它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6.11.1.3本人或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6.12纪律

6.12.1案件承办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6.12.1.1严禁对被调查人和证人使用逼供、诱供、指供等违法手段;

6.12.1.2保护检举人和证人,不准将检举人和证人的姓名泄漏给被调查人和无关人员,不准将调查材料和证明材料交给被调查人及其亲友;

6.12.1.3不准把案情向无关人员泄漏;

6.12.1.4坚持原则,秉公办案,不准接收被调查人及其亲属、朋友的钱和物;

6.12.1.5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在发生有较大分歧时,应报请主管领导裁决,不准将分歧意见告诉被调查人和无关人员。

6.13参加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据事实提出处理建议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按公司领导批示意见或会议决议,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应程序对事故责任人做出处理。

6.14效能监察

6.14.1选题立项

由项目所在单位根据以确定的选题,填写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报公司监察部,由公司主管监察工作的领导和监察部长负责对所立项目的审批。

项目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

6.14.2项目实施

设立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所立效能监察项目过程中的具体工作的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堵塞管理漏洞,属违纪问题及时上报公司监察部。

6.14.3成果

项目运行结束后,由项目所在单位写出效能监察成果报告,填写效能监察结项审定表,由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所涉及的专业部门、财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公司监察部。

6.14.4成果发布

根据公司各单位报送的效能监察成果报告,经公司效能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评选出效能监察先进单位、对所取得的成果评选出相应奖项,并进行奖励,对所取得的成果在公司组织的效能监察成果发布会上进行发布。

7记录和表单

a、《效能监察立项审批表》

b、《效能监察结项审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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