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退耕还林政策的几点思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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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耕还林政策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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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耕还林政策的几点思考
对退耕还林政策的几点思考摘要分别从土地资源价值、退耕还林的公共品属性等角度重新认识了我国退耕还林政策,并对退耕还林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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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耕还林政策的几点思考摘要分别从土地资源价值、退耕还林的公共品属性等角度重新认识了我国退耕还林政策,并对退耕还林的补偿方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土地资源价值公共品退耕还林政策1土地资源经济总值与退耕还林退耕还林的过程就是资源价值转化的过程。
古典经济学认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
对于自然资源来说,没有凝结人类劳动,所以没有劳动价值。
但是,自然资源,如土地资源是有效用的,能够满足人类的一定的欲望,给人一定的享受,所以具有效用价值。
土地资源又是稀缺的,稀缺性使土地资源在使用过程中,具有了经济价值。
因此稀缺的土地资源的经济价值来源于其使用的效用。
广义的价值是相对于个人的爱好、欲望、利益或志趣而言的。
除了效用考虑以外,有些价值来源于资源的本身。
比如,有些野生动植物的存在,可能并不能给人们带来什么效用,但是其存在有其存在的理由,人们从伦理的角度,善意的角度看待它们,愿意支付一定的货币来保护它们,也是一种价值。
根据价值的来源以及效用的实现方式等不同,土地资源的经济总值应包括土地的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和存在价值。
直接使用价值,是指对土地资源直接消费所带来的价值。
它分两类:
一是作为资本品,比如用于农田、工业用地等,是生产要素之一;另一类是作为消费品,这主要指消费土地资源的一部分,如天然的生物资源的消费,不包括劳动产品。
这部分价值是靠市场来实现的,是市场价值的大部分或全部。
间接使用价值,指的是对土地资源的资本品和消费品的使用起到维护作用,或着改善周围生产环境的价值,这部分价值并不是直接用作资本品和消费品的,它是间接的。
比如退耕前的土地用来耕种农作物,是把土地当作资本品使用的,退耕后,变成了生态林地,木材不能砍伐,不能给人们带来经济收入,所以直接使用价值为零。
但是生态林能够净化空气,保持水土,有利于周边的农业生产、人类的居住,具有很大的间接使用价值。
这部分价值是外部性的,不能通过市场来实现。
往往需要政府制定税收和补贴标准,依靠行政和法律途径来实现。
选择价值是指人们未来的直接和间接使用带来的价值。
比如林地可以用做耕地。
就短期来讲,耕地的未来使用,能够给生产者带来的收益,就是林地的一种选择价值。
但从长期来看,毁林开荒可能带来水土流失,以致土地变成荒地,不能再开发利用时,这种土地的直接使用价值就是零。
而林地与农田的使用价值就是这种土地的选择价值。
因此,选择价值是一种未来的潜在的使用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素。
除了宗教、文化、习俗、信息拥有量等影响因素外,还与土地使用的可逆性有关。
如果土地使用是可逆的,如耕地可转化为林地或园地、交通用地,那么其选择价值可能很小。
如果土地使用是不可逆的,如建设用地很难再转变成农业用地,其选择的价值就很大。
从这点儿上说,选择价值是一种参考价值,不用于直接的交易。
特别是在选择土地的使用过程中,根据它选择价值的大小,即其未来使用价值的高低,对比现在的使用价值,判断何种土地利用方式更好。
综上所述,土地资源价值由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选择价值、存在价值构成。
其中前三种价值是效用价值,可以通过市场或模拟市场的方法测算出来。
而选择价值仅作为土地用途选择时的一种参考价值。
存在价值,根据皮尔斯的定义就是对于某一种自然资源的存在人们愿意支付的货币数额。
一般主要用于对一些野生动植物、或湿地生态保护的人们的意愿衡量,即人们愿意支付多大的数额来维护这类资源的存在。
它是特定用途下的一种单独计算,以问卷调查方式取得。
所以,土地资源价值主要还是看前两项价值。
从以上分析看出,如果仅仅从直接使用价值的大小来判断土地利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很不全面的。
一般来讲,单单从土地的直接使用价值来判断,存在着商业用地工业用地宅基地农田森林牧场荒地裸岩废弃地的态势。
可是就退耕还林来讲,耕地直接的经济价值大于生态林的直接经济价值,而生态林的间接使用价值又是大于耕地的间接使用价值的。
所以从总的经济价值来说,可能二者差距不大或生态林的经济总值更大些。
这是因为这些价值之间有着一种互相消长的关系。
耕地用途转为林地用途以后,它的直接使用价值也转化为了林地的间接使用价值。
只不过这部分价值的实现不能通过市场表现出来,它是外溢的,要求国家以税收的形式,从收益者手中转移到退耕农户的手中。
2林地的公共品属性与退耕还林的补偿政策公共品理论认为,公共品又称为公用品或共用品,可以同时给一系列使用者共同服务。
公共品与私用品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公共品具有非排它性和非竞争性。
按照非竞争性与非排它性的程度,公共品又被划分为纯公共品、准公共品和公共资源。
纯公共品既有非竞争性,又有非排它性,或者由于技术上的原因难以排它的公共品。
这类公共品如国防、环保等。
准公共品是指不具有竞争性,但具有排它性。
这类产品就是布坎南所称的俱乐部产品。
俱乐部产品只针对俱乐部内部人员使用,不是俱乐部成员的不能使用。
例如:
学校、游泳池、医院等。
但是在一定的规模下它有一个最优的消费者数量。
超过了这个规模,就产生拥挤现象,具有了竞争性。
公共资源是具有一定的竞争性,但不具有排它性。
如空气、森林、草原、渔场、牧场等。
这些公共资源的使用不具有排它性。
但过度地使用,会破坏生态平衡,导致使用品的质量下降。
按照上面的解释,退耕还林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属于公共资源的范畴;生态林则是环境品属于纯公共品的范畴。
公用品的非竞争性意味着它的边际成本等于零,如果它是有效生产,那么应该满足边际收益=边际成本的条件,所以它的边际收益也应该等于零。
这就是说公共品应该提供,这显然是私人生产办不到的。
公共品的非排它性的含义是不能通过价格制度对消费加以控制,因为一旦公用品被提供,就不能阻止任何家庭对它的消费。
因此收费变得很困难,公共品不适宜由私人生产。
如生态林建设改善了人们生产、生活环境,它可以在提高周边地区农业的生产,促进人们身体健康等上面体现出来。
但是生态林建设也需要生产成本,如退耕农户的退耕的机会成本以及购买种苗、种植、管理树苗的劳动成本等。
这些成本需要给予补偿。
但是非排它性的特性是消费者涉及到所有社会成员,私人向这些人员收费变得十分困难。
那么这就要求国家通过非市场机制给予公共品的生产者如退耕农户,以成本补偿。
我们国家实行退耕还林政策,实质上就是国家提供公共品的政策。
但是生产者是退耕农户。
于是国家与农户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
虽然国家规定林木的所有权为农户所有,但是生态林的直接经济价值几乎为零,农户缺乏足够的激励来提供这些环境品。
尽管从理论上讲,生态林的间接使用价值是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进行衡量,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全面性最终导致政府的定价也是偏离实际价值的。
比如生态林的生态价值实现具有时间性、潜在性、长期性。
消费者对它的评价也就多了一份不确定性。
这样给予农户的补偿如果太低了,或者仅仅补助8年,那么退耕还林的成果就会变的很危险。
所以退耕还林的补偿从现实上说,数额要够,从长远来说国家也应该补足。
3退耕还林补偿额的确定农户每退耕1亩地,就意味着放弃1亩地的农业收入,这部分收入就是他们种植生态林的机会成本。
随着退耕亩数的增多,机会成本在增大。
同时种植生态林也要投入劳动和资金,它和机会成本共同构成了农户的生产成本。
假设C是农户的生产成本,A是退耕的的数量,把C看作A的增函数,即C=f0。
同时退耕的受益者当MC=MR时,在A*、P*处,退耕还林就达到了均衡,这时退耕农户得到的补偿正好等于消费者的意愿支付。
同时也等于他的边际成本。
总之,从以上的分析之中,我们看到,由于林地的公共资源的属性,以及生态林的纯公共品、外部性等原因,政府必须始终是退耕还林的参与者,而不可能成为局外人。
所以政府应该制定更加长远的补偿机制,合理确定补偿额,使退耕农户和环境品的消费者都得到好处。
参考文献1高映轸,潘家化,顾志明等.土地经济问题再认识.南京:
南京出版社,19962黎诣远.西方经济学.北京:
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加雷斯.D.迈尔斯.公共经济学.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一、文献回顾关于经济增长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主要有四种观点:
彻底支持者、有条件支持者、温和的反对者、激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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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献回顾关于经济增长对环境质量的影响主要有四种观点:
彻底支持者、有条件支持者、温和的反对者、激烈的反对者。
面对环境资源压力持续加大与政府对环境保护的有所作为,有条件支持者的观点得到更为广泛的认同,他们认为,尽管产出增长会对环境质量造成潜在的威胁,但经济增长可为环境保护提供资金,经济增长是环境政策实施的前提,主张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鼓励环境政策的实施。
上述研究就环境政策对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影响进行了有益的、多角度的探讨,但是,仍有很多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是不同类型的环境政策各有侧重,单一环境政策不足以反映环境政策实施的实际。
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互为因果,环境政策外生设定的不足有待改进;二是环境政策实施的成本效应对经济造成负面影响,技术研发与人力资本积累对经济增长带来促进影响,两者同时作用于经济,最终效应是促进抑或是抑制经济增长;三是随着经济与环境矛盾凸显,各部门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CDE模型难于实现环境经济双赢,而基于社会计划者立场的FBA模型又过于理想,能否寻求两者的均衡?
因此,的主要贡献在于:
将主要三大类环境政策引入并将其内生化,建立Hamilton优化模型,以凸显内生环境政策对经济环境双赢的必要性;将污染性生产要素投入和技术进步、人力资本积累、源头清洁技术一并引入模型,基于内生增长框架分析环境政策激励下各要素的增长率,以揭示环境政策促进经济环境双赢的作用机理;基于数理分析和数字模拟,比较CDE与FBA模型的差距、分析其原因,探讨两模型可能的均衡点、分析其政策含义。
二、分散竞争均衡分析考虑一个六部门封闭经济体。
最终产品部门只生产一种同质的最终产品,相应的生产性投入要素包括人力资本、中间产品、源头清洁技术投资、污染性投入要素
①;中间产品部门通过购买研发部门开发的设计方案以生产中间产品;研发部门基于已有的研发技术、雇佣一定人力资本进行新产品的研发设计;除去用于最终产品生产和研发设计外,所剩人力资本用于人力资本的自身积累;代表性家庭通过物质消费、人力资本提升获得效用,同时因环境质量下降而降低效用;为改善环境、将环境的外部性内化,政府征收污染税并用于末端环境治理支出,实现预算约束平衡。
1、代理人行为同样,因为研发部门的完全竞争性,因此,均衡状态下,专利价格应等于垄断的中间厂商所获收益的贴现值,假定在时刻s、t之间平均利率为r,则有:
′式表明,为确保经济与环境双赢,环境征收力度必须与经济发展速度和污染排放的速度相匹配,体现了环境政策制定内生化的重要思想,这是模型设定的改进之二。
由式还可以看出,以为税基,充分体现了鼓励源头清洁投资与惩罚污染排放的“奖罚分明”激励机制,这是模型设定的改进之三。
代表性家庭。
代表性家庭效用函数除纳入物质消费与环境质量外,还包括人力资本,因为人力资本的提升对家庭而言,具有工资收入效应和精神提升效应,通过这些效应居民的消费效用水平随之提高。
就家庭而言,环境质量不可控制。
因此,代表性家庭在无限时域上效用最大化问题为:
2、分散竞争均衡分析首先,我们来分析当经济系统处于BGP上各变量的稳态增长率。
三、社会最优均衡分析
1、社会最优均衡模型由上面分析知,CDE下居民环境意识偏好参数ω对经济增长率没有产生任何积极影响。
而FBA模型下,决策者站在社会计划者的全局立场,注重经济增长的同时,更加关注人力资本发展和环境改善。
因此,构建FBA模型,将污染性投入要素P增加为决策变量使环境质量外部性内化,以弥补CDE未能实现效率最优的不足,改善帕累托最优非效率化问题。
构建社会计划者的现值Hamilton函数如下:
因此,与CDE模型相比,FBA模型经济增长动力源自人力资本和技术研发外,还源自居民环保意识和绿色消费偏好,因而对人力资本与技术研发的压力更小,即为达成同等环境保护与增长目标,所需的人力资本与研发增长率无需太大。
而且FBA模型下,居民环境保护意识得以充分发挥,所需的污染排放征收率的增幅更小。
两者综合效果即为:
为达成同等环保与增长目标,CDE模型所需污染征收率的增幅大于FBA模型,且人力资本和技术研发对经济增长率的贡献度更高。
命题3得证。
2、数字模拟比较分析表3的CDE模拟中,借鉴刘凤良关于我国消费资本比和CatarinaR.P.关于亚洲及发展中国家消费产出比的设定,设定参数YK=命题3再次得证。
3、CDE与FBA两模型的差距成因分析由数理分析和数字校正比较知,两模型根本区别在于,CDE模型下居民环境保护意识没能像FBA模型一样被激励,居民被动接受外在环境,而将终身效用寄托于物质消费,为改善福利要求不断提高消费增长率,几乎造成“高消费、高污染、高税率”的恶性循环局面。
随着消费增长率的增大,污染排放越多、环境破坏越严重,为保护环境,所需的污染征收率必须以更大的速率增长;与此同时,在政府环境政策激励下,为满足居民不断增长的消费需求,“清洁型”人力资本积累和专利研发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也随之加大。
为缩小两模型的差距,寻求两模型的均衡点,关键在于加大居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政府环境政策的宣传与实施力度,逐步实现“量变”到“质变”的飞跃,使决策者的立场由完全分散均衡→适当考虑环境保护的分散均衡→局部范围内的次优均衡→全局范围内的社会最优均衡,而这整个过程最终取决于政策制定者、政策实施者、政策受用者的环境保护意识。
五、结论与建议基于内生增长理论和Hamilton动态模型,分析了内生环境政策促进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作用机理。
环境政策激励下,“清洁型”人力资本和技术进步作为主要经济增长动力,弥补因“污染型”投入要素负增长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
比较、分析了CDE模型和FBA模型下均衡增长率的差距及其产生原因,并通过数字模拟得到了更为直观的结论。
两种模型下,为达成经济与环境双赢,都要求环境税率内生决定并以一定的速率正向增长;与FBA模型相比较,为达到同等经济增长率和环保水平,CDE模型要求更为苛刻。
因为CDE模型下居民环境偏好未对模型产生任何影响。
因此,
关键词:
董事,第三人,民事责任
关于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的思考
①
关于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的思考
①
关于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的思考
①
关于承租人对租赁物之权利的思考
①
摘要:
承租人的利益和权利得到了众多国家和地区立法者的高度重视和立法上的特别
关键词:
对,退耕还林,政策
退耕还林工程的滴灌灌溉技术主要目标是针对水资源缺乏的灌区实际情况,实施节水灌溉技术,彻底解决退耕户在退耕之后的发展问题,并确保退耕后森林资源面积没有减少,且退耕地不会出现反弹
关键词:
企业会计,政策,内部审计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由于企业经营国际化及企业合并等经济因素的影响,企业管理的财务导向逐渐成为西方企业
附送:
对通信企业拒绝法院调查取证事件的思考
对通信企业拒绝法院调查取证事件的思考
内容简介:
近几年来,移动、电信等通信企业拒绝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事件时有发生,绝大部分法院对此针锋相对,除责令通信企业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对其处以不同额度罚款的制裁。
由此,引发了一次又一次激烈的争论。
背景:
屡犯屡罚与屡罚屡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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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移动、电信等通信企业拒绝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事件时有发生,绝大部分法院对此针锋相对,除责令通信企业依法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对其处以不同额度罚款的制裁。
由此,引发了一次又一次激烈的争论。
背景:
屡犯屡罚与屡罚屡犯案例一:
湖南省益阳市南县法院201X年在执行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过程中,要求该县移动通信营业部提供某通信用户的电话详单,移动通信企业以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为由予以拒绝,法院对该营业部处以3万元罚款。
201X年11月6日,有关当事人请求湖南省人大法工委就人民法院是否有权检查移动通信用户通信资料做出法律解答。
湖南省人大法工委认为,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调查取证时,应符合宪法的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201X年4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下发法工办复字3号交换意见,同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请示意见。
意见出来后,相关法院退还了5起类似纠纷的罚款。
(《三湘都市报》201X年5月17日报道)案例二:
201X年10月20日,江苏省东台市法院的执行人员到常州电信分公司所属湖塘营业厅要求查询电信用户机主资料。
常州电信分公司答复,根据宪法第四十条及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不能检查电信用户的资料信息。
随即,东台市法院的执行人员来到常州电信分公司接待处,再次提出要求查询电信用户资料信息,仍遭拒绝。
法院遂对常州电信分公司湖塘营业厅、常州电信分公司各处罚款3万元。
常州电信分公司向盐城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要求撤销罚款决定。
盐城市中级法院驳回其申请。
201X年12月2日,东台市法院将6万元罚款执行到位。
(《人民邮电报》201X年4月12日报道)案例三:
201X年2月23日,江西省铜鼓县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当事人申请,到江西宜春移动公司调取案件受害人漆某的手机通话记录及相关资料,移动公司人员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一份法工办复字3号文件复印件后,拒绝提供漆某通话记录。
3月14日,法院办案人员再次到该公司调查,仍遭拒绝。
为此,铜鼓县法院作出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的处罚决定。
宜春移动公司不服申请复议。
4月6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铜鼓县人民法院对江西宜春移动公司罚款3万元的复议决定。
(《中国法院网》201X年4月7日报道)案例
四:
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在执行一起借贷纠纷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故意隐藏身份和住址,造成该案执行受阻长达6年。
201X年4月,西充县人民法院执行庭干警终于获取了被执行人在成都市的座机电话号码,即到四川省电信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调查该座机电话的开户资料,却遭到拒绝。
电信公司扬言不论哪级法院来了都不能查,并公然在法院介绍信背面批注“根据宪法第四十条不能提供用户信息”。
5月15日,西充县人民法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成都电信公司立即协助调查、取证,并对其给予罚款3万元。
迫于法律压力,该公司终于同意协助调查、取证,使得这起借贷纠纷案的执行取得了重大突破。
同时,西充县人民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成功地对罚款进行了强制扣划。
(《南充晚报》、《中国法院网》201X年5月25日报道)案例五:
201X年8月7日,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因一起民事案件执行的需要,到移动公司江永营业部要求协助查询一用户的通话详单。
移动公司认为,依照宪法第四十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法工办复字3号文件的规定,人民法院无权调取用户的资料信息,遂拒绝协助查询。
8月18日,该院桃川法庭在审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依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要求移动公司江永营业部协助调取对方当事人手机的通话信息,再遭拒绝。
8月24日、25日,江永县法院先后向移动公司江永营业部送达两份罚款决定书,罚款金额均为3万元。
反思:
法院与通信企业孰是孰非通过上述列举的众多案例,我们可以清晰地感觉到,人民法院与通信企业就通信调查权的争执已经到了“屡犯屡罚、屡罚屡犯”的地步。
这种现象的出现,已经不再是一个单纯的对错问题,而是长时间相互交锋的沉积。
两者之间的原则分歧迫使笔者不得不进行深层次的理性思考。
一、通信企业为什么拒绝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移动、电信等通信企业“拒绝”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主要理由是宪法第四十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以
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法工办复字3号交换意见有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
“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
”
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宪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问题的交换意见》(法工办复字3号):
“同意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来函提出的意见。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的请示意见为,
(1)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
(2)移动用户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
(3)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调查取证,应符合宪法的上述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移动、电信等通信企业认为,用户通信资料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
只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确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而上述法律法规明确列举的有权主体中不包括人民法院,故人民法院对电信用户的通信资料不享有调查取证权。
二、人民法院是否有权调查用户的通信资料?
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调取相关人员的通话详单是有宪法和法律依据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法院认为,宪法保障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权属于法院审判权的当然一方面,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权利,是强制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另一方面,宪法及法律并未禁止法院对通信企业通话清单的调查取证。
相反,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6年2月29日法复1号批复中已经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包括邮政企业的有关单位调查取证,有关单位不得拒绝”,而移动、电信公司均是从邮政分离出来的企业。
因此,人民法院对通话清单应当享有调查权。
三、人民法院调取当事人的通话详单是否违宪?
宪法第四十条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通信进行检查,那么,人民法院调取当事人的通话详单是不是违反了宪法的规定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虽然宪法在限制公民通信自由的主体界定上没有法院,但并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司法诉讼中)经法律授权(民事诉讼法)赋予法院这个权力。
因为法院是依民事诉讼法行使职权,如果要推翻法院的行为,就应提起对民事诉讼法的违宪审查。
只要民事诉讼法不是违宪的,还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院依此行使职权,就不能被认为是违宪行为。
只有结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才能完整地理解司法权,即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得对相关电信资料实施调查权,但在诉讼过程中,作为法院取证阶段有查阅电信资料的权力。
在司法实践中,移动、电信等通信企业“直接以宪法保护公民的通信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