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通过购买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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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通过购买特定目的载体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模版

xx银行通过购买特定目的载体投资

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稳健开展,规范经营行为和操作流程,控制风险,提高效率,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证会字〔2013〕55号或深证会〔2013〕4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指“上交所”或“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的有关业务规定,以及《xx银行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银发〔2016〕1199号)等相关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行为。

融入方可为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我行及合作证券公司资质审查标准的法人或自然人。

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三条股票质押式回购通过交易所和中证登的业务系统进行交易申报、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具有标准化交易资产特征,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进行投资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指我行以自有资金或面向机构客户、私人银行客户及高资产净值客户等募集的理财资金,通过购买特定目的载体投资于股票质押式回购资产的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行投资银行部作为全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及修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章制度,编制业务发展计划;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结构的制定,指导各经营机构开展业务营销与后续管理;负责会同授信审批部、资产管理部制定并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业务标准。

第六条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风险审查,并报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对符合本规程第四章规定的业务标准的项目,总分行应建立绿色审批机制,加快审批。

第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业务授信政策的制定及实施;负责会同总行投资银行部等相关部门制订和完善业务的规章制度;负责牵头对业务风险的监测、计量和评估。

第八条总行法律保全部负责对相关法律文本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以及受理并解答业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

第九条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业务相关的头寸管理、负债结构管理以及资金使用和内部资金转移价格管理;负责对业务进行风险资产计量及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

第十条总行信贷管理部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放款审批,制定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投后管理制度,并督促各经营机构做好投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会计相关账务处理、会计核算的管理、督导和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根据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资金需求及客户理财需求,发起理财产品规划,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发送投资指令。

第十三条总行同业票据部牵头负责同业合作机构的准入及授信管理。

第十四条各经营机构负责辖内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营销及后续管理等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进行市场研究和开发,营销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负责对业务办理流程中的操作风险进行监控,包括但不限于监督合同的签署及资金汇划等;对业务进行后续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盯市、市值波动监测、业务本息按期核对、监督收取及违约处置等管理工作;在我行为托管行时,办理托管相关工作。

第三章业务流程

第十五条尽职调查

各经营机构相关业务部门牵头组织经营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项目组,开展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股票及资金融入方基本情况:

比如经营情况、财务情况、资金用途、购回资金来源、风险缓释措施及可提供的增信措施等。

第十六条项目发起

经营机构经过前期调查应形成《项目调查报告》及《xx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项目审查表》(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审查表》”),经营机构主管(行、部门)领导签批后,报送总行投资银行部。

第十七条信用风险审批

经营机构为总行各事业部(直属支行)的,总行授信审批部门进行审批。

经营机构为各分行的,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审批通过后,提交总行授信审批部审批。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四章规定的全部业务标准的项目,总、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应建立绿色审批机制。

对未能全部符合该标准的项目,按照《xx银行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银发〔2016〕1199号),及我行有关规定,提交信用审批委员会进行风险审批。

第十八条业务审查

总行投资银行部根据监管要求及《xx银行股权类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试行)》(xx银发〔2016〕1200号)》规定,从交易对手、金额、期限、定价、合同以及资金成本等方面对项目进行业务审查,并在《项目审查表》上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

总行同业票据部针对特定目的载体的准入和授信额度占用情况进行审查,并在《项目审查表》上签署会签意见。

第十九条流动性管理

项目经信用风险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经营机构将《项目调查报告》、《项目审查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送总行计划财务部进行会签。

总行计划财务部需要从流动性风险及收益方面对业务金额、期限、资金成本、最低收益率明确审查意见。

第二十条协议审查

总行投资银行部将有关协议文本提交总行法律保全部审查,《项目调查报告》、《xx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项目审查表》、有权审批机构审批意见等其他有关材料应一并提交供参考。

第二十一条协议签订

经营机构在落实有权审批机构审批意见、《xx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项目审查表》列明的项目审查意见、法律保全部出具的协议法律审查意见后,参照我行授信协议签订流程办理核保、面签相关业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放款审核

项目协议签订完成后,经营机构应将全部协议复印件、项目批复条件和法律审查意见全部得到落实的情况说明等报备总行投资银行部。

同时,经营机构在获得总行计划财务部头寸报备同意后,应填制《xx银行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资金调拨通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资金调拨通知书》”)。

项目主办客户经理和相关负责人在《资金调拨通知书》上签字后,与相关协议文本复印件一并依次提交总行投资银行部、总行同业票据部(适用于对接自有资金)或总行资产管理部(适用于对接理财资金)、总行计划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会签。

经营机构将经相关部门会签过的《资金调拨通知书》、项目相关协议文本、放款条件落实情况等报送总行信贷管理部进行放款审核;总行信贷管理部应就授信批复要求的放款前条件落实情况、担保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并在《资金调拨通知书》上签署意见。

根据业务需要,我行需要开设同业账户的,总行同业票据部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等同业结算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及我行非结算类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资金离行

总行信贷管理部对业务资料审核同意放款后,经营机构应将《资金调拨通知书》、《项目审查表》、相关批复及协议等一并提交至总行会计运营部进行资金划拨及相关账务处理。

总行会计运营部对《资金调拨通知书》上的划款路径及金额与业务协议进行核对,核对一致后在《资金调拨通知书》上签署意见并完成资金划拨。

总行会计运营部应在资金划拨摘要中说明特定目的载体的名称。

理财资金相应的划账处理由总行资产管理部负责。

第二十四条权益确认

在我行资金离行当日,经营机构须要求特定目的载体发行或管理机构办理权益登记或变更手续,确认登记或变更已完成,并于资金离行后5个工作日内取得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报备总行信贷管理部、投资银行部。

第二十五条临期管理

经营机构应在权益到期日、权益转出日等协议约定的收款日(以下简称“收款日”)前十个工作日向合作机构提示到期还款或清算退出。

在收款日当日,经营机构应督促相关机构将我行投资资金和收益按约定划回,并于资金到帐后通知同业票据部,由其向会计运营部报送《xx银行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收益确认单》(附件3,以下简称“收益确认单”)。

如用理财资金的,在确认收到资金的同时,经营机构应及时通知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部将我行投资资金和收益按约定划回我行。

会计运营部根据《收益确认单》与实收资金核对无误后,完成相关账务处理。

如融资方未能按期足额兑付本金和收益,经营机构应按照我行相关投后管理制度要求及时上报,启动清收程序。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

经营机构应在交易完成后,按照我行业务档案管理要求对业务档案进行分类保管,其中全套放款资料原件提交总行信贷管理部统一保管,经营机构、总行投资银行部、资产管理部(理财资金)应保留全套业务资料复印件材料。

第四章业务标准

第二十七条合作机构

我行通过购买特定目的的载体投资股票质押式回购资产的合作机构应符合《xx银行同业机构准入管理办法》规定的准入要求。

第二十八条融资主体

(一)融资主体为企业法人的:

1.融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债务违约的记录或重大负面信息;

2.融资方为省外客户的,应满足上一年度剔除非经常性损益未发生亏损、近半年未发生亏损;

3.融资主体所在行业应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及我行信贷政策相关要求,企业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违约记录;

4.融资主体为公司发起人的,对于其持有的国有股,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用于质押;

5.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融资人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且须取得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并完成内部决策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批或备案程序;

7.在我行贷款分类为正常(若有)。

(二)融资主体为自然人的

融资人为自然人的,近2年应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记录,融资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九条标的股票

(一)基本要求

1.未被列入风险警示或退市整理,不属于S、ST、*ST、S*ST、SST类股票、且预期无被强制退市风险的股票;

2.省外上市公司所发行股票流通股市值不低于20亿元;

3.发行标的股票的上市公司近半年未发生被证监会调查,或者面临行政、刑事处罚等重大负面消息;

4.权属关系清晰、不存在纠纷等影响到出质股权价值和处分权利的股票;

5.上一年度未出现亏损且最新业绩预告盈利的股票;

6.不存在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而可能导致长期停牌、上市不满1年、借壳或重组不满半年等情形的股票;

7.发行标的股票的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净资产为正值;

8.业务上报前三个月内股价未出现上涨或下跌超过60%;

9.发行标的股票的上市公司近三年年报中未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标准审计意见;

10.不存在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不能用于股票质押的情形。

(二)总行投资银行部会同授信审批部、资产管理部根据上述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筛查,制定《xx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标的股票名单》,按季度动态更新。

第三十条业务金额

(一)金额下限:

单笔业务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金额上限:

单笔业务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第三十一条资金用途

融资人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

第三十二条业务期限

(一)融资期限以12个月为主,最长不超过36个月,原则上要求按季付息。

(二)对标的股票为限售股或限售流通股的,若具有充足、稳定经营性回购资金来源的法人股东或实力较强的自然人股东,标的股票的剩余限售期限应不超过24个月且标的股票的限售解禁日应不晚于业务到期前3个月;融入方须提供待购回期间不得承诺延长限售期,并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及时办理解限手续的承诺。

第三十三条流动性要求

发行标的股票的上市公司为省外上市公司的,需满足以下要求:

1.我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流通股本的10%;

2.质押股票市值不超过近半年日均成交金额的20倍。

(二)标的股票上市公司为省内上市公司的,需满足以下要求:

1.我行接受的用于质押的一家上市公司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流通股本的10%;

2.质押股票市值不超过近半年日均成交金额的30倍。

第三十四条质押率要求

(一)质押率计算公式为:

质押率=融资本金/质押标的市值。

(二)标的股票市价按照基准日价格、90日均价和20日均价孰低原则确定,基准日为质押合同签订前一日。

1.沪深300指数股,上证180指数,深圳成份指数股的质押率不得超过60%,其他非限售主板优质股的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55%;

2.中小板股票质押率不超过50%;

3.如有标的股票为上市银行所发行股票,质押率不超过80%;

4.创业板股票,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0%;市值在100亿元以上,最高不超过45%;市值在200亿元以上的可适当放宽,最高不超过50%。

(三)融资方或发行标的股票的上市公司为省外客户且存在以下情况的,质押率下调5%(可累计下调):

1.融资主体为自然人;

2.质押标的带有限售条件;

3.质押标的股票最新价格较6个月内最低价上涨超过100%;

4.对于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若客户违约,处置股份时卖出行为受到法律法规限制的。

第三十五条预警和平仓

履约保障比例=(质押标的市值+孽息)/融资人应付本息。

预警线和平仓线不得低于如下要求:

质押标的

履约保障比例预警线

履约保障比例平仓线

主板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50%

130%

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主板的限售条件股

160%

140%

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票

180%

160%

第五章投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盯市管理

我行放款后,经营机构应协同合作证券公司每日计算履约保障比例:

(一)预警线:

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预警线,经营机构须及时要求承担管理人义务的券商提示客户关注风险,及时追加担保品。

(二)平仓线:

当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平仓线,融资人须于下一个交易日采取提前购回、追加担保品等履约保障措施,使得履约保障比例恢复至预警线水平及以上;若融资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限足额补足保证金或其它抵、质押物,经营机构需及时要求承担管理人义务的券商按照约定对标的股票进行处置。

经营机构应组织经办机构客户经理和合作机构的经办人对质押标的股票进行交易盯市,就股票的基本面、股价及行业信息,每月形成盯市报告,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信贷管理部、投资银行部。

第三十七条资产存续期间,经营机构应定期对资金使用主体、最终还款人比照本行自营贷款贷后管理检查的有关要求,加强投后管理。

具体参照《xx银行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管理办法(试行)》(xx银发〔2016〕1199号)执行。

总行信贷管理部应指导、督促经营机构做好已投资项目的投后管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各经营机构在业务办理中应遵循风险可控、稳健经营的原则;业务人员应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对违规、越权开展业务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将根据《xx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2016,1.0版)》(x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订。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xx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项目审查表

2.xx银行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资金调拨通知书

3.xx银行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收益确认单

 

附件1

xx银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项目审查表

一、项目基本情况

经营机构

报送日期

项目名称(股票代码)

股票性质(流通日期)

质押率

我行收益率

融资规模

融资期限

本次拟质押股数

融资方

融资方持股总数

流通股本(流通市值)

总市值

ROE

每股净资产

每股收益

市净率(PB)

市盈率(PE)

融资方持股占

总股本比例

本次交易后融资方累计总出质率

资金用途

还款来源

二、基本要素情况

类型

业务指标

是否符合

融资主体

融资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债务违约的记录或重大负面信息

是□/否□

融资方为省外客户,满足上一年度剔除非经常损益未发生亏损、近半年未发生亏损

是□/否□

融资方为企业法人,其所在行业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及法律法规相关要求

是□/否□

融资方为企业法人,其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2年无违法、违约记录

是□/否□

融资方为国有企业的公司发起人,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且取得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并完成了内部决策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批或备案程序

是□/否□

融资方在我行贷款分类为正常(若有)

是□/否□

融资人为自然人,融资用途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是□/否□

融资人为自然人,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记录,

是□/否□

标的股票

未被列入风险警示或退市整理

是□/否□

不属于S、ST、*ST、S*ST、SST类股票

省外公司流通股市值不低于20亿元

是□/否□

上市公司近半年未发生被证监会调查,或者面临行政、刑事处罚等重大负面消息

是□/否□

权属关系清晰

是□/否□

不存在影响到出质股权价值和处分权利的纠纷

是□/否□

上一年度未出现亏损且最新业绩预告盈利

不存在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而可能导致长期停牌

是□/否□

不存在上市不满1年、借壳或重组不满半年的情形

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净资产为正值。

是□/否□

业务上报前三个月内股价未出现上涨或下跌超过60%。

是□/否□

上市公司近三年年报中未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标准审计意见

是□/否□

不存在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不能用于股票质押的情形

是□/否□

业务金额

金额下限:

单笔业务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是□/否□

金额上限:

单笔业务金额不超过10亿元

是□/否□

资金用途

融资人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行相关制度要求。

是□/否□

业务期限

融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是□/否□

按季付息

是□/否□

标的股票为限售股或限售流通股的,标的股票的剩余限售期限不超过24个月且标的股票的限售解禁日不晚于业务到期前3个月

是□/否□

融入方提供待购回期间不承诺延长限售期,并在解除限售条件满足后及时办理解限手续的承诺

是□/否□

合作机构准入

符合《xx银行同业机构准入管理办法》(xx银发〔2016〕724号)中准入名单要求

是□/否□

流动性要求

省外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在我行质押数量不超过质押标的股票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10%

是□/否□

省外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市值不超过近半年日均成交金额的20倍

是□/否□

省内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在我行质押数量不超过质押标的股票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0%

是□/否□

省内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市值不超过近半年日均成交金额的30倍

是□/否□

质押率

沪深300指数股、上证180指数股、深圳成份指数股不超过60%

是□/否□

其他非限售主板优质股不超过55%

是□/否□

中小板股票不超过50%

是□/否□

上市银行股不超过80%

是□/否□

创业板股票,市值100亿元以下,不超过40%

是□/否□

创业板股票,市值100亿元以上,不超过45%

是□/否□

创业板股票,市值200亿元以上,不超过50%

是□/否□

融资主体为省外自然人,质押率下调5%

是□/否□

质押标的带有限售条件,质押率下调5%

是□/否□

质押标的股票最新价格较6个月内最低价上涨超过100%,质押率下调5%

是□/否□

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处置股份时卖出行为受到法律法规限制的,质押率下调5%

是□/否□

预警线和平仓线

预警线:

主板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50%,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主板的限售条件股160%,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票180%

是□/否□

平仓线:

主板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130%,中小板、创业板股票及主板的限售条件股140%,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股票160%

是□/否□

其他情况说明:

 

经营机构发起意见

 

经办人:

主要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总行投资银行部发起意见

 

经办人:

主要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分行授信审批部意见

 

经办人:

主要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总行授信审批部意见

 

经办人:

主要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总行资产管理部意见

 

经办人:

主要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总行同业票据部意见

 

经办人:

主要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总行计划财务部意见

 

经办人:

主要负责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2

xx银行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资金调拨通知书

签发日期:

年月日

交易要素

业务类别

交易对手

起息日

到期日

期限

金额

 

 

 

 

 

 

我行收益率

结息方式

还本方式

客户号

合同编号

其他

 

 

 

 

 

 

划款路径

户名

帐号

开户行

大额行号

金额

大写

(币种)

 

小写

(币种)

 

计息周期

 (实际天数/360或实际天数/365或其他)

划帐时间

 

 

业务说明

需要说明事项(包括:

特定目的载体名称、最终融资人名称等)

系统录入说明:

业务部门(条线管理部门):

投资银行部交易员(项目推荐机构):

项目推荐机构:

经办人:

负责人:

 

部门审核意见:

总行投资银行部

经办人:

负责人:

 

总行同业票据部(适用对接自有资金)

经办人:

负责人:

 

总行资产管理部(适用对接理财资金))

经办人:

负责人:

 

总行计划财务部

经办人:

负责人:

 

总行信贷管理部

经办人:

负责人:

 

总行会计运营部

(会计运营部根据审批完成账务处理后,签字确认)

经办人:

负责人:

 

其他相关部门意见

 

附件3

xx银行购买融资类特定目的载体业务收益确认单

项目名称

项目成立日期

项目金额

客户名称

币种

金额

收入名称

资金到账日期

收益确认金额

收益确认日期

备注

业务经办部门(**分行/总行事业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业务主管部门(投资银行部)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年月 日                    年  月  日

注:

收入名称为业务收入类型,如信托收益,资产管理费、本金等,如不确定请与计划财务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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