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包施工合同(桥梁上构).doc
《专业分包施工合同(桥梁上构).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专业分包施工合同(桥梁上构).doc(1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合同编号:
公路桥梁上部结构工程
专业分包合同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专业分包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1条工程概况
1.1专业分包工程名称:
;
1.2专业分包工程地点:
;
1.3分包范围:
上部结构工程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施工期间的成品保护、缺陷责任期内的缺陷修复等。
1.4分包工作内容:
详见《项目桥梁上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所列工作内容及施工图所示和有关设计变更所涵盖的全部工程内容。
第2条工期
本合同工程工期:
开工日期:
于年月日开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竣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年月日竣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为:
天。
其中桥梁下部施工工期不能影响上部结构施工工期的保证。
第3条质量标准
按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F10-2006)、《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及其他配套的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本分包工程质量标准双方约定为:
合格。
第4条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4.1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协商一致的其它补充合同文件及法律文书。
4.2本合同书;
4.3中标通知书(如有时);
4.4甲方向乙方进行合同交底的文字资料;
4.5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
4.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第5条承包方式及结算方式:
5.1本专业分包采取包人工、包材料(除开甲方供应材料,其它一切材料均由乙方自行采购,甲供材料详见合同附表一所列)、包机械设备(施工中所需要的所有主要机械及其他机械)、包措施费、包质量、包安全的承包方式。
5.2本工程的专业分包承包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算,全部完成第1.4条提供分包内容后,按双方签字确认的《上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进行结算。
5.3以上价格均已包括了:
(1)包括人工费、施工管理费、工人生活费(食宿乙方自行解决)、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管理维修费、安全措施及安全劳动保护用品费、工伤医疗保险费、相关交通费、因工程需要而产生的抢工抢险措施费及利润、税金、风险等为完成本工程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
本工程所需的变压器、一级配电箱的安装费用由甲方负责。
(2)符合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的全部费用已被计入本合同价格。
(3)承包人驻地建设及施工便道单独计量。
其他临时设施(钢筋加工棚、搅拌站、预制场、砂石料仓、水泥库房、材料仓库及其它满足现场施工的临时设施等),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总体平面布置,按甲方的策划方案实施,其费用已纳入乙方的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再单独计量。
(4)乙方对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安装等工作所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单价内,不予另行结算与支付。
5.4对于分包工程部分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变动,丝毫不会降低和影响合同条款的效力,也不免除乙方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进行施工和修复缺陷的责任。
5.5本合同价格在任何情况下不作任何调整。
第6条专业分包报酬的支付:
6.1本专业分包工程无预付款。
6.2分包报酬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
6.3分包报酬的中间支付:
每月22日前,甲方对乙方当月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进行计量、审核和确认,甲方按乙方当月完成并经审核确认的合格工程量的70%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款的支付时间为业主将工程款拨付给甲方专用帐户后7个工作日内。
甲方支付劳务报酬时,将按照本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程序办理(乙方须将农民工工资表交至甲方商务合约部,工资表必须由农民工本人签字完毕,由甲方代乙方发放农民工工资,如无农民工工资表或工资表签字手续不完善,甲方有权拒付劳务报酬。
总进度款的支付不得超过本合同分包工程款总额的80%。
6.4分包报酬的最终支付:
乙方承担施工的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质监站等相关单位验收达到合格标准并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后办理结算。
工程尾款在办理完结算手续后,且甲方在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结算价款后28天内向乙方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比例为支付到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5%,竣工结算价款的5%留作质保金。
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时,乙方必须出具了已足额支付了劳务人员报酬及材料、设备款的可靠凭据。
6.5由于建设单位延期支付工程款,甲方做相应顺延,乙方不得要求甲方额外增加费用补助、索要工程款利息或向甲方进行索赔。
第7条工程量的确认
7.1本工程暂估工程量:
见《项目工程量清单单价表》,暂估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依据。
7.2结算工程量的确认:
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以设计图纸、变更设计通知单和甲方开具的现场收方签证单作为结算依据。
设计图纸或工程变更通知单有项目名称但没有工程量的工程项目,计量时一律以甲乙双方有效的现场签证单为准,无设计图纸或变更通知单的项目以甲方项目总工开具的施工技术交底书和现场签证单为准,现场签证单必须有甲方现场施工员、工程技术部主任、预算员、商务经理、项目经理签字确认,设计图纸中实际未发生的工程项目不予计量。
7.3每月22日前,甲方会同乙方,对乙方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现场实测并办理收方签证单,收方签证单经双方签字并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最终结算工程量不能超过图纸的工程量。
7.4对乙方未经甲方认可,超出设计图纸、技术交底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对因此造成的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5本工程不再单独计算计日工和机械台班费用,与本工程实体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常规性的工程抢险(暴风雨、冰雹、洪水、火灾等)相关因素造成的临时性劳动用工风险和机械台班风险已含在合同清单价以内,不另计量。
第8条施工图纸及总包合同
8.1乙方施工所需图纸资料由甲方在进行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时同步提供,甲方向乙方提供壹份交底施工图纸及相应部分的文字交底资料。
乙方要求增加交底施工图及文件资料的份数时,由甲方提供,费用乙方自负。
本工程甲方不向乙方提供设计施工图原件。
8.2乙方不得直接接收业主和设计单位下发的施工文件。
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8.3甲方应向乙方进行总包合同交底,并有书面交底资料,让乙方充分了解总包合同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保修等方面约定。
第9条双方机构及代表
9.1甲方驻工地机构名称:
工程项目经理部
甲方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
电话:
9.2乙方驻工地机构名称:
乙方现场负责人(项目经理):
电话:
为保证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乙方不得更换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测量主管、试验员。
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更换时,乙方必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确保工期和工程质量。
乙方更换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测量主管、试验员,即使征得甲方同意,也不能免除承担违约责任,更换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乙方必须承担5万元/人的违约罚款;更换测量主管、试验员,乙方必须承担3万元/人的违约罚款。
违约罚款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9.3甲方有权力要求乙方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人员。
第10条甲方职责
10.1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10.2提供测量基准点。
10.3进行施工图及技术交底。
10.4提供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见合同内甲供材列表),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乙方与同一施工场地的第三方的配合作业,确保乙方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10.5依照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安全施工规范及标准对乙方施工的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文明施工、综合治理等进行教育、检查、监督、指导,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10.6甲方有权按照其公司内部的管理制度及本项目制定的管理办法对乙方施工作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合约、成本、劳资等方面的检查及评定,根据评定结果进行奖罚;对乙方达不到合同约定或合同要求,在甲方下发书面整改单后仍无改进的,甲方有权自行安排人员整改,其费用由乙方负责。
10.7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财务实行监督,审查乙方财务账目,制止不合理的财务开支和资金外流,以确保工程款专款专用。
10.8负责统一办理保险(指包含在综合单价里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乙方的机械设备、材料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11条乙方职责
11.1乙方按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原则合法经营。
工程施工期间必须服从甲方对工程、安全、质量、文明施工方面的管理和财务监督,遵守和执行甲方项目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定。
11.2乙方在投标期间应对本工程所有相关文件及技术经济资料履行保密义务。
11.3乙方自行解决其员工的食宿问题。
11.4甲方负责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包括导线点以及水准点),实施测量由乙方负责。
11.5甲方负责做标准试验,提供土工标准试验,砼、砂浆试验配合比,乙方负责原材料送检,压实度试验、砼、砂浆试块的制作和送检,费用乙方自理。
11.6乙方需投入足够的技术人员,乙方需负责做施工过程的所有资料,甲方负责找监理、业主签字确认资料。
11.7负责工程从施工准备到工程竣工(工完、料尽,场地清)的全部施工组织实施,按甲方的各项交底要求,严格按照国家、交通部、建设部及当地有关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施工安全法规、质量评定标准等精心组织施工和操作,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
11.8已竣(完)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
11.9乙方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义务与责任,如果因乙方自身行为或疏漏造成甲方违反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甲方义务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10乙方须服从甲方转发的建设单位或监理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
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发生直接工作联系,乙方不得直接致函建设单位或监理,也不得直接接受建设单位或监理的指令。
如乙方与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1.1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规范用工手续,乙方每月必须向甲方提供实际使用农民工的用工合同及花名册和经劳务人员签字确认的工资表。
由甲方代乙方向农民工直接发放工资,在合同实施期间乙方所聘人员的薪酬、保险、工伤、安全、社保等方面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11.12乙方进入甲方施工区域的生产作业人员,应出具作业人员身份证件、特殊工种操作证件等有效证件。
乙方必须对自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报招标人备案,乙方自备农民工的劳保、安全用品。
11.13由于施工放炮造成对安全、环境的破坏,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赔偿。
11.14乙方应严格遵守和执行甲方关于CI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坚持现场文明施工,维护中建的企业形象。
11.15乙方在工程施工现场、办公区和生活区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有关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并自觉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对未达到文件要求的项目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文件要求,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11.16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对员工进行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方面的培训及交底,并定期向员工提供劳动保护用品及特种作业的防护用品,费用由乙方负责。
11.17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赊借、租赁材料、机械和贷款、担保、及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经济活动,如发生上述行为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1.18乙方为本合同工程所签订的主要经济合同须报甲方备案,甲方的委派代表有权监督分包方履行,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甲方可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支付给第三方,并且不承担其支付的准确性。
11.19乙方必须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0乙方自行承担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对其所有的工程材料(包含甲供材料)、机械设备的损坏、丢失等现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21乙方按甲方要求承担施工场地的环境卫生工作,按甲方要求配置专门卫生人员负责清扫场地卫生,保持场地整洁。
11.22其它:
乙方未能履行第11.1~11.21条义务,造成甲方损失的,负责赔偿其相应损失。
第12条进度计划管理
12.1乙方严格按甲方进度计划要求组织施工,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进度滞后,乙方应以书面形式报甲方备案。
12.2乙方的机械设备及人员的进场数量及进场时间应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私自退场,按5万元/台罚款。
12.3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进度滞后的,乙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加快进度,由此发生的额外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2.4甲方每周对乙方进度实行考评,未达到要求的按每周5万元进行罚款。
每月进行综合考评,总进度能达到月进度要求,周进度罚款可以书面申请取消,超额完成月进度计划的5%以上者当月奖励5万元。
第13条暂停施工
13.1在确有必要时,甲方可书面要求分包方暂停施工,并在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
13.2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时,要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13.3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复工通知后,要立即复工。
第14条工期延误
14.1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分包工程工期延误,经甲方相关部门审核并经项目经理审批,不负责赔偿分包人工期延误的损失,但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根据总包合同从业主处获得与分包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延长;
(2)不可抗力;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设备设施、施工场地;
(4)非乙方原因的分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及工程量增加;
(5)施工图不能按规定日期提交,属甲方责任(如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及时提供的除外)。
(6)甲方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致使分包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如因建设单位原因未能及时支付给甲方的除外)。
14.2工期延误后果及处理
(1)乙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工期不予顺延。
(2)本合同规定的工期,除因国家计划的重大调整,设计有重大变更,并经业主批准项目总工期可以顺延调整外,无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对局部工期的影响,乙方均应在确保总工期和工程衔接的前提下,进行调剂安排,不得拖延。
第15条隐蔽工程检查和签证
15.1在通知监理工程师对隐蔽工程检查前,乙方应会同甲方严格进行自检。
15.2自检合格后,由乙方按照规定格式填写隐蔽工程检查证及附件,于隐蔽前48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到现场进行检查,监理工程师在检查证上签字后,乙方方可继续施工。
检查不合格或检查证及附件与实际不符,监理工程师不予签证时,乙方必须进行整改,乙方整改完毕后重新按上述程序进行检查签证直至监理工程师签证认可,乙方方可继续施工。
15.3乙方未按规定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现场进行检查的项目,均需重做检查,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技术责任。
15.4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建设单位、甲方、监理工程师的随时抽查和重点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检查条件。
第16条变更设计
16.1监理工程师根据总包合同作出的变更指令。
该变更指令由监理工程师作出并经甲方确认后3天内通知乙方;
16.2分包工程变更单价的确定:
(1)工程量清单单价表(附件二)中已有的适用于变更及签证项目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表中已有价格计算;工程量清单单价表中已有可参照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表中已有价格参照计算;工程量清单单价表中没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价格也无参照价格执行的,双方协商定价。
(2)乙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向甲方提出变更分包工程单价的报告,经双方协商确认后作为变更工程单价。
(3)对图纸变更的新增清单单价,原则上是先定单价后实施,但因现场紧急抢险必须先实施的情况除外。
16.3施工中乙方不得擅自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直接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6.4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程变更,乙方无权要求追加报酬。
16.5因甲方指令产生的变更导致关键项目工程量变动,工期应相应调整。
16.6发生工程变更后,乙方不得以等待确定新增单价或其它任何理由拖延施工,否则,乙方被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清退出场。
第17条材料、设备供应的要求
17.1甲方供应的材料:
(1)本工程甲方供应的材料,甲方负责采购运输,乙方负责该部分材料的卸车、保管和使用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和风险,如乙方发现材料存在质量缺陷(或无产品出厂合格证及产品检验资料等)可以拒绝签收和使用。
乙方的材料收料人员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物资设备部备案。
(2)甲方供应材料实行限额领料,甲方鼓励乙方节约使用材料,禁止出现浪费材料,如乙方出现超出限额使用材料现象,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乙方进行5—50万元罚款。
对乙方节约材料成绩显著的,实行甲乙双方分成奖励(甲方60%、乙方40%),若超出的话,超出部分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损失从每月工程款中扣除。
17.2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
(1)由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达到设计和技术规范的质量要求,同时必须编制材料采购计划书面报甲方批准备案,并向甲方提供该产品合格证明及经法定检测机构提供的检验资料,材料进场时须经甲方物资设备部、质安环保部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禁止使用“三无产品”,对于质量、标准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设备及材料,甲方有权否决,已进场的不合格材料,由分包自费清理出场。
(2)原则上不允许进行材料代用,如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材料代用时,要报甲方批准,造成费用增加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未经批准,乙方擅自使用代用材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凡违反甲方制定的关于材料、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甲方及监理工程师有权加以制止,乙方必须及时改正,直至合格为止。
(4)为确保工程顺利进展,乙方必须按辅助材料采购合同规定验货后及时支付货款,甲方对乙方合同货款的支付情况有权进行检查监督;乙方拖延付款的,甲方可督促乙方及时付款,拒不付款的,由甲方代为支付,并在乙方近期的工程进度款中相应扣除且不负责支付的准确性。
第18条竣工验收及结算
18.1竣工验收
本工程的竣工验收按总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组织进行,乙方会同甲方按照总包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移交竣工文件,同时对拟验收项目的施工场地进行全面清理,做到场面卫生、整洁。
(1)桥梁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乙方原因的,乙方负责修复相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桥梁工程竣工日期为工程正式通过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之日。
18.2竣工结算
(1)桥梁工程正式通过业主组织的竣工验收后,甲、乙双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竣工结算后甲方在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结算价款后28天内向乙方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比例为支付到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95%,竣工结算价款的5%留作质保金,质保金退还按相关规定执行。
(2)甲方在核定乙方的结算价款后,在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结算价款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但由于建设单位延期支付工程款的除外。
第19条工程分包与转包
19.1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如乙方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再分包,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19.2如乙方的劳务作业队不能按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影响工程施工质量和进度的,甲方有权要求其退场,更换新的劳务作业队。
第20条环境保护
20.1乙方在施工中取土、弃土、排污、噪音等须按设计文件和甲方与当地有关部门签订的有关协议和要求进行处理。
如有变更,乙方应先通知甲方。
甲方应在3日内答复,甲方逾期未予答复,视为同意,乙方即可进行施工。
乙方如未通知甲方变更或在甲方不同意的情况下而自行施工,造成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20.2乙方应在施工中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一旦发生,其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21条质量管理
21.1工程的检查、验收及工程试车等,按照总包合同相应的条款履行。
乙方应承担总包合同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1.2乙方在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设立专职质检人员,负责施工过程工程质量的管理和检查。
同时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及其它配套的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
杜绝特大、重大、一般质量事故的发生。
21.3乙方必须认真履行甲方制订的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随时接受和配合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监察、检验。
对不合格的工程按要求返工或修改并承担返工或修改的费用。
21.4乙方所承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0)、《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的质量标准,单位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
竣工验收质量评定达到合格。
21.5质量保证金
竣工结算时,乙方结算工程款的5%留作为质量保证金,工程保修期满无质量争议后30日内扣除缺陷修复费用后(且业主退还相应质保金)支付保修金。
工程质保期从业主签发总体工程交工验收证书之日起开始计算为2年。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业主扣留质保金,则甲方作相应扣留。
21.6质量缺陷及相应的经济责任
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本合同对工程质量要求的行为均成为质量缺陷。
乙方负责质量缺陷的修复工作,并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其费用由下述责任方承担。
(1)乙方未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乙方不承担经济责任,乙方发生的返修费用,由甲方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3)因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乙方采购或验收的,由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属其它方采购供应的,由其它责任方承担经济责任。
(4)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21.7缺陷责任期内如发生质量缺陷,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后,乙方必须无条件进行缺陷修复,直至达到验收和规范要求。
如乙方明确拒绝进行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