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土建和装饰定额的计算规则总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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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土建和装饰定额的计算规则总说明

总说明

一、《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1版)(以下简称本定额)适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含家庭居室)的室内外装饰,包括配套的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安装项目。

二、本定额是我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装饰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的计量标准;是编制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标底和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概算、投资估算、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三、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我省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标准设计、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劳动组织和合理工期以及合格的建筑装饰产品进行编制的。

五、本定额人工消耗量的确定:

人工均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及人工幅度差。

六、本定额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建筑装饰材料的耗用量均按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相应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考虑。

材料消耗量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的损耗。

设计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与本定额取定不同时,可按照各章规定进行换算调整。

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七、本定额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机械施工工效测算确定的,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八、本定额的材料场内水平运输均已在相应项目定额内考虑,但垂直运输尚未包括。

材料通过楼梯用人力垂直运输的,按本定额第十三章相应项目另行计算;材料垂直运输利用垂直运输机械(含货梯、电梯)的,可根据施工组织方案另行计算。

九、建筑装饰施工高度超过20米的,按本定额第十二章相应项目的超高增加费计算。

十、本定额土建项目已综合了搭拆高度3.6米以内简易脚手架用工及脚手架摊销材料,3.6米以上需搭设的装饰脚手架按本定额第十一章相应项目计算。

十一、装饰工程项目的常规性保护所需的安全防护、成品一般保护、养护等措施费用已在定额内综合考虑。

对装饰成品有特殊性保护要求加固包装(如围栏、硬板材捆绑、封闭式包装等),所需的保护措施摊销费用可另按第十三章相应项目计算。

十二、综合单价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装饰分项工程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劳动保险费、利润、规费和税金组成。

1.人工费:

按定额人工消耗量乘以人工单价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人工单价,区分装饰工和其他工,装饰工单价为43.00元/工日,其他工单价为30.00元/工日。

2.材料费:

按定额材料消耗量乘以材料预算单价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格,以2001年上半年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材料预算价格为基础综合取定。

3.机械费:

按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台班单价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机械台班单价,按2001年上半年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综合取定。

4.综合费:

由其他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和财务费用组成,不区分工程类别,土建项目按定额人工费的27%计算,安装项目按定额人工费的56%计算。

5.劳动保险费:

是指按规定施工企业应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用。

综合基价中的劳动保险费,按乙类B标准,土建项目以定额人工费的13.46%计算,安装项目以定额人工费的14.35%计算。

6.利润:

是指按规定可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不区分工程类别,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之和的7%计算。

7.规费:

是指按规定必须计入工程造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综合基价中的规费包括工程定额测定费,土建项目按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劳动保险费、利润之和的1.14‰计算,安装项目按定额人工费的1.3%计算。

8.税金:

是指按规定必须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社会事业发展费。

综合基价中的税金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劳动保险费、利润、规费之和为基数,按工程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3.659%计算。

十三、建筑装饰工程按综合单价计价的有关规定:

1.劳动保险费、规费、税金应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得参与竞价。

(1)劳动保险费:

施工企业应按省建委《关于福建省施工企业计取工程劳动保险费实行核定卡有关规定的通知》(闽建综\[1998\]103号)规定取得劳动保险费核定卡后,按施工企业签定合同时所核定的劳动保险费取费类别,以下表的取费标准计算。

 

装饰工程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

工程项目

取费基数

甲类

乙类

丙类

丁类

A

B

A

B

A

B

A

B

装饰工程土建

定额人工费(%)

17.72

15.00

16.19

13.46

13.12

10.40

10.40

7.67

装饰工程安装

定额人工费(%)

20.30

16.88

17.77

14.35

13.94

10.52

11.27

7.86

(2)规费: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277号)规定,按企业投资、工程所在地的情况以下表的收费标准计算。

装饰工程定额测定费收费标准

投资企业、工程所在地情况

取费基数

收费标准

土建项目

安装项目

非外商投资施工企业

福州、厦门、漳州、泉州、莆田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劳动保险费、利润之和

1.14‰

_

定额人工费

_

1.3%

宁德、三明、南平、龙岩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劳动保险费、利润之和

1.348‰

_

定额人工费

_

1.3%

外商投资施工企业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劳动保险费、利润之和

0.674‰

_

定额人工费

_

0.65%

(3)税金:

按工程所在地的税率标准计算。

工程在市区的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3.659%计算,工程在县城、镇的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3.595%计算,工程在其他地区的按不含税工程造价的3.466%计算。

2.编制施工图预算和招标工程标底,应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及综合费、利润率等其他有关规定编制综合单价。

3.编制投标报价,可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考虑工程项目和企业自身以及市场状况,自主确定综合单价。

A.综合费:

以定额人工费为基数,结合工程项目和企业自身状况自行取定费率。

B.利润:

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之和为基数,结合工程项目和市场状况,在0~7%之间取定利润率。

4.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应按照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四、本定额未列的庭院绿化、建筑小品等项目,按照相应专业定额补充综合单价。

十五、本定额的综合单价不包括工程保险费、文明施工增加费、优良工程增加费和赶工增加费等费用,实际若有发生,可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十六、本定额注有"××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凡未注明单位的均以毫米为单位。

十七、本定额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总说明

 

一、《福建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2版)(以下简称本定额),依据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GJDGZ-101-95),并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编制。

二、本定额是福建省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消耗量标准;是编制建筑工程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依据;是编制建筑工程设计概算、投资估算、企业定额和投标报价的基础。

三、本定额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以及建筑物地下室的人防工程。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具备的机械装备程度,施工中常用的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以及合理工期和合格工程进行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水平。

五、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六、本定额的人工消耗量:

人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

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以及人工幅度差。

七、本定额的材料消耗量:

1.材料消耗量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等,并计算了相应的施工场内运输及施工操作损耗。

2.混凝土、砌筑砂浆等半成品配合比是按现行规范、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计算的。

3.混凝土的养护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4.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5.木材的出材率按综合出材率考虑:

松、杉原木为66%,硬原木为50%。

6.用量少、占材料费比重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元"表示。

7.施工工具用具性消耗材料,未列出定额消耗量,在其他直接费的工具用具使用费中考虑。

八、本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

1.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机械配备和机械施工工效编制的,包括了机械幅度差。

2.挖掘机械、打桩机械、吊装机械、运输机械(包括推土机、铲运机及构件运输机械等)综合考虑了各种机械容量和配合辅助机械。

3.随工作班组配合的中小型机械台班消耗量已列入相应定额项目内。

4.未列出消耗量的施工机械台班合并为其他机械费,以"元"表示。

九、本定额除另有说明外均已包括材料、半成品、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场内水平运输费,以及周转性材料在同一城区内的场外运输费。

本定额已包括檐高3.6m以内的材料垂直运输费用,檐高3.6m以上的材料垂直运输费用按第十二章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十、本定额是按建筑物6层、檐高20m以内编制的,当建筑物超过6层或檐高超过20m时,按第十三章有关规定另行计算建筑超高施工增加费。

建筑物的檐高,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的高度;突出屋面的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房、女儿墙等不能计算层数或檐高。

十一、本定额的木材断面或厚度均按毛料考虑,如设计图纸注明木材断面或厚度为净料时,应增加刨光损耗,其中:

板、方材一面刨光增加3mm,两面刨光增加5mm,圆木表面刨光每立方米材料增加0.05m3。

本定额的板、方材规格详见表1。

表1板、方材规格表

项目

按宽、厚尺寸比例分类

按板材厚度、方板宽、厚乘积分类

板材

宽≥3倍厚度

名称

薄板

中板

厚板

特厚板

厚度(mm)

≤18

19~35

36~65

≥66

方材

宽<3倍厚度

名称

小方

中方

大方

特大方

宽×厚(cm2)

≤54

55~100

101~225

≥226

十二、本定额取定的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与设计的有下列不同时,按本定额附录一调整:

1.混凝土、砂浆等半成品的类型不同;

2.混凝土的塌落度、强度等级或其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粗骨料种类及粒径不同;

3.砌筑砂浆的强度等级或其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不同;

4.抹灰砂浆的体积比不同。

十三、综合单价包括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建筑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风险费、利润、劳动保险费、规费和税金。

本定额的综合基价未包括风险费。

1.人工费:

按定额人工消耗量乘以人工单价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人工单价为30元/工日。

2.材料费:

按定额材料消耗量乘以材料单价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材料单价,以2002年上半年福州市建筑工程材料价格为基础综合取定;混凝土砂浆配合比采用以下强度等级水泥配制:

①C25以下混凝土采用强度等级为32.5的水泥配制,C25以上的混凝土采用强度等级为42.5的水泥配制;

②M10以下砌筑砂浆采用强度等级为32.5的水泥配制,M10以上砌筑砂浆采用强度等级为42.5的水泥配制;

③抹灰砂浆均采用强度等级为32.5的水泥配制。

3.机械费:

按定额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乘以台班单价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机械台班单价,按2002年第二季度福建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取定。

4.综合费:

由其他直接费、临时设施费、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和财务费用组成。

综合费区分工程类别(详见表2),以人工费、机械费之和为基数,按分项工程所在章的取费标准(详见表3)计算。

综合基价中有区分工程类别的,综合费按二类。

表2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工程类型

单位

工程类别

一类

二类

三类

单层厂房

檐高

m

>24

>15

≤15

最大跨度

m

>24

>15

≤15

其他建筑物

檐高

m

>75

>40

≤40

建筑面积

m2

>30000

>10000

≤10000

烟囱

混凝土结构(高度)

m

>80

>50

≤50

砖结构(高度)

m

>50

>30

≤30

水塔

高度

m

>40

>30

≤30

容积(单体)

m3

>80

>60

≤60

筒仓

高度

m

>30

>20

≤20

贮池

容积(单体)

m3

>2000

>1000

≤1000

栈桥

高度

m

-

>30

≤30

跨度

m

-

>30

≤30

说明:

①建筑工程类别以单位工程为对象划分。

②土石方工程、桩基工程、垂直运输费、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组装拆卸费及小区、厂区、室外总体道路工程,不区分工程类别,按统一费率。

③同一工程有两个判别指标的,套用较高的类别。

④同一工程中有不同檐高的,类别按最高的檐高套用。

⑤按上表划分标准是三类的单位工程带有地下室的,提高到二类;一、二类的不变。

⑥附属工程如传达室、民用水加压泵房、变电房、围墙、下水道、化粪池、阴井等均按三类工程。

⑦随结构主体发包的装饰工程,其类别应随结构主体的规定。

⑧建筑物的檐高、建筑面积、跨度按本定额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3建筑分项工程综合费取费标准

分项工程所在章名称

取费基数

取费标准

一类

二类

三类

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

人工费、机械费之和

不分类别统一按10%

第二章

桩基工程

不分类别统一按15%

第三~十一章

砌筑等工程

40%

32%

22%

第十二章

垂直运输工程

不分类别统一按10%

第十三章

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第十四章

大型机械场外运输及组装拆卸费

第十五章

建筑构配件工程

40%

32%

22%

装饰工程

30%

24%

17%

小区、厂区、室外总体道路工程

不分类别统一按22%

5.风险费:

是指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时,根据合同价款所包含的风险范围计取的费用。

风险费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之和为基数乘以风险费率计算,风险费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

综合基价未包括风险费。

6.利润:

是指按规定可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不区分工程类别,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之和为基数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利润率按7%。

7.劳动保险费:

是指按规定施工企业应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用。

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取得劳动保险费核定卡后,按施工企业签定合同时所核定的劳动保险费取费类别,以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取费标准(详见表4)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劳动保险费按乙类B。

表4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取费标准

取费基数

取费类别

甲类

乙类

丙类

丁类

A

B

A

B

A

B

A

B

人工费

取费标准(%)

17

15

16

13

13

10

10

8

8.规费:

是指按规定必须计入工程造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工程定额测定费。

规费按企业投资、工程所在地的情况,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利润、劳动保险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取费标准(详见表5)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规费费率按0.114%。

表5建筑工程定额测定费取费标准

投资企业、工程所在地情况

取费基数

取费标准(%)

非外商投资施工企业

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劳动保险费、利润之和

0.114

宁德、龙岩、三明、南平

0.135

外商投资施工企业

0.0674

9.税金:

是指按规定必须计入工程造价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税金根据工程所在地,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利润、劳动保险费、规费之和为基数乘以相应的税率(详见表6)计算。

综合基价中的税金按工程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

表6建筑工程税率表

工程所在地

计税基数

税率(%)

市区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综合费、利润、劳动保险费、规费之和(不含税工程造价)

3.445

县城、镇

3.381

其他地区

3.252

十四、综合单价计算的其他有关规定:

1.劳动保险费、规费、税金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参与竞价。

2.施工图预算和招标工程标底,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计算。

3.投标报价,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人工单价、机械台班单价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及其他有关规定自主确定。

4.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

十五、本定额未包括文明施工增加费、提前竣工措施费、优良工程增加费等特殊施工措施费用,由甲乙双方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十六、本定额未包括地下室工程和上部洞体工程施工(非夜间)的人工、机械降效及施工照明费,该项费用按相应工程量的定额用工8元/工日计算,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各项费用。

十七、本定额考虑了安全操作所需的安全防护、产品一般保护、养护等措施费用,建筑构配件及产品有特殊要求加固包装的保护费用另行计算。

十八、本定额未包括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的测温费用,设计有要求的另行计算。

十九、本定额已包括场内建筑垃圾的清理、堆放费用,但不包括外弃。

需要外弃的,场外运输按土方运输另行计算。

二十、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在定额内考虑。

二十一、本定额未编列建筑装饰和小区、厂区、室外总体道路等定额项目。

建筑装饰工程套用《福建省建筑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01版)的相关项目及其规定,小区、厂区、室外总体道路工程套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福建省综合单价表(2001版)》的相关项目及其规定,工程类别划分及各种取费标准按本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十二、本定额中注有"××以内"或"××以下"者,均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二十三、本定额由福建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说明

一、土壤、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普氏)分类表"。

表中所列Ⅰ、Ⅱ类为定额中一、二类土壤(普通土),Ⅲ类为定额中三类土壤(坚土),Ⅳ类为定额中四类土壤(砂砾坚土),Ⅴ类为定额中松石,Ⅵ~Ⅷ类为定额中次坚石,Ⅸ~Ⅹ类为定额中普坚石,Ⅺ~ⅩⅥ特坚石。

二、挖土方、山坡切土:

设计室外标高以下的为挖土方,设计室外标高以上的为山坡切土。

三、干、湿土:

以地质勘探资料地下常水位为准,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

人工挖湿土时,定额乘以系数1.18。

机械挖湿土:

天然含水率小于25%的,定额不变;含水率大于25%的,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含水率大于40%的,另行计算。

在同一沟槽、坑内有干、湿土时应分别计算,套用定额时挖深按槽、坑的全深。

四、土石方(挖、填、运)体积,除特殊说明外,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

如遇有必须以天然密实体积折算的,可按下表所列数值换算。

虚方体积

天然密实度体积

夯实后体积

松填体积

1.00

0.77

0.67

0.83

1.30

1.00

0.87

1.08

1.50

1.15

1.00

1.25

1.20

0.92

0.80

1.00

五、平整场地是指建筑场地挖、填土方厚度在±300mm以内及找平。

挖、填方厚度超过±300mm的,按土方平衡竖向布置另行计算挖填土方;已计算挖填土方的,不得再计算平整场地工程量。

六、支挡土板定额已综合了木、竹、钢三种用料因素,且考虑了密撑和疏撑,实际不同不调整。

在挡土板支撑下挖土的,相应挖土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43。

七、地槽、地坑土方定额均包括槽(坑)底打夯人工,不得重复计算。

八、淤泥外运定额适用于淤泥直接外运。

淤泥风干后外运的,按一般土方运输计算;流砂外运,不论是风干后外运还是直接外运,均按一般土方运输计算。

九、机械土石方定额已按机械容量、性能及工作物对象分类综合,实际不同不调整。

十、填土碾压定额考虑了洒水用水和机械,实际不同不调整。

十一、强夯地基:

1.强夯定额综合了各夯的布点、程序和间隔距离,分三遍夯打计算,夯打遍数不同时按比例增减。

2.强夯定额已综合强夯机具的规格和数量,实际的机械、数量不同不得调整。

3.强夯的锤、钩架等材料摊销费均综合考虑,施工中不得另行计算。

4.设计要求在夯坑内填充级配碎石,不论就地取材或由场外运碎石填坑,其填运材料费用另行计算。

5.设计要求设置防震沟时,按设计要求计算挖地沟费用。

6.若遇地下水位高,夯坑内需用水泵抽水的,抽水费用另行计算。

7.强夯定额不包括强夯前的试夯工作和夯后检验强夯效果的测试工作,如有发生另行计算。

十二、机械上下行驶坡道的土方,合并在土方工程量内计算。

十三、推土机推土、推石碴、铲运机铲运土重车上坡时,如果坡度大于5%时,其运距按坡度区段斜长乘以下表系数计算。

汽车、人力车、重车的上坡降效因素,已综合在相应定额中,不得另行计算。

坡度(%)

5~10

15以内

20以内

25以内

系数

1.75

2.0

2.25

2.50

十四、汽车运土运输道路是按一、二、三类道路综合确定的,已考虑了运输过程中道路清理的人工;如需要铺筑材料的,另行计算。

十五、土石方工程遇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1.人工或机械挖土方定额未包括地下水位以下施工排水和地表水(下雨时所积雨水除外)排水的费用,有发生时另行计算。

2.人工挖淤泥、流砂定额按深度4m以内考虑垂直运输费,超过时按每升1m折合水平运距7m,套用人工运淤泥定额增加垂直运输费。

3.在群桩间挖土(包括土方、沟槽、基坑)的,相应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25,工程量计算时桩身所占的体积不扣除。

4.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运土,土层平均厚度小于300mm的,定额中铲运机乘以系数1.17,推土机乘以系数1.25。

推土机、铲运机推铲未经压实的积土时,定额乘以系数0.73。

5.平整场地定额不包括挖树根、草皮和排除障碍物,有发生时另行计算。

6.挖掘机在垫板上工作的,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铺设垫板费用另行计算。

7.原土碾压按2遍计算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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