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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docx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制度编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和管理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企业经营管理队伍,适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和中央、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有关规定精神,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领导人员包括:

集团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职工董事除外,下同),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所属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执行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总经济师(以下简称三总师);未改制企业的局长、副局长、安监局长、三总师;所属企业的党委书记、副书记、党委常委及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集团公司本部、各部门及其所属企业的正副职领导。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主要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与依法办事相结合;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五、组织选用与市场配置相结合;

六、民主集中制;

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八、分层分类,动态管理。

第二章任职事宜

第四条集团公司通过受托主体对企业进行管理。

设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是受托主体。

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是受托主体。

受托主体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负全责。

第五条设立董事会的企业,董事会成员的任期按本企业《章程》执行,经理层任期由董事会确定。

未设董事会的企业经理层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上述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企业党委、纪委和工会领导人员的任期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集团公司与受托主体主要负责人签订授权经营责任书,集团公司确定所属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

第七条企业董事会职数按《公司法》规定和批准的本企业《章程》执行;经理层职数为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含同级副职)3—5人;企业党委常委(不设常委的党委委员)职数为7—9人,其中设书记1人,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1—3人(可由同级副职领导兼任)。

第八条企业领导人员可实行交叉任职,双向进入。

设董事会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董事长、党委书记可由一人担任,董事长、总经理原则上分设。

未设董事会的企业可设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总经理和党委书记分设的,实行交叉任职,总经理兼任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兼任副总经理。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九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政治素质好,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经营管理能力强,善于根据市场变化做出科学决策;

三、民主作风好,善于合作共事,团结同志;

四、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五、具有大学以上文化程度和业绩良好的履职经历;

六、身体健康,精力充沛。

第十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除需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董事长:

具备一定的企业战略管理、投资决策、法律、金融、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具有发展战略眼光和前瞻意识;具有较强的系统思维、综合判断、科学决策的能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良好的综合协调能力和民主作风,善于发挥集体作用。

党委书记:

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有丰富的党务工作经验;模范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调动党组织其他成员的积极性,发挥整体功能。

总经理:

具有煤炭、化工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思路开阔,思维敏捷,善于捕捉市场信息,能根据市场变化及时有效地组织企业经营活动,具有较强的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经营管理能力;富有创新意识,能不断开创工作新局面。

第十一条新提任的企业领导人员正职,年龄不超过55岁,并原则上具有同等规模企业副职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新提任的副职(及其相应职务),年龄不超过50岁,并原则上具有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可以越级提拔。

企业领导人员的聘任,原则上应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控股企业可从国外、国内公开招聘高层管理和技术人才,不受工作经历限制。

第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员的选拔方式为组织选拔、公开选拔和民主推选。

第十三条组织选拔的程序:

一、民主推荐;

二、确定考察对象;

三、考察;

四、提出建议方案;

五、征求意见;

六、审批。

第十四条公开选拔的程序

一、公布职位、报考人员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任用人选;

六、公布选拔结果。

第十五条民主推选的程序按照省委组织部、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关于搞好民主推选企业经营者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用方式主要有委任制、聘任制和选举制。

对国有独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和不设董事会企业的执行董事、总经理、局长实行委任制;对设董事会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三总师和不设董事会企业的副总经理、副局长、安监局长、三总师实行聘任制。

对集团公司控股公司的行政领导职务,按《公司法》规定实行选举制或聘任制。

集团公司企业党组织的领导职务和工会主席,按照《党章》和《工会法》有关规定实行选举制或委任制。

第十七条任用企业领导人员必须经过组织考察和集体研究。

考察应经过考察预告、个人述职、民主评议、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等程序。

集体研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经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作出任免决定,或作出推荐、提名意见的决定。

第十八条企业领导人员任免审批的程序:

一、集团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层领导的选拔任用,按省委和省政府及省国资委规定执行。

二、集团党委各部门负责人任免程序:

(一)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考察候选人,纪委对候选人进行廉政鉴定;

(二)党委会进行讨论、票决,根据讨论、票决结果做出研究决定;

(三)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名单进行任职公示;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须进行调查、核实;

(四)纪委组织廉政法规考试及任前廉政谈话;

(五)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拟定任免文件,进行任免宣布;

(六)综合部办理相关发文手续。

三、集团、两大主业板块公司机关部门领导人员任免程序:

(一)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考察候选人,纪委对候选人进行廉政鉴定;

(二)党委会进行讨论、票决,根据讨论、票决结果做出研究决定;

(三)董事会对候选人进行表决,形成表决意见;

(四)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名单进行任职公示;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须进行调查、核实;

(五)纪委组织廉政法规考试及任前廉政谈话;

(六)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拟定任免文件,进行任免宣布;

(七)综合部办理相关发文手续。

四、所属企业党委成员人选任免程序:

(一)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考察候选人,纪委对候选人进行廉政鉴定;

(二)党委会进行讨论、票决,根据讨论、票决结果做出研究决定;

(三)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名单进行任职公示;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须进行调查、核实;

(四)纪委组织廉政法规考试及任前廉政谈话;

(五)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拟定任免文件,进行任免宣布;

(六)综合部办理相关发文手续。

五、所属企业党代会选举产生“两委”委员报批程序:

(一)集团公司党委研究所属企业党委会呈报的召开党代会的书面决议;

(二)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根据集团公司党委意见形成批复文件,并下发;

(三)所属企业召开党委会,确定“两委”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向集团公司党委汇报;

(四)集团公司党委研究所属企业党委会确定的“两委”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

(五)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根据集团公司党委意见形成批复文件,并下发;

(六)所属企业召开党代会进行选举,向集团公司党委呈报情况报告及“两委”委员任职呈报表;

(七)集团公司党委进行会议研究;

(八)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根据党委意见形成批复文件,由综合部办理发文手续。

六、全资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高管任免程序:

(一)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考察候选人,纪委对候选人进行廉政鉴定;

(二)党委会进行讨论、票决,根据讨论、票决结果做出研究决定;

(三)董事会对候选人进行表决,形成表决意见;

(四)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名单进行任职公示;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须进行调查、核实;

(五)纪委组织廉政法规考试及任前廉政谈话;

(六)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拟定任免文件,进行任免宣布;

(七)综合部办理相关发文手续。

七、所属参控股企业董事长、董事、监事、高管推荐程序:

(一)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考察候选人,纪委对候选人进行廉政鉴定;

(二)党委会进行讨论、票决,根据讨论、票决结果做出研究决定;

(三)董事会对候选人进行表决,形成表决意见;

(四)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名单进行任职公示;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须进行调查、核实;

(五)纪委组织廉政法规考试及任前廉政谈话;

(六)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形成推荐文件;

(七)综合部办理相关发文手续。

第十九条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领导人员,应当进行交流。

交流的重点是矿、处级以上正职领导人员和其它领导人员,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方面的领导人员。

干部交流可以在单位之间、部门之间,单位与部门之间、行政工作与党群工作之间等进行。

第四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条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年度考核一般应于次年第二季度完成。

任期考核在任期届满前进行。

第二十一条企业领导人员考核的程序:

一、考核预告;

二、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述职述廉;

三、民主测评;

四、个别谈话;

五、效绩评价;

六、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

七、考核反馈。

第二十二条考核评价结果记入企业领导人员本人业绩档案,以此作为任免、奖励的依据。

第五章激励约束

第二十三条实行年薪制的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风险抵押制度,并规范企业领导人员在职公务消费。

第二十四条在年度考核中,企业领导班子被评为政绩突出等次的,要进行表彰奖励;被评为政绩较差的班子要进行调整;被评为不称职的领导人员,采取责令辞职、解聘及免职等措施予以惩处。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委派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并实行定期交流。

第二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应对其进行经济审计。

必要时,对企业其他领导人员也可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有关事项报告制度。

第二十八条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回避事项主要包括职务回避、事务回避和商务回避等。

第二十九条对经营决策失误负有责任的企业领导人员、依据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追究其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培训及后备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企业领导人员在每届任期内应当参加累计不少于三个月时间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建立企业领导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期间的考试、考核结果作为考察企业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二条对年轻后备人才的培养,按照正职1:

2,副职1:

1的要求,建立充足的后备人才队伍。

第七章免职与辞职

第三十三条企业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予以解聘或免去其职务;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经考核被确认为不称职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四、因企业重组、兼并、破产失去职位的;

五、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的;

六、因犯错误需解聘或免去其职务的。

第三十四条企业领导人员被免职(解聘)后,原则上不保留原职务待遇。

企业领导人员退休后不再保留原职务待遇。

第三十五条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企业领导人员在任期内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主动提出辞去职务的,需提前1个月写出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和任免机构审批。

未经审批,不得离职。

擅自离职的,给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群工作部制订,集团公司党委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经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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