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险改革百问百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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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改革百问百答

 

商业车险改革百问百答(销售人员版)(共29页)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车险改革百问百答(销售人员版)

为便于销售人员准确理解商业车险改革,避免消费误导等问题的出现,确保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总公司组织专业人员整理了销售人员应知应会的问题,并给予了统一、明确的解答。

各级机构要将此作为提高销售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资料,销售人员也要将此作为应该掌握的基本知识进行自我学习,确保熟知牢记,以正确引导消费者,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提升公司销售队伍的整体职业素养。

第一篇宏观篇(10问)

1、为什么要进行商业车险改革

答: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法律的调整及行业本身的变化,现行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中一些不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的问题逐步显现。

主要表现在:

条款不适应司法实践的变化、监管定位不够清晰、行业转型缺乏动力、消费者保护不到位等。

更好的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行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保险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2、商业车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

有三个基本原则,分别是:

坚持市场化方向;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3、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

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激发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动力。

4、商业车险改革的核心目标是什么

答:

建立健全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5、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

强调“放开前端”,逐步扩大财产保险公司商业车险定价自主权;另一方面坚持“管住后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6、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有哪些

答:

有六个试点地区,分别是:

黑龙江、山东、青岛、广西、陕西、重庆。

7、商业车险改革试点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

商业车险改革试点从2015年6月1日起开始。

8、商业车险改革分三步走,请问是哪三个工作步骤

答:

三个步骤分别为:

试点准备阶段、试点实施阶段、试点推广阶段。

9、商业车险改革后,保监局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非现场监管,重点关注的内容有哪些

答:

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1)商业车险理赔服务质量、诉讼率、投诉率等指标及其变动情况;

(2)改革启动后车险综合成本率显著高于当地市场平均水平,且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超过当地市场平均水平的财产保险机构情况;(3)改革启动后车险综合成本率同比或环比大幅上升,且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同比或环比提高的财产保险机构情况。

10、我公司是否制定了商业车险改革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解决哪些方面的问题

答:

为加强对商业车险改革过程中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积极预防、有效维护公司车险业务健康、平稳发展,确保商车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总公司研究制定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改革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中华财险发〔2015〕356号),各分公司均须据此制定符合本省实际的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旨在解决商业车险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与公司相关的、突然发生的、可能严重影响或者危及车险正常承保理赔等公司车险稳健经营的事件及其他应当采取应急处理机制的非常态事件,主要包括:

重大集中退保、信息系统故障、现金流支付危机、理赔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上访群体性事件、新闻突发事件等事件。

第二篇条款篇(20问)

11、什么是行业示范条款,各家财产保险公司是否都必须执行自主创新条款什么时候开始使用

答:

为了更好地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制定并下发了行业示范条款,供各财产保险公司参考使用,试点期间各公司都统一执行行业示范条款。

自主创新条款由符合监管部门要求的保险公司自主研发,待试点工作成熟后经监管部门审批后逐步推广使用。

12、行业示范条款的出发点是什么

答:

本次行业示范条款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创建和谐社会的立足点出发,对车险产品保险责任进行了调整,对车险行业内部的承保、理赔服务流程进行了改造,并删除了部分容易引起纠纷的责任免除。

13、行业示范条款包括哪几个条款

答:

行业示范条款包括4个条款,分别是: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条款;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条款。

14、行业示范条款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答:

主要亮点有4个:

(1)扩大责任提升保障,共减少15条责任免除事项;

(2)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如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代位求偿机制的实施等;(3)明确概念减少纠纷,明确了如车上人员、第三者等概念;(4)险种整合体系清晰,行业原有的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此次保留10个,新增1个。

15、行业示范条款包括哪些主险

答:

共有4个,分别是:

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16、行业示范条款附加险与旧条款相比,增加了哪些、取消了哪些、保留了哪些

答:

行业示范条款附加险与旧条款相比:

(1)增加了1个附加险:

车辆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

(2)保留了10个附加险。

(3)取消了13个投保较少的附加险(随车行李物品损失险条款、零配件更换特约条款、更换新车特约条款、高尔夫球具盗窃险、租车人失踪险、免税车辆关税责任保险、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法律服务特约条款、多次事故免赔率特约条款、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出境责任险、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

17、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包括哪些附加险

答:

共有11个,分别是:

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指定修理厂险。

18、行业示范条款的附加险为什么比原来还减少了,会不会限制客户的选择

答:

不会。

减少附加险数量,一方面是因为将一些附加险责任直接并进了主险保险责任,使主险保障范围更宽,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

另一方面,减少行业示范条款数量,但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发特色附加险条款,可以丰富保险产品种类,扩大投保人的选择余地。

19、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主要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

减少七条责任免除事项,分别是:

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

发动机号、车架号同时变更;

诉讼费、仲裁费;

责任免除的兜底条款。

20、车损险条款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

车损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即:

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21、第三者的概念是什么

答:

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22、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

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即:

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23、车上人员的概念是什么

答:

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24、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分别是:

(1)车门没有完全闭合(原B款条款);

(2)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3)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25、盗抢险条款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

盗抢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分别是:

(1)被盗窃未遂造成的损失;

(2)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3)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26、什么是代位求偿权

答: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7、代位求偿对消费者有哪些利好

答:

“代位求偿”适用于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

这样就避免了消费者因第三方怠于赔付而引起的损失,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28、行业示范条款如何解决了“高保低赔”问题

答:

示范条款改变了以往按照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或双方协商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修改为按照投保时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

而赔偿处理中不再约定“全损按照出险时实际价值赔付,部分损失时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则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但不能超过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约定”,而明确全损按照保险金额赔付,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修理费用赔付。

这样从根本上解决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收费,而发生损失时无论全损还是部分损失最高只能赔付到出险当时实际价值的所谓“高保低赔”的问题。

29、行业示范条款如何解决了“无责不赔”问题

答:

行业示范条款进一步明确了车损险的三种索赔方式,即由受害方直接向责任方索赔、直接向责任方保险公司索赔和“代位求偿”。

这三种索赔方式依次递进,保证受害方及时、方便、全面获得赔偿。

同时,将车损险条款中易引起歧义、影响“代位求偿”实施的“按责赔付”表述删除,保证了条款的严谨性和规范性,使行业和消费者共同走出了“无责不赔”的困境。

30、行业示范条款中规定,要根据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的大小给予一定比例的免赔。

请问,对于车损险是如何规定免赔率的

答:

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第三篇费率篇(20问)

31、保险公司可否根据市场竞争情况随时自行调整费率

答:

不可以。

保险公司须按照相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

除精算预期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调整频率不高于半年一次。

32、商业车险改革后,商业险费率表结构是怎样的

答:

商业险费率表仍然以表格形式呈现,分为主险费率表、附加险费率表、费率调整系数表。

保费计算方式如下:

(1)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整系数

(2)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3)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33、什么是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使用适用于哪些条款

答:

是指根据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判断,对保险基准保费进行上下浮动比率的调整,是保单折扣率的计算依据。

其中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由系统自动生成带出,自主核保系数及自主渠道系数由各保险公司根据标的风险、渠道风险历史精算数据及对未来风险的预判制定使用规则,交通违法系数待与交警部门违法违规信息联网后由系统自动带出。

费率调整系数适用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

34、什么是“车型定价”

答:

即使是相同新车购置价的车辆,不同车辆的安全系数也是不同的,面临的风险、出险的几率也不同,它们的维修成本存在巨大的差异。

“车型定价”的本质是以车型作为风险分组维度,以车型作为定价的参考依据。

35、改革后的费率方案中车型定价将车型分为几个档次,车型系数分别是多少车型定价适用于哪些车辆对保费产生什么影响

答:

分为5个档次,车型系数分别是,适用于非营业客车,对保费的影响是同样价位的车型,车损险基准保费会不同。

36、什么是“零整比”

答:

所谓“零整比”,即:

市场上车辆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也就是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

总体来看,零整比越高,车损险基准保费也越高。

37、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

无赔款优待系数是根据客户所投保车辆上一年或上几年的出险情况进行浮动费率的系数,由中保协制定并颁布,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一查询使用。

38、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

车险信息平台查找结案时间在“上张保单”投保查询时至“本保单”投保查询时间(包含)之间的已决赔款次数,作为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

39、哪些情况下无赔款优待系数是

答:

新车、上年出险1次或平台有不浮动原因的,无赔款优待系数都是。

40、无赔款优待系数值如何与出险情况对应

答:

无赔款优待系数值的高低与出险次数密切相关,具体为:

出险次数

无赔款优待系数值

连续3年不出险

连续2年不出险

上年不出险

新车、上年出险1次或平台有不浮动原因

上年出险2次

上年出险3次

上年出险4次

出险5次及以上

41、商业车险改革之后,业务员怎么自己计算保费我公司有没有简便的计算工具以方便业务人员展业

答:

商业车险改革之后,业务员将无法手工计算保费。

我公司将提供微信自动报价工具供大家使用,分为员工版、客户版两个版本。

只要输入车辆及被保险人的主要信息等内容,该工具将会快速提供准确的报价。

42、商业车险改革后,车损险保额该如何确定

答:

车损险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43、车辆实际价值如何协商确定

答:

协商实际价值(即车损险保额)由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车辆发生全损时按照车辆的协商实际价值全额赔付。

若协商实际价值远高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的不当得利会触发客户的逆选择风险,若协商实际价值远低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易引发客户投诉。

故在与客户协商实际价值时,应尽量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一致,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下浮动30%的区间。

44、什么是新车购置价

答:

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45、什么是市场公允价值

答:

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46、交通违法系数在商业车险改革试点期间能使用吗

答“交通违法系数”在保险信息平台与违章违法信息尚未联网的地区暂时无法使用,一旦成功联网,各保险公司即可同步开始使用。

47、商业车险改革后,同一车型,若投保险别及保险金额都一致,不同保险公司的报价是一致的吗

答:

一般不会一致。

保险险别及保险金额完全一致的同一车型,基准保费在各家公司之间不会有差异,保费报价产生差异主要是因为费率调整系数之间的差异。

48、同一保险标的,商业车险改革后,电网销渠道比直销渠道还能优惠15%吗

答:

商业车险改革后,渠道之间的差异主要取决于各保险公司对自主渠道系数的制定规则以及对电网销渠道业务的风险成本分析与判断。

因此,电网销渠道比直销渠道优惠15%将成为历史。

49、附加费用率的确定原则是如何规定的

答:

确定原则是:

原则上应根据本公司最近三年商业车险实际费用水平,测算本公司商业车险保费的附加费用率。

50、车辆上年保单为短期单,本年度投保无赔优系数如何确定

答:

平台在技术可支持时,投保车辆“上张保单”为短期单时,无赔优系数取该短期单无赔优系数、最近一张完整年度保单无赔优系数、新保系数这三者中的较高值。

第四篇实务篇(20问)

51、商业车险新条款执行后,是否可以申请将之前承保的业务由旧条款批改成新条款

答:

不可以。

根据中保协《机动车商业保险承保实务要点(试点地区试行版)》规定,不同产品体系之间不能批改,即:

承保时一旦确定某一产品,则不能批改为其他产品,只能退保后重新出具其他产品的保单。

应该提醒客户的是,如退保后重新按照新条款出单,则上年保单就成为短期单,再次投保时将无法享受无赔款优待。

52、商业车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答:

有四方面的告知义务,分别是:

(1)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

(2)对于投保人选择投保基本型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基本型条款的保障范围以及与其他类型条款的差异;(3)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提示书》或《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等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4)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能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53、公司对《机动车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是如何宣导的

答:

公司要求各机构必须向投保人提供《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

投保人阅读后,需在《免责事项说明书》的“投保人声明”一页上手书:

“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签名,随后保险公司需收回有投保人签名的“投保人声明”页,与其它投保资料一并存档。

为方便投保人,同一投保人在本机构只需保存一份客户手书并签字的“投保人声明”页,即客户在同一公司续保或者团体车队客户在同一公司投保第二辆车起,无需重复手书、签字(或盖章)“投保人声明”页。

54、试点期间,客户可以自主选择使用新旧条款吗比如:

上年出险多的用老条款,上年出险少的用新条款

答:

不可以。

试点开始后承保的业务,无论上年出险次数多少,都必须使用新条款。

55、商业车险改革后,外省出险车辆投保商业险可否享受无赔款优待

答:

无赔款优待系数由车险信息平台自动带出,无法人工修改。

车险信息平台在现行查询本地区平台出险记录的基础上,增加提供周边地区及指定地区的跨省出险平台查询。

参与试点的6个省份、地区间可支持平台数据共享。

上述范围内的外省车辆,若上年未出险,可享受无赔款优待。

56、主车、挂车连接使用后是一个整体,挂车为何要投保

答:

主要原因有四点:

(1)主车与挂车各自有牌照,是两个独立的保险标的;

(2)在实际运输活动中主车与挂车并不是一一对应,存在一台主车对应多台挂车的情况;(3)在交通事故中主、挂车可能需要分别承担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4)主、挂车可能属于不同的车主。

基于以上几点,主车、挂车需要分别投保才能获得相应的保险风险保障。

57、行业是否有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

答:

目前行业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仍然沿用了原商业车险条款中折旧率表,即按月计算折旧金额的方案。

因为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而且我国的二手车市场还不完善,没有行业公认的汽车折旧计算方法。

58、商业险保单是否可以即时生效

答:

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59、即时生效保单终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

即时生效保单保险止期统一调整为终止日期的24:

00,即保险起期当日剩余时间为赠送保险期限。

60、批单的起止日期如何计算

答:

批单的起保日期:

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原保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后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批改手续办理完成日期之后。

批单的终止日期:

同原保单的终止日期。

61、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多少手续费

答: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按照条款规定向投保人收取3%的退保手续费后办理退保手续。

62、关于保险期间的批改有什么规定

答:

有两点:

(1)保单起期前批改保险期间,公司可通过批单形式进行批改,修改后的保单起期不能早于批单生成时间,且批改后保险期间应不大于1年。

(2)保单起期后禁止批改保险期间,符合监管停驶、复驶管理规定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除外。

63、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如何确定

答:

使用行业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优的计算区间是上张保单的起保日期到本保单的投保查询日期。

64、什么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答:

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2)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65、申请批改车辆的使用性质时,批改保费的计算规则有哪几种

答:

有两种:

一种为全程批改,即按投保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如最初出单时信息录入错误;另一种为非全程批改,即按批改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如车辆批改过户导致的使用性质变更。

66、发生什么变更事项时,投保人可申请对保险单进行批改

答:

有以下四种情况:

(1)车辆行驶证车主或使用性质变更;

(2)车辆及人员基本信息变更;(3)车辆承保险别变更;(4)变更其他事项。

67、商业车险改革后,哪些客户的保费会降低,哪些客户的保费会提高

答:

此次商业车险改革围绕“随车因素、随人因素”对客户进行了细分,对于遵章守纪、安全驾驶、上年或多年未出险的低风险客户来讲,保费会有所降低。

反之,保费会有所提高,上年发生赔款的,赔案次数越多,保费提高的幅度越大。

在不考虑交通违法系数的前提下,优质客户的折扣系数最低可达,高风险客户的折扣系数最高可达。

68、贷款车辆在完成还款后,如何解除保单第一受益人特约

答:

客户须持身份证及银行出示的贷款结清证明到柜面办理,如银行未提供证明的,可提供车辆登记证代替结清证明,柜员要核实客户提供的车辆登记证是否为该车辆,车辆登记证上必须要有解除抵押字样,满足以上条件方可办理该业务。

69、车险信息平台如何界定新车

答:

当车龄(保险起期-车辆初登日期)小于9个月,且平台未匹配到标的存在完整年度历史保单时,平台判断标的为“新车”。

70、退保时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怎么办

答:

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第五篇理赔篇(30问)

71、根据《保险法》和行业示范条款,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有哪三种索赔方式

答:

三种索赔方式分别为:

向责任对方索赔、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代位求偿。

72、客户如申请代位求偿,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

在客户与保险公司就所发生保险事故的代位求偿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后,客户须向保险公司提供如下资料:

(1)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

(2)被保险人签章(当面签字)的《代位求偿案件索赔申请书》;(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驾驶人驾驶证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同时,应尽量争取拿到对方车辆及人员的相关身份证明;(4)事故证明材料;(5)损失情况证明材料;(6)被保险人亲自填写并签名或盖章确认的《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7)根据案件实际需要,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提供的其他资料。

73、如何界定驾驶员饮酒及醉酒

答:

驾驶机动车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20mg,小于80mg的为酒后驾驶;每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80mg时则为醉酒驾驶。

74、商业车险改革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向保险公司交纳追偿费用

答:

此次改革在车损险中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可以更快获得赔款,享受更好服务。

当然,实施车损险“无责代赔,先赔后追”,会一定程度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

但为更好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消费者,消费者在保费外无需增加任何费用。

75、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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