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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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系统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发包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明确发承包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保障双方的利益,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发包人与承包人经过友好协商,在自愿以及完全清楚并理解本合同条款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当地的有关规定,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有限公司XX污水处理系统安装工程

2、工程地点:

 有限公司

3、工程内容:

XX污水处理系统安装工程(不含土建)

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及内容:

有限公司m3/dXX污水处理系统安装工程(格栅池、隔油沉淀池等设计处理能力为m3/d)的设计(含土建设计)、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包验收合格、培训及售后服务等。

工程内容具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前期的施工准备和附属工程(临时水电等)

2)污水处理技术参数核定(须经甲方认可)、方案设计(须经甲方认可)、出图、审图备案、设备安装、排水调试至达标等凡涉及污水处理的全部工程及子项(包含控制室及其后级电力线路部分,不含控制室前级电力供应线路敷设);

3)工程交接点:

本工程以格栅井进水至清水池出水1m为工程交接点;

4)本工程工艺通过发包方集团公司主管部门评审通过的方案为该工程合同附件,同时承包方承担认可该工艺可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畜类XX加工的一级标准并承担一切责任。

5)对招标人其它专业分包工程管理配合等工作;

6)所有工程材料检验检测等;

7)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提供竣工资料,并承担验收、污水处理后出水水质检测检验费用等;

8)为发包人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

9)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合同范围内工程;

10)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及安全风险;

11)监理工程师指示的合同范围内工程;未载明但按照行业惯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由承包方完成的工作。

2、承包方式采取:

工程总承包(包括但不限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包安装调试、包培训、包维护、包验收通过、包达标排放、包获得政府主管部门发放的污水排放许可证)(既本承包合同为交钥匙工程)。

本合同的保修期按合同文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

第三条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以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验收土建工程合格之日起(实际开工日以发包人书面签发的开工令为准)

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不含进水调试时间)。

总工期已经综合考虑了国家法定节假日、冬雨季施工等不利因素对于合同工期的影响。

3、工期在过程控制中,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阶段性工期或控制点(项目进度计划)执行,若乙方不能在规定的计划时间内按质按期完成时(甲方原因除外),工期每延误一天,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2000元经济罚款。

影响工期超过15天的,甲方有权终止此合同,劳务费结算总价按15%下浮进行结算,且乙方应向甲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责任。

4、为确保工期,乙方必须配齐足够管理人员及持证上岗人员(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

如果乙方不能及时有效地组织配齐进场人员或在施工过程中满足不了工程需要造成工期延误、质量下降,甲方将在不受理延长工期和停工损失的前提下,指令乙方停工整顿。

若整顿后无明显效果,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直至将乙方清退出场,另行组织安排施工,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乙方同意无条件承担。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目标:

1.工程质量标准及目标:

达到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发包人规定的相应房屋交验标准,并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和取得验收合格证。

本工程的质量目标应与整个工程的质量目标一致。

2、获得《工业污水排放许可证》为标准。

3、污水处理工程设计采用国际先进工艺,且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之规定。

4、工程建设达到《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XX)及其它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验收标准为合格。

5、设备安装达到《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50231-98)及其它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验收标准为合格。

污水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一级标准。

第五条合同价款及支付:

1、合同总价:

人民币:

¥元(含税),大写:

2、计价方式:

合同价款方式为固定总价合同,结算时总价不予调整(除另有约定外)。

合同价是完成设计、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培训、售后等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格体现。

工程合同总价中,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所需的设备、材料、随设备提供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的费用、包装费、运杂费(包括设备运抵工地现场合理放置等)、运输保险费、资料费、安装、调试费、操作维护人员培训费、环保部门验收、出水水质检测及承包人认为必须的其他费用等。

在施工、调试、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漏项、缺件(其定义以附件一技术协议中的规定为准),承包人应无条件、无偿补齐,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视为已包含在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之中,且并不因此而影响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时间。

3、按规定计取的材料检测及出水水质检测费已包含在本合同固定总价中,施工过程中不再另外计取费用。

4、20XX年月日之后国家及省和相关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文件、通货膨胀与紧缩、汇兑等均视为风险,本合同相应计价方法不变更,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任何费用增加和索赔。

20XX年月日之后国家及省和市有关部门颁布的建设工程设计及施工的标准规范文件中可能引起造价变化的做法、措施、材料使用及其他投入等均视为承包人风险,本合同相应计价方法不变更,承包人不能因此提出任何费用增加和索赔。

5、合同的总价的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承包人完成图纸及承包范围内项目的所有费用、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人工单价、机械台班价格浮动的风险和政策性文件调整,承包人报价失误(含工作量及单价错误)。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各种风险因素均已包含在合同固定总价中,任何政策性文件、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变化一概不予调整。

本合同另有约定的调整因素除外。

6、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可调整内容仅为以下部分:

发包人认可的变更、现场发包人签证;投标报价工程量高于实际工程量时,工程量按实调整,优惠让利幅度按投标报价时优惠让利幅度。

其余均不调整。

注:

(1)变更为发包人、监理均认可的设计变更;

(2)签证为发包人、监理均认可的签证;(3)承包人完工时报送符合本条款

(1)、

(2)范围的变更及签证结算;(4)实际完成工程量由发包人和监理确认。

投标报价工程量高于实际工程量超过3%时,工程量按实调整,优惠让利幅度同投标报价时优惠让利幅度。

7、承包人应当在上述第6条变更及签证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发包人和监理共同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否则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8、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工程变更、签证的价格制定方法按下述方法执行:

a.变更及签证部分工程款结算按发包人集团公司变更、签证量结算程序进行(作为附件列明),经监理和现场发包人的签字认可并经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签字认可的工程设计变更、签证量,经发包方合同预算部审核。

b.因设计变更导致的新增项目及设计变更造成的分部分项工作量与招标图纸工程量相比增减的项目,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合理的价格,报发包人同意后执行,计价方式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

如增加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0%时,超过部分按原合同单价的90%执行,如减少的工程量超过合同工程量10%时,超过部分按原合同单价的110%执行。

c.材料价格调整参照当地材料信息价的同型号、同规格材料市场信息价格,取其施工期间各产地中的每月上下限的中间价格,按月信息算术平均价并结合市场价经发包人核价确认后计取。

信息价不含而又需要找差的材料,经发包人核实的市场同类同质材料价格双方协商确定。

9、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当发包人按照约定已支付完成本合同规定的进度款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民工工资等纠纷使得发包人被迫产生的一切合理支出由承包人承担,但发包人在发生上述费用和支出前应提前三天通知承包人自行妥善解决,如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的三天内,承包人仍未能妥善解决,发包人可自行处理,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和确认发包人的处理。

10、有效签证要有相关资料作为附件,签证必需经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书面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可得到结算,否则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

第六条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工程师

1.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____ 职务:

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主要有质量监督、暗全、进度控制、成本控制、环境控制,合同、信息管理,协调与相关单位的关系。

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审核、工程进度款的审核、工程例会的组织、对承包人通过本合同及投标文件确认的技术、管理、主要人员、以及投入的主要设备情况和材料的数量与质量进行监理。

其监理内容和监理权限以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为准,发包人有权对这些内容和权限进行相应的调整,但须提前7天告知承包人。

如监理合同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应以甲方书面另行确定的为准。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审核现场技术核定及工程签证、审核设计变更、承包人的索赔、涉及工程费用增减、工程洽商等事项(未经发包人代表签证及发包人盖章的上述文件视为无效)。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外,监理方无权解除或减轻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1.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代为签收承包人的文件,代表发包人监控监理工作,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进行管理。

协助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进行工程进度付款审核、工程竣工验收审查等工作。

但是针对承包人提出的顺延工期的签证、对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工程无法继续施工的处置、设计变更及施工条件变更等所有内容的签证、涉及工程费用增减、工程洽商、工程量的确认以及确认工程竣工验收、确认工程进度款、确认竣工结算款等工作告必须由发包人书面授权的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发包人公章后方为有效,其他XX的人员签字发包人一律不予认可。

发包人可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情况对发包人派驻工程师的权限进行调整,具体权限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但须提前7天告知承包人。

发包人的指令一般通过监理向承包人发出并监督执行,特殊情况下发包人可以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令。

本合同生效后在执行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作出的任何指令、通知或其他书面文件,通过本合同确定的承包人联系地址、传真号码向承包人作出后即可生效,或者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指定收文人在发包人收发台帐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对有异议的文件除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时限外,承包人应在7日内回复,承包人不得借故拒收发包人或监理的任何文件,否则承包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元/次。

2、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2.1项目经理全权代表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建设进行全面管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项目经理的承诺均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

承包人的要求、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或承包人公司公章后递交发包人。

除此以外,承包人项目经理还要代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发出的指示和指令。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该常驻工地现场,而且其全部时间应用于本工程的管理,不得兼任其他工作,到岗率100%。

当发包人提出口头或书面要求时,项目经理必须到施工现场解决问题。

2.2承包商的投标文件中明确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现场(常驻是指:

每周在现场不得少于6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不得小于8小时),业主逐日对其考勤,每缺勤一次且事先未经业主同意,业主有权按照每次1000元人民币在承包商任何工程款项中扣除违约金。

2.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2.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2.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七条发包人工作:

(1)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发包人提供一个总配电箱和一个给水接口(到施工现场),由承包人在配电箱接表、接出符合安全要求的供电电缆至施工现场,自行安装水表接出管线至现场施工用水。

承包人进场后,发承包双方应及时办理临时水电设施的移交手续,移交后由承包人负责维护。

排水接口和通讯接口由承包人根据市政和电信管理的要求自行解决,对此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

安装费、水电线路管材购置费、水费、电费、通讯费用均已包含在合同价格内。

(2)按本合同规定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3)按本合同规定审批乙方申报的工程总进度计划、工程进度月报表、材料进场计划等本合同规定乙方必须上报的材料。

(4)监督检查乙方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的管理作业。

(5)根据实际需要,对施工现场布置进行调整、对设计图纸问题进行处理。

(6)负责办理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审核。

(7)负责工程款项审批、支付并同时核查乙方支付作业工人工资情况。

(8)组织各阶段的工程验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办理竣工结算等。

第八条承包人工作:

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承包人应于合同签订后的一周内,向发包人提供满足发包人需要和相关设计规范的设计图纸,供发包人审核、批准。

(同时向发包人提供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肆份,电子文件一份。

其设计费用已在本合同总价中包含,不另行计算)

(2)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承包人必须遵守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法规,服从行发包人管理部门的管理,凡涉及到承包单位的施工备案、车辆准运等有关证、照,均由承包人自行办理,发包人给予配合,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外地施工单位进陕施工备案费用、排污管理费、噪声管理费、垃圾管理费等。

(3)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已包含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

(4)高(中)考、节假日、当地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发包人需要的时间段内,可能对施工作出某些限制和配合要求,承包人应按照要求作出必要的配合,并承担有可能因此而引起工效降低需增加的费用。

(3)如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使用的临时用水、电设施在合同实施期间为其它承包人提供分表接口,承包人应予无条件同意。

其分水电表及以后的管线由使用单位承担和安装,同时本合同承包人也应安装分表,水电费用按各分表用户分摊。

各分表用量总和与供水、供电部门计量的差额,按分表用户的用量比例分摊。

(4)承包人要加强工程施工车辆的管理,施工车辆不得无故堵塞道路交通。

(5)承包人产生的建筑垃圾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外运并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在现场施工中,承包人应服从土建总包人施工进度和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

(7)根据工程的需要,承包人负责代表发包人向相关管理部门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系统工程进行验收,工程总体评比结果为合格。

(8)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土建工程进度及变更情况及时拟定调整本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并将计划进度和实际进度按时报告发包人,按照发包人的工程进度要求施工,服从发包人协调和管理。

(9)为避免室内系统设备器材的丢失和损坏,在系统调试结束后,承包人负责室内设备维护,并移交甲方管理。

(10)承包人需配合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如检测不合格,由承包人整改至合格,承担检测费用及复检费用,并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11)负责为发包人操作人员免费培训,培训内容为基础知识、操作运作、设备维护保养、故障排除和应急处理等。

(12)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必须建立合格的自检系统,配备足够的试验、检验仪器、设备和人员,并提交工程师和发包人认可;在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上,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如果发现设计图纸本身或与现场有不符、错误之处,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到工程师处,由工程师核实后报送发包人,与设计部门会商后予以澄清。

第九条进度计划:

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一周内提供完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2、工期延误

2.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违约金:

每延误一日,违约金2000元。

(1)施工期间如出现因发包人重大设计变更延误、甲供设备延误等情况,按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确实影响了承包人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和实际工程工期,但承包人必须在事发后14天内将工期延误报告提交监理、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

监理、发包人书面确认后,工期可以顺延;承包人逾期提交工期延误报告则视为其自动放弃工期顺延的权利。

除书面确认的工期延误外,工程工期概不调整。

(2)除本合同专用条款另有明确约定外,造成工期延误的只需对工期进行顺延,发承包双方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专用条款明确约定外,本合同确定的合同工期不做任何顺延。

(3)如属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可以顺延工期。

(4)如果承包人的实际施工进度滞后于合同规定工期超过20日(含节点工期延误),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或继续履行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5)发包人保留根据项目整个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对本合同项下工程施工进度进行调整的权力,包括对关键工序的关键工期的合理调整。

在进度调整时,若因承包人的原因出现赶工,承包人必须采取一切措施赶工,并不得向发包人提出任何与此相关的费用要求。

非承包人原因出现赶工,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质量与验收:

1、质量保证体系:

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必须进行全面质量管理(TQC),承包人应依据ISO9001:

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立并保持一个健全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控制流程。

2、工程验收以设计方案、施工图、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有关变更的书面文件、国家颁发的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为依据;

3、承包人负责该污水处理工程所有土建施工图的设计,并对设计方面负全责,设计完成后图纸须经承包人、发包人及土建施工承包单位(总包单位)联合审查签字方为合格,其后在土建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出现的一切土建方面的质量问题由总包单位全部承担。

4、本工程由发包人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理公司负责对其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并接受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监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如果甲乙双方对工程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由发包人指定有资质的第三方对此作出最终的鉴定。

5、无论监理工程师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承包人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而此类质量问题承包人须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6、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质检人员和监理人员随时对工程施工质量检查,若发现施工质量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乙方如不按期按质进行整改,每次处罚人民币2000.00元,其费用在支付同期进度款时直接扣除;

7、乙方应严格按照监理程序入场施工,每道工序完工后(特别是隐蔽工程),乙方自检后填制记录表,持表通知甲方和监理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否则每次处罚2000.00元,其费用在支付同期进度款时直接扣除;

8、乙方在提交合格验收报告同时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资料四套、竣工图纸四套及一套相应的电子磁盘资料,否则甲方拒付工程款。

9、无论工程材料是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或是由发包人指定的材料供应商供应,均不解除承包人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责任,承包人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规程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

乙方所有材料进场必须报甲方相关人员验收,并出据有效资料,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无论何种原因,出现不合格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的情况,均由承包人承担应有的责任。

在承包人所有工程材料有效使用寿命期内,如发生非发包人原因的质量事故,造成人员(含对第三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均由承包人承担无限责任。

10、质量管理

10.1承包人应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采取可靠技术措施,努力消除质量通病,保证施工质量。

当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时,除非承包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该质量问题完全是第三方的责任,否则承包人为第一责任人或连带责任人。

发包人、监理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质量保障体系和质量问题追诉机制,进行监督检查。

10.2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应承担责任的,应承担修理、重新施工、补偿或赔偿责任。

10.3承包人造成同一质量缺陷超过三次的,其后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工程质量发生严重缺陷或影响使用功能,发包人有权选择中止、终止或继续履行合同,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000~10000元的违约金,对于经过整改,仍未能符合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但经双方努力通过了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发包人同意接受使用的;该部分工程款将根据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下浮50%以上结算或不予结算,且承担给发包人带来的各种直接间接损失。

10.4工程质量问题与承包人无直接关系的,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监理及相关责任方,努力使工程质量问题得到迅速解决,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10.5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之前,承包人的工程款不予结算,待工程质量问题彻底解决后,发包人在扣除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包人依据双方约定承担的违约金、罚款、赔偿等费用后,发承包双方再行结算给承包人。

10.6承包人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进行工程施工并确保工程的质量符合相关要求,施工中不得弄虚作假、偷工减料。

10.7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必须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并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5000元,同时应根据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补救或返工责任,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无条件承担。

对于经过整改,仍未能符合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约定的质量标准的工程,但经双方努力通过了最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且发包人同意接受使用的;该部分工程款将根据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下浮50%以上结算或不予结算。

该后果没有得到彻底有效解决前,发承包人工程款不予结算。

10.8承包人有义务陪同发包人或其总部人员(在发包人认为需要的时候)对工程进行检查,并对检查事实成果记录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若承包人因故不能陪同或拒不陪同检查,则检查成果记录可在监理在场的情况下,经发包人或其总部人员和监理签字确认后即视为承包人认可。

需要对承包人进行处罚的,由发包人直接在处罚单说明罚款原因、罚款依据后,发包人有权在承包人不签字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对承包人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在工程进度款或结算工程款中扣除。

10.9当发包人总部人员参与验收时,对某部位工程质量表示怀疑时,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进行再次复验,其相关检测费用已包括在本合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如承包人拒绝支付,发包人有权在工程结算时直接予以扣除。

11、施工质量标准:

11.1整体工程为包工包料交钥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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