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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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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提高作业设计质量,确保森林抚育成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森林抚育作业应当严格遵照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基层林业工作站编制。

其中,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四条编制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下列技术标准,其最新修订版本(包括所有的修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财政部的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

(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26424);

(三)《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

(四)地方森林抚育经营技术规程(标准)、实施细则等。

第五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遵循现场调查、现场设计的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维护生物多样性,以增强森林多种功能、提高林分质量为宗旨,在充分考虑森林培育目标和林分发育阶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抚育作业的内容和措施。

第六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设计总体分别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确定。

国有林区以国有林业(企业)局、国有林场或经营区为设计总体,集体林区以县或乡、林场为设计总体,编制作业设计文件。

作业设计以小班为基本单元,并满足施工作业要求。

第七条森林抚育作业设计须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集体林和国有林场的作业设计审批单位由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审批单位批复的作业设计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国有森工企业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森林经营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审批单位批复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要以现地核实为基础,确保设计质量。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要加强对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审批工作的检查指导,加强对备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审查。

批准后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二章抚育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除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级)明确规定不允许实施抚育的森林外,均可作为森林抚育对象。

中央财政补贴森林抚育对象还应当符合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

经济林、竹林和桉树等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暂不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抚育对象。

第九条森林抚育方式包括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补植、人工促进天然更新、修枝、割灌除草、浇水、施肥等。

设计森林抚育方式时,应当根据林分发育阶段、森林培育目标和森林生态系统生长发育与演替规律综合确定,使每一种或两种以上组合的抚育措施能够为实现森林发展目标产生正面效应,避免无效作业甚至产生负面影响。

修枝、浇水、施肥暂不单独作为中央财政补贴的森林抚育方式,应当与其他抚育方式结合、作为综合抚育措施之一。

第十条采取抚育采伐方式的林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在幼龄林阶段,目的树种林木上方或侧上方严重遮阴,并妨碍目的树种高生长时,进行透光伐。

透光伐应满足下述2个条件之一:

(1)郁闭后目的树种受压制的林分;

(2)上层林木已影响到下层目的树种林木正常生长发育的复层林,需伐除上层的干扰木时。

在幼龄林或中龄林阶段,同龄林的林分密度过大,超过当地依据不同立地条件编制的最优密度控制表时,进行疏伐。

在没有最优密度控制表的地方,疏伐应满足下述2个条件之一:

(1)郁闭度0.8以上的中龄林和幼龄林;

(2)天然、飞播、人工直播等起源的第一个龄级,林分郁闭度0.7以上,林木间对光、空间等开始产生比较激烈的竞争。

符合条件

(2)的,可采用定株为主的疏伐。

在中龄林阶段,需要调整林分密度和树种组成,促进目标树或保留木径向生长时,依据本地不同立地条件的最优密度控制表或目标树最终保留密度(终伐密度)表,进行生长伐。

在没有最优密度控制表或目标树终伐密度表的地方,生长伐应满足下述3个条件之一:

(1)立地条件良好、郁闭度0.8以上,进行林木分类或分级后,目标树、辅助树或I级木、II级木株数分布均匀的林分;

(2)复层林上层郁闭度0.7以上,下层目的树种株数较多、且分布均匀;(3)林木胸径连年生长量显着下降,枯死木、濒死木数量超过林木总数15%的林分。

符合条件(3)的,应与补植同时进行。

发生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或遭受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风折雪压、干旱等自然灾害危害,且受害株数占林木总株数10%以上时,进行卫生伐。

抚育采伐按以下顺序确定保留木、采伐木:

(1)没有进行林木分类或分级的幼龄林,保留木顺序为:

目的树种林木、辅助树种林木;

(2)实行林木分类的,保留木顺序为:

目标树、辅助树、其他树;采伐木顺序为:

干扰树、其它树(必要时);(3)实行林木分级的,保留木顺序为:

Ⅰ级木、Ⅱ级木、Ⅲ级木;采伐木顺序为:

Ⅴ级木、Ⅳ级木、Ⅲ级木(必要时)。

第十一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进行补植。

(1)人工林郁闭成林后的第一个龄级,目的树种、辅助树种的幼苗幼树保存率小于80%;

(2)郁闭成林后的第二个龄级及以后各龄级,郁闭度小于0.5;(3)卫生伐后,郁闭度小于0.5的;(4)含有大于25平方米林中空地的;(5)立地条件良好、符合森林培育目标的目的树种株数少的有林地。

符合条件(5)的,应结合生长伐进行补植。

第十二条在以封育为主要经营措施的复层林或近熟林中,目的树种天然更新等级为中等以下、幼苗幼树株数占林分幼苗幼树总株数的50%以下,且依靠其自然生长发育难以达到成林标准的,进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

第十三条在林分郁闭前或者郁闭后,当灌草总覆盖度达80%以上,灌木杂草高度超过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并对其生长造成严重影响时,进行割灌除草。

一般情况下,只需割除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周边1米左右范围的灌木杂草,避免全面割灌除草,同时进行培埂、扩穴,以促进幼苗幼树的正常生长。

割灌除草必须结合当地实际,综合考虑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天然更新、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原则,科学设计抚育方式和强度,保护珍稀物种,保留天然更新目的树种的幼苗和幼树,并在春夏季节作业。

第十四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用材林,可进行修枝。

(1)珍贵树种或培育大径材的目标树;

(2)高大且其枝条妨碍目标树生长的其他树。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进行浇水。

(1)400毫米降水量以下地区的人工林;

(2)400毫米降水量以上地区的人工林遭遇旱灾时。

第十六条在用材林的幼龄林、短周期工业原料林或者珍贵树种用材林中,可进行施肥。

第十七条针对情况复杂、单一抚育方式无法达到抚育目的的林分,可以实行森林抚育方式的配套组合,采取综合抚育措施,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

综合抚育措施应当同时实施,避免分头作业。

第十八条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的处置应当综合考虑有效利用、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进行合理分类并采取运出、平铺,或者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等适当方式处理。

有条件时,可将抚育作业剩余物粉碎后堆放于目标树根部鱼鳞坑中。

对于抚育采伐受病虫害危害的林木、剩余物等,应当清理出林分,集中进行除害化处理。

必要时,还应当对伐根进行适当处理。

第十九条根据森林抚育作业要求,需要修建简易集材道、作业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辅助设施的作业设计,按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执行。

森林抚育生产的小径材可人力集材的,不设计修筑简易集材道。

第二十条西北、青藏高原地区具有特殊地域特点、生态脆弱地区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应当邀请有关方面专家事先对抚育方式和强度进行科学论证。

第三章抚育质量控制指标

第二十一条采取透光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

(二)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透光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

(三)更新层或演替层林木没有被上层林木严重遮阴;

(四)林分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的比例不减少;

(五)林分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六)林木株数不少于该森林类型、生长发育阶段、立地条件的最低保留株数。

分森林类型、生长发育阶段、立地条件的最低保留株数由各省确定;

(七)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第二十二条采取疏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

(二)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疏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

(三)林分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的林木株数所占林分总株数的比例不减少;

(四)林分目的树种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五)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六)保留株数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六)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采取生长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林分郁闭度不低于0.6;

(二)在容易遭受风倒、雪压危害的地段,或第一次生长伐时,郁闭度降低不超过0.2;

(三)林分目标树数量,或Ⅰ级木、Ⅱ级木数量不减少;

(四)林分平均胸径不低于采伐前平均胸径;

(五)林木分布均匀,不造成林窗、林中空地等。

对于天然林,如果出现林窗或林中空地则应进行补植;

(六)保留株数满足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六)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采取卫生伐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没有受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林业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危害的林木;

(二)蛀干类有虫株率在20%(含)以下;

(三)感病指数在50(含)以下。

感病指数按《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的规定执行;

(四)除非严重受灾,采伐后郁闭度应保持在0.5以上。

采伐后郁闭度在0.5以下,或出现林窗的,应进行补植。

第二十五条采伐剩余物处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伐后应及时将可利用的木材运出林分,并清理采伐剩余物。

采伐剩余物可采取运出,或平铺在林内,或按一定间距均匀堆放在林内等方式处理;有条件时,可粉碎后堆放于目标树根部鱼鳞坑中。

坡度较大情况下,可在目标树根部做反坡向的水肥坑(鱼鳞坑)并将采伐剩余物适当切碎堆埋于坑内。

(二)对于抚育采伐感染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林业补充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林木、剩余物等,应全部清理出林分,集中烧毁,或集中深埋。

第二十六条采取补植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补植树种应选择能与现有树种互利生长或相容生长、并且其幼树具备从林下生长到主林层的基本耐阴能力的目的树种。

对于人工用材林纯林,应选择材质好、生长快、经济价值高的树种;对于天然用材林,应优先补植材质好、经济价值高、生长周期长的珍贵树种或乡土树种;对于防护林,应选择能在林冠下生长、防护性能良好并能与主林层形成复层混交的树种。

(二)用材林和防护林经过补植后,林分内的目的树种或目标树株数不低于每公顷450株,分布均匀,并且整个林分中没有半径大于主林层平均高1/2的林窗;

(三)不损害林分中原有的幼苗幼树;

(四)尽量不破坏原有的林下植被,尽可能减少对土壤的扰动;

(五)补植点应配置在林窗、林中空地、林隙等处;

(六)成活率应达到85%以上,三年保存率应达80%以上。

第二十七条采取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达到天然更新中等以上等级;

(二)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发育不受灌草干扰;

(三)目的树种幼苗幼树占幼苗幼树总株数的50%以上。

第二十八条采取修枝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修去枯死枝和树冠下部1—2轮活枝;

(二)幼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2/3、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木质部;

(三)中龄林阶段修枝后保留冠长不低于树高的1/2、枝桩尽量修平,剪口不能伤害树干的韧皮部和木质部。

第二十九条采取割灌除草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影响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生长的杂灌杂草和藤本植物全部割除;

(二)割灌除草施工应注重保护珍稀濒危树木、林窗处的幼树幼苗,以及林下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

第三十条采取浇水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浇水采用穴浇、喷灌、滴灌,尽可能避免漫灌;

(二)浇水后林木生长发育良好。

第三十一条采取施肥抚育后的林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追肥种类应为有机肥或复合肥;

(二)追肥施于林木根系集中分布区,不超出树冠覆盖范围,并用土盖实,避免流失;

(三)施肥应针对目的树种、目标树,或Ⅰ级木、Ⅱ级木、Ⅲ级木;

(四)应经过施肥试验,或进行测土配方施肥。

第四章外业调查

第三十二条以最新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数据为基础,按照集中连片原则确定踏查范围。

在实地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区,选择符合抚育条件的地块。

第三十三条对符合抚育条件的地块开展外业调查。

根据立地条件、林分起源、年龄、郁闭度、树种组成、抚育方式等确定作业小班边界,原则不上允许跨越经理小班,作业小班面积原则上不大于20公顷。

作业小班面积测量采用不小于万分之一比例尺的地形图(遥感影像图)调绘、GPS(卫星定位系统)绕测或罗盘仪导线等方式。

对每个作业小班应当该实测3个GPS控制点并绘制到万分之一地形图上,并且至少要拍摄4张反映林分现实状况的数字照片备查。

第三十四条外业调查采用标准地调查法。

根据作业小班森林资源分布和生长发育状况典型或机械布设标准地,每个标准地面积为0.06—0.10公顷,标准地数量分别起源按照作业设计小班面积确定。

人工林标准地总面积不小于作业设计小班面积的1%,天然林标准地总面积不小于作业设计小班面积的1.5%。

每个小班应当至少设置一块标准地。

外业调查时应当记录标准地中心GPS坐标。

第三十五条标准地主要调查因子包括环境因子(地形、立地、土壤、植被等),林分因子(权属、林种、起源、郁闭度、平均年龄、平均胸径、平均树高、株数、蓄积量、树种组成、幼苗幼树、灾害情况等)。

各林木树高、平均树高可采用实测或利用树高生长方程计算。

标准地调查的格式、内容等要求详见附件样式六、七、八。

第五章作业设计

第三十六条作业设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树种和林木分级与分类:

采取目标树经营作业体系的作业设计,应当进行树种和林木分类,明确小班的目的树种、辅助树种、其它树种和目标树、辅助树、干扰树和其它树;采取常规人工林抚育作业体系的作业设计,应当进行林木分级,明确小班的Ⅰ级木、Ⅱ级木、Ⅲ级木、Ⅳ级木、Ⅴ级木。

(二)抚育方式:

明确采取的具体抚育方式和作业措施等。

对于透光伐、疏伐、生长伐、卫生伐等抚育方式,应当明确保留木、采伐木。

(三)抚育指标:

包括抚育面积、(浇水)用水量、(施肥)肥料种类与数量、(割灌除草)除草面积、(定株)定株穴数或株数,平均胸径5厘米以上的间伐小班应当有抚育强度、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以及相应的用工量、作业时间、费用概算等。

各抚育指标应当落到小班。

(四)辅助设施:

包括必要的水渠、作业道、集材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

其中,作业道路应当通到每个作业小班;400毫米降水量以下地区,浇水(灌溉)设施应当覆盖作业小班。

作业设计的格式、内容等要求详见附件样式四、五。

第三十七条抚育方式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简易作业道等辅助设施以作业区或林班为单位进行设计。

第三十八条作业设计有关图件原则上采用电子绘图。

作业设计图应绘制其图纸坐标系,标注小班位置和地理坐标数据。

根据林业制图规定,绘制小班边界,并注明林班号、小班号、目的树种、作业面积、郁闭度、抚育方式以及辅助设施等主要内容。

图纸比例尺不小于1:

10000。

没有1:

10000比例尺的地区,可采用1:

50000放大到1:

25000比例尺的地形图。

作业区位置示意图按照林业调查设计专题制图要求绘制,勾绘作业区范围,标注作业单位和作业区名称。

第三十九条作业设计文件主要由作业设计说明书、调查设计表、作业设计图组成。

(一)作业设计说明书主要内容包括设计依据和原则、作业设计地区的基本情况、抚育技术措施、人工和物资需要量、设施的修建、费用测算,以及抚育作业施工进度安排等。

(二)调查设计表包括分别作业小班的现状调查表、抚育技术设计表、工程量表、投资概算表等。

(三)作业设计图包括抚育作业布局图、小班作业设计图等。

具体参照附件样式一、二、三和样式九、十。

第四十条承担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的单位应当将作业设计文件按以下顺序汇编成册:

作业设计封面、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或林业主管部门法人证书复印件、林业主管部门授权书复印件)、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作业设计说明书、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汇总表、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一览表、森林抚育小班外业调查表、森林抚育小班标准地每木调查表、森林抚育小班标准地每木调查汇总表、作业区位置示意图、作业设计图。

第六章作业设计档案

第四十一条抚育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将调查资料、作业设计文件、审批文件等资料归档并永久保存。

第四十二条抚育任务承担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抚育作业设计电子档案,所有抚育作业设计文件均实行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双项归档,作业设计汇总表和作业设计一览表同时保存原始电子表格,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当保存原始制图数据和文件。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作业设计编制、审批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承担抚育调查、设计、审批等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及职业操守,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如实填报数据、科学设计抚育措施、严格审核把关,并在调查表、设计文件、审批文件上签名确认。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四条其他森林抚育作业设计参照本规定执行。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并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2年8月3日印发的《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林造发〔2012〕191号)同时废止。

样式一

××县(林业局、国有林场)××年度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县(旗、林业局)

××××年××月

样式二

作业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

设计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设计单位资质:

设计负责人(签名):

设计人员:

设计时间:

样式三

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任务承担单位为单元编写,主要内容包括:

1.设计目的、指导思想、主要依据、基本原则。

2.设计区概况

包括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森林经营状况、抚育对象的基本情况等。

3.外业调查说明

主要说明森林资源调查方法、作业区和作业小班划分方法以及主要技术指标确定依据和方法等。

4.各项技术措施设计

包括各类型林分主要特点、作业措施要求及作业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程度等。

5.成本效益测算

包括采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说明及依据;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效益分析等。

样式四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汇总表

单位:

公顷、公里、平方米、立方米、工、万元

乡镇(林场)

作业面积

辅助设施

采伐蓄积

出材量

用工量

投资概算

合计

透光伐

疏伐

生长伐

卫生伐

补植

人工促进

天然更新

割灌

除草

综合

抚育

作业

道路

集材

道路

临时

楞场

临时

工棚

小计

国家补贴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

合计

样式五

森林抚育作业设计一览表

单位:

公顷、厘米、%、株、立方米、公斤、工、元

乡镇(林场)

村(林班)

小班号

小班面积

抚育方式

林种

郁闭度

目的树种平均胸径

目的树种和辅助树种株数比例

公顷

林木株数

间伐强度

出材量

补植

修枝株数

割灌除草穴数

浇水量

施肥

用工量

剩余物清理量

投资概算

作业前

作业后

作业前

作业后

作业前

作业后

作业前

作业后

株数

蓄积

树种

株数

种类

数量

合计

样式六

森林抚育小班外业调查表

调查人员:

调查日期:

年月日

位置:

乡镇(林场)村(林班)小班地理坐标:

小班面积:

公顷。

起源:

土地权属:

林木权属:

林种:

地貌类型:

①山地阳坡②山地阴坡③山地脊部④山地沟谷⑤丘陵⑥岗地⑦阶地⑧河漫滩⑨平原⑩其他(具体说明)

海拔:

坡度:

坡向:

坡位:

目的树种天然更新情况:

幼苗、幼树更新频度:

株/公顷,平均年龄:

年,生长状况:

①良好②较好③一般④较差

土壤类型:

土层厚度:

厘米

林下植被调查

总盖度(%)

高度(米)

分布状况

主要灌木:

主要草本:

珍稀物种:

林分因子调查

小班平均

标准地1

标准地2

标准地3

年龄(年)

郁闭度

树种组成

平均胸径(厘米)

平均树高(米)

公顷株数(株)

公顷蓄积(立方米)

灌木草本盖度(%)

灾害发生情况

公顷目标树株数(株)

公顷辅助树株数(株)

公顷干扰树株数(株)

公顷其他树株数(株)

样式七

森林抚育小班标准地每木调查表

乡镇(林场)村(林班)小班标准地号标准地面积起源

编号

树种名称

胸径

树高

林木分类

林木分级

材积

调查人员:

调查日期

年月日

样式八

森林抚育小班标准地每木调查汇总表

乡镇(林场)村(林班)小班标准地号标准地面积起源

树种

径阶

保留木

采伐木

保留木

采伐木

保留木

采伐木

株数

材积

株数

材积

株数

材积

株数

材积

株数

材积

株数

材积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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