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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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津贴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个人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个人的物价补贴。

如流动施工津贴、特殊地区施工津贴、高温(寒)作业临时津贴、高空津贴等。

4.加班加点工资:

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工资和在法定日工作时间外延时工作的加点工资。

5.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材料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的费用。

设备费:

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的费用。

1.材料费(设备费)的内容包括:

(1)材料(设备)原价:

是指材料、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

是指材料、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材料运输损耗费:

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费用。

(4)采购及保管费:

是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设备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2.材料(设备)的单价,按下式计算:

材料(设备)单价=[(材料(设备)原价+运杂费)×

(1+材料运输损耗率)]×

(1+采购保管费率)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施工仪器仪表的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1.施工机械台班单价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

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检修费:

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检修间隔进行必要的检修,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维护费:

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耐用总台班内,按规定的维护间隔进行各级维护和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

维护费包括:

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费用,机械运转及日常维护所需润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安拆费是指施工机械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

场外运费是指施工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等费用。

(5)人工费:

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

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耗用的燃料及水、电等费用。

(7)其他费:

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税、保险费及检测费等。

2.施工仪器仪表台班单价由下列四项费用组成:

指施工仪器仪表在耐用总台班内,陆续收回其原值的费用。

(2)维护费:

指施工仪器仪表各级维护、临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及保证仪器仪表正常使用所需备件(备品)的维护费用。

(3)校验费:

指按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定与检验的费用。

(4)动力费:

指施工仪器仪表在使用过程中所耗用的电费。

(四)企业管理费:

是指施工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所需的费用。

1.管理人员工资:

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

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

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

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

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

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

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

如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保健费用等。

8.工会经费:

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9.职工教育经费:

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10.财产保险费:

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1.财务费:

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履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2.税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等。

13.其他:

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等。

14.检验试验费:

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

一般鉴定、检查,是指按相应规范所规定的材料品种、材料规格、取样批量,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检测项目等内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

例如,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砌筑砂浆抗压试块、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混凝土抗压试块等施工单位自制或自行加工材料按规范规定的内容所进行的鉴定、检查。

15.总承包服务费:

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业工程发包、自行采购材料、设备等进行现场接收、管理(非指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五)利润:

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六)规费:

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

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费:

①环境保护费:

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

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

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

临时设施包括:

办公室、加工场(棚)、仓库、堆放场地、宿舍、卫生间、食堂、文化卫生用房与构筑物,以及规定范围内的道路、水、电、管线等临时设施和小型临时设施。

临时设施费,包括临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2.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3)医疗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5)工伤保险费: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

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4.工程排污费:

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的工程排污费。

5.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按鲁人社发[2015]15号《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4)103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在工程开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交纳,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确定中标企业后,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一次性拨付给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为该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统一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

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七)税金:

是指国家税法规定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增值税。

其中甲供材料、甲供设备不作为增值税计税基础。

附表1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二、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建设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详附表2)。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

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

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

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或现行消耗量定额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项目。

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边坡支护工程、桩基础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混凝土工程等。

(二)措施项目费:

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费用。

1.总价措施费:

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市场状况和多数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技术水平等测算发布了费率的措施项目费用。

总价措施费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夜间施工增加费:

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2)二次搬运费:

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施工现场场地的大小,因工程规模、工程地点、周边情况等因素的不同而各不相同,一般情况下,场地周边围挡范围内的区域,为施工现场。

若确因场地狭窄,按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必须在施工现场之外存放材料、或必须在施工现场采用立体架构形式存放材料时,其由场外到场内的运输费用、或立体架构所发生的搭设费用,按实另计。

(3)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不包括混凝土、砂浆的骨料炒拌、提高强度等级以及掺加于其中的早强、抗冻等外加剂的费用。

(4)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是指竣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5)工程定位复测费:

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6)市政工程地下管线交叉处理费:

是指施工过程中对现有施工场地内各种地下交叉管线进行加固及处理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地下管线改移发生的费用。

2.单价措施费,是指消耗量定额中列有子目、并规定了计算方法的措施项目费用。

单价措施项目见“专业工程措施项目一览表”。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

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的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工程价款的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等费用。

暂列金额,包含在投标总价和合同总价中,但只有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了、并且符合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程序,才能纳入到竣工结算价款中。

暂列金额,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余额,仍属于建设单位所有。

暂列金额,一般可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0%~15%估列。

2.专业工程暂估价:

是指建设单位根据国家相应规定、预计需由专业承包人另行组织施工、实施单独分包(总承包人仅对其进行总承包服务),但暂时不能确定准确价格的专业工程价款。

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区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价,并仅作为计取总承包服务费的基础,不计入总承包人的工程总造价。

3.特殊项目暂估价,是指未来工程中肯定发生、其他费用项目均未包括,但由于材料、设备、或技术工艺的特殊性,没有可参考的计价依据、事先难以准确确定其价格、对造价影响较大的项目费用。

4.计日工:

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突发性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计日工,不仅指人工,零星项目或工作使用的材料、机械,均应计列于本项之下。

5.采购保管费:

定义同前。

6.其他检验试验费:

检验试验费,不包括相应规范规定之外要求增加鉴定、检查的费用,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用,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

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在该项中列支。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提供的、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要求进行再检验、经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

7.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服务费=专业工程暂估价(不含设备费)×

相应费率

8.其他:

包括工期奖惩、质量奖惩等,均可计列于本项之下。

(四)规费: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详附表4。

(五)税金:

附表2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按造价形成划分)

附表3专业工程措施项目一览表

附表4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第二章建设工程费用计算程序

一、定额计价计算程序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计算程序

三、计费基础说明

各专业工程计费基础的计算方法,如下表:

第三章建设工程费用费率

一、措施费

(一)建筑、装饰、安装、园林绿化工程

1.一般计税法下

2.简易计税法下

注:

建筑、装饰工程中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的计费基础为省价人材机之和。

措施费中的人工费含量

(二)市政工程

市政工程措施费中人机费含量均为45%。

二、企业管理费、利润

(一)企业管理费、利润

企业管理费费率中,不包括总承包服务费费率。

(二)总承包服务费、采购保管费

三、规费

四、税金

甲供材料、甲供设备不作为计税基础

第四章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说明

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

一个单项工程的单位工程,包括:

建筑工程、装饰工程、水卫工程、暖通工程、电气工程等若干个相对独立的单位工程。

一个单位工程只能确定一个工程类别。

2.工程类别划分标准中有两个指标的,确定工程类别时,需满足其中一项指标。

3.工程类别划分标准缺项时,拟定为I类工程的项目,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

Ⅱ、Ⅲ类工程项目,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准,并同时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一、建筑工程

(一)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二)建筑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建筑工程确定类别时,应首先确定工程类型。

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型,按工业厂房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桩基础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等五个类型分列。

(1)工业厂房工程,指直接从事物质生产的生产厂房或生产车间。

工业建筑中,为物质生产配套和服务的实验室、化验室、食堂、宿舍、医疗、卫生及管理用房等独立建筑物,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

(2)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物。

(3)构筑物工程,指与工业或民用建筑配套、并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之外,如:

烟囱、水塔、贮仓、水池等工程。

(4)桩基础工程,是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的稳定性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工艺,主要包括:

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以及其他材质的桩基础。

桩基础工程适用于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桩基础工程。

(5)单独土石方工程:

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挖方或填方工程量>

5000m3、且需要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

土石方的挖、运、填等。

(6)同一建筑物工程类型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工程类型、确定其工程类别。

2.房屋建筑工程的结构形式:

(1)钢结构,是指柱、梁(屋架)、板等承重构件用钢材制作的建筑物。

(2)混凝土结构,是指柱、梁(屋架)、板等承重构件用现浇或预制的钢筋混凝土制作的建筑物。

(3)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式、确定其工程类别。

3.工程特征:

(1)建筑物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滴水(或屋面板板顶)的高度。

突出建筑物主体屋面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部分高度不计入檐口高度。

(2)建筑物的跨度,指设计图示轴线间的宽度。

(3)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规定计算。

(4)构筑物高度,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构筑物主体结构顶坪的高度。

(5)构筑物的容积,指设计净容积。

(6)桩长,指设计桩长(包括桩尖长度)。

4.与建筑物配套的零星项目,如:

水表井、消防水泵接、合器井、热力入户井、排水检查井、雨水沉砂池等,按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其他附属项目,如:

场区大门、围墙、挡土墙、庭院甬路、室外管道支架等,按建筑工程Ⅲ类确定工程类别。

5.工业厂房的设备基础,单体混凝土体积>

1000m3,按构筑物工程I类;

单体混凝土体积>

600m3,按构筑物工程Ⅱ类;

单体混凝土体积≤600m3、且>

50m3,按构筑物工程Ⅲ类;

≤50m3,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工程类别。

6.强夯工程,按单独土石方工程Ⅱ类确定工程类别。

二、装饰工程

(一)装饰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二)装饰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及相关部位进行抹灰、镶贴和铺装面层等施工,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施工内容。

(1)作为地面各层次的承载体,在原始地基或回填土上铺筑的垫层,属于建筑工程。

附着于垫层、或者主体结构的找平层仍属于建筑工程。

(2)为主体结构及其施工服务的边坡支护工程,属于建筑工程。

(3)门窗(不含门窗零星装饰),作为建筑物围护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建筑工程。

工艺门扇以及门窗的包框、镶嵌和零星装饰,属于装饰工程。

(4)位于墙柱结构外表面以外、楼板(含屋面板)以下的各种龙骨(骨架)、各种找平层、面层,属于装饰工程。

(5)具有特殊功能的防水层、保温层,属于建筑工程;

防水层、保温层以外的面层属于装饰工程。

(6)为整体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服务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水平运输、大型机械进出场,属于建筑工程;

单纯为装饰工程服务的,属于装饰工程。

(7)建筑工程的施工增加(第二十章),属于建筑工程;

装饰工程的施工增加,属于装饰工程。

2.特殊公共建筑,包括:

观演展览建筑(如,影剧院、影视制作播放建筑、城市级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交通建筑(如,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的站房建筑等)、体育场馆(如,体育训练、比赛场馆等)、高级会堂等。

3.-般公共建筑,包括:

办公建筑、文教卫生建筑(如,教学楼、实验楼、学校图书馆、门诊楼、病房楼、检验化验楼等)、科研建筑、商业建筑等。

4.宾馆、饭店的星级,按《旅游涉外饭店星级标准》确定。

三、安装工程

根据安装工程专业特点,分为民用安装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两类。

1.民用安装工程:

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安装工程。

电气、给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消防、建筑智能、通信工程,以及民用换热站、锅炉房、泵站、变电站等。

2.工业安装工程:

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安装工程。

机械设备、热力设备、静置设备与工艺金属结构、工业管道工程,以及以上工程附属的电气、仪表、刷油、防腐蚀、绝热等工程。

四、市政工程

(一)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二)工程类别划分说明

1.单位工程的类别划分按主体工程确定,附属工程按主体工程类别取定。

2.道路工程

(1)道路工程按面层厚度划分,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如仅满足一个条件,应降低一个类别执行。

(2)小区内道路、厂(场)区道路执行市政定额时,按上述标准降低一个类别执行。

(3)道路沥青混凝土单独罩面工程,按原道路工程类别降低一个类别执行。

(4)单独施工的挡土墙按道路工程三类标准执行。

3.桥涵工程

(1)单跨跨径指两桥墩中线间距离或桥墩中线与台背前缘间距,涵洞指净跨径。

(2)桥涵工程总长指两个桥台侧墙或八字尾端间的距离(无桥台的桥梁为桥面系行车道长度)。

(3)立交箱涵顶进是指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顶进工程。

(4)涵洞是指单跨跨径<

5m,且多孔跨径总长<

8m的桥涵。

(5)地下人行通道采用明挖工艺施工的参照箱涵类别标准执行,采用暗挖工艺施工的参照隧道类别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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