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和五线地带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2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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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和五线地带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2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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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和五线地带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2doc.docx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和五线地带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2doc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以外“五线"和“两路"两侧控制区农村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居)民住宅建设行为,加强农村村(居)民(以下简称“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美化城乡人居环境,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2013年修改)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区以外"五线"和“两路”两侧控制区村(居)民的住宅建设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益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2013年修改)中规划的1058平方公里的区域,包括中心城区、近郊村以及规划控制区。

中心城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区域,包括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益阳东部新区核心区、沧水铺镇工业园以及衡龙新区已规划为建设用地的区域.

近郊村是指与中心城区边界线相邻的行政村.

规划控制区是指城市规划区除中心城区、近郊村以外的其他区域。

“五线”两侧控制区是指中心城区和近郊村以外的益沅线(G234益沅段)、益桃线(G536益桃段)、G319国道线、益湘线(G536益湘段)、银城大道五条公路用地界线起向外延伸2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两路"两侧控制区是指长常高速益阳段和益阳绕城高速两侧用地界线起向外延伸2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

益沅线(G234益沅段)是指近郊村边界线起至沅江市城市规划区边界线止。

益桃线(G536益桃段)是指近郊村边界线起至桃江县县城规划边界线止。

319国道线是指近郊村边界线起至宁乡县交界处止(赫山段)和近郊村边界线起至迎风桥国基学校止。

益湘线(G536益湘段)是指近郊村边界线起至湘阴县交界处止。

银城大道是指近郊村边界线起至宁乡县交界处止.

长常高速益阳段是指从宁乡边界线起至迎汉寿县边界线止.

益阳绕城高速是指从绕城高速与长益高速接口至迎风桥收费站止全部路段。

以上具体控制范围见附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村(居)民为居住和户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享有土地经营承包权或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权益,履行村(居)民义务的农民。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村(居)民住宅是指户籍在村(居)民建房规划控制区的村(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并供自己居住的房屋。

第二章 建设模式与标准

第五条村(居)民住宅建设模式分为小区公寓式建设、小区式联排联建、小区式一户一基、分散式一户一基等四种建设模式.

中心城区城中村村(居)民住宅实行小区公寓式建设,鼓励货币安置.

近郊村村(居)民住宅建设以小区式联排联建为主,鼓励小区公寓式建设。

“五线"和“两路”两侧控制区在中心城区、近郊村范围内的村(居)民住宅建设按照中心城区、近郊村模式建设;除此之外的“五线”和“两路”两侧控制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原已经规划审批确定了的集中建房点除外),但可维修改造;中心城区、近郊村之外的“五线”和“两路”两侧控制区内村民需建房的,必须进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中居住点或安置点建设,建设模式以小区式一户一基或小区式联排联建为主,鼓励小区公寓式建设。

规划控制区村(居)民住宅建设采取分散式一户一基或小区式一户一基模式,鼓励小区式联排联建和小区公寓式建设.

第六条 中心城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中村改造试点村按益政办发(2014)17号文件《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中心城区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执行.在中心城区安置点建设村(居)民住宅的,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少于五层.

近郊村村(居)民住宅建设,小区式联排联建的,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8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20平方米;小区公寓式建设的,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规划控制区村(居)民住宅建设,小区式一户一基或分散式一户一基的,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小区式联排联建和小区公寓式建设的,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五线”和“两路”两侧控制区内村(居)民在城市规划区建设住宅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在城市规划区以外建设住宅的,按《益阳市农村农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危旧房处置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细则.

第七条村(居)民出卖、出租住宅后,不得再申请建设住宅。

禁止城市居民购买村民住宅或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八条村(居)民住宅遵循节约用地、集中联建、统一规划、统一建筑设计、统一建筑标准、统一建设公共设施的原则。

按照益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村庄规划、村(居)民住宅建设点(安置点)修建性详细规划、《益阳市城市设计导则》、《益阳市美丽乡村建设导则》和村(居)民住宅建筑设计图集建设.

第九条 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章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村(居)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直相关部门和资阳区、赫山区、桃江县、沅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和东部新区管委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近郊村、“五线”和“两路"两侧控制区的村庄规划、村(居)民住宅建设定点规划、村(居)民住宅建设(安置)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的审查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负责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宏观指导和审批监督工作.负责规划控制区村(居)民住宅建设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村(居)民住宅建设资格审查、建设用地批准文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核发、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证核发以及执法监察工作;市、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近郊村、规划控制区、“五线"和“两路”两侧控制区村(居)民住宅建设资格审查、建设用地批准书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核发以及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市住建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近郊村、规划控制区、“五线”和“两路”两侧控制区国有土地上村(居)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相关工作;集体土地上村(居)民住宅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的指导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中心城区、近郊村、“五线”和“两路"两侧控制区村(居)民住宅建设执法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工作。

负责规划控制区村(居)民住宅建设执法工作的指导。

市直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中心城区、近郊村、“五线"和“两路"两侧控制区村(居)民住宅建设相关工作.负责规划控制区村(居)民住宅建设相关工作的指导.

第十二条 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和东部新区管委会负责中心城区、近郊村、“五线"和“两路”两侧控制区村庄规划、村(居)民住宅建设定点规划、村(居)民住宅建设(安置)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的编制与初审;

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规划控制区村庄规划、村(居)民住宅建设定点规划、村(居)民住宅建设(安置)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的编制及审查审批工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和东部新区管委会负责规划控制区村庄规划、村(居)民住宅建设定点规划、村(居)民住宅建设(安置)点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方案的编制与初审,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村(居)民住宅建设项目审批发证、批后管理和执法工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和东部新区管委会受相关部门的委托负责本办法规定范围内村(居)民住宅建设项目的审批发证、批后管理和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和东部新区管委会负责小区公寓式建设和小区式联排联建的村(居)民住宅建设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和东部新区管委会要加强对村(居)民住宅建设的领导,明确一名区级领导负责组织工作,将村(居)民住宅建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列为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五条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和东部新区管委会要加快村(居)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编制,使村(居)民住宅建设有规可依,做到依法依规审批监管。

第十六条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和东部新区管委会要加大经费投入,将村(居)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编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要创新思维,多方筹措资金,加快村(居)民住宅建设(安置)点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村(居)民进点建房。

第十七条实行小区公寓式建设或小区式联排联建的,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为主组织,负责项目报建等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和东部新区管委会负责指导、协助和督查工作。

第十八条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和东部新区管委会要摸清底子,建立村(居)民住宅建设数据库,实现资源信息共享.加强村(居)民住宅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提高村(居)民住宅建设审批效能。

第十九条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和东部新区管委会要加强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高执法队伍素质,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实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将村(居)民违法建设遏制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条相关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和东部新区管委会要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村(居)民住宅建设实施细则。

进一步明确区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委的职责与权限,并且每季度对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对工作不力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市规划部门、市国土资源部门、市住建部门与市城市行政执法部门等相关部门不定期对村(居)民住宅建设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发现违章及时督办。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村(居)民住宅建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村(居)民建房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拖延刁难、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审批村(居)民住宅建设;违者,其审批无效,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批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以前出台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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