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945197 上传时间:2023-05-05 格式:DOCX 页数:42 大小:35.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2页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2页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42页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42页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42页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42页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42页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42页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42页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42页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42页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42页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42页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42页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42页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42页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42页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42页
亲,该文档总共4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4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docx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广州南沙新区(自贸片区)促进商贸业发展扶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做好申请受理、评审认定、政策兑现、组织保障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区范围内,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项目。

包括批发业(国民经济行业大类代码〔以下简称行业代码〕51)和零售业(行业代码52)、住宿业(行业代码61)和餐饮业(行业代码62),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行进口汽车及其他相关经营项目。

第三条区工业和科技信息化局、投资贸易促进局和开发区口岸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主管部门”)承担扶持办法统筹协调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总部企业奖

第一节总部奖励申请条件

第四条申请总部奖励的企业(区内房地产项目公司除外),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南沙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含视同法人单位的专业服务业)、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以及申请奖励的上一年度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并对所属企业行使集中运营管理、结算、采购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二)符合下列条件、标准之一:

1.属于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1)世界10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福布斯》(《Forbes》)杂志公布的全球企业10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或上一年度入选《财富》(《Fortune》)杂志公布的“全球最大五百家公司”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2)中央大型企业(集团)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纳入国务院国资委等部委管理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3)中国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4)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是指提出申请的企业上一年度入选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规模民营企业500强排行榜的企业本身或其直接控股子公司。

(5)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商务部及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投资性公司。

2.满足下列行业营业收入及纳税总额条件:

(1)批发业:

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900万元。

(2)零售业:

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700万元。

(3)住宿餐饮业:

上一年度纳入我区统计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上一年度在我区纳税总额不低于500万元。

(4)“行业”,以企业的营业收入占比最大的行业类别进行界定。

(5)“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纳税总额”是指企业及其下属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上一个会计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区形成的营业收入、纳税总额。

下属控股企业是指持股比例在50%以上的下属各级公司。

纳税总额是指由企业自身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车船税、契税等全部税收,代扣代缴税款、海关关税除外;企业营业收入和纳税总额,可以单独以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将同一实际控股股东在我区内关联企业的有关数据合并计算。

第二节落户奖

第五条对符合总部奖励申请条件第

(二)款第一项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根据企业实缴注册资本给予落户奖励。

(一)对内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5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奖励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含)至10亿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20亿元(含)以上,奖励2000万元。

(二)对外资企业:

1.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至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300万元;

2.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至2000万美元的,奖励600万元;

3.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的,奖励1000万元;

4.实缴注册资本1亿美元(含)至3亿美元的,奖励1500万元;

5.实缴注册资本3亿美元(含)以上的,奖励2000万元。

(二)对符合总部奖励申请条件第

(二)款第二项条件新落户及认定的总部型企业,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在我区的纳税总额给予落户奖励。

1.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000万元(含)的,奖励300万元;

2.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2000万元(含)的,奖励600万元;

3.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4000万元(含)的,奖励1000万元;

4.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8000万元(含)的,奖励1500万元;

5.在我区纳税总额超过1亿元(含)的,奖励2000万元。

第六条申请落户奖的企业应当自认定当年起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条件可发放奖励的,按上述设定的奖励标准给予资金补助(分两年按50%、50%比例发放)。

第七条落户奖特殊情形说明如下:

(一)通过收购、并购、重大资产重组等形式成立的企业,以企业在本区实缴注册资本或纳税总额的净增量为基数,参照上述总部落户奖励条款对应的奖励金给予奖励。

(二)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在本区设立多家公司的,不超过3家(含集团公司本身)享受落户奖励。

同一集团公司及关联公司间存在相互投资的形式提高注册资本金情形的,仅1家公司(含集团公司本身)可享受落户奖励。

企业申请时需提交集团公司组织架构说明文件。

(三)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实缴注册资本,专指货币出资,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资。

本实施细则所指“落户”,以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时间为准。

享受落户奖励的企业,设立和实艰缴注册资本时间均要在办法有效期内。

第三节总部经营贡献奖

第八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连续5年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奖励(须扣除企业高管获得的人才奖励,下同):

(一)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二)企业达到总部奖励申请认定条件。

第九条对办法实施前已落户南沙、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或者在办法实施后通过整合区内外企业达到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以其首次享受奖励政策的上一年度对本区经济贡献为基数(扣除区内原有企业对本区的经济贡献后),对超基数部分给予企业连续5年95%的奖励。

第十条对办法实施之日起市内新迁入本区的企业,奖励应按其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扣除其首次享受奖励的上一年度对应基数的新增部分计算。

对新迁入本区的房地产企业,其当年对本区经济贡献,须扣除其当年在本区房地产项目对本区经济贡献后计算。

第十一条对办法实施前已认定为总部型企业,在扣除企业已享受奖励的年份后,按照企业上一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予以累计5年的奖励。

第四节提升能级奖

第十二条鼓励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

(一)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该条所指的企业须是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二)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五节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三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南沙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经房管部门备案)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总部企业其本部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三)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四)企业达到总部奖励申请认定条件。

第十四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南沙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

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总部企业其本部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三)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四)企业达到总部奖励申请认定条件。

第十五条总部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四节提升能级奖

第十六条鼓励总部型企业提升能级:

(一)对区域型总部升级为全国总部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太地区或全球总部的,给予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该条所指的企业须是世界1000强、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等。

(二)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的资金奖励;其首次被评为世界企业1000强、中国企业500强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的资金奖励。

第五节办公用房补贴

第十七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租用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南沙租用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月每平方米最高50元的标准予以场地补贴;如每月每平方米(经房管部门备案)合同实际租金小于50元的,按每月每平方米合同实际租金予以补贴。

补贴期限为3年,且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二)本条所称租用办公用房是指总部企业其本部租赁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三)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四)企业达到总部奖励申请认定条件。

第十八条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予以购置办公用房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在南沙购置办公用房且自用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申请购买办公用房补贴的企业,购买时间应当在办法有效期内。

本条所称购置办公用房是指总部企业其本部购买且自用的房屋,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食堂、车库、仓库等);

(三)办法有效期内在本区新注册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

(四)企业达到总部奖励申请认定条件。

第十九条总部企业同时购置和租赁办公用房的,则按照以上规定合并计算办公用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追缴已经获得的资助。

第三章落户奖

第二十条

(一)新注册的批发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3亿元、5亿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新注册的零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5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新注册的住宿餐饮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入统当年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落户奖中所指的新注册企业,指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在我区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企业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日期为准,企业入统须在《办法》实施期限达到限额以上,企业注册与入统时间可不在同一年,奖励金在企业入统第二年申请。

落户奖兑现,采取分两年按50%、50%比例的方式发放。

第四章经济贡献奖

第二十二条

(一)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且年度销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批发企业,最高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40%的奖励。

(二)年度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且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零售企业,最高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40%的奖励。

(三)年度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且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0%以上的住宿餐饮企业,最高给予企业对我区经济贡献40%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符合以下规定的商贸企业,给予经营奖励:

(1)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1.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含3亿元)的批发企业,年度销售额达到10%、16%、22%、28%以上的,分别按照其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的10%、20%、30%、40%予以奖励。

2.年度零售额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零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同比增幅达到10%、20%、30%、40%以上的,分别按照其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的10%、20%、30%、40%予以奖励。

3.年度零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住宿餐饮企业,且年度零售额同比增幅达到10%、20%、30%、40%以上的,分别按照其年度对我区经济贡献的10%、20%、30%、40%予以奖励。

(二)《办法》第四条

(一)-(三)条款适用于达到限额以上统计并年度连续报数企业。

奖励金在企业入统第二年申请及发放。

(三)《办法》实施之日后新迁入我区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在我区首个入统年度的销售额(零售额)应扣除其上年度对应基数后的新增部分计算。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一)-(三)规定的奖励不得同时享受,当年新注册且入统企业如选择享受经营贡献奖,其年度的销售额(零售额)应扣除其对应行业入统基数后计算。

第二十五条对新设的年服务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及以上的服务贸易企业或经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前三年按其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原有企业按其对我区经济贡献增量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符合以下规定的服务贸易企业,按其服务进出口业务对我区经济贡献给予奖励,其中,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设立的企业,前三年按其服务进出口业务对我区经济贡献的95%给予奖励,后两年给予50%的奖励,对于办法实施之日前设立的原有企业按其服务进出口业务对我区经济贡献的增量部分50%给予奖励:

(一)申请该项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上一年纳入我区统计的服务进出口额达500万美元及以上;

(2)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出口额占营业收入35%以上;(3)服务合同已在商务部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管理信息系统或广州市商务委服务贸易统计平台中登记并审核通过。

2、经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二)根据企业上一年服务进口占营业成本的比例或服务出口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新设企业用该比例乘以该企业上一年对我区经济贡献,原有企业用该比例乘以该企业对上一年我区经济贡献的增量部分,确定企业服务进出口业务对我区经济贡献情况。

如企业服务进口及出口业务都有,按照较高的比例计算。

第二十七条对年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或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且同比保持5%及以上增长的国际贸易企业(已享受旅游购物、市场采购补贴的国际贸易企业除外),该年度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一)申请该项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上一年纳入我区统计的进出口额达8亿美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5%;

2.上一年纳入我区统计的出口额达4亿美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5%。

(二)上一年已享受旅游购物、市场采购补贴的国际贸易企业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第五章交易平台奖

第二十八条对设立商品展示交易平台,年度交易金额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给予补贴。

租赁场地的,连续3年每年给予50%的租金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自建展示项目的,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给予不超过2%的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第二十九条申请交易平台奖的企业应在南沙拥有租赁或自建实体展览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建有电子交易平台系统。

第六章跨境电子商务奖

第三十条

(一)对在我区注册运营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跨境电子商务年度交易额达2亿元、10亿元、30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5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二)对年度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5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每年安排500万元资金,对业务规模排名前十的企业给予奖励。

(三)对实现上年度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额超2亿元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比增幅超过20%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同比增幅超过30%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同比增幅超过50%的,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四)对交易结算在南沙的跨境电商企业,在区外开设面积超过200平方米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O2O)展示体验店的,每设立一家体验店并正常运营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2万元补贴,每家企业享受扶持资金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支持设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机构。

鼓励具有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资质的专业机构入驻我区,对当年培训量累计超过100人次的培训机构,按300元/人次标准予以补贴,每家机构每年扶持金额最多不超过10万元。

第三十一条对符合规定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给予经营奖励:

(一)《办法》第六条

(一)条款所指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是指经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备案批准并监管的线上销售进出口商品的电商交易平台,其经营的跨境电商业务须是纳入海关统计范畴的业务;

(二)《办法》中的电子交易额包含在我区注册运营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在本地及异地的营业额。

(三)奖励期限内年度交易额实现增长且达到更高层级标准的,可享受差额奖励。

(四)《办法》第六条

(二)条款对业务规模排名前十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1)年度排名1-3名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90万元的奖励;

(2)年度排名4-6名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年度排名7-10名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

(五)《办法》中所指的跨境电商交易额、跨境电商进出口额以海关数据为准。

(六)《办法》第六条(五)条款中的人才培训专业机构入驻我区时需具备200平方米以上的培训场所、10人以上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且在我区经营满一年。

同一人员一年最多享受一次奖励。

第七章平行进口汽车奖

第三十二条

(一)鼓励汽车平行进口,对注册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从南沙口岸进口整车,享受每辆3000元的补贴。

(二)积极引进大型汽车整车进口贸易企业集聚南沙,鼓励支持利用南沙口岸开展整车进口业务。

对未在南沙注册的汽车贸易企业,通过区内汽车供应链服务平台从南沙汽车口岸进口汽车的,对供应链服务平台按照每辆500元给予补贴,供应链服务平台企业因单个汽车贸易企业获得的年度补贴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在我区范围内建设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大型平行进口汽车综合展贸平台的企业,开业运营后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贴。

(四)对在南沙举办进口汽车展览会,且会展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参展的进口汽车数量超过100台,经认定后给予20万元的汽车展会补贴。

(五)对注册地在南沙的汽车贸易企业,自主申请并取得汽车进口3C认证证书(不含改款、换代、不同排量认证)的企业,给予每个车型20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三十三条对3C认证、搭建展览平台等内容的奖励,由口岸办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企业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第三十四条《办法》第七条不与《广州南沙保税港区航运物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复享受。

第八章配套奖

第三十五条对经国家、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按照其获得的扶持金额分别给予1:

1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同一企业或园区同一年度只享受一次较高额度奖励。

(一)符合《办法》第八条

(一)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园区,为在《办法》实施期间内认定及获得国家、省、市商务部门电子商务方向奖励的企业或园区,按照其获得的扶持金额分别给予1:

1的一次性配套奖励。

同一企业或园区同一年度只享受一次较高额度奖励,每个企业每年度获得配套的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

具体名单由区商务部门核定。

(二)上级商务部门资金下达文件落款日期在《扶持办法》有效期内才予以配套奖励;

(三)同一项目获得多级商务部门资金扶持,以最高配套资金予以奖励;

(四)企业在通过项目验收(完工评价)或收到上级商务部门扶持资金后才能提出配套申请。

第三十六条对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

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本区财政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一)对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已获得省、市出口信用保险扶持、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配套,奖励金额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企业每年获得上级和我区财政扶持合计不超过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的100%。

 

第9章人才奖

(具体以组织部的人才奖励细则为准)

第一节骨干人才奖励

第三十七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重点发展领域骨干人才专项,负责每年定期发布奖励申请指引,集中受理奖励申请,并做好审核发放工作。

第三十八条骨干人才是指就职于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领域的以下人才:

(一)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总部型企业(包括经广州市认定、南沙区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二)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经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三)南沙新区(自贸区)重点发展的航运物流、高端制造、金融商务、科技创新、旅游健康等领域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和骨干力量;

(四)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和科研院所的高层管理人员、学科带头人或重大课题负责人和科研骨干力量;

(五)在南沙新区(自贸区)范围内创新创业发展的港澳及外籍人才;

(六)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引进的其他重点发展领域人才。

此外,骨干人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其中,第一条第(四)项人才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与本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协议;

(二)每年在本区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三)申报时仍在申报单位工作。

骨干人才所在单位符合以下条件: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需在南沙区范围内;

2.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3.具有稳定的地区经济贡献。

第三十九条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骨干人才,参照其上年度对南沙新区(自贸区)发展的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金为个人经济贡献的40%,上不封顶。

第四十条骨干人才中的港澳及外籍人才,如不选择申报特殊人才奖励,也可选择按照税负差额申请奖励补贴。

港澳及外籍人才具体包括香港、澳门地区永久性居民或具有外国国籍人士(含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海外华侨,或取得国外长期居留权的归国留学人才)。

奖励补贴标准如下:

(一)对申报并已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与测算纳税额的差额部分,给予奖励补贴。

1.对香港籍人才,以其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计算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按照现行香港薪俸税或利得税标准税率15%测算纳税额(测算时应根据香港薪俸税法规定的扣减项目进行计算,但不计算税条条例第12条

(1)款下的扣减。

同时不考虑应税所得的类别、不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表格模板 > 合同协议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