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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李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胜大支行行长。

住所地:

滨海市滨海区八分场

被告:

代英,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滨海市采油二矿职工。

滨海市滨海区曹州路50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代英支付原告贷款本金47380元人民币,利息100581.13元人民币。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3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约定:

原告向被告贷款5万元,期限为一年,利率为4.868%(见书证3)。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3年9月29日向被告发放5万元整的贷款(见书证4、书证5、书证7、书证8)。

被告分别于2003年9月29日支取金额35000元、2003年10月5日支取金额3000元。

被告实际使用了该笔贷款,却未按合同的约定还款付息(见书证8)。

原告分别于2004年9月27日、2005年11月2日向被告代英送达《催还到(逾)期贷款通知书》,被告均在回执上签字并寄回(见书证6),但仍未还本付息,至2006年6月30日仍有借款本金47380元、利息100581.13元未归还。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依法承担合同项下的民事责任。

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滨海市滨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6年7月17日

1.本诉状副本一份

2.证据目录一份

证据目录

下列证据均来源于原告方的贷款档案,其证明事项如下:

第一组

1.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各一份;

2.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该组证据证明我建设支行和被告均具备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

第二组

3.第102301号《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一份;

4.借款借据一份;

7.开户凭条一份;

8.取款凭条两份。

5.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支用单一份。

该组证据证明我建设支行和被告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款法律关系,且原告已实际履行了贷款人的义务。

第三组

6.催还到(逾)期贷款通知书两份;

该组证据证明我建设支行确实履行了自己发放贷款的义务,而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

二、民事答辩状

(一)公民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原告诉我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人:

答辩状副本份

(二)法人、单位民事答辩状

(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因原告诉我单位一案,答辩如下:

三、民事反诉状

民事反诉状

反诉人(本诉被告):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

反诉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具体原因、经过、内容及有关法律依据等)

反诉人:

1、反诉状副本份

张某,男,19×

×

年×

月×

日生,汉族,×

公司职员,住×

市×

区×

街×

号,身份证号码:

21×

,联系方式×

李某,男,19×

请求人民法院:

1、判决被反诉人履行维修房屋屋顶义务;

2、判决被反诉人立即赔偿反诉人经济损失3000元;

3、被反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因工作需要,反诉人承租了被反诉人位于某街×

号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租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了租金及期限。

在履行过程中,反诉人发现房屋漏雨,找到被反诉人请其及时维修,但被反诉人并未重视。

日,突然下了一场大雨,当时反诉人到外地出差,不能及时回家查看漏雨情况,等反诉人从外地返回时,发现因房屋漏雨,致使反诉人价值3000多元的物品被雨水侵泡,造成损坏。

反诉人找到被反诉人要求其赔偿,但被反诉人拒绝了反诉人的合理请求。

反诉人决定用房屋租金折抵损失费用。

反诉人认为,被反诉人作为房主其提供的房屋应当符合使用要求,且有义务维修房屋屋顶。

由于被反诉人不及时履行维修义务,造成反诉人财产损失,其同样应当予以赔偿。

因被反诉人起诉索要租金,反诉人要求其立即维修房屋,赔偿物品损失。

区人民法院

张某

1、反诉状副本一份

2、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

3、现场照片三张

4、物品损失清单一份

四、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一案,不服法院于年月日字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

法院

上诉状副本份

证据清单份

李某(男)与张某(女)于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

2000年二人购买房屋一处。

2001年8月张某被李某赶出家门,张某患上严重的精神疾病,四处游荡,病发时多次到社区办公室对社区工作人员抓扯,并损坏部分办公用品。

后来张某被姐姐收留并送至精神病院治疗,社区和张某的姐姐多次要求李某承担监护责任,被李某拒绝。

另外,李某在某市场开设了×

电器商行经营至今。

将共同所有的房屋出租,租金一直由李某收取。

2010年张某病情好转,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确认李某存在遗弃行为,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2010)×

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判决原被告离婚,将房屋、×

电器商行判归李某所有,由李某支付相应补偿款给张某。

判决书送达后,张某不服,以房屋应归张某所有、×

电器商行价值不应当是剩余货物价值、应当确认李某有遗弃行为为由提起上诉。

张某,女,19×

日生,汉族,无业,住×

电器商行业主,住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离婚纠纷一案,不服×

区人民法院×

日作出的(2010)×

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1、请求依法撤销×

区人民法院(2010)×

号民事判决。

2、依法改判位于×

地房屋归上诉人所有。

3、重新评估×

电器商行价值,并作出合理分割。

4、确认被上诉人存在遗弃行为,被上诉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将房屋判归被上诉人是错误的。

首先,房屋长期出租,被上诉人有其他住所,而上诉人除此外没有其他房屋可以居住;

其次,房屋分割的价值中上诉人占有的比例应更多。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人应当获得住房补助,一审判决中并未体现这一原则。

一审法院认定×

电器商行价值就是剩余货物价值是错误的。

根据一审上诉过错中的评估申请,拟评估的是商行价值而非商行剩余货物价值,二者是不同的概念。

商行的价值不但包括货品的价值,还包括设备、设施等有形资产和预期利益、商业信誉、资质等无形资产。

因此,以商行货品价值为结论的评估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确认商行价值的依据。

同时商行的货品长期以来一直由被上诉人保管,不能排除在评估前期人为调整货品实际存货量的可能性。

上诉人认为应当由被上诉人提供全部销售账目,同时根据商行在市场的销售范围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价值。

如被上诉人拒绝提供相应资料,应当按照其注册资金确认商行价值。

在上诉人患病期间,被上诉人对其有法定扶助义务。

但被上诉人将上诉人赶出家门,使上诉人流浪街头。

被上诉人拒绝履行监护义务,属于遗弃行为,应当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一审法院对不予认定被上诉人有遗弃行为,未作任何解释,于理于法不通。

综合以上理由,上诉人依法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中除判决准予离婚以外的其他全部判决内容,作出合理合法、维护妇女权益的公正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年×

上诉状副本一份

五、民事申诉状

(一)公民民事再审申请书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

案由: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年月日字第号书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原书存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或符合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再审规定,申请人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年月日

原审书复印件一份

(二)法人、单位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

(单位全称、住所地、机构代码证号)

被申请人:

(盖章)

六、代理词

原告方代理词

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我接受本案当事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胜大支行的委托,担任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之后,本诉讼代理人进行了阅卷并进行了全面调查,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于该案有了全面的了解。

根据法律和事实,本诉讼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在裁决时能予以考虑:

一、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个人消费额度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

依法成立有效的标准是:

(1)合同主体要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具有与订立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本案分析,银行提供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印证原告主体适格,被告代英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该合同,所以该贷款合同主体完全适格。

(2)主体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意思表示人的表示行为是真实的反应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标的合法。

本案中,《借款合同》约定了借款标的、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主要条款,都是由被告代英本人签字,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符合公序良俗。

因此,依法成立的借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二、本案中原告贷款50000元给被告的事实十分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03年9月,被告因购房需要向原告贷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时间是从2003年9月27日至2004年9月27日,贷款到期,利随本清,并且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实际履行义务,有借款借据、开户凭条、取款凭条证据可以印证。

但被告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有催还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可以印证。

根据《合同法》第206条第1款之规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三、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款付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是至2004年9月27日,利随本清。

但至2006年6月30日仍有本金47380元,利息100581.13元未归还。

两份催还到逾期贷款通知书可以印证。

根据《合同法》第207条之规定: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以及《借款合同》第12条第2款第4项约定,被告应当及时还款付息以及逾期利息和复利。

综上所述,原告提供的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充分予以考虑。

代理人:

刘某某罗某某

2006年8月17日

判决书部分

一、判决书

(一)一审民事案件用判决书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

民初字第×

原告……(写成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

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

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例:

湖 南 益 阳 市 赫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益赫民一初字第1466号

  原告黄某某,女,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江瓷厂家属区。

  被告崔某某,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资江瓷厂家属区。

  原告黄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崔某某(以下简称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应球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加上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于2013年3月份起诉与被告离婚,调解和好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双方于2012年8月5日开始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法院准许离婚。

  被告辩称,双方夫妻关系并为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下半年相识自由恋爱,1987年6月2日登记结婚,1988年农历5月4日婚生男孩崔帆。

原、被告于2012年8月5日开始分居至今。

原告于2013年3月份在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原、被告有夫妻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吵闹,原告于2013年3月份起诉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和好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原、被告于2012年8月5日开始分居至今,证明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原告黄某某表示放弃享有,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归被告崔某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应球 

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赵 婷 

(二)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用

(×

民终字第×

上诉人(原审×

告)……(写成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原审×

第三人……(写成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

因……(写明案由)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写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未开庭的,写明: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概括写明原审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结果,简述上诉人提起上诉的请求和主要理由,被上诉人主要答辩,以及第三人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针对上诉请求和理由,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诉理由能否成立,上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以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是否有理等,进行有分析的评论,阐明维持原判或者改判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分四种情况:

第一,维持原判的,写: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全部改判的,写:

“一、撤销×

号民事判决;

二、……(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

第三,部分改判的,写:

“一、维持×

号民事判决的第×

项,即……(写明维持的具体内容);

二、撤销×

三、……(写明改判的内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第四,维持原判,又有加判内容的,写:

)”】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乌中民一终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王某某,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黑龙江路12号13号楼2单元202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某静,女,197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儿童医院新生儿科护士,租住乌鲁木齐市电信小区。

  上诉人王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0)沙民一初字第1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判认定,原、被告于1997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同年8月14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

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不久俩人在处理家庭事务上意见不一,时常吵打,影响了夫妻感情的正常发展,为此原告曾于2009年10月到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回了起诉。

撤诉后,原告再次于2010年4月起诉至沙区法院,认为双方夫妻关系依然如故,夫妻感情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要求离婚。

本案在一审中多次调解无效,原告表示双方不能和好,仍坚持离婚。

另,原、被告无婚前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被告患有鼻咽癌,正在治疗中。

  原判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

原、被告相识后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姻基础一般,加之婚后不注重培养和增进夫妻间感情,时常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经法院调解撤回了起诉,但原告在过了法律规定的期限后,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本案审理中经多次向原告做工作,其本人表示无法和好,仍坚持离婚,据此情形,原、被告间夫妻关系已和好无望,已很难继续一起生活,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对此,原、被告双方应正视所处的这一婚姻现状,应予冷静正确处理。

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遂判决,准予原告某静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宣判后,原审被告王某某上诉称,我们感情基础良好,只因被上诉人与我产生误会提出离婚,我患有鼻咽癌,现肿瘤医院已经放弃对我的治疗,这可能说明我已到了生命的尽头,现在我更需要某静的关心和照顾,请求法院根据我的身体状态给予考虑,判决不准予离婚。

  原审原告某静答辩称,我们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差,我们婚后经常吵打,我也曾经试图忍耐维持这个家,但上诉人王某某婚后一直对我无端猜疑,双方长期积累的矛盾给我造成严重的心理伤害,我曾经在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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