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与 违约责任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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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终止的前六种情形,在本章的后面内容将分节论述,第七种“其他情形”是一种概括性规定,主要应当包括下面几种情况:

1、作为合同基础的法律行为被撤销。

合同关系一旦发生,即具有法律效力。

但有时作为合同基础的法律行为具有瑕疵,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以及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此种行为被撤销,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归于消灭。

2、终期届至。

在附期限合同中,如保险合同,终期届至,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3、履行不能。

如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但并非一概导致合同消灭,如在法律有直接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者债权债务与当事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合同(如委托合同是以债务人本身的劳务为标的的合同)消灭。

(三)合同终止的效力

1、合同关系终止后,便失去法律上的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再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2、合同关系的终止,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如抵押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灭。

3、合同关系终止后,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失去效力。

如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销。

负债字据作为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字凭证。

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者,应向债务人出具消灭字据,为增强其效力,此字据最好由公证机关或其他组织认证。

4、合同关系终止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及交易惯例,合同当事人还负有一定后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因履行而终止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义务的行为。

从债务人方面说,履行也就是按照约定全面正确地清偿自己的债务,合同履行的结果就是清偿债务,债权实现。

可见,履行与清偿的意义相同,只是履行是从债的效力方面反映合同关系,而清偿是从债的消灭方面反映合同关系。

(二)合同履行的具体表现(履行或清偿的两种特殊表现)

1、代物清偿(履行)

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债务人他种给付以代替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行为。

代物清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有债务存在,而不论原合同标的如何。

不仅合同之债如此,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也可代物清偿。

(2)必须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债的内容无非是货币、财物、劳务与权利等,此四者互相替代,即成立代物清偿;

即使同为财物,但种类不同,亦成立代物清偿,如以马代牛、以支票代金钱等。

(3)必须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4)必须清偿受领人现实地受领他种给付。

代物清偿的效力,不仅使合同关系消灭,而且使债权的从权利随之消灭,但应该注意的是对于代物清偿给付的物体或权利,清偿人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第三人代为清偿(履行)

清偿的主体包括清偿人与清偿受领人。

清偿人是清偿债务的人,即履行义务的人。

债务人是当然的清偿人,但债务人的代理人以及第三人也可以是清偿人。

而第三人是清偿人的就属于第三人代为清偿。

第三人代为清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合同性质适宜第三人清偿。

合同债务不是不作为债务或不具有转让性的债务;

合同当事人之间没有禁止第三人清偿的特别约定。

(2)第三人的给付行为必须达到债的清偿的目的。

第三人代为清偿需要符合债的本旨,并按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

第三人代为清偿虽不以债务人或债权人的同意为前提,但债权人必须未拒绝其清偿,或未因债务人异议而拒绝其清偿。

根据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可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与债务人之间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清偿,如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的清偿;

二是与债务人之间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清偿,这要求债务人没有异议且债权人未拒绝。

(3)第三人必须具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像在债务承担的情形下,承担人是为自己的债务清偿,缺乏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就不构成第三人清偿。

符合以上条件的第三人清偿属于适当主体的清偿,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因清偿而消灭。

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效力。

(1)第三人代为清偿对债权人、债务人关系的影响:

代为清偿的,债权人、债务人的债的消灭;

代为清偿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由债务人负违约责任。

例:

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乙已付款,甲尚未交货。

甲、乙约定:

由丙代甲向乙交货。

后丙如期向乙交货,但出现数量短少的情况。

问:

乙应追究谁的违约责任?

(2)对第三人、债务人关系的影响:

与债务承担类似的是,在代位清偿中,第三人之所以愿代替债务人为履行行为,往往因为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存有特殊约定或特别关系。

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后,若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委托合同,则第三人对债务人有求偿权;

若第三人以赠与的意思为清偿的,则无求偿权。

(三)合同履行的效力

合同履行直接导致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合同关系消灭。

 

三、合同因解除而终止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

1、合同解除的概念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有时,它是指履行合同实在困难,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直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裁决合同消灭。

《合同法》建立合同解除制度目的在于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主客观情况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如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效力,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而且有时会妨碍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因此,有必要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使有效的合同归于消灭。

2、合同解除的特征

合同解除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订约双方必须严格依据合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但在经济生活中,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常导致合同得不到正常履行,当事人必须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提前消灭合同关系。

合同解除仅适用于有效合同,不适用于无效合同。

(2)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

只是在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况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造成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解除合同。

这不仅是解除制度存在的依据,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产生违约责任。

我国法律对合同解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表明了对合同解除的允许与限制。

法律设立合同解除制度的重要目的就是要保障合同解除的合法性,禁止当事人在没有任何法定或约定根据的情况下任意解除合同。

因此要严格限定合同解除的条件,以避免合同解除的任意化。

根据合同解除的不同形式,合同解除的条件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

(3)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解除的条件不过为合同解除的前提,由于我国法律并未采取当然解除主义,因此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必然解除,欲使它解除,一般还需要解除行为。

所谓当然解除主义,是指只要符合解除条件,合同自动解除,而不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必要。

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是解除行为的主体。

不过,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解除则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而裁决的,不需要解除行为。

解除行为有两种类型:

一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二是解除权人一方发生解除的意思。

(4)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合同解除的后果包括两种,一是合同关系自始消灭,二是合同关系自解除时消灭。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溯及既往,还是仅向将来发生?

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表示。

当事人有约定的,只要这种约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

当事人若没有特别约定,那么合同解除的效力应溯及合同订立之时起,同时也向将来发生效力。

(二)合同解除的方式

合同解除的情况比较复杂,所需条件、所经程序和所生效力不尽一致。

为了便于理解和掌握合同解除制度,有必要将合同解除类型化。

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以下两类:

1、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

单方解除,是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在德国等民法上,其合同解除就是指的单方解除,以一方违约作为解除权产生的原因。

在我国法律上,合同解除不仅包括单方解除,还包括协议解除,并且单方解除的条件也不以一方违约为限。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它不以解除权的存在为必要,解除行为也不是解除权的行使。

我国合同法把协议解除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认为协议解除与合同解除的性质完全不同,而是认为仍具有与一般解除相同的属性。

协议解除也有其特点,如解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并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解除行为是当事人的合意行为等。

2、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叫一般法定解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解除。

我国法律普遍承认法定解除,不但有关于一般法定解除的规定,而且有关于特别法定解除的规定。

约定解除,是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解除权的解除。

其中,保留解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

解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

保留解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解除权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合同的约定解除制度,值得肯定。

因为约定解除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其本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当事人的需要。

当事人采取约定解除的目的虽然有所不同,但主要是考虑到由于主客观上的各种障碍出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解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况,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括保留解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于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1、约定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发生后,只要约定解除权人做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而无需另一方的同意。

甲、乙在合同中约定,若甲在履行中出现A、B、C、D四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乙可单方解除合同。

后甲在履行中出现了D种情形,乙即通知甲解除合同。

通知到达甲后,甲无异议。

合同是否已告解除?

2、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由于此种方式是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而不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权,因此又称为事后协商解除。

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解除这点上,协议解除与约定解除相似,但二者更有不同:

约定解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解除权,而协议解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解除原订的合同,与解除权无关。

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即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

3、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其特点在于:

由法律直接规定解除的条件,当此种条件具备时,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具体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情形: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的解除时,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还应当具备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要件。

合同目的是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即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即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是合同当事人的目的落空,该合同应当予以解除。

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时,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

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发生方与对方均有法定解除权。

甲、乙订立一棉花购销合同,约定甲收购乙农场秋后收获的全部棉花。

不料,乙农场逢夏季洪水之灾,棉苗全被冲走,寸棉未收。

谁可以解除合同?

并非一旦发生不可抗力即发生解除权。

解除权的发生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要件。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指由于不可抗力,剥夺了另一方或双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丧失合同利益或丧失履行利益。

设上例中乙农场虽在夏季逢洪水之灾,但灾后棉花只有稍有减产而已。

甲乙谁有权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而解除合同的,发生方可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117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前项免责之生效,发生方须具备三个条件(《合同法》第117~118条):

及时通知对方不可抗力发生的事实;

负证明责任;

不可抗力不是发生在发生方迟延履行后。

(2)因预期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预期违约,又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明示或者默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以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预期违约可以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

预期违约从履行的角度主要表现为拒绝履行。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

拒绝履行一般表现为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其债务,也有时以其行为表示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

拒绝履行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对于债务人拒绝履行,债权人不用对债务人履行催告程序,可径直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是指履行期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限于主要债务)

前项情形下仅仅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

非违约方解除合同后,还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108条)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于7月订立一买卖合同,标的是甲祖传一宋代钧窑瓷瓶,约定甲于9月1日交货。

8月8日,甲约乙看瓶,并当乙之面掷瓶于地(或赠瓶给市博物馆)。

乙可否解除合同?

为什么?

(3)因迟延履行且经催告仍不履行而导致的合同解除,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行为。

因债务人迟延履行且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可以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

因迟延履行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同要求也不同。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

在这种情况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即解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

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到合同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解除合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非违约方有无法定解除权,应区别对待)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于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得解除合同。

换言之,此时非违约方解除权的发生,以尽催告义务忍耐一个合理期限为要件。

甲乃一钢厂,乙为钢铁贸易公司。

甲、乙约定,甲在6月1日前交付钢材50吨与乙,货到付款。

过了6月2日,甲未交付。

设例1中乙于6月3日催告:

“贵方务必于6月25日前送到,否则我方无法履行与另一公司的合同。

”过了6月25日,甲仍未送到。

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非违约方不经催告,可径直解除合同。

这是对迟延履行构成根本违约的解除权规定,实践中常见的是合同的履行期限有特殊意义。

中国一公司与加拿大一公司订立买卖一批圣诞品的合同,约定中方务必于11月20日前运货至温哥华港。

履约过程中中方交货迟延,至温哥华港时间是12月26日。

加方能否解除合同?

某县福文化礼品公司与杨柳青公司订约,约定杨柳青公司于当年农历12月15日前交付春联1万幅给前者,货到付款。

后杨柳青公司于次年正月初一送到。

福文化公司可否解除合同?

(4)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的合同解除。

除上述四种情形外,如果法律另有规定的,当事人可以根据该法律的规定,单方解除合同。

如《合同法》第148条规定: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268条规定: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此种合同解除权因不需要任何的法定事由,因而称为任意解除权。

(四)合同解除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条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解除。

欲使合同解除,还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

合同解除的程序有三种,即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裁决的程序。

1、协议解除的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

其特点是:

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

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并且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予允许并加以提倡。

由于协议解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括已经履行的部分是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问题。

它必须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并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之前提出。

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的表示。

协议解除是否必须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

法国民法规定,凡是解除都必须经过法院的裁判。

这种程序比较复杂,实行起来不方便。

我国法律未作这样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

或者经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

采取协议解除程序,何时发生解除的效力?

在合同解除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时,有关部门批准该解除的日期即为合同解除的日期。

在合同解除不需有关部门批准时,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之时就是合同解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解除生效的日期。

2、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

所谓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

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

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的场合。

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

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违约方会利用解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在约定解除的情况下,解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

解除权的行使也有限制。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权的行使,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但解除权行使应该倡导采取双方协商的方式,在我国应当予以借鉴,这是因为:

(1)合同解除不会使双方当事人在物质利益上共同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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