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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区财政局通过委派财务(投资)监理开展对项目全过程的资金监控、财务管理及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审计局依法对项目概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根据审计计划安排对重大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概算或预算执行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四)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投资控制管理和监督责任,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在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招标、结构封顶、装修、设备安装等重要节点应当开展概算控制检查,制止和纠正违规超概算行为,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以内。

(五)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是投资控制的主要责任者,负责自项目启动前期工作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全过程的投资控制和成本管理。

在项目规划方案、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功能认定及材料使用等方面严格把关,应按照核定概算严格控制。

(六)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受区财政局委派,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做好项目投资预控和动态控制工作;

按时向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和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报告财务监理月报。

若发生资金挪用、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超概预算等重大情况,应及时专题分析并报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和审计局。

(七)咨询、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控制项目投资。

第二章 

决策与实施准备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六条 

项目储备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统筹各领域项目的技术储备工作。

需要政府性资金平衡的投资项目,应纳入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开展前期研究。

根据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在落实项目规划、土地、动迁、资金等各项前期建设条件后,方可列入年度政府投资正式项目计划。

第七条 

投资估算编制

项目(法人)单位应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在对拟实施的设计方案进行优化完善的基础上,完整、合理地编制投资估算。

第八条 

前期费用

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加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管线和绿化搬迁等前期费用的控制,补偿和搬迁费用应资料齐全,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协助做好有关费用的审核工作。

项目(法人)单位应对重大项目前期费用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

第九条 

融资方案

对于政府性融资项目,应加强项目融资方案的论证。

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编制完整的项目融资方案,并对融资方案的经济性、合理性进行论证评价,落实还款来源,随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区发展改革委。

第十条 

投资估算审批

投资估算审查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重要内容。

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区发展改革委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其中投资估算评估的重点:

(一)投资估算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准确性;

(二)投资估算方法的科学性、适用性;

(三)投资估算包括的工程内容与规划要求是否一致;

(四)是否存在明显的漏项、重项或错项。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应当按照项目建设总投资分别明确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前期征地动迁费用等,以及资金筹措方案和政府投资额度等。

第十一条 

初步设计与概算编制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估算,按规定程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工作。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现行概算的计价依据、标准、方法及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文件,全面、客观地编制项目概算,使其完整地反映从项目筹建开始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遵循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功能、规模、内容和标准,确需增加的必须编制对比分析表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概算复核

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对拟上报概算的复核工作,确保概算编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准确性。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对拟上报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复核,提出初步设计的技术经济分析和优化建议,特别是针对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做出具体分析、预警和修正;

初步设计编制单位应根据复核意见,及时进行拟上报概算的修改和完善。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与项目投资概算审批

项目概算应当与初步设计同步报审,同步审批。

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进行评估后,初步设计由区建设管理委会负责审批,投资概算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定后,委托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一并批复;

按规定不需要进行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对投资概算进行评估和审批。

如经评审概算与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变化超过10%的,应调整或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投资概算审核的重点:

(一)项目投资概算编制依据的时效性、准确性;

(二)项目投资概算构成内容是否完整,项目是否漏项,设备、材料价格是否合理,定额或指标是否一致等。

第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和预算的编制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遵循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

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开展施工图设计。

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其他费用的投资控制和管理,使其控制在批复的概算金额内。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

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确保施工图设计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应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减少工程变更,防止投资失控。

第十六条 

招投标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应以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依据,无需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应当以满足施工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为编制依据。

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项目招标制度,编制项目招标计划。

第十七条 

招标控制价

政府投资项目应在批复概算(工程费用)范围内设置招标控制价进行限价招标。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参与招标和合同谈判工作,对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合同中有关合同价、付款、变更、索赔等条款的合理性进行审核;

对中标单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和预警,并预判工程中可能出现的不确定因素,供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参考。

第十八条 

投资控制目标的确定

确定中标单位后,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督促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对中标单位的报价进行分析,并运用目标分解的方法,确定分项工程的控制目标,实施过程中以批复概算为基准,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 

实施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

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相关报批程序,按照“先报审、后变更、再实施”的程序执行。

变更审查应包括变更方案与原方案间的技术经济性比选。

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需调整增加项目概算的,应先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再报区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执行。

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并施工的,其增加的费用不得纳入工程费用。

第二十条 

设计变更申报和审批

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加强对设计变更的管理,并负责变更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按照分权制约、责任到人的原则,建立健全设计变更的监管制度,根据有关规定明确设计变更的审批权限和流程,并督促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 

工程签证

设计变更经批准后,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内容结合合同管理原则,及时办理书面签证手续,签证意见应包括明确的工程量计量、费用结算依据、方法和造价调整标准等内容。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应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及时预审和核定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等发生的费用,并相应调整预算控制目标;

与承包单位洽商合理的合同外工程变更金额,避免不合理的费用支出;

及时预警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可能发生的工程费用索赔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

对按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或直接发包)的内容,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包括资质和经营范围)、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对合同价进行市场询价。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进行询价和审核。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委托合同中,应约定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项目额外支出或投资损失的经济责任追究条款,并明确责任认定标准、赔偿金额及计算方法等。

第二十三条 

合同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咨询评估等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

对参建单位不依法履行合同、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协助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预审各类合同的经济风险;

检查各类合同的履行情况,并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专题分析和及时预警。

第二十四条 

概算调整的受理条件

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可以向区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概算。

其中:

累计金额超概算5%,且在50万元至200万元之间的,应由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由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审定后报区发展改革委,并报请区长办公会议同意方可调整概算。

累计金额超概算5%,且在200万元以上的,由项目(法人)单位报区发展改革委稽察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方可调整概算。

申请调整概算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区发展改革委原则上先商请区审计局进行审计后,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方可调整概算。

第二十五条 

概算调整的申请材料

申请概算调整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概算调整申请报告。

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概算调整的主要理由,由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调整概算书,拟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等;

(二)原初步设计文件及概算文件和批复核定文件;

(三)与拟调整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调整后的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等;

(五)财务(投资)监理单位的审核意见;

(六)根据项目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七)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对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反映情况真实性的承诺文件。

第二十六条 

概算调整的审查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需要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上报的调整概算文件进行评审后核定调整。

对于申请调整概算的项目,在批准的建设功能和内容范围内,区发展改革委按以下原则行审查和调整:

(一)由于工程变更而导致调整概算的,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核定工程变更部分费用,合同未约定的参照相关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无相关依据参照的,可按施工期间市场价格核定调整变更部分工程费用;

(二)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和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的,经核定后予以调整;

(三)由于项目建设参与单位的过失违约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违约赔偿后,再予以调整。

(四)如有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除按照第二十五条提交概算调整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界定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自行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区发展改革委委托评审,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后核定调整概算,违规超概算的投资,原则上不予安排。

经批准的调整概算,作为项目资金拨付和竣工决算的依据。

调整概算未获批准的,仍以原批准概算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资金按原批准概算金额拨付。

第二十七条 

财务管理

项目(法人)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建设财务制度,设置基本建设账户,实行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加强资金使用和管理。

政府投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不得拆借,不得滞留,不得挪作他用。

项目(法人)单位于每年第三季度,向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下一年度续建、新开工等项目资金需求计划。

根据区发展改革委下达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向区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区财政局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根据“按预算、按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按进度、按合同”原则及国库集中支付等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竣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第二十八条 

工程价款结算

项目竣工备案后,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开展结算工作。

财务(投资)监理单位及时审查施工单位递交的工程结算报告,公正、合理地确定工程的造价,并提出结算审查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竣工决算审计

在完成工程结算审查后,项目(法人)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对项目建设成本支出真实性、合规性、概算执行情况等进行总结,并向区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

区审计局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对项目组织审计。

审计结束后,由区审计局出具书面审计报告,进行概算执行情况的评价,并抄送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 

竣工决算审批

区财政局根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审查批复项目竣工决算。

如根据审计结论确需追加投资的,由项目(法人)单位向区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展改革委调整批复项目竣工投资概算。

第三十一条 

后评价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审计局、财政局积极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对前期决策、资金使用效益、项目建设管理等方面进行总结、分析与评价,进一步提高项目决策及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现代技术应用

政府投资项目应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和管理手段,可适时选择重点项目试点BIM技术等应用推广,进一步提升管理水平,提高工程质量,减少工程变更,有效地控制项目投资。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的责任

项目(法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可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不良信息归集到xx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两年内暂停申报该单位其他项目等决定;

并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xx区政府投资项目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和《xx区行政效能监察约谈工作办法》等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责任;

构成犯罪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范围,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概算的;

(二)未能尽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完成建设任务,造成建设成本增加的;

(三)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招投标、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变更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决算等相关建设程序或制度的;

(四)发现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和其他不诚信行为,未及时报行业主管部门的;

(五)违反规定超额支付或违反合同预支工程款;

套取、挪用、截留、挤占建设资金;

重大项目未实行资金专户监管制度的;

(六)未按规定及时检查、督促各参建单位整理工程资料,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四条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的责任

因未履行投资管理和监督责任,授意或同意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导致超概算的,主管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五条 

参建单位的责任

代建单位、咨询评估、勘察、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在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任务中未按规定履职,造成超概算的,项目(法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追偿;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情节严重的,区发展改革委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重要参考。

参建单位的不良信息将归集到xx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解释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发布之前区政府印发的其他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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