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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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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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的优良学风,规范学术行为,严肃学术风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校职工和以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

  第三条学校倡导严谨学风和学术诚信,坚持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宽容失败,反对学术活动中的各种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本规定确定的程序,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向校长办公会提交调查结论。

学校科技处作为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受理举报工作。

第五条学校人事处、科技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二级学院及校属科研院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本规定及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提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具体处理建议。

校长办公会根据本规定、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和校有关部门提交的具体处理建议,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以学校行政文件形式公布。

第六条校属单位应当迅速、严格地执行学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二章学术行为准则

第七条在学术成果(包括论文、专利、报奖等)中引用他人的思想、观点、实验数据、资料、结论或其他学术成果的,应当如实注明出处。

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构成引用人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成果中的引用部分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泄露他人技术秘密和其他秘密。

第八条合作成果的署名人应当对合作成果进行审阅并书面声明对成果表达的思想、观点、结论同意和负责。

合作研究的主持人或者成果的第1署名人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

指导教师指导研究生论文,经审阅同意后,指导教师为通讯作者,对论文负主要责任。

任何人不得假冒他人对成果及学术承诺署名。

  第九条在参与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评奖等学术活动中,行为人应当坚持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或者谋求不正当利益。

  行为人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提交学术成果总结、验收或鉴定报告,不得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第十条重大学术成果的发布,应当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一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应当受到学术道德谴责和相应处分的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二条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包括:

一稿多投;

夸大、炒作个人学术成果价值,谋取不正当利益;

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

滥用学术信誉,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

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十三条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学校学术委员会举报。

  举报实行实名举报,形式分为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

  第十四条学校科技处负责受理举报、记录在案,并及时报告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

  口头举报的,应当将记录经举报人核实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确认。

  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五条学校科技处设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严格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泄露有关案情材料。

  第十六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不少于5人的同行专家组,核实举报事实,听取相关院系或者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及被举报人的申辩,并于1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上报告初步调查结果。

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的,予以正式立案。

  第十七条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正式立案的,应当书面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并要求举报人提供事实证据和相关证明。

  正式立案后,学校学术委员会责成相关院系或者单位的学术委员会在30日内调查核实,并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就举报的事实作出明确结论。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向学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学校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报告应当由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并注明表决情况和分歧意见。

  学校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的调查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被调查对象涉及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或者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学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邀请校内外有关专家组成专门调查组,独立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学校二级单位的学术委员会中与案件举报人、被举报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机构人员中有不宜参加调查或审议的,经学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应当要求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九条在受理举报、获取证据、调查处理过程中,学校及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学校学术委员会在接到调查结果的书面报告后,应当及时分发给有关委员,并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议,作出明确的调查结论。

  学校学术委员会在审议时,应当充分听取举报人、证人、被举报人的陈述和学校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的意见。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审议。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调查结论,由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学校学术委员会通过的调查结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并由后者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的处理建议。

第五章处理和申诉

第二十二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处分和处理。

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其他单位处理的,不能免除学校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对于学术不端行为人,依据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处分和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处理包括:

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

暂缓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取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资格;

对行为人所从事的学术工作,暂停、终止科研项目并追缴已拨付的项目经费,撤销其因违反学术道德行为而获得的有关学术奖励、学术荣誉及其他资格。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者单位的权益的,学校在给予处分和处理的同时,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其他责任。

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并用。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职工的处分期限,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

处理期限,一般为2年。

在处理期限内,无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资格,无晋升工资资格,无申请科研项目和学术奖励资格。

处理期满,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查,确认其在受处分期限内能够认识错误,并有改正错误的实际行动,未发现新的违规行为的,可以获得原有各项资格及权限。

  第二十六条校长办公会议在接到经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报告和校有关职能部门的处理意见后,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书面送达被举报人、证人和举报人。

  第二十七条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学校科技处书面申请复议。

学校学术委员会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在3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提请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在接到学校学术委员会复查结论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审议,确认举报失实的,学校及相关方面有义务维护被举报人的名誉和其他权益。

  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校内举报人,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学校科技处负责解释。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校长办公室2014年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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