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范本及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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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范本及分析

金融借款合同范本及分析

金融借款合同范本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金融租赁合同,并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同的标的

(1-1)根据_______________文件批准,乙方拟增添_______________(下称租赁物件),因资金困难,特向甲方保险业核准办理金融租赁。

甲方经审查同意支付设备价款(大写)____,购进租赁物件后出租给乙方房屋出租使用。

乙方同意以公用租赁物件明细表、货物验收圣塞雷县证明和购货发票影印件作为合同附件,交甲方保存。

第二条对租赁物品的权利和义务

(2-1)商办在租期内租赁物件属甲方所有,乙方承认甲方对总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件进行指针改造,也不得对融资租赁物件做出做出任何形式的抵押、转让、分租及其他任何侵害租赁所有权和处分权的行为。

(2-2)租期内租赁物件由乙方使用,乙方善待有义务合理和适宜地保护租赁物件,并对由于乙方自己的过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任何第三人的造成的对租赁物件的灭失或损害负有赔偿义务。

(2-3)为了保证租赁物件的正常使用和运转,乙方负责对租赁物件按技术租赁要求进行正常人的、适时的维修和保养。

维修和保养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负。

租期内,租赁物件逐步解决无论发生任何座落在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负责解决,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义务。

(2-4)甲方有权对物件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

租期内,乙方三月份应向甲方提供五月份乙方的财务报表,并向甲方报告经营情况。

(2-5)租期内,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对租赁物件具有所有权和处分权,如乙方其间债务纠纷由于债务纠纷或依法破产,乙方应向法院、债权人或清算委员会申明对租赁物件不具有所有权,亦不得以租赁物件充做诉讼保金或抵偿债务。

同时必须及时报告甲方。

(2-6)租赁期满时,租赁模版由乙方留购,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大写)_______的转让价款。

自乙方交车该价款之日起,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即无条件地转移给。

第三条租期和租金

(3-1)甲方出租、乙方承租租赁物件的租期共计个日历月,即自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包括起止日),其中宽限期为个日历月,即从一九年月日起,至一九年月日止(包括起止日)宽限期期间利息按月利率计收,该项利息由乙方按季支付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3-2)在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的租期内,乙方不得推延和终止改期对租赁物件的租赁,并不拟定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变更本租赁合同的要求。

(3-3)本条第一款所列租期的租金总额包括设备价款、利息、保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由乙方按租金偿付表中(合同附件三)向甲方或甲方的代理人分与_____次交付。

(3-4)乙方向总额支付本合同项下的租赁手续费为融资甲方的百分之________,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乙方理应将该项手续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全额付给生效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代理人。

(3-5)为按本条规定支付租金,方乙方应在规定的每期租金交付日期(不包括交付日昨晚)前三日将租金划入甲方或甲方指定代理人的帐户。

甲方(代理人)开户行__________.帐号为:

________.

(3-6)如乙方未按本条规定的时间支付租金或宽限期利息,乙方应按逾期交付日数和每日应交租金或利息的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延付费。

第四条租赁物件的保险

(4-1)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所列租期内,由甲方对租赁物件统一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

保险费共计(大写)____,按下列第()种方法支付。

1.由甲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2.由乙方支付保险费,并计入租金。

(4-2)出租物件发生保险范围内二手的灭失或损害,承租企业应立即书面通知当地保险公司和甲方,并协助甲方进行检验和索赔工作。

如在租赁物件发生灭失或损害后,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和当地保险公司,贻误检验和索赔工作的进行,乙方应承担对租赁物件的赔偿责任。

(4-3)如租赁物件保险范围内的灭失或损害,保险公司赔付的赔付款项抵作卡卢什区未支付的租金。

该项的款项多于乙方应付租金的部分,甲方应转付钱乙方;如该项赔付的款项少于乙方应付租金,不足部分应由乙方及时如数补交给甲方。

如租赁物件发生若非部分损害或已灭失,保险公司乙方赔付的款项可由乙方重复使用,但仅限用于更换或修复被损害或已灭失师卷的部分,使租赁介面恢复可正常使用的原状;爆发自发生部分损害或灭失至恢复租赁物件原状时止,乙方仍应按合同规定向总包付款支付租金。

第五条经济担保

(5-1)甲方同意____________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

乙方委托人应向甲方提供经济担保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上年度末资金平衡表,并由该经济担保人出具不可撤销的经济担保书作为作保本合同附件。

不论会发生任何情况,凡乙方不能管理费按合同规定支付租金这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应合情合理地、及时地承付乙方所欠租金及连带发生的损失费用。

在甲方普遍认为必要时,在或甲方担保人有权从该经济担保人甲方银行的各种存款中扣收全部应由乙方缴交的租金及其他款项。

第六条合同的代理监督

(6-1)甲方委托_______为本合同的甲方中介人。

乙方同意甲方代理人代甲方监督本合同的执行,享有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力,并愿为甲方代理人就其为本合同打算项下的工作提供方便。

(6-2)甲方代理人作出的任何与本合同规定相抵触的意思表示视为无效,乙方不得以此种意思表示作为对抗甲方的依据。

第七条违约和争议的处理

(7-1)乙方应根据的规定按时交纳租金,并遵守合同中关于租赁物件用到使用的有关规定。

如乙方在应付到账租金到期后一个月内未能支付租金,或违反租赁物件使用的有关规定,甲方有权暂时中止租赁,并查封、收回所出租的租赁物件。

收回、处理租赁物件所发生取证的任何开支与费用应由乙方承担。

(7-2)在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一切争议,彻底解决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时,甲方和乙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均有权依法通过诉讼。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拓展阅读:

什么是金融借款合同

一、贷款人的答辩理由值得关注。

金融机构(这里主要指银行)将资金出借后,由于借款人没有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银行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法院起诉,请求作保借款人或担保人还贷,借款人作为借款人民事诉讼的被告方,提出答辩意见以对抗银行的立案。

对此,引起了很多人的疑议: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还有什么理由可答辩的?

银行的借款手续做得够牢靠了,还有什么理由可抗辩的呢?

笔者这里大略制定介绍其中一些借款人在法庭上提出的答辩意见:

1.借款合同的有关债权条款对借款人没有约束力,理由是:

本息合同文本内容太多太长,借款人在贷款时无法浏览全部,在不知道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字盖章,有关相关条款未能顾及浏览,也看不懂某些科东俄的意思;

2.在签订合同时,本息并合同条款没有看到过合同文本,更没有拿到过,只是在合同的最后一页,在信贷员的指点下签字盖章,借款人毕竟投保人不知道合同的内容。

合同中写着要借款人支付罚息和复息、律师费等,借款人没有看到过,一概不知,因此,借款人只能承担借款本金和约定的正常本金,对罚息、复息和律师费等,不予承担;

3.跨国企业有多笔银行贷款,其中一笔贷款到期后才,银行答应再贷款,当借款人还款后,银行就没有履行再贷款的承诺,造成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致使其他贷款无法偿还;银行有违约这些行为等等。

从上述借款人在法庭上的答辩意见上看,主要是针对与银行签约的过程以及借款合同文本如果平等地表达借了贷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另外还提到了借款人偿还借款后,股份制银行是否继续贷款的问题。

笔者初略分析,作为还款提出这些答辩意见,大致有以下情形发生:

第一、借款人已经无法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银行按法律程序起诉后,借款人承认偿还借款本金及本息,但对增加较高比例的罚息和较强复息,还有律师费等,寻找法律依据制定和先决条件提出抗辩;

第二、在签订中国金融借款合同过程中,很多贷款人为了达到借款的目的,求助于银行贷款,顾不上阅读合同文本的全部或者根本没有阅读就签字盖章,实现借款目的后,只短期利率知道欠款的利率和还款期限,对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方面的内容确实知之不多或者不。

法庭上,笔者多次发现,仅约上万字的多页金融借款合同文本中,并没有加盖合同骑缝章,确实成为存户答辩的理由之一;

第三、在企业经营状况以及经济环境的情况下,借款人按约偿还银行贷款后,银行竭力继续贷款为正常的借贷情形,但是在企业产品销售状况较差,信誉下降的情况下,继续贷款就会遭到银行的拒绝,贷款一般是在借款人还债了贷款后,银行拒绝继续贷款,借款人在法庭上拟出提出股份制银行未履行继续贷款的承诺,虽没有书面凭证,但仍然消不了对借贷双方服务合同地位的差异存有抗辩三方的理由。

还有很多借款人的答辩理由,在此不一一罗列。

笔者认为,作为被告方借款人能够寻找理由与银行或进行抗辩,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针对银行制订的借款。

二、对金融借款合同某些条款的评析。

作者现在收集部分金融借款合同条款,作以下粗浅的评析。

1、合同在最后以总结性的条款表述提请对方注意,并没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金融借款合同基本上是格式合同,即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与相对应的借款人、担保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法令的条款。

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某人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该条属强制性规定,应当严格遵守,否则所签订合同的合同条款无效。

笔者这里举例其中的二条金融借款合同文本条款。

例一:

贷款人已提请借款人、保证人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按借款人、保证人的要求对明确要求各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给付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的磋商;借款人、保证人确认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立法通晓并充分理解。

例二:

借款人特此声明,完全理解本合同的条款及与之相关的担保合同条款及其他相关文件,并已就此获取过独立的法律宣传。

评析: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是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订出来,谈判而不是在双方当事人反复协商的基础上制订出来的。

作为制定格式合同的商业银行,将对众多的和担保人等相对人签订合同前,事先已经由法务专家、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了预先充分的设置准备,其条款词语应当非常明确,合同的内容一般是统一而且不统一化发生改变的。

因而,对合同条款型式的提示应当采取措施合理的方式,通常的方法是把该条款排版加黑字体,以引起合同规定相对人的注意;以单独提示的方式,也就是指明定下某一条款有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存在,使当事人能够明白此信地注意到该条款的内容等等。

上述的例一和例二条款并非是针对单一条款的预设,而是笼统性的的提示,且在条款中说白了本合同订立各条款在订立前均进行了充分的磋商;借款人、保证人确认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后果相应的法律及经已全部通晓并充分理解。

、并已就此获取过独立的法律咨询的法律咨询韵文,具有用文字装饰有关事实之图画嫌,这些合同条款所描述的事实,是在事前预先设置的,其真实性经不起日常生活经验的判断。

此外,银行对合同条款,在相对方对该类条款提出疑问时,有义务需要进行解释和说明。

笔者认为,这个解释的方式,不管是文字或口头,应当是单独或进行的解释关键步骤过程,而不是在事前由合同制定人预先设置的统一解释。

2、合同条款过多,内容过长。

一份将近借款合同的文字大约近一万字,有的甚至会更长,除借款合同外,在办理贷款中,总要签订授信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等等,如果要读完这些合同文本,得花很长时间。

评析:

应很多合同条款应直接备注的内容,却没有直接写明,而是要在其他几个条款中查找对比才能确定三个意思。

这里摘录其中放贷的一份简单的发放贷款合同文本:

第一条:

甲方(借款人),见本合同第九条;乙方(贷款人),见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条: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见本合同第十条。

本来可以用一个合同条款说明的问题,由于再加一个或更多的对比条款,合同的文字显得更长。

笔者并不是否认在合同中对比意义相应协议的意义和作用,但是对合同的二是等内容,可以开门见山直接表述的,就没有必要复杂化,这不但不能提高效力,而且仍然可能对合同文本误解的意义造成误读、误解而引起争议。

由于有些金融借款合同文本条款要在其他条款中查找对比,在开庭中,作为原告(银行)的代理人在法庭上一时也不到该条款,因而也讲到不清其中的含义,笔者作为法官也会如此,要在翻阅对比合同条文要去很长时间。

3、合同约定银行可以直接对投保人、保证人扣款,具有侵权之嫌。

例:

借款合同约定:

或保证人未按期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全部账户中扣所有收到期未除了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评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债务相互抵消要符合相应条件的法定的条件:

(1)应当是双方互负期满债务;

(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不得抵销;(4)一方债务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在通知到达对方时才发生效力。

在金融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银行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其开立的银行账户中扣取,就会涉及到以下的法律问题:

(1)借款人可能在银行有多种类型的债权,有存款,包括长期和短期存款、理财产品等等。

而欠银行业务的贷款尚未到期,被推定到期,即未按月支付贷款利息,即可以视为贷款全数到期,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直接从借款人的银行账户中扣款抵消,不合乎债权债务相互合符抵消的条件;

(2)即使符合债权债务冲淡的社会关系条件,法律新规定也要通知借款人,而在诉讼中,银行都我局没有提供已经通知借款人的证据,而是在中会签订合同中事先约定扣款,这不符法律规定的抵销程序要求;(3)在商业银行的实际营业进程中,各组织机构通常是经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合同主体资格,而其他分支机构与借款人没有借款合同关系,只有存款关系,直接对贷款人扣款,涉嫌侵害借款人的自由权。

(4)如果借款人偿债多,而且与其他债权人也签订了债务相互抵消的协议,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特别是更重要扣除了本金和利息以外,还缴交其他相关费用,这个扣款的执教值得探讨。

4、在合同条款中所表述的监管部门并不明确,银行以监管部门干预为由,停止发放贷款,解除合同,其意思容易发生误解、争议。

例:

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宏观调控举措变化、监管部门投资规模对贷款人提出控制贷款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暂时中止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对此并无任何毁谤。

评析:

作为制定格式合同条款音频的银行,在上述条款中所称的证监会监管部门范围过大,可以理解成金融监管相关部门(即央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也可以理解为商业银行自身的监管部门,如:

行长、贷款检查、行政许可监管部门等等;除了可以理解为其他监管部门。

如果以不明确监管部门的证监会干预为由,银行可以单方撤回借款合同、停止发放贷款,而且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并无任何异议,更显得银行信托公司为免除自己的责任而设置。

如果该条款发生争议,应当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想像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己方的解释的规定解释其中的意思表示。

5、办理抵押登记费用的约定,也须符合规范性要求。

例:

本合同项下抵押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担保人承担。

评析:

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签订合同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无疑加重了借款人的众所周知贷款成本。

借款人除了支付债务人利息外,还要缴交额外的费用。

这个约定并不符合有关有关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土地登记办法》第7条等规定,房屋或土地的房舍抵押权设定登记,均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依据发改价格〔2021〕924号文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费用,有权应当由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在不动产合意设定登记中,向卖方抵押权人是不动产抵押权利人,理应由佛卡温抵押权人负担相关管理费用。

6、一方并非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而是以连带共同债务人的名义向贷款人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连带共同债务人慨念杂乱。

例:

本人自愿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借款人与贵行产生的下列债务团结合作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具体权利义务按照借款人与贵行签订的相关合同执行。

这个承诺主要是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后,由银行预先设置好格式文本,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及有关作出的书面承诺。

评析:

上述承诺的是连带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如果是共同债务人,则应当共同偿还,不需要外加连带共同还款。

如果是连带债务,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主要大多是保证的连带债务、合伙的连带债务、代理的连带债务、监护人的连带债务、共同侵权的连带债务。

连带债务区别于共同债务,通常情况下,连带债务人的责任结团喜砂于共同债务人,而银行在起诉时,就根据承诺书的承诺,不是要求担责承诺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请求承担直接协同共同还债的责任。

笔者认为,银行在设置标准行会时,对诸如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等等的对象,应在正式的合同文本签字为宜,由借款人的亲属一份单独的承诺书来作出承诺,容易与主合同的内容发生歧义。

连带共同债务人这个名词,既可以理解为连带责任人,也可以理解为共同债务人,在诉讼中应当怎么确定处理,值得探讨。

7、在借款合同中预先签订了银行可以将合同权利义务人会给第三转让的条款,不利于签订合同的实际履行。

例:

贷款人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借款人和本协议其他各方应视为已同意该等转让。

评析:

上述欠款合同条款中,银行事先与借款人等当事人约定可以把债权债务一部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

我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决定,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给第三人。

这里就牵涉到如下的结构性问题:

(1)从效力上分析,在合同中预先约定一方可以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另一方视为同意,而且融资协议确实在合同中签字同意,这并没有违反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条款。

但这个约定要到合约合同签订后去履行,更为重要是合同义务转让,会产生转让给谁,转让的内容和条件等,需要与对方再次协议后确定,在实际履行中容易引起争议;

(2)银行作为证券公司,有的权利属于金融产业特许权,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授权是否应由有关部门批准,笔者对此没有进行科学研究,认为这个转让的效力值得一提探讨;

(3)作为贷款人和担保人,在向银行借款后,如果转让借款置换合同的权利义务,当然须要取得贷款人(银行)的同意,但作为银行在借款合同中预先约定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借款人和本协议其他各方应视为已同意该等转让。

反之,如果借款人借款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是否也以此合同条款来对比呢?

尽管笔者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遇到过这个问题,但认为对这一条款是否有必要签订是缔结值得一提的。

三、金融借款合同在签约与履行过程中的认真仔细与任性。

董伟炜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注意到金融以下的一些问题:

1、在签订金融行业借款合同时,银行是认真的。

有证件很多的贷款手续要由银行内部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与借款人先签订授信合同等等。

在拼法名称多且篇幅长的金融借款、担保等合同文本中,根据已经设置的协议内容,逐一审查签约。

而对有些借款人而言,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就不是那么认真了,往往是为了实现借款的目的,在合同文本所签中其随便签字画押,表现得有点任性,只要有款可借,对合同文本鲜少顾及。

2、在履行金融产业借款合同时,作为贷款按揭方的银行就会显得有点任性。

当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款付息时,银行会依据其设置的有利条款和地位采取措施。

常见的方法是:

(1)对未到期的借款,没有通知本息即提前收回全部本息;

(2)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扣款并加收罚息、复息;

(3)走诉讼程序,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缺少相互之间的沟通,国际法以在法律程序上可以交代为先,期待起诉的司法效果。

笔者在间或审理金融借贷案件过程中会发现,有一家银行出庭的是委托授予一般代理权高级律师律师,在诉讼中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是该银行职员,而这个特别授权代理人却不出庭,这好像已经成为该银行的惯例。

出庭作证也就是只有一个一般代理权的律师出庭,不能在法庭上行使调解等权利,并且还声称,反正有把握银行借款的事实很清楚,一位律师辩方就足够了,法院会判银行胜诉的等等。

另有一家银行,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没有调解权,而是要在开庭结束后才,经行长办理审批手续再需要进行调解。

对借款人而言,有部分借款人在没有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时,就显得认真了,他们为自己不能还款寻找多种寻得理由,在诉讼中予以抗辩,而且也确实能找到其中的抗辩口实;另有一部分借款人,在却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对债权人(银行)采取破口大骂的态度,在诉讼中,采取不答辩、不出庭的方法,有的甚至以提出管辖权管理权异议等为由,故意拖延时间,他们认为反正还不了借款,打不赢官司,随他去吧;还有的借款人已经是走人关门,下落不明了。

四、注重合同的实际局限性,营造自觉履行金融借款合同的氛围的一些粗浅的想法:

1、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合同签订依从与履行的始终,当事人提高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意识。

在合同关系中,双方要确立相互尊重的平等互利平等互利关连,依法维护各自的权益;在合同当事人与他人或社会整体的中会,不能利用合同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

对金融机构,更应在遵循诚信原则的前提下,促使借款人在签约、履行以及变更合同过程中自觉履行义务。

政府、司法机关在行政、司法活动中,要共同做好诚信守法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工作,真正达到诚信守法的目的,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使金融借款合同在良好的法制氛围中得到切实履行。

2、提供金融须借款合同格式条款应简明易懂,便于理解合同文本的真实意思,达到实际履行的目的。

金融借款合同基本上由银行负责提供格式条款,有的甚至由银行的信贷员代为借款人寄送空格栏的内容,诸如借款人的大体上情况、借款数额、利率等等。

在合同贷款人空格栏要求借款人负责填写的内容,是让他们充分理解借款合同的主要,解释由银行负责对有关条款内容的解释,以防发生合同文义上的争议。

作为借款人更需要重新认识借款利率内部信息以及借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相关信息,一方面是关键性的重点内容,应当尽量在填写体来中让借款人懂得其中的意思。

合同文本的内容既要合法合规,又要体现合情合理,意思表示明确,使用法律用语和文字应当准确易懂,以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主旨,不能使用发生歧义的词语而引发争议,不能人为地把合同条款内容复杂化,添加没有实际意义的条款或词语及法律用语,使合同内容过多过长,以影响对合同真实意思和目的性的理解。

3.制裁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金融行业犯罪活动。

依法公正及时处理地审理金融借款审判合同纠纷案件,对规范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稳步发展,增强金融市场抗风险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诉讼活动,保护银行信贷资产不流失,在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同时,还要依法平等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签约、解决合同争议、适用法律的合情合理。

对违法、违规等非法金融行为给予必要的制裁,运用司法手段可以参与参与金融秩序的清理,使借贷双方树立全局观念,共同担负起维护金融秩序、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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