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三罪定罪与量刑的比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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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三罪定罪与量刑的比较

寻衅滋事罪

聚众斗殴罪

故意伤害罪

犯罪构成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想整个社会挑战,藐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此处公共秩序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收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具体规定为四种行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斗殴的行为。

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以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即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一般主体。

但并非所有参见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对于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女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故意犯罪。

聚众斗殴的动机般或疋为了争霸方抢占地盘,或是团伙间循环报复、打压异己,或是为了显威扬名而置国豕法纪和社会公德于不顾聚众殴斗,其目的是通过斗殴恐吓、伤害甚至杀死对方,其主观故意多以“争霸”、

“报复”为重。

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布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的。

量刑(法条规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量刑标准,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卜有期徒刑: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的,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里是指实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为又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具体说来,即在本法条文标有“致人重伤”、“致使公共财产、

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等字样的犯罪,应当按照本法各该条的规疋疋罪量刑,不再适用本条的规定。

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293条规定:

有谢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包括公共场所秩序和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

寻衅滋事犯罪多发生在公共场(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罪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想整个社会挑战,藐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行为方式具体规定为: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处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动机,无缘无故殴打相识或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手段残忍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造成被殴打人自杀等严重过后果等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辱骂、

谩骂他人。

情节恶劣主要是指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的,造成恶劣影响或激起民愤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指以蛮不讲理的流氓手段,强行索要市场、商店的商品以及他人财物,或者随意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是指处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是指公共场所政策的秩序受到破坏,引起群众惊慌、逃离等严重混乱局面的。

行为人只要有上述四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就构成寻衅滋事罪。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行为人往往既强拿硬要,又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先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后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行为人为满足其求精神刺激、开心取乐的流氓动机一般会实施多个行为,这时只以本罪一罪认定。

3、主体要件:

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

即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

其动机是通过寻衅滋事活动,追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

聚众斗殴罪

《刑法》292条规定:

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此处公共秩序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各项共同生活的规则、秩序,在实际生活中,聚众斗殴犯罪可以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在公园、影剧院中,也可以是发生在较僻静的私人场所,因此无论是在何种场所进行聚众斗殴犯罪活动,均应视为侵犯了公共秩序。

聚众斗殴犯罪往往同时会造成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公私财产权利收到侵害的结果,但是,其所侵犯的主要不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而是用聚众斗殴行为向整个社会挑战,从而形成对整个社会秩序的严重威胁。

因此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公德,破坏公共秩序,就是聚众斗殴罪的本质特征。

2、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斗殴的行为。

聚众斗殴主要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而成伙结帮地殴斗。

“聚众”一般是指人数众多,至少不得少于3人;斗殴,主要是指采用暴力相互搏斗,但适用暴力的方式各有所别。

聚众斗殴多表现为流氓团伙之间互相殴斗,少则几人、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他们往往是约定时间、地点,拿刀动棒,大打出手,而且往往造成伤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是一种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恶劣犯罪行为。

斗殴起因或为争夺势力范围,或为哥们出气进行报复,或为争夺女人反生矛盾等,总之是要显示自己一伙人的威风、煞气,压倒对方,而置公共秩序于不顾。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

但并非所有参见聚众斗殴者均构成本罪,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其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追究行政责任,不能构成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厉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

行为人在思想上已经丧失了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是非荣辱标准已被颠倒,

故意伤害罪

《刑法》234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2、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

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等实施。

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对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是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也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处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

(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等,案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

如果没有早晨那个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

轻伤,是指由于物理、滑雪以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

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

重伤是指使人体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3、主体要件:

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主观要件:

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

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意轻

伤还是故意重伤的。

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的问题,但是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并已经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意外i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照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

正当防卫

《刑法》25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构成正当防卫的五个要件

1、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不法是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如果方为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2、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失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具体表现在:

不法侵害人被支付,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及时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3、主观条件:

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方为人认识不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方为人处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

防卫挑拨是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

4、对象条件:

正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及时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施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

5、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2014-8-20)

(一)寻衅滋事罪

1、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前款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年。

2、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引起精神失常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引起自杀造成重伤、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每增加2000元,

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7)每增加寻衅滋事犯罪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寻衅滋事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2)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的;

(3)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聚众斗殴罪

1、聚众斗殴一次,犯罪情节一般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聚众斗殴双方参与人数达到五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1)多次聚众斗殴的;

(2)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3)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

(4)持械聚众斗殴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聚众斗殴人数、次数、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每增加上述一项情形或同种情形一次的,增加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每增加聚众斗殴一次,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5)聚众斗殴单方人数超过十人的,每增加三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6)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聚众斗殴一方十人以上的首要分子;

(2)聚众斗殴致公私财物损毁,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巨大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3)斗殴一方没有互殴故意,有斗殴故意一方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4)组织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的;

(5)聚众斗殴带有黑社会性质的;

(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三)故意伤害罪

1、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按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致一人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致一人重伤一级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五年。

3)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有期

徒刑十一年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以其中最重伤情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相应刑期确定基准刑:

(1)增加轻微伤一人的,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增加轻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轻伤一级一人的,增加六个月至九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增加重伤二级一人的,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增加重伤一级一人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4)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确定基准刑;造成被害人残疾程度超过三级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确定基准刑;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持枪支、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凶器伤害他人的;

(2)因实施其他违法活动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3)伤害他人身体要害部位的;

(4)事先有预谋的;

(5)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

(6)报复伤害他人的;

(7)造成两处以上重伤或轻伤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基准刑在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可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对引发犯罪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5、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不积极主动赔偿或者未尽力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的;

(2)持具有杀伤性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

(3)致二人以上重伤或者多人轻伤的;

(4)其他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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