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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种类及定义

地质灾害种类及定义

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

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泽化、土壤盐碱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热害等。

 

自然科学界的定义

  不良地质现象通常叫做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地质作用和人类活动造成的恶化地质环境,降低了环境质量,直接或间接危害人类安全,并给社会和经济建设造成损失的地质事件。

地质灾害是指,在自然或者人为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对人类生命财产、环境造成破坏和损失的地质作用(现象)。

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岩爆、坑道突水、突泥、突瓦斯、煤层自燃、黄土湿陷、岩土膨胀、砂土液化,土地冻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沼泽化、土壤盐碱化,以及地震、火山、地热害等。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界定

  根据2004年国务院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地质灾害,通常指由于地质作用引起的人民生命财产损失的灾害。

地质灾害可划分为30多种类型。

由降雨、融雪、地震等因素诱发的称为自然地质灾害,由工程开挖、堆载、爆破、弃土等引发的称为人为地质灾害。

常见的地质灾害主要指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六种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主要分类方法

  地质灾害的分类,有不同的角度与标准,十分复杂.就其成因而论,主要由自然变异导致的地质灾害称自然地质灾害;主要由人为作用诱发的地质灾害则称人为地质灾害。

就地质环境或地质体变化的速度而言,可分突发性地质灾害与缓变性地质灾害两大类。

前者如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地裂缝,即习惯上的狭义地质灾害;后者如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等,又称环境地质灾害。

根据地质灾害发生区的地理或地貌特征,可分山地地质灾害,如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平原地质灾害,如地质沉降,如此等等。

主要类型介绍

  滑坡:

是指斜坡上的岩体由于某种原因在重力的作用下沿着一定的软弱面或软弱带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崩塌:

是指较陡的斜坡上的岩土体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脱离母体崩落、滚动堆积在坡脚的地质现象。

  泥石流:

是山区特有的一种自然现象。

它是由于降水而形成的一种带大量泥沙、石块等固体物质条件的特殊洪流。

识别:

中游沟身长不对称,参差不齐;沟槽中构成跌水;形成多级阶地等。

  地面塌陷:

是指地表岩、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作用下向下陷落,并在地面形成塌陷坑的自然现象。

相关知识

  〖滑坡与崩塌的关系〗

  滑坡和崩塌如同孪生姐妹,甚至有着无法分割的联系。

它们常常相伴而生,产生于相同的地质构造环境中和相同的地层岩性构造条件下,且有着相同的触发因素,容易产生滑坡的地带也是崩塌的易发区。

例如宝成铁路宝鸡至绵阳段,即是滑坡和崩塌多发区。

崩塌可转化为滑坡:

一个地方长期不断地发生崩塌,其积累的大量崩塌堆积体在一定条件下可生成滑坡;有时崩塌在运动过程中直接转化为滑坡运动,且这种转化是比较常见。

有时岩土体的重力运动形式介于崩塌式运动和滑坡式运动之间,以至人们无法区别此运动是崩塌还是滑坡。

因此地质科学工作者称此为滑坡式崩塌,或崩塌型滑坡、崩塌、滑坡在一定条件下可互相诱发、互相转化:

崩塌体击落在老滑坡体或松散不稳定堆积体上部,在崩塌的重力冲击下,有时可使老滑坡复活或产生新滑坡。

滑坡在向下滑动过程中若地形突然变陡,滑体就会由滑动转为坠落,即滑坡转化为崩塌。

有时,由于滑坡后缘产生了许多裂缝,因而滑坡发生后其高陡的后壁会不断的发生崩塌。

另外,滑坡和崩塌也有着相同的次生灾害和相似的发生前兆。

  〖滑坡、崩塌与泥石流的关系〗

  滑坡、崩塌与泥石流的关系也十分密切、易发生滑坡、崩塌的区域也易发生泥石流,只不过泥石流的暴发多了一项必不可少的水源条件。

再者,崩塌和滑坡的物质经常是泥石流的重要固体物质来源。

滑坡、崩塌还常常在运动过程中直接转化为泥石流,或者滑坡、崩塌发生一段时间后,其堆积物在一定的水源条件下生成泥石流。

即泥石流是滑坡和崩塌的次生灾害。

泥石流与滑坡、崩塌有着许多相同的促发因素。

  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成因分析

  地质灾害都是在一定的动力诱发(破坏)下发生的。

诱发动力有的是天然的,有的是人为的。

据此,地质灾害也可按动力成因概分为自然地质灾害和人为地质灾害两大类。

自然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规模和频度,受自然地质条件控制,不以人类历史的发展为转移;人为地质灾害受人类工程开发活动制约,常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增多。

  诱发地质灾害的因素主要有:

  1、采掘矿产资源不规范,预留矿柱少,造成采空坍塌,山体开裂,继而发生滑坡。

  2、开挖边坡:

指修建公路、依山建房等建设中,形成人工高陡边坡,造成滑坡。

  3、山区水库与渠道渗漏,增加了浸润和软化作用导致滑坡泥石流发生。

  4、其它破坏土质环境的活动如采石放炮,堆填加载、乱砍乱伐,也是导致发生地质灾害的致灾作用。

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对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进行调查、监测、分析、评估的工作,主要评估地质灾害的破坏能力。

地质灾害危险性通过各种危险性要素体现,分为历史灾害危险性和潜在灾害危险性。

历史灾害危险性是指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的活动程度,要素有:

灾害活动强度或规模、灾害活动频次、灾害分布密度、灾害危害强度。

其中危害强度指灾害将活动所具有的破坏能力,是灾害活动的集中反映,是一种综合性的特征指标,只能用灾害等级进行相对量度。

  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评估是指未来时期将在什么地方可能发生什么类型的地质灾害,其灾害活动的强度、规模以及危害的范围、危害强度的一种分析、预测。

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受多种条件控制,具有不确定性。

地质灾害活动条件的充分程度是控制点,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的最重要因素,包括地质条件、地形地貌条件、气候条件、水文条件、植被条件、人为活动条件等。

历史地质灾害活动对地质灾害潜在危险性具有一定影响。

这种影响可能具有双向效应,有可能在地质灾害发生以后,能量得到释放,灾害的潜在危险性削弱或基本消失。

也可能具有周期性活动特点,灾害发生后其活动并没有使不平衡状态得到根本解除,新的灾害又在孕育,在一定条件下将继续发生。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

发生概率及发展速率的确定方法,危害范围及危害强度分区,区域危险性区划等。

  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国土资源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城市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项目建设和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在申请建设用地之前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主要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文件要求,相关技术要求依据《通知》附件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

《通知》规定: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报告应经具有资格的资质灾害防治专家进行审查;对评估成果实行备案制度。

  评估成果根据评估级别的不同分别由县级、市级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按要求抄报部、省、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不符合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包括下列内容:

  

(1)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基本特征

  

(2)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

  (3)提出防治地质灾害措施与建议,并作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防治知识

发生前兆

  崩塌前兆是:

崩塌的前缘不断发生掉块、坠落、小崩小塌的现象;崩塌的脚部出现新的破裂形迹;不时偶然听到岩石的撕裂摩擦声;出现热、气、地下水异常;动物出现异常。

  滑坡前兆是:

滑坡前缘出现横向及纵向裂缝,前缘土体出现隆起现象;滑体后缘裂缝急剧加宽加长,新裂缝不断产生,滑坡体后部快速下座,四周岩土体出现松动和小型塌滑现象;滑带岩土体因摩擦错动出现声响,并从裂缝中冒出气或水;在滑坡前缘坡角处,有堵塞的泉水复活或泉水、井水突然干涸;动物出现惊恐异常现象;滑坡体上的观测点明显位移;滑坡前缘出现鼓丘;房屋倾斜、开裂和出现醉汉林、马刀树等。

  地面塌陷的前兆:

泉、井的异常变化;地面变形;建筑物作响、倾斜、开裂;地面积水引起地面冒气泡、水泡、旋流等;植物变态;动物惊恐。

  滑坡、崩塌、泥石流三者除了相互区别外,常常还具有相互联系、相互转化和不可分割的密切关系。

  泥石流发生的前兆是:

沟内有轰鸣声,主河流水上涨和正常流水突然中断。

动植物异常,如猪、狗、牛、羊、鸡惊恐不安,不入睡,老鼠乱窜,植物形态发生变化,树林枯萎或歪斜等现象。

  如发现上述的一些征兆,尤其是发现山体出现裂缝,则可能存在发生崩塌、滑坡的隐患,长期降雨或暴雨则可能诱发泥石流。

应急避险

  避免受灾对象与致灾作用遭遇。

分为主动和被动两种情况,就是指主动的躲避与被动式的撤离。

对于处于危险区的工程及人员,所采用的方法是:

预防、躲避、撤离、治理,这四个环节每一个都含有很大的防灾减灾的机会。

  崩塌、滑坡灾害的应急防治措施是:

视险情将人员物资及时撤离危险区;及时制止致灾的动力作用;事先有预兆者,应尽早制订好撤离计划。

  躲避泥石流不应顺沟向下游跑,应向沟岸两侧跑,但不要停留在凹坡处。

基本方法

  崩塌、滑坡防治的基本方法主要是各种加固工程如支档、锚固、减载、固化等,并附以各种排水(地表排水、地下排水)工程,其简易防治方法是用粘土填充滑坡体上的裂缝或修地表排水渠。

泥石流灾害防治的基本方法是工程设计和施工中要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避免地表水入渗,对已有塌陷坑进行填堵处理,防止地表水注入。

简易监测方法

  地质灾害简易监测,是指借助于简单的测量工具、仪器装置和量测方法,监测灾害体、房屋或构筑物裂缝位移变化的监测方法。

  1、一般常用监测方法:

  

(1)埋桩法

  埋桩法适合对崩塌、滑坡体上发生的裂缝进行观测。

在斜坡上横跨裂缝两侧埋桩,用钢卷尺测量桩之间的距离,可以了解滑坡变形滑动过程。

对于土体裂缝,埋桩不能离裂缝太近。

  

(2)埋钉法

  在建筑物裂缝两侧各钉一颗钉子,通过测量两侧两颗钉子之间的距离变化来判断滑坡的变形滑动。

这种方法对于临灾前兆的判断是非常有效的。

  (3)上漆法

  在建筑物裂缝的两侧用油漆各画上一道标记,与埋钉法原理是相同的,通过测量两侧标记之间的距离来判断裂缝是否存在扩大。

  (4)贴片法

  横跨建筑物裂缝粘贴水泥砂浆片或纸片,如果砂浆片或纸片被拉断,说明滑坡发生了明显变形,须严加防范。

与上面三种方法相比,这种方法不能获得具体数据,但是,可以非常直接地判断滑坡的突然变化情况。

  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方法除了采用埋桩法、贴片法和灾害前兆观查等简单方法外,还可以借助简易、快捷、实用、易于掌握的位移、地声、雨量等群测群防预警装置和简单的声、光、电警报信号发生装置,来提高预警的准确性和临灾的快速反应能力。

  2、监测次数和时间

  旱季每15天监测一次。

雨季(4—9月)每5天监测一次(如每月5日、10日、15日、20日、25日、30日),如发现监测地质灾害点有异常变化或在暴雨、连续降雨天气时,特别是12小时降雨量达50㎜以上时,应加密监测次数,如每天1次或多次,甚至昼夜安排专人监测。

速报制度

地质灾害灾情速报

  

(一)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个等级。

具体标准如下;

  1.特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速报原则

  情况准确,上报迅速,县为基础,续报完整。

  (三)速报程序

  1.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6小时内速报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特大型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或委托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委托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应尽快上报国土资源部。

  2.发生大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12小时内速报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并根据灾情进展,随时续报,直至调查结束。

大型地质灾害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最终形成的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国土资源部。

  3.发生中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于24小时内速报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越级速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中型地质灾害由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4.发生小型地质灾害后,灾害所在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向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负责组织调查和作出应急处理;

  (四)速报内容

  1.速报报告;负责报告的部门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

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合格,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五是与建设工程配套实施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三同时"制度。

即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此外,条例还明确了违法责任的追究。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主要规定了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一)刑事责任;

(二)民事责任;(三)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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