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考核和奖惩办法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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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考核和奖惩办法Word下载.doc

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部门的领导提任,并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

公司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公司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九条从业人员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条对新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班组、生产岗位)才能批准进入操作岗位。

第十一条对从事焊接、电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相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劳动场所

第十二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三条电气设备和线路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

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

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必须做到“三同时”及“四不放过”。

1、领导布置生产任务的同时布置安全工作、检查生产任务的同时检查安全工作、总结生产任务的同时总结安全工作;

2、发生事故工及时报告领导及职能部门,除必要的应急处理外应保留事故现场,事故单位认真填写事故报告表,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做到: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第十五条劳动作业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标识及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

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五、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八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六、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从业人员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部门必须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一条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

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总部,由公司总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七、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二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

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

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

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二十三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二十四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八、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第二十七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二十八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二十九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部门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部)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三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第三十三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乘坐本公司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从业人员负伤或死亡。

 

5.从业人员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

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三十五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

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

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三十六条发生事故的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主管部门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

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配合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公司上层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三十七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及时向安委会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

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

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均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

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

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罚当事人500元。

6.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相关部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罚2000元。

第三十八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公司各级领导或有关从业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x汽车有限公司

二x年x月x日

主题词:

安全生x产监x督检查考核奖惩办法

抄报:

公司x、董事长

抄送:

总x室,经x室,各x室存。

x有限公司xxx年x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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