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297512 上传时间:2023-04-28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22.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2页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2页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2页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2页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2页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2页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2页
亲,该文档总共12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1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docx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AA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AA(以下简称“AA”)银行卡业务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AA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借记卡)章程》及《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通卡是指AA自愿委托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河北省联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一银行卡(借记卡)品牌,由AA发行的具有银联标识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

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不得透支。

第三条AA为信通卡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作为信通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

所辖联网营业机构为发卡网点。

凡可办理信通卡业务的各发卡网点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AA开办信通卡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与河北省联社签署《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借记卡)外包委托协议》;

(二)取得河北省联社同意使用信通卡品牌的批复;

(三)加入河北省联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

(四)在河北省联社结算中心开立有清算账户;

(五)设立专门的银行卡业务岗位,配备一定数量素质高、责任心强、具备金融业务知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符合审慎经营规则,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

(七)建立科学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制度;

(八)已由河北省联社统一向河北银监局备案,业务开办前并向当地银监分局备案。

第二章信通卡的种类及功能

第五条信通卡的种类:

信通卡按使用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公务卡);按卡片表面是否记载持卡人姓名分为记名卡和普通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单位卡均为记名卡。

第六条信通卡的主要功能:

(一)一卡多账户功能。

一张信通卡可以开立人民币活期、定期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本取息等多个储蓄账户,持卡人凭一张卡就可办理多种储蓄业务。

(二)通存通兑功能。

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的任一营业机构办理存取款业务,在具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取款业务。

(三)刷卡消费功能。

持卡人可以凭信通卡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及全国各地具有银联标识POS机的特约商户处进行消费。

(四)代理缴费功能。

持卡人与河北省农村信用社签定代理协议后,可以通过信通卡多功能账户办理代发工资和各种代收代付业务,也可以凭信通卡在柜台或自助设备交纳移动电话费、水电费、固定话费等费用。

(五)约定转存功能。

持卡人可以实现卡内账户定期约定自动转存、活期约定自动转定期、活期约定自动续存到零存整取账户或教育储蓄账户,存本取息自动转入卡主账户等功能。

(六)异地跨行转账功能。

持卡人可在全国开通跨行转账业务的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异地跨行卡卡转账业务。

(七)享受电话银行服务功能。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96369客服系统24小时为持卡人提供账户余额查询、挂失止付、转账、缴费、咨询和受理投诉等全面的电话银行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职能

第七条AA对全辖各营业网点的信通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负责规划、指导、考核全辖信通卡业务的发展,并制订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八条AA按照河北省联社统一规划,指导全辖信通卡业务工作,组织信通卡业务的检查,监督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AA电子银行部为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信通卡业务进行管理,具体负责卡业务统计与指导,发展和管理特约商户,培训员工及特约商户操作员等所有卡业务的管理工作,配备卡业务管理人员、自动柜员机专管员和特约商户专管人员等。

科技部门负责维护、保养专用设备等工作。

第十条基层营业网点严格按河北省联社和AA制定的银行卡业务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信通卡业务,具体负责面对客户的卡片申领、挂失止付、注销、换卡、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项柜面业务,以及受理客户的咨询、投诉等工作。

第四章申领

第十一条发卡网点在办理信通卡单位卡申领业务时,应要求申领单位填写《信通卡(借记卡)单位卡开卡申请书》,并提供单位相关文件材料及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相关文件材料包括:

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人民币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材料,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每张单位卡只可指定一名持卡人,但持卡人可以变更,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发卡网点在办理信通卡个人卡申领业务时,应要求申领人填写《信通卡(借记卡)个人卡开卡申请书》,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

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

员工卡由AA指定发卡机构发行。

第十三条申领附属卡由主卡持卡人持相应主卡、有效身份证明、附属卡申领人有效身份证明,到AA营业机构填写《信通卡(借记卡)个人卡开卡申请书》或《信通卡(借记卡)单位卡开卡申请书》,办理申领手续。

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申领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

单位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申领不超过五张的附属卡。

主卡持有人对附属卡负有全责,有权限制附属卡的单笔交易额度和月交易额度以及是否可以查询主卡账户余额等功能,并有权注销其附属卡。

第五章开户、换卡与销户

第十四条发卡机构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开卡客户身份信息,严禁开立匿名、假名账户。

个人代理他人办卡的,发卡机构必须同时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

不允许个人代理多人办卡。

第十五条发卡机构须核实申领人填写的申请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申领人提供的法定身份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单位卡申领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单位卡申领人是否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指定。

第十六条发卡机构在办理开卡业务时,应提示申领人阅读《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借记卡)章程》、使用说明、投诉方式、收费标准。

经办人员审核开卡申请书填写要素及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其开立信通卡账户,要求持卡人设置6位密码。

单位和个人申领信通卡,单位卡起存金额1000元,个人卡起存金额10元,多存不限。

第十七条银行卡卡片出现消磁状况时,持卡人须凭本人有效证件到原发卡机构填写《换卡申请表》(以下简称换卡申请表)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八条持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办理银行卡销户:

(一)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个人密码,要求销户并按规定交回银行卡。

(二)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满七天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个人密码,要求销户。

(三)持卡人委托代理人按照上述两条的规定代为销户的,须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书面委托书、代理人有效证件及复印件办理。

(四)个人因持卡人死亡、失踪等原因,按照《储蓄管理条例》要求办理销户。

(五)持卡单位要求销户。

(六)持卡人违反银行卡章程或国家相关规定,发卡机构依照规定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

第十九条持卡人在发卡网点办理销户手续,需先取消卡账户与其它账户的关联关系,并对销户前该卡发生的一切账务负责。

信通卡销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信通卡销户必须到开户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信通卡卡片和卡片密码。

(二)若需销户的卡为挂失卡,客户必须提供“挂失申请书”的客户留存联,并且挂失期满。

(三)客户在办理主卡销户时,如该卡有附属卡或子账户,则必须先注销所有附属卡或子账户。

(四)主卡持有人可在不通知附属卡持有人的情况下,凭主卡及密码注销其附属卡。

(五)办理附属卡注销手续的客户必须为主卡持有人或附属卡持有人本人。

(六)单位卡办理销户,其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七)销户手续一经办理,相应卡片在系统中即行注销,不能继续使用,营业机构应收回相应卡片并将其作废,如不能收回,应经主管授权并做好记录记明不能收回的原因。

第六章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持卡人持信通卡可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网的营业机构办理存取现金(限个人卡)、查询余额、转账业务、修改密码等业务,可通过AA的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办理规定业务,并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商户POS、自动柜员机(ATM)进行查询、消费、跨行取款等。

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AA营业网点办理现金存款,应将现金和银行卡一并交经办人员,经办人员刷卡、审核并收妥现金后打印存款单交由持卡人签名确认,然后将存款单回单及银行卡交还持卡人。

无卡存款的,存款人应提供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存款单上填写卡号、姓名、存款金额等内容,并签署存现人姓名后办理存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个人卡持卡人取现时,经办人员刷卡,核对以下内容:

银行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

银行卡为有效卡,必须通过磁条读卡器刷卡读取卡号,不得手工录入卡号;

审核无误方能输入现金金额,由持卡人输入密码,交易成功后打印取款单,并由持卡人签字确认,然后办理付款,将现金、取款凭证回单联、银行卡交持卡人。

第二十三条个人卡持卡人可凭卡及密码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现,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超过2万元,不设取款次数限制。

持卡人当日取款金额超过自动柜员机(ATM)限额的,可通过柜面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持卡人可在AA联网网点办理转账业务。

单位卡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结算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售收入款项存入其单位卡账户;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持卡人交存的现金和属于个人的工资性款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转账存入;个人附属卡所用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对附属卡的所有应付款项负偿还责任。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开通电话转账、ATM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等自助转账类业务,需到发卡网点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发卡网点要向持卡人充分提示开通业务的风险。

持卡人开通电话、ATM转账的,每日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

持卡人开通网上银行转账的,应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否则单笔转账金额不应超过1千元,每日累计转账金额不得超过5千元。

通过自助转账渠道缴纳公共事业费、同一持卡人账户之间转账以及持卡人提前通过柜台签约对转入账户进行绑定且指定交易电话的自助转账类业务除外。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通过营业机构柜面、ATM自助设备等渠道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时,对有疑问的交易,受理业务的营业机构须在30日内做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持卡人可凭卡在贴有“银联”标识的POS机上购物消费。

持卡人购物消费,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时,应首先审查下列事项:

(一)确为本单位可受理的银行卡。

(二)该卡为有效卡,未列入“止付名单”,卡身没有“样卡”或“专用卡”等字样,卡无打洞、剪角、毁坏或涂改的痕迹等。

审查完毕,由特约商户经办人员刷卡、输入交易金额,由持卡人输入密码,若密码输入正确,经办人员打印凭条,交持卡人签名确认,将银行卡和签购单交还持卡人。

当持卡人购物后要求退货时,特约商户不得向持卡人支付现金,只能在原交易发生的POS机上进行,由经办人员刷卡,输入原交易金额、交易日期、交易流水号,持卡人输入个人密码,打印退货凭条,交持卡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八条 特约商户不得拒绝受理合法的银行卡,不得向持卡人因使用银行卡而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时,必须按规定的程序操作,凡因违反操作规定造成的风险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九条 个人卡持卡人可以委托发卡机构办理代收付业务,在与发卡机构签订委托办理代付款业务协议后,发卡机构可根据特约收款单位或持卡人提交的扣缴款通知办理扣款事宜,发卡机构办理代扣款事项后,应打印付款通知书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应将通知书保存一年,以备存查。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经办人员在受理银行卡业务过程中,审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与发卡机构联系,征求处理意见。

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虚假挂失、伪造银行卡、使用伪造或作废银行卡、冒用他人银行卡等。

第七章密码管理

第三十一条信通卡密码是持卡人办理业务时系统对其身份确认的重要依据。

客户凭密码可以在ATM、POS等自助设备上办理查询、取款、转账和消费等业务。

营业机构依据持卡人密码,为其办理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明。

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持卡人凭密码进行交易时,如一日内连续三次输入密码不正确,该卡账户即被锁定。

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任一营业机构申请解除锁定。

第三十三条信通卡密码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

发卡网点在办理卡密码挂失业务时,应要求持卡人填写挂失申请书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且须经办人员双人复核。

密码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可以核实确认持卡人本人身份的,当天可为其办理密码重置服务,当场不能核实确认的,应在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办理完毕。

各发卡网点不受理委托代理密码挂失和委托代理密码重置业务。

第八章 挂失与止付

第三十四条 信通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办理口头或书面挂失;密码遗忘可办理密码挂失。

受理挂失必须登记挂失登记簿,以备查询。

受理挂失信通卡前已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一)口头挂失。

持卡人可凭密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河北省农村信用社各营业机构办理口头挂失,也可通过电话、电函等方式办理,但持卡人必须提供正确的户名、卡号、存款余额等有效资料。

口头挂失有效期为5日,5日内持卡人未办理书面挂失的,逾期口头挂失自动解挂。

(二)书面挂失。

持卡人申请书面挂失应填写《挂失申请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到发卡网点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网点经办人员认真审核,确认挂失申请书的内容完整,卡号、持卡人姓名、证件号码与开卡资料一致,持卡人与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照片相符,为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

持卡人身份证件遗失的,要求持卡人在挂失申请时填写有关资料,提供其他身份证明,凭密码办理。

信通卡办理书面挂失7日后,持卡人可凭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网点换领新卡。

换领新卡后,原卡不可继续使用。

收回的卡片视为作废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网点可对信通卡进行止付:

(一)持卡人挂失止付;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单位卡止付;

(三)法定部门按照法律程序止付;

(四)其他情况。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可申请撤销信通卡挂失,分为撤销口头挂失和撤销书面挂失。

(一)撤销口头挂失。

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有挂失申请书回执的需同时携带回执,到受理挂失业务的网点或开户网点撤销口头挂失。

(二)撤销书面挂失。

持卡人尚未换领新卡,找到遗失卡仍想继续使用的,需到受理挂失业务的网点申请撤销挂失。

撤销挂失须凭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有效身份证件,业务受理后原卡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七条当止付原因不复存在时,发卡网点可凭书面通知撤销止付。

已经撤销止付的信通卡可继续使用。

第三十八条如因自助设备故障或持卡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使信通卡被河北省内各县级联社布放的自助设备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设备所属营业机构办理信通卡领回手续。

在吞卡后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信通卡,自助设备所属营业机构即对卡片作剪角处理,并填写吞没卡清单一并交AA卡业务管理人员。

第三十九条卡片出现损坏,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损坏卡到发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四十条 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手续七天后,发卡机构根据持卡人要求为其补发新卡或重置密码,如持卡人找到遗失卡,在未补领新卡前仍想继续使用原卡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撤销挂失,经发卡机构同意后,可继续使用原卡。

已补领新卡的,应将原卡交回发卡机构,新卡工本费不予退还。

第九章资金清算及凭证管理

第四十一条信通卡管理系统是综合业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其会计核算纳入会计核算系统管理。

信通卡的资金清算通过AA在河北省联社结算中心开立清算账户进行。

第四十二条AA要加强信通卡业务的管理,严格执行计息和收费标准,及时清算资金、定期核对账务。

第四十三条河北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负责统一设计信通卡卡片的样式和制卡。

第四十四条信通卡领用、调配、回收等出入库必须严格按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

对作废卡及无人认领的吞没卡,每月月底由各营业机构上交营业部。

每年年初(年中)由营业部将作废卡清单汇总后,上交卡管理部门,报主管领导批准,在业务、稽核、保卫部门的共同监督下对作废卡进行一次性集中销毁,并于销毁后20日内报市办事处卡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章计息与收费

第四十五条 发卡网点对持卡人的信通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方法计付利息,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税率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六条信通卡收费标准由AA根据河北省联社规定制定,并报当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机构、物价管理部门备案、公告执行。

发卡网点应严格按照公告收费标准执行。

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发卡网点应按照公告内容执行。

信通卡各项收费的收益归AA所有。

第十一章技术管理

第四十七条信通卡技术管理是指对信通卡业务所需设备、软件、技术规范、新技术培训推广及有关技术操作和服务的管理,信通卡技术规范由河北省联社信息科技中心负责制定。

第四十八条信通卡业务软件由河北省联社统一组织开发、推广,软件的完善、升级等由河北省联社电子银行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二章违规责任

第四十九条发卡网点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罚。

第五十条发卡网点未履行验证客户身份责任导致匿名、假名账户开立的,要按反洗钱法予以处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出现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能以纠纷为由拒绝偿付因使用信通卡发生的债务。

第五十二条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信通卡,否则,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第五十三条持卡人办理挂失后,卡被冒用造成的损失,有关责任人按照信通卡章程的规定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AA工作人员与持卡人或特约商户串通参与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人民银行、监管部门及河北省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AA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AA董事会通过后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 调解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