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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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合同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合同
篇一:
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合同
广惠街照明工程
施工合同
甲方:
乙方:
郑州市森泉电气照明有限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工程的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并订立本合同以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郑州市白沙园区广惠街道路照明工程
工程地点:
郑州市白沙园区广惠街道路
施工范围:
广惠街照明施工图纸内的所有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160KVA箱变安装、郑州市白沙园区广惠街路灯的安装,电缆的铺设,箱变与路灯电缆线的对接、敷设及安装调试。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
工程质量:
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行业验收标准
本合同按照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0KV电力电缆埋地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及电力部门有关规定施工。
工程造价:
经双方协商本工程为包干价,一次性包死,除设计变更外不再做任何调整。
本工程固定包干价为元人民币,大写:
壹佰贰拾陆万元整。
工程工期:
从甲方通知乙方进场施工之日起计算,工期为暂定30天。
第二条甲方责任
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施工,给乙方施工创造有利条件,保证施工段内的场地、通道平整畅通;
第三条乙方责任
按照国家电力工程质量验评标准,担负施工任务。
负责协调电业局,办理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相关资料转移及手续的办理。
在施工前,由乙方申报开工报告,报告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工程施工。
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协调电业局做好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施工条件
做好施工前的线路测量定位,并进行复测;
基坑的回填夯实,要求夯实程度达到原状土密实度的80%及以上。
第五条关于工程的约定
甲方要求比合同约定完成的工期提前竣工时,应征得乙方的同意。
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工作而影响工期,工期顺延。
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中途无故停工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
第六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将按照《城市电力规划规范》中的有关规定验收。
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项目达到优良标准时,应向惭方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
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
甲
方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验收的,乙方可自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
若甲方要求复检时,乙方应予办理复检。
若复检合格,甲方承担复检费用,由此造成的停工,工期顺延;复检不合格,其复检及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任何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及因质量事故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
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协调电业局及相关部门办理验收、移交手续。
第七条保修期的约定
工程竣工投运后,保修期一年。
在保修期内出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保修。
因使用不当所造成的一切责任事故,由使用方负责。
第八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
工程款的60%。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在建设单位付款后30个工作日内付至工程款的95%。
下余5%做为工程的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一月内付清质保金。
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如不发生维修情况,由甲方返还乙方。
第九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
乙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做法说明,应符合10KV电力电缆埋地方式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92)及电力部门的有关规定。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争议或纠纷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双方发生争议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可采取协商解决或请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工程所在城人民法院裁判。
第十一条附则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约定。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经办人:
年月日
篇二:
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合同
道路照明工程安装施工合同
编号: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签订日期:
年月
日
道路照明工程安装施工合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照明工程,特订立本合同。
1.合同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范围:
施工工期
开始工作日期:
年月日
结束工作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工作天数为:
天
2.承包方式
本工程为包工包料(包含灯具采购)的承包方式。
3.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合同总价款(暂定)人民币:
合同总价款包括照明灯具、工程施工费。
付款方式
施工进场两天内支付暂定工程款的70%,竣工验收后支付至总工程款的100%。
合同价款的增减:
工程量以竣工图为基准。
4.灯具技术参数要求
光通量:
显色指数:
色温:
配光曲线:
整灯光效:
寿命:
工作温度:
灯具和电源防护等级为IP65;
工作电压:
AC185V~265V,频率为50HZ+-10HZ
光通维持率:
道路平均照度和均匀度要求:
未作要求部分,须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规范要求。
5.质量要求
依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XX)、图纸设计标准及相关验收标准;光衰≤5%/年。
6.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甲方在乙方施工前,向乙方提供原来地下管图、照明工程电气施工图(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图纸)电子版。
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场地及施工用水、用电。
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
由于工期太紧,甲方必须在收到乙方文件(包括图纸、变更、与工程进度有关的文件)2小时内予以确认,否则视为甲方已确认。
甲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中发生的非施工单位引起的各种问题。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工程验收申请后48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对该项工程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结算。
乙方责任: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竣工图四套。
调试验收合格后,需免费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直至甲方人员能够达到技术上熟练操作。
按施工安全规范做好施工质量、安全管理,如在施工期间发生施工质量、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甲方。
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按文明工地标准组织施工,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隐蔽工程,隐蔽前应提前8小时通知甲方验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自行隐蔽无效。
乙方进场施工时应自觉遵守施工现场管理制度,遵守甲方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安装、施工过程中的放火、防盗等安全责任;对现场所有其他建筑及建筑装修、设备、器具、绿化苗木不得破坏。
7.暂停施工
当碰到重大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其他甲方代表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12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乙方应当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乙方实施甲方代表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业主代表应当在2小时内给予答复。
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2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
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甲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工期顺延。
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非甲乙双方的原因,切是不可抗拒的原因(天气、人为因数)可进行暂时停工。
8.工程延误
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资金、指令、批准、答复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经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天内非甲方、乙方原因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人员窝工,乙方有权索赔窝工费,同时工期顺延。
9.不可抗力照明工程为冬季室外施工,由于天气下雨、雪等天气原因造成不能施工,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可索赔费用和工期。
非甲乙双方的原因,而是不可预料的外界因数影响造成的停工,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可索赔费用和工期。
篇三:
道路照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
道路照明工程施工合同书
发包方:
市建设局(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甲.乙方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达到保证期,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安全文明施工的目的,双方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结合本工程具体实际,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工程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括
一﹑工程名称﹑地点和内容
1﹑街道路亮化照明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基础浇筑﹑电器﹑灯杆﹑灯具制作﹑安装和调试.
二﹑开﹑竣工时间
1﹑开工日期:
20XX年7月20日
2﹑交工日期:
20XX年8月30日
三﹑质量等级:
优良
四﹑合同条款
工程采用中标价款承包:
施工承包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五﹑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1﹑承包范围:
所有工程(灯具﹑灯杆﹑电器﹑控制箱等)的施工,安装和调试。
2﹑本工程价款为优良工程条款,当工程竣工验收达到优良标准时,在竣工结算中甲方扣留乙方合同价款的3%作为经济处罚。
3﹑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是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部门协商,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仲裁机构或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4﹑全合同不得转让,未尽事宜,由双方另作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协商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六份(正本两份﹑副本四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合同生效,分送有关部门。
6﹑本合同签定时间: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7﹑本合同签定地点:
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盖章)
篇四:
道路照明施工合同
道路照明工程合同
发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上述工程内容中设备材料供应、管线安装、附件安装和管井砌筑、灯光
及高层上泛光照明调试。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全部合格(如因工程质量未达到标准,所造成的返工损失费用由
乙方负责)。
五、合同总价
1、金额(大写):
元,以最终结算价为准。
六、结算方法及付款方式
乙方承包的亮化工程按甲方的亮化工程清单报价下浮%计算(税金由甲方
承担);清单报价外因设计图纸变更和签证所增加工程造价下浮%(税金由甲方承担)。
合同签订后,乙方立即进行现场按图纸及甲方意见实际测绘,并敷设各种路灯
管线,待管线、灯杠(柱)基础完成,灯具进工地并安装完毕后,支付合同总款的%,即元,通电调试完毕后,支付合同价款的%,即元,剩余工程设备款,一年内结清。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书
2、合同条件
3、招标文件
4、投标书及其附件
5、国家和湖南省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图纸
7、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
量保修责任。
十、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
项。
十一、本合同书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十二、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合同条件
★词语定义:
1.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承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3.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4.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5.监理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6.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
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7.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
8.工程: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9.合同价款: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
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的项。
10.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清单报价外,因工程需要而增加的工
程量。
11.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3.开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14.竣工日期:
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5.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
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6.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
其他场所。
17.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8.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9.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
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20.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1.小时或天:
本合同是规定按小时计算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
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
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
小时。
第一部分合同文件
第一条、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工程承包协议
协议条款
合同条件
图纸
预算书
施工组织设计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仍不
能一致的,按第二十四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二条、合同文件使用的标准
1.乙方施工中必须使用协议条款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国家标准、规范;当文件中要求的标准、规范出现不
一致时,需即通知甲方,必须采用较高要求的标准及规范,任何因此引致的工程延误及额外支出,乙方需负全责。
2.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和在特别工程规范及图纸中都没有清楚指定的标准、规范时,乙方应按协议条
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合同范围
甲方提供的图纸包含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图纸
以甲方确认的图纸为准,同时乙方应研究其他有关文件,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指标,去完全了解本工程的实际范围。
第二部分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甲方及其授权者可对乙方发出指令,乙方应即予执行。
1.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并盖公章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
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
并在三天内给予书面确认。
2.甲方、其代表和甲方指派的人员在合理时间有权随时进入工地,或介入乙方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准备工
作。
3.甲方、其代表和甲方指派的人员有权对工地随时进行检查,在以下几方面若发现有不符合甲方要求、合
同约定及政府有关部门之规定者,甲方代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条、乙方驻工地代表
乙方任命驻工地负责人,按以下要求执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第七条、甲方工作
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
1.将施工用电从施工场地外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
2.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
3.将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4.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
5.按时提供设计图纸和变更。
6.按进度计划提供合理的施工场地,并做好周边环境协调工作。
甲方不履行上述各种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应对乙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第八条、乙方工作
1.根据甲方提供之图纸,乙方负责实施施工。
2.工程竣工后,乙方负责办理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和交付使用手续。
3.乙方提供所用灯具、灯杆之样品经甲方确认后施工。
4.视察工地现场,并使自己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施工用的空间和工作区。
5.乙方需要自费进行任何必要的测量,并在发现任何与图纸不符问题时以书面形式上报甲方申请解决。
6.乙方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在各方面都能满足甲方要求并执行及完成合同图纸所绘画和规范及合同条款所
说明的本工程的内容。
7.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施工作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8.乙方由本工程开始到竣工负全责保护本工程,包括已竣工未交付甲方的项目,在工地上或送至及安装在
工地上,与本工程有关或供本工程用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机构、物料或任何其他物件。
甲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9.所有由乙方供应之材料到工地,必须由甲方代表抽样校对是否为已批准之材料,以鉴定该批材料是否合
乎标准。
10.负责为所有工人及工程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及向有关政策部门申办暂住证及其他必须之证件。
11.乙方若出现协议书、合同图纸和规范或其他合同文件之内或互相之间有任何差异,须立刻以书面通知
甲方,说明差异之处,而甲方须给予指令。
12.乙方须时刻都有一名工地负责人长驻工地。
甲方给予他的任何指令将视为有效地给了乙方。
第三部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1.乙方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
甲方代表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审核或提出修改意见。
2.乙方必须按经甲方审核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展与进度计划不符时,乙方应自行提出修改及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待甲方代表批审后执行。
第十条、缓期施工
甲方可对任何按本合同应执行的工作发出缓期执行的指令。
篇五:
20XX年新版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7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
级、三级。
一级资质标准企业资产
净资产1500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
计不少于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市政公用工
程、电气、机电、自动化、光源与照明、园林景观、结
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
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
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齐全,且不少于30人;具有高
空作业操作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5人,起重作业操作
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人。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独立承担过下列3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
且必须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带250KVA以上
的箱式变配电或带有远程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的道路照
明工程3项;
(2)单项合同额1000万元以上的室外公共空间(广
场、公园、绿地、机场、体育场、车站、港口、码头等)
功能照明工程或景观照明工程3项;
(3)年养护的功能照明设施不少于5万盏或景观
照明设施总功率不少于1万KW。
二级资质标准
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
计不少于5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市政公
用工程(或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
公用工程、电气、机电、自动化、光源与照明、园林景
观、结构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2
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等人
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高压电工、低压电工、
维修电工、安装电工等齐全,且不少于15人;具有高
空作业操作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2人,起重作业操作
证书的技术工人不少于1人。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独立承担过下列3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
且必须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上的带160KVA以上的
箱式变配电或带有远程集中监控管理系统的道路照明
工程3项;
(2)单项合同额500万元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