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同名1857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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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同名18578

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同名18578)

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

  法律问题

  彭某在一次跟朋友聚会的过程中得知朋友所在的公司不仅为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且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彭某想到自己的企业没有为自己上补充医疗保险,不禁有些疑惑,他想知道什么是补充医疗保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提供补充医疗保险吗?

  律师在线

  补充医疗保险是相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而言的,包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社会互助和社区医疗保险等多种形式,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力补充,也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也就是说,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必须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否建立由企业自主决定。

因此,彭某所在的企业没有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并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相关法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六、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自主决定是否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可在按规定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用于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支付以外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进行的适当补助,减轻参保职工的医药费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按基本工资吗?

  法律问题

  小赵在一家物流公司工作,该公司以他的基本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律师在线

  以职工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应为职工工资总额。

而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应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

因此,该公司应以小赵的工资总额为基数为小赵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而不能只按基本工资为基数缴纳。

  相关法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

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生育保险费由谁缴纳?

  法律问题

  某公司要给职工办生育保险,但是,公司宣称保险费除了公司负担一部分外,职工自己也要负担一部分,比例为每个职工月工资1%的比例。

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律师在线

  公司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因此不应由职工个人缴纳。

本案中该公司向职工征收生育保险费,显然违反国家规定,应该予以纠正。

  相关法条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四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医疗费用是否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法律问题

  唐女士是上海市某企业的职工,2008年5月产下一子后,因护理不当而引起了其他疾病。

唐女士想知道由于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吗?

  律师在线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因此,所以只要唐女士能够证明疾病是由生育引起的,她的医疗费用就可以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相关法条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六条第二款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非法行医致人损害的,属于医疗事故吗?

  法律问题

  胡某自学针灸后,在未取得行医资格证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村私自开办一间个体诊所为病人针灸。

在一次针灸中,因刺错了穴位,导致患者瘫痪,被告上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构成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致人损害属于医疗事故吗?

  律师在线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法律关系只能发生在各类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与患者之间,其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医疗单位未尽其与病员形成的医疗法律关系中的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0条第1款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因此,此处所指的医疗单位或个体行医者行医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在此情况下引起的损害,方可认定为医疗事故。

而本案中的胡某在未取得行医资格和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私开诊所,非法行医,在行医过程中致人受损,不构成医疗事故,应按一般的侵权行为予以处理。

  相关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六十条第一款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六十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误诊导致他人伤残的应承担何种责任?

  法律问题

  2008年,严女士因右腹时常隐隐作痛而去医院检查,医生经过检查诊断严女士为卵巢囊肿,建议她做手术切除。

严女士做了一侧卵巢切除手术后,发现腹处的疼痛依然没有消除,检查后得知她患的是慢性阑尾炎。

经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前一家医院因对严女士误诊而切除了她一侧健康的卵巢,此为一起二级医疗事故。

在此事故中,医院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在线

  本案属于因误诊导致医疗事故而引发的民事侵权行为。

所谓医疗事故是指在诊断护理过程中,因医护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事件。

—般情况下,误诊导致医疗事故,必须具备四个构成要件:

一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关系;二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三是患者受到损害后果:

四是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要具备上述四个要件,医院就应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医院没有给严女士做认真细致的检查就确诊她为卵巢囊肿并使严女士健康卵巢被切除,导致严重的功能障碍,其行为存在过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严女士可以要求该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如何区分?

  法律问题

  2006年7月,周某因遭遇车祸到某医院检查。

X光检查结果本为“骨盆骨折合并左侧骶骼关节脱位”,但被放射科值班医师误写为“骨盆骨折合并右侧骶骼关节脱位”。

于是主治医师按照X光的结果进行治疗,但采取治疗措施不久就发现情况不对,经补拍X光片后,确定了正确的治疗方案。

但仅此“左”、“右”一字之差,不但让周某多花费了X光片费,还给他带来不必要的痛苦。

事后周某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院赔偿,但医院辩称这只能算作医疗差错,不应赔偿。

那么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有何区别?

医疗差错就不需要赔偿了吗?

  律师在线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本案确属医疗差错而非医疗事故。

医疗差错与事故的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同。

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

本案中医生在治疗过程中的确有过失行为,但尚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等后果,所以还未到医疗事故的程度。

即便如此,由于医生的诊疗过程中的失误,周某治疗时间延长、痛苦增加、费用支出增多,构成了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医院还是要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赔偿周某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

  相关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接到急救电话未及时出诊,医院承担责任吗?

  法律问题

  某天夜里,68岁的马某心脏病突发,其妻迅速拨打了县医院的急救电话,并详细告知其家庭地址及病人状况。

医院值班人员称“马上到”。

随后,医院急救人员乘车前往。

途中,救护车出现故障,医院急派维修人员前往维修。

当医院急救人员乘着修好的救护车赶到马某家时,马某已经死亡。

事后,马某的家人以医院未及时出诊,延误了救情,造成马某死亡为由,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吗?

  律师在线

  医院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当医院值班人员接到马某妻子的电话,称“马上到”,并随后派出了急救人员前往,双方已经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医院应当履行及时抢救马某生命的义务。

但随后由于救护车出现故障,并最终导致马某死亡的事实。

虽然救护车的故障不是导致马某死亡的唯一原因,但医院对其死亡这一结果显然是有过错的,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四、医疗事故(3)

患者签了手术同意书,出现事故医生就不负责吗?

  法律问题

  患者周某因多年近视,在某医院实施了激光屈光矫治手术。

术前,周某按医院要求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后才被推上手术台。

两个月后,周某的视力非但没有好转,反而比未做前更差了。

周某找到医院询问原因,医生解释说这种手术是有风险的,且周某也在同意书上签了字。

周某有苦难言,难道患者签了字,手术失败就只能认倒霉而医院就一点责任没有了吗?

  律师在线

  根据相关规定,医院在为患者进行手术前,必须让患者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手术同意书主要起到以下两个方面的作用:

(1)患者签字后,表明从程序意义上表明医疗行为合法;

(2)患者签字后,表明患者对该医疗措施的固有创伤及可能发生的医疗意外已经知晓,如确系医疗意外致使患者身体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

从法律角度分析,患者签署手术同意书实际上是一种授权行为。

当医生向患者讲明病情、实施治疗方案及风险时,患者签字允许医生为其开刀治疗,表明其知道应当承担的风险。

如果医院在手术同意书中没有诸如“出现任何意外医院均不承担任何责任”等不合理免责条款,且医生在手术过程中没有过失,医院就可不承担责任。

如果医务人员在手术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而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则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

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四条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

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四、医疗事故(4)

患者不配合治疗导致终生残疾,是医疗事故吗?

  法律问题

  某村村民牛某因头部受重创而被送往医院,医生诊断后认为伤势比较严重,须做手术并住院治疗。

但经过医生简单处置后,牛某感觉疼痛缓解,认为自己已无大碍,不想支付高额医药费,坚持回家静养。

医生反复申明如不及时救治可能会有生命危险,但牛某认为是医生危言耸听,执意回家。

牛某回家后两天伤势加重,再次被送往医院。

经医生全力抢救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落下终生残疾。

牛某认为自己残疾是因为自己在第一次入院时医生没有立即为其做手术所致,以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院赔偿。

本案是医疗事故吗?

医院应否赔偿?

  律师在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患方原因延误治疗的而导致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本案中,医生已向牛某说明伤势、治疗方案,并反复说明不及时治疗的后果,由于牛某坚持不接受医生提出的手术治疗方案,从而延误治疗,导致了患者残疾的后果,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其责任应由患者自负。

  相关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病历应由谁保管?

  法律问题

  刘某因髋骨疼痛在某医院就诊,医生经拍×线片检查无异常后诊断为神经痛,给予对症治疗。

刘某出院一年后找到医院,称在外院就医需要对比诊断,要求将其当时的×线片借出。

医院同意了刘某的请求。

但没过多久,医院接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刘某半年前被另一家医院诊断为患有骨癌,遂认为医院存在误诊将其诉至法院。

而医院的代理律师要求医院找出当时的X线片作分析时,医院要求刘某交回病历,刘某拒绝。

那么,对于刘某的病历应由谁保管呢?

  律师在线

  本案中的病历应由医院保管。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住院病历在患者在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因此,本案中的病历,应由医院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刘某如需使用病历,应当向医疗机构申请复印。

而对于记录病人每一次急诊、门诊的就诊情况的病历手册,及化验单等则由患者自行保管。

  相关法条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四、医疗事故(5)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有哪些规定?

  法律问题

  谷某在某医院拔牙时医生将坏牙与相邻的好牙一同拔掉。

由于当时打了麻药,谷某没有感觉到,而事后医生也没有向谷某说明。

回家后谷某才发现自己的牙少了两颗。

于是谷某以医院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为由要求医院赔偿,但医院辩称,医生不是误拔,而是检查后发现另一颗牙是啮齿,如果不及时拔掉,镶了新牙后再拔,新牙就白镶了。

这是为谷某的健康及经济考虑。

而当时拔下来的牙已经扔了,对于该拔掉这颗牙是否正当、是否必要无法判断。

谷某就只能吃这个“哑巴亏”了吗?

  律师在线

  本案涉及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本案中医院应当对本身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医院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过错,应拿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拔掉的牙的确是坏牙而确有必要拔掉。

由于被拔的牙齿没有保留,且拔牙前拍的X光片也不是对这颗牙拍的,因此无法对这颗牙是否病变进行判断,医疗鉴定机构也无从鉴定这颗牙确实需要拔掉,因此,应认定医院的行为具有过错,应依法赔偿谷某的损失。

此外,既使被误拔的牙真的发生病变需要拔除,医生也须先征得患谷某的同意才能拔牙。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原因存在争议怎么办?

  法律问题

  齐某在某县医院产下一子后因大出血而死亡。

齐某的亲属将县医院告上法院,认为齐某的死亡属于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

医院认为,齐某产后大出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且医院对此已尽到救治义务。

至于到底是何原因引起的大出血,由于没有尸检报告不能简单认定是医疗事故,因此不同意赔偿。

医患双方对患者死亡原因存在争议怎么办?

  律师在线

  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正常的医疗纠纷处理规则,对死因不明的医疗事件必须通过尸检来分清责任。

尸检的意义在于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医疗活动与患者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提供证据。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者死亡原因难以确定或者医患双方对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医疗机构和死者近亲属均可以提出尸检的要求。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尸体的处置权属于死者的近亲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置。

因此,必须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进行尸检,无论哪一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的正确判定,责任将由拒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在齐某死亡原因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如果医院想免责,除非能够证明齐某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没没有因果关系且医院方不存在医疗过错。

  相关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八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四、医疗事故(6)

出现医疗事故,患者可以要求赔偿哪些损失?

  法律问题

  张某因患急性肠炎而住院治疗,在输液时由于护士的疏忽而误将其他患者的药对张某进行输液,使张某出现头晕、恶心直至昏迷,后经抢救脱险,但张某为此住院一周才出院。

事后张某要求医院赔偿,医院称,由于医院的过错,住院一周医疗费就不收了,也不再给张某其他的赔偿了。

张某不同意,双方遂起纠纷。

医疗事故中,患者可以要求得到哪些赔偿呢?

  律师在线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医疗事故中,患者可以要求赔偿的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

本案中,由于未造成残疾和死亡的后果,张某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

如果有家属陪护或者请人陪护,则还可要求赔偿近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或者陪护费等。

  相关法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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