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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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与
考核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工
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
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
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
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的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
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
局长、矿长、投资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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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
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
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
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从事
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
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五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
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市、
区)安监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
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
安全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安
全培训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保障安全培训的
经费。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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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
要的条件。
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
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按市场导向优胜劣汰,实现自我约
束、自我发展。
第九条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
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安
全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
(三)有固定、自主产权的办公场所,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室
不少于 100 平方米;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8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能开展多媒体教学,
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20 平方米以上;
(四) 有独立的计算机室,可上因特网,能开展远程教学,计
算机不少于 40 台;
(五)有 10 名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
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6 名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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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专职教师中退休人员比例不超过 50%。
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3
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教师专业结构合理。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
(三)有固定、自主产权的办公场所,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室
不少于 100 平方米;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8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能开展多媒体教学,
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20 平方米以上;
(四) 有独立的计算机室,可上因特网,能开展远程教学,计
算机不少于 40 台;
(五)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不少
于 10 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不少于 5 人,
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不少于 5 人,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2 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教师专业结构合理;
(六)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 4 名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相
应专业的专兼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 2 名);从事实际操作教
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及以上等级证书(或者相应专业中
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七)每个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培训至少能满足同期 30 人以
上规模的教学场地及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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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企
业或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
员不少于 2 人;
(三)有固定、自主产权的办公场所,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室
不少于 60 平方米;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60 平方米以上;
(四) 有计算机室,可上因特网,能开展远程教学;
(五) 相关安全培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不少于 5 人;
(六) 有与培训工种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及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2.具有一定的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知识,三年以上现场实践
经历或相关工作经历;
3.具备与培训教学内容和培训机构资质相应的专业、学历
和职称;
4.申请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
除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职称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
安全培训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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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机构,以及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按
照下列程序进行书面报告和社会公示:
1.按本细则第九条至第十条的规定的材料如实填写,报告
市级安监局;
2.市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具体的意见,经
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省安监局备案;
3. 省、市安监局及时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需要变更、新增安全培训业务范围的,应将变更、
新增安全培训业务范围的报告、申请表、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情
况、设备设施等资料报送市安监局。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统
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教材编写委员会
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审定与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 3 个工作日,将培训
时间、地点、教学计划等资料报送所在地安监部门或安全培训考
试考核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对象及工作分工:
(一)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
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
(二)市安监局在省安监局指导下,组织乡镇(街道)安全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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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四)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
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
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
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
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
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
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
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
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
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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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
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
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
局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组织教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
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
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
训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 24 学时;高
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
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
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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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
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
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
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
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 2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特种作业,持学历
证明经从业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审查,报省安监局同意,可以免
予参加初次培训,但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二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学员
管理、教员管理制度,建立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
安全培训相关
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本款所称教学档案的内容是指
办班通知、课程表、教案审批表、教学计划执行表、学员签到表、
学员名册、教员教学质量反馈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培训班
总结等。
教学档案应为一期一档。
学员档案的内容是指学员登记
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康体检表、发证及
补考记录等资料。
学员档案保存期一般为六年。
有效期内学员继
续申请培训的其档案保存期可再延长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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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
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所需经费按照《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
规定,教育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 2--2.5%的标准提取,列入
成本开支,并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培训。
第二十五条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
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为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分公
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
业人员提供服务的在线学习平台必须经省安监局认可;为本行政
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
员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提供
服务的在线学习平台必须经市级安监局认可。
在线学习平台必须具备培训学习课时、考试成绩记录和下
载等功能,并能够在线查询。
个人在线学习时间计算为课时的,不得超过安全培训大纲
规定课时标准的 1/3。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
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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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
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理论考试
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考试
考核,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考试考核标准执行。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
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从业人员的考试考核标准,按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试考
核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对象和工作分工: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乡镇(街道)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
经营单位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
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受省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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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
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九条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三级安全生
产培训考试考核机构:
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审批中心、市安全生
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试中心)、安全培训考试点
(以下简称考试点)。
安全培训考试点是各市安全培训考试考核中心的派出机构,各
市安全培训考试考核中心应加强对考试点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省安全培训考核审批中心由省局人事培训处负
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由省局分管安全培训的局领导兼任,职责:
(一)负责全省安全培训考试考核管理,监督、指导各市考试
考核中心和考试点的工作;
(二)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平台、考试题库的开发、管理和
维护;
(三)负责考官考核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在省行政区域内的
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培训的考核审批,以及各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的备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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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核、审批,以及通过网络实
施远程视频巡考等;
(六)负责全省安全培训和考核数据的统计分析;
(七)负责省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考试中心由市安监局设立,其主要负责人
一般应由市局分管安全培训的局领导或负责安全培训工作处室
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的组织管理,监督、
指导辖区内各安全培训考试点的建设和运行,具体承担受理考
试申请、组织考试、试题组卷、派遣考官考核员、组织监考巡考,
以及考试成绩审核上报等考务工作;
(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验印材料初审、制发资格文书、
以及考试考核档案的管理;
(三)负责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
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发证,并向省考核审批中心备案;
(四)负责辖区内安全培训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五)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考试点的工作;
(五)负责市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考试点是各市考试中心的派出机构,职责:
(一)考试点受市考试中心委托,负责现场考务管理和考试
考核设施的日常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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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考生报名及考试资格审查工作;
(三)负责向市考试中心提出考试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四)承担市考试中心交办的具体考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审批中心、市安全生产
培训考试考核中心、安全培训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
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三十四条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
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负责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单位应从国家
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认定的理论知识试题库、实际操作考核题库
中随机抽取考试内容。
第三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于培训班结束前 3 天向所在
地市考试中心申请考试。
申请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和特种
作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应在申请考试时,提交申请参加考试人员
资料档案,包括:
安全培训登记表、培训人员体检表、身份证及学
历证明复印件等。
第三十六条考核机构对培训机构、其他符合安全合格证、
特种作业资格证考试条件的申请人或者申请用人单位提交的申
请材料,应当场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
考试的决定。
准予考试的,应当在 60 日内组织考试,布置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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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好实际操作设备和仪器等,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安排 2 名以上
的人员组织考试,认真做好监考、巡考、阅卷、登分、统计、建档
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考试工作结束后,考试考核机构在 10 个工作
日公布结果,并及时将考试成绩抄送培训机构或申请人。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在 60 个工作日内补考 1 次。
经补考仍
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培训。
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 12
个月。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
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考试考核机构应建立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和档案。
考核档案应为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考核申请表、考场记
录表、参考学员的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
康体检表、机考成绩表(笔试试卷)、实际操作考核评分表、发证
及补考记录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试实行安全知识理论考试;特种作业人
员操作资格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四十条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分管局
领导批准,报省考试考核中心备案后,可采用计算机考试系统生
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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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实行计算机组卷,采取现场实
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的方式进行。
特殊情况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
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考试。
第四十一条理论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试卷满分 100 分,
80 分以上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
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均合格者,方确定为合格。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发证
第四十二条 需要取得安全合格证书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
由发证部门在考核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颁发。
市级安监局应当在考试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合格的人员验印材料报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
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
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必
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未通过的以及新上
岗人员 6 个月内未参加考核的,必须停止本岗位工作,在 1 个月
内参加补考,补考仍未通过的,有关考核发证部门须向其所在企
业,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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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
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
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培训
机构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其他人员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的考核发证信息应录入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申请证书验印的材料、签发程序要求:
(一)证书验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验印审批表;
2.培训人员考试考核成绩表;
3.培训人员报名登记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
(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分
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合格证签发程序:
申请安全合格证人员将相关材料报省考核
审批中心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考试相关工作,省考核审批中
心将考核合格人员的验印材料报省安监局,经省安监局审批同
意后,制作发放安全合格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
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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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签发程序:
申请安全合格证人
员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市考试中心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考试
相关工作,市考试中心将考核合格人员的验印材料报市安监局,
经市安监局审批同意,并向省考核审批中心备案后,制作发放安
全合格证。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签发程序:
安全培训机构将申请特种作
业资格证人员的相关材料报所在市安监局考试中心审查,符合
条件的,安排考试相关工作,市考试中心将考核合格人员的验印
材料报省安监局,经省安监局审批同意后,制作发放特种作业操
作证。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
操作证采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式样。
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
安全培训合格证,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
为 3 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
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上述安全资格、安全合格证书遗失、损毁的,由申请人向原
发证机关书面申报说明原因,经原发证机关审查认可后 10 个工
作日内补发新证。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