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管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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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及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与

考核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工

作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生产培训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

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人

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安

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接受安全培训的主体人员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的

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

员。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

局长、矿长、投资人等。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

 

- 1 -

 

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特种作

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其他从业人员是指

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生产经

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其

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从事

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

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人员

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五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

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全省

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省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县(市、

区)安监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

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

安全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和管理制度,加强安

全培训机构建设,配备专职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保障安全培训的

经费。

第二章 安全培训机构

 

- 2 -

 

第七条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

要的条件。

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山、

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

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

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设区的市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安全培训机构按市场导向优胜劣汰,实现自我约

束、自我发展。

第九条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矿

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安

全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

(三)有固定、自主产权的办公场所,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室

不少于 100 平方米;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8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能开展多媒体教学,

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20 平方米以上;

(四) 有独立的计算机室,可上因特网,能开展远程教学,计

算机不少于 40 台;

(五)有 10 名以上具有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

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 6 名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

 

- 3 -

 

且专职教师中退休人员比例不超过 50%。

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3

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教师专业结构合理。

第十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 5 人;

(三)有固定、自主产权的办公场所,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室

不少于 100 平方米;有固定、独立和相对集中并且能够满足同期

80 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能开展多媒体教学,

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120 平方米以上;

(四) 有独立的计算机室,可上因特网,能开展远程教学,计

算机不少于 40 台;

(五)相关专业大专(含)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不少

于 10 人,其中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不少于 5 人,

中级(含)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不少于 5 人,专职教师中至少有

2 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教师专业结构合理;

(六)每个作业类别不得少于 4 名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相

应专业的专兼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 2 名);从事实际操作教

学的教师应当有相应专业技师及以上等级证书(或者相应专业中

级及以上职称证书);

(七)每个作业类别的实际操作培训至少能满足同期 30 人以

上规模的教学场地及设施设备。

 

- 4 -

 

第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单位其它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企

业或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专门的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

员不少于 2 人;

(三)有固定、自主产权的办公场所,教师和管理人员办公室

不少于 60 平方米;专用教室使用面积 60 平方米以上;

(四) 有计算机室,可上因特网,能开展远程教学;

(五) 相关安全培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

不少于 5 人;

(六) 有与培训工种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场地及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安全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2.具有一定的安全工程专业基础知识,三年以上现场实践

经历或相关工作经历;

3.具备与培训教学内容和培训机构资质相应的专业、学历

和职称;

4.申请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师岗位证书的,

除具备规定的学历或职称条件外,还应具有较强的实践技能。

安全培训教师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第十三条从事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非煤

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

- 5 -

 

安全培训机构,以及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按

照下列程序进行书面报告和社会公示:

1.按本细则第九条至第十条的规定的材料如实填写,报告

市级安监局;

2.市安监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并提出具体的意见,经

市安监局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省安监局备案;

3. 省、市安监局及时向社会公示符合条件的安全培训机构。

 

培训机构需要变更、新增安全培训业务范围的,应将变更、

新增安全培训业务范围的报告、申请表、安全培训机构教师情

况、设备设施等资料报送市安监局。

第三章 安全培训的组织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局统

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江苏省安全生产教材编写委员会

负责全省安全生产培训教材的审定与推荐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 3 个工作日,将培训

时间、地点、教学计划等资料报送所在地安监部门或安全培训考

试考核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对象及工作分工:

(一)省安监局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

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

(二)市安监局在省安监局指导下,组织乡镇(街道)安全生

 

- 6 -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培训;。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企业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四)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

检验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

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管理制度,保

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其所从事岗

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

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

训。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

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

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

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

动防护用品。

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

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第十八条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

- 7 -

 

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

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

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应当符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十九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省安监

局培训大纲规定的学时组织教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

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高危

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

训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不得少于 24 学时;高

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

故的,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

训。

 

- 8 -

 

特种作业人员对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

任的,应当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重

新参加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实行师傅带徒弟制度。

 

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

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除按照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外,还应当在

有经验的职工带领下实习满 2 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招录职业院校毕业生。

 

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特种作业,持学历

证明经从业所在地市级安监部门审查,报省安监局同意,可以免

予参加初次培训,但实际操作培训除外。

第二十三条安全培训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学管理、学员

管理、教员管理制度,建立教学档案和学员档案。

安全培训相关

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档备查。

本款所称教学档案的内容是指

办班通知、课程表、教案审批表、教学计划执行表、学员签到表、

学员名册、教员教学质量反馈表、学员培训质量反馈表、培训班

总结等。

教学档案应为一期一档。

学员档案的内容是指学员登记

表、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康体检表、发证及

补考记录等资料。

学员档案保存期一般为六年。

有效期内学员继

续申请培训的其档案保存期可再延长六年。

- 9 -

 

第二十四条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

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所需经费按照《江苏省职工教育条例》

规定,教育培训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 2--2.5%的标准提取,列入

成本开支,并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培训。

第二十五条鼓励安全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现代

信息技术开展安全培训,包括远程培训。

为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分公

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

业人员提供服务的在线学习平台必须经省安监局认可;为本行政

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

员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提供

服务的在线学习平台必须经市级安监局认可。

在线学习平台必须具备培训学习课时、考试成绩记录和下

载等功能,并能够在线查询。

个人在线学习时间计算为课时的,不得超过安全培训大纲

规定课时标准的 1/3。

第四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

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

 

- 10 -

 

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的考核,应当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

题库、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有远程视频监控的计算机理论考试

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及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相关人员的考试

考核,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考试考核标准执行。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山、金属冶炼

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

其他从业人员的考试考核标准,按省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试考

核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对象和工作分工: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乡镇(街道)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考核;负责省属生产

经营单位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

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受省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 11 -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生产

经营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省级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考核标准,自行组织考核。

第二十九条全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三级安全生

产培训考试考核机构:

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审批中心、市安全生

产培训考试考核中心(以下简称市考试中心)、安全培训考试点

(以下简称考试点)。

安全培训考试点是各市安全培训考试考核中心的派出机构,各

市安全培训考试考核中心应加强对考试点考试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省安全培训考核审批中心由省局人事培训处负

责管理,其主要负责人由省局分管安全培训的局领导兼任,职责:

(一)负责全省安全培训考试考核管理,监督、指导各市考试

考核中心和考试点的工作;

(二)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平台、考试题库的开发、管理和

维护;

(三)负责考官考核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在省行政区域内的

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培训的考核审批,以及各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

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发证的备案受理;

 

- 12 -

 

(五)负责全省特种作业人员的审核、审批,以及通过网络实

施远程视频巡考等;

(六)负责全省安全培训和考核数据的统计分析;

(七)负责省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市考试中心由市安监局设立,其主要负责人

一般应由市局分管安全培训的局领导或负责安全培训工作处室

的主要负责人担任,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培训考试考核的组织管理,监督、

指导辖区内各安全培训考试点的建设和运行,具体承担受理考

试申请、组织考试、试题组卷、派遣考官考核员、组织监考巡考,

以及考试成绩审核上报等考务工作;

(二)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验印材料初审、制发资格文书、

以及考试考核档案的管理;

(三)负责市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

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

发证,并向省考核审批中心备案;

(四)负责辖区内安全培训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

(五)组织、指导、监督辖区内考试点的工作;

(五)负责市安监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考试点是各市考试中心的派出机构,职责:

(一)考试点受市考试中心委托,负责现场考务管理和考试

考核设施的日常维护;

- 13 -

 

(二)负责考生报名及考试资格审查工作;

(三)负责向市考试中心提出考试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四)承担市考试中心交办的具体考务工作。

第三十三条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审批中心、市安全生产

培训考试考核中心、安全培训考试点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

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三十四条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

种作业人员的考试考核,负责安全培训考试考核单位应从国家

安监总局、省安监局认定的理论知识试题库、实际操作考核题库

中随机抽取考试内容。

第三十五条安全培训机构应于培训班结束前 3 天向所在

地市考试中心申请考试。

申请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和特种

作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应在申请考试时,提交申请参加考试人员

资料档案,包括:

安全培训登记表、培训人员体检表、身份证及学

历证明复印件等。

第三十六条考核机构对培训机构、其他符合安全合格证、

特种作业资格证考试条件的申请人或者申请用人单位提交的申

请材料,应当场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条件的,

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并做出是否准予

考试的决定。

准予考试的,应当在 60 日内组织考试,布置考场,

 

- 14 -

 

备好实际操作设备和仪器等,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安排 2 名以上

的人员组织考试,认真做好监考、巡考、阅卷、登分、统计、建档

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考试工作结束后,考试考核机构在 10 个工作

日公布结果,并及时将考试成绩抄送培训机构或申请人。

考试不合格的,允许在 60 个工作日内补考 1 次。

经补考仍

不合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培训。

考试合格成绩有效期为 12

个月。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 6 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

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考试考核机构应建立安全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和档案。

考核档案应为一期一档,内容包括:

考核申请表、考场记

录表、参考学员的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明复印件、健

康体检表、机考成绩表(笔试试卷)、实际操作考核评分表、发证

及补考记录等资料。

第三十九条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考试实行安全知识理论考试;特种作业人

员操作资格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四十条理论考试实行计算机考试,特殊情况经分管局

领导批准,报省考试考核中心备案后,可采用计算机考试系统生

成的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 15 -

 

特种作业人员实际操作考试实行计算机组卷,采取现场实

际操作或模拟操作的方式进行。

特殊情况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

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考试。

第四十一条理论考试时间为 120 分钟,试卷满分 100 分,

80 分以上合格。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考试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和实际

操作考试。

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能力考核均合格者,方确定为合格。

第五章 安全培训的考核发证

第四十二条 需要取得安全合格证书的人员经考核合格的,

由发证部门在考核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相应的证书。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颁发。

市级安监局应当在考试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将考核合格的人员验印材料报省安监局。

省安监局

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

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必

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未通过的以及新上

岗人员 6 个月内未参加考核的,必须停止本岗位工作,在 1 个月

内参加补考,补考仍未通过的,有关考核发证部门须向其所在企

业,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书面意见。

 

- 16 -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

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非煤矿

山、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

颁发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

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安全培训

机构的教师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其他人员

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的考核发证信息应录入江苏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信息管理系统。

第四十四条申请证书验印的材料、签发程序要求:

(一)证书验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安全合格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验印审批表;

2.培训人员考试考核成绩表;

3.培训人员报名登记表、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健康证明。

(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分

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安全合格证签发程序:

申请安全合格证人员将相关材料报省考核

审批中心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考试相关工作,省考核审批中

心将考核合格人员的验印材料报省安监局,经省安监局审批同

意后,制作发放安全合格证。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

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17 -

 

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合格证签发程序:

申请安全合格证人

员将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市考试中心审查,符合条件的,安排考试

相关工作,市考试中心将考核合格人员的验印材料报市安监局,

经市安监局审批同意,并向省考核审批中心备案后,制作发放安

全合格证。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签发程序:

安全培训机构将申请特种作

业资格证人员的相关材料报所在市安监局考试中心审查,符合

条件的,安排考试相关工作,市考试中心将考核合格人员的验印

材料报省安监局,经省安监局审批同意后,制作发放特种作业操

作证。

第四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特种作业

操作证采用国家安监总局统一规定式样。

安全培训教师合格证、

安全培训合格证,由省安监局统一规定式样。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安全合格证的有效期

为 3 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 30 日前向

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经考核合格后,换发新证。

上述安全资格、安全合格证书遗失、损毁的,由申请人向原

发证机关书面申报说明原因,经原发证机关审查认可后 10 个工

作日内补发新证。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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