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2998299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8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6页
第6页 / 共22页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7页
第7页 / 共22页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8页
第8页 / 共22页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9页
第9页 / 共22页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10页
第10页 / 共22页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11页
第11页 / 共22页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12页
第12页 / 共22页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13页
第13页 / 共22页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14页
第14页 / 共22页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15页
第15页 / 共22页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16页
第16页 / 共22页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17页
第17页 / 共22页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18页
第18页 / 共22页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19页
第19页 / 共22页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_第20页
第20页 / 共22页
亲,该文档总共2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22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昌吉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Word格式.doc

第二章招标和投标

第五条(工程招标类型)

招标人可以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分别进行招标,也可以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对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以及施工图设计等进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将不同阶段的设计合并招标。

第六条(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单位招标)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单位招标。

设计方案招标通过以设计方案为主的综合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单位招标通过对投标人拟从事该工程设计的人员构成、业绩经历、设计费报价和设计构思等的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不招标情形)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建设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招标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四)招标人有控股的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或者招标人被该施工、货物或者服务企业控股,且该企业的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不可分割的附属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可以由原承包人继续实施的。

(六)为满足工程建设项目的一致性或者功能配套要求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的,或者与在建工程密不可分需要由原中标人同步施工的。

(七)依法确定的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移交(BT)主办方为非国有资金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其所承接的项目需要另行确定工程实施企业的。

(八)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方式取得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具有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并由其自行进行该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的,经项目审批、核准单位审批、核准后,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免于招标。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上述规定,肢解工程发包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视为规避招标。

第八条(简化招标)

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以下简化招标措施:

  

(一)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进行技术标评审。

主要适用于采用通用技术的简单施工招标。

  

(二)直接抽签定标。

主要适用于单项合同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发包,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合同价格或者结算原则,在合格投标人中抽签确定中标人。

  (三)批量招标。

主要适用于需求明确的同类零星项目,采用捆绑、打包等批量招标方式,一次集中招标确定1名或者多名中标人。

  (四)预选招标。

主要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修缮工程以及经常发生的货物、服务招标,一次集中招标确定不少于2家且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预选企业,并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方法,从预选企业中确定后续具体项目的中标人和中标价格。

(五)其他法定的简化程序、缩短招标时限的变通措施。

第九条(资格预审)

建设工程的招标一般采用资格后审,对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用资格预审。

第十条(招标文件编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实际及招标需求,参照自治区公布的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有关专业工程没有范本的,参照国家发布的招标文件范本编制

  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与标准文本不一致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标示和说明。

  第十一条(否决性条款)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予以载明。

补充招标文件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将修改后完整的否决性条款集中载明。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中不予认可。

第十二条(时限要求)

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时限持续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

  

(一)采用投标报名方式招标的,招标公告自开始发布至投标报名截止不得少于5日。

  

(二)采用资格预审方式招标的,资格预审公告自开始发布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不得少于10日。

  (三)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招标文件应当与招标公告同时发布,招标公告自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得少于20日,采用直接抽签发包的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四)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不进行技术标评审的,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不得变更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等实质性条款。

确需改变的,应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应当在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答疑要求)

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招标人应当及时答复。

  

(一)采用资格后审的,对招标公告的质疑应当在投标报名截止3日前提出,答疑、补遗应当在投标报名截止2日前发出;

采用资格预审的,对资格预审文件的质疑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5日前提出,答疑、补遗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3日前发出。

逾期答疑、补遗的,投标报名或者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二)对招标文件的质疑,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10日前提出,答疑、补遗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5日前发出;

采用直接抽签发包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3日前提出,答疑、补遗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2日前发出。

逾期答疑、补遗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当相应顺延。

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不组织集中答疑和现场踏勘。

第十四条(货物招标)

  货物招标人可以将投标人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特种产品生产许可证、制造商授权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

  含安装工程的货物招标,招标人应当设定承接安装工程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投标:

  

(一)联合体投标。

  

(二)与具有相应安装资格条件的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投标。

(三)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确定安装工程承接单位。

第十五条(资质设定)

招标人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一般不得高于该工程所需要的最低资质要求,采用直接抽签发包的,可以提高一个资质等级。

  

(二)招标工程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

  (三)总承包招标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不同总承包资质或者专业承包资质的承接范围存在交叉情形的,具有相应资质或者满足资质要求的企业均可参与该工程投标。

第十六条(业绩设定)

除下列情形外,施工招标不得在投标人资格条件中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要求:

  

(一)建筑高度100米以上、单跨跨度39米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二)高度120米以上的构筑物。

  (三)深度或者高度15米以上的深基坑或者边坡支护。

  (四)轨道交通主体工程。

  (五)体育场馆、影剧院、候机楼、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建筑工程。

  (六)地下建筑、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高压或者次高压天然气场站及管线工程、液化天然气(LNG)储罐项目、中长距离隧道等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七)医院及实验检验室中技术特别复杂、施工有特殊要求或者采用新技术的工程。

(八)采用建筑工业化、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型技术建设和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十七条(业绩设定)

建设工程招标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类工程经验(业绩)设置数量仅限1个,时间范围不得少于3年(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

  

(二)指标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内容,且不得超过3项,其中规模性量化指标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相应指标的50%,技术性指标不得高于建设工程的相应指标。

招标人需要超出本规定设置其他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指标的,应当在评标专家库中按照专业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并经专家论证同意。

第十八条(报名不足)

投标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投标人数量不足导致重新发布公告的项目,招标公告重新发布后,仍不足的,招标人可以将上述情况在公共媒体公示3个工作日后报发改、审计、监察、住建部门备案直接发包。

第十九条(禁止投标)

  招标人应当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近3年内(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的。

(二)投标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的。

  (三)近1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且被劳动监察部门或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

(五)依法应当拒绝投标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应当将上述规定纳入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

第二十条(选择禁止投标)

招标人可以拒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者从业人员参与投标:

  

(一)近3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

  

(二)近2年内(从截标之日起倒算)曾有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等情形的。

(三)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主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第二十一条(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在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投标人资质条件或者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高于工程规模要求的;

(二)设置同类工程经验(业绩)指标的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视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台电脑或者同一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从同一投标人处领取或者由同一投标人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视同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二)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的文件内容;

  (三)投标截止后,向特定投标人泄露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四)以胁迫、劝退、利诱等方式,使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使中标人放弃中标;

  (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确定中标人前,投标人已开展该工程招标范围内工作;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弄虚作假情形)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弄虚作假:

  

(一)使用虚假的业绩、荣誉、建设工程合同、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等;

  

(二)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等;

(三)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招标控制价发布)

招标控制价、最高报价限价最迟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5日前公布。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最高报价限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3日前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立即核实。

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招标人应当进行调整并重新公布,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招标控制价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公布招标控制价内容:

  

(一)直接抽签发包的施工招标,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含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含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费用)、其他项目费(含其他项目清单及其综合单价或者费用)、主要材料价格、税金、规费以及相关说明等。

  

(二)其他施工招标,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应当包括工程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合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税金和规费合计。

其中安全文明措施费、暂列金额、暂估价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另外单列。

相关专业工程计价标准、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暂估价编制)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材料、设备暂估价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金额填报,暂估价不作为结算依据。

暂估价达到法定应当招标限额的,中标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技术标准和最高限价,由总承包单位进行公开招标。

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供不少于3个品牌进行选择。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选用的品牌、厂家或者质量等级。

第二十八条(暂估价编制)

  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无法提供专业工程的图纸或者工程量清单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暂估该部分工程的造价,并明确暂估价部分工程的定价方法或者结算原则。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暂估价填报,不作为结算依据。

该部分工程预算价超过招标文件中所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的,招标人应当进入交易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重新确定该部分工程的承包人,否则视为规避招标。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九条(开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开标,并作好记录。

投标人自愿参加开标会,未参加开标会的,视为其认可开标程序和结果。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投标人参加开标的人员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拟任该项目的建造师参加开标。

第三十条(招标人拒收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

(三)授权委托人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或者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资格后审淘汰部分投标人)

对于采取资格后审且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超过20名的,招标人应当采用价格法、抽签法等方法淘汰部分投标人,但进入后续评标程序的投标人数量应当为9至12名。

具体淘汰办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

需要评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内按照专业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因评标专家库没有相应专家,或者评标专家库现有专家难以胜任该项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直接委托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评标。

方案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也可以由招标人直接邀请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设计大师或者设计行业的资深专家参加评标。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组建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电子评标的,技术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商务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3人以上单数。

(二)采用纸质方式评标的,技术标评标委员会和商务标评标委员会成员数量均为5人以上单数。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

进场交易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携带通讯设备进入评标场所。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主动接受、协助、配合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等。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表决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表决,形成书面决议:

(一)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

(二)评标委员会修正投标文件的错误,但招标文件不允许修正的除外;

(三)投标人对评标办法中所载事项的争议内容的释疑(可以要求招标人和审核招标文件的监督部门对争议内容澄清),且释疑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决议应当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

决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废标)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单列的无效标或者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异议,或者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作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和监管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和监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或者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内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申请人少于3人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人的;

(三)招标投标过程中,因项目发生变更,现有招标资格条件无法满足项目工程规模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全部投标的或合格投标人数量不足3名的;

(五)评标委员会认为按照评标办法,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

因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原因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人的,经原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中标资格,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的,不得再参加该工程的投标

第三十八条(重新评标)

中标通知书送达前,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撤换相应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评审结论,保留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审结论,重新计算评标结果。

新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评标结果予以确认。

中标通知书送达前,发现投标人有违法行为,影响评标实质性结果的,招标人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

第三十九条(定标)

建设工程评标完成前,评标委员会应推荐三名候选投标人,对这三名候选投标人不排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提出意见,指出各投标文件中的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当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不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候选投标人中确定一名为中标人,对决策的程序和内容形成档案装订在项目招投标档案中。

第四十条(定标原则)

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价格竞争方法确定中标人。

  

(二)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评委会推荐的3名投标人中,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四)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

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

招标人确定的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招标人也可以在招件文件中列举多种定标方法,在定标会上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最终定标方法。

第四十一条(定标委员会)

招标人采用票决定标法或者集体议事法确定正式投标人或者定标的,应当组建定标委员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建。

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7人以上单数。

确有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2倍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总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十二条(定标流程)

(一)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在定标前可以介绍项目情况、招标情况、清标及对投标人或者项目负责人的考察、质询情况;

招标人可以邀请评标专家代表介绍评标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评标结论、提醒注意事项。

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

(三)招标人在定标前可以对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考察、质询,也可以自行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投标文件或者方案进行清标,作商务、技术的汇总分析,并出具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

清标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四)招标人应当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五)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招标文件公布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

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

(六)采用票决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者票决抽签定标法的,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定标。

方案设计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10日内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公示)

定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定标结果后,招标人应当即时将中标结果和合格投标人得票情况公示3个工作日,采用价格竞争法定标的,中标结果在评标完成后即公示。

对于直接抽签定标的项目,开标当天进行公示。

  招标人在定标会召开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将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建设部门备案。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后30日内,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