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最新简答题必背复习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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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最新简答题必背复习资料

中级会计师

《经济法》最新简答题

必背复习资料

1、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定权利。

(1)出席股东会的权利,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

(2)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3)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的权利;

(4)按办理获取红利的权利;

(5)公司新增出资时,享有优先认购的权利;

(6)对其他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认购权。

(7)为公司及股东利益起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等。

2、简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义务。

(1)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遵守公司章程;

(3)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

(5)对公司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等。

3、简述一人公司的特别规制。

(1)出资期限规制。

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设立公司的规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3)财务监督规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4)法人人格否认规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5、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人员。

6、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无人继承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3被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7、合伙企业的特征。

(1)由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

(2)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的成立基础;

(3)合伙企业属于人合企业;

(4)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负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8、合伙企业的解散理由

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

2合伙人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9、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实缴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其名称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0、合伙人损益的分配与承担

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处理。

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3不能协商的,按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4无法明确出资比例的,由平圴分配,分担。

5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11、哪些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

(3)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4)转让或者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担保;

(6)聘任合伙企业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2、当然退伙的法定事由有哪些?

(1)合伙人自然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

(2)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4)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5)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要约失效的原因。

(1)要约的撤回;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3)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4)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5)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14、简述无效合同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或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15、简述合同的履行的规则。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16、简述不安抗辩权及其适用条件。

(1)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下降;

(2)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3)先履行义务人负有通知和举证义务。

17、简述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1)两个债权圴合法有效到期,且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金钱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权人以保全债权为必要限度。

18、/导致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主要有

(1).清偿

(2).混同

(3).提存

(4).解除

(5).抵销

(6).免除

19、法定抵销的要件

1双方共负债务,共享债权。

2双方债务的给付方为同一种类和同一品质。

3双方债务圴届清偿期

4双方债务圴为可撤销的债务。

20、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21、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怀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违反保密义务

4因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5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22、违约行为的类型

1预期违约.

2拒绝履行

3迟延履行

4瑕疵履行

23、合同履行的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

2诚信履行原则

3经济合理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

24、简述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情形包括哪些?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改产品的;(权利用尽)

(2)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先用权人的实施)

(3)临时通过中国领水、领陆、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临时过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25、简述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或事项。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3)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但是,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存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26、简述专利的强制许可的种类有哪些?

(1)滥用专利权的强制许可。

(2)公益目的的强制许可。

(3)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

(4)依赖专利的强制许可。

27、简述专利法上的发明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1)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2)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

(3)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单位不能成为发明人

28、简述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的注册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其他侵权行为。

29、简述商标权的内容

(1)使用权:

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2)禁止权:

商标所有人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

商标权人有权将其所有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

(4)许可权:

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

30、简述商标注册的原则。

(1)自愿注册原则---当事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由商标使用人自己决定。

但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2)先申请原则---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先后就同一种类的商品,以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申请注册,商标局对申请在先者核准和注册,并驳回其他人的申请。

(3)优先权原则---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若向中国提出同样申请的,将优先于他人在该申请日后提出的申请,取得申请在先的地位。

31、简述商标的构成要件。

(1)具有显著性特征,便于识别:

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通过长期的使用获得商标的显著性。

(2)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等。

(3)必须是可视性标志:

声音、气味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4)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32、简述商业秘密的特征。

(1)秘密性,又称非公开性,是指该种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处于保密状态,一般人不易通过正当途径获得或探明;

(2)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3)经济实用性。

商业秘密的经济性包括现实的经济利益和潜在的经济利益。

33、简述商业贿赂行为及其特征。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通过收买竞争对手的代表或其他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以获取交易机会和竞争优势。

商业贿赂的特征:

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受贿主体为作为交易相对人的经营者或者其他对交易具有影响力的有关人员;以不正当方式进行;具有违法性。

34、简述虚假宣传行为。

(1)虚假广告行为;

(2)虚假的新闻报道;

(3)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行为;

(4)变相广告行为(虽然不采取商业广告的形式,但同样达到商业广告效果的行为。

35、简述横向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2)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销售数量;

(3)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4)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设备;

(5)联合抵制交易;

(6)其他垄断协议。

36、简述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1)二者的联系:

同属于市场竞争规制的法律范畴,都以市场竞争关系与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

二者的共同目的是保护市场竞争机制。

(2)二者的差异:

反垄断法解决的是市场中没有竞争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解决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问题。

反垄断法是从垄断行为的反竞争角度进行定性和规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对存在竞争的情况下运用违背商业道德和善良风俗的手段,打击正常经营的竞争对手的行为进行规制。

37、简述反垄断法及其立法目的。

反垄断法是现代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旨在规制市场中一系列独占市场、限制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损害社会公平利益行为的法律。

其立法目的是:

(1)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

(2)保护市场公平竞争;

(3)维护消费者利益;

(4)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38、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1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低价购买商品

2掠夺性定价行为

3拒绝交易行为

4独家交易行为

5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

6歧视待遇行为

7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39、简述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别。

(1)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与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而产品瑕疵则是指产品不具备良好的特性、不符合明示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说明、事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缺陷产品属于禁止流通产品,不得交易;瑕疵产品因其尚未丧失产品原有的使用价值,消费者可在知悉瑕疵事情的前提下自行决定是否接受;

(3)产品缺陷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有权主张产品缺陷责任的主体是因产品缺陷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受害人;产品瑕疵责任是一种合同责任,主张该责任必须以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

(4)产品缺陷责任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产品瑕疵责任则由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及赔偿损失,即“三包”。

(5)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产品瑕疵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136条之规定,诉讼时效为1年。

40、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包括哪些?

(1)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的义务。

(4)产品销售的禁止性规定: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参杂、参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1、简述生产者保证产品内在质量的义务。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42、简述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关系。

二者的联系:

产品质量责任包含产品责任,二者是属概念和种概念的关系。

区别在于:

(1)责任发生的原因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发生原因众多;产品责任仅有一种发生原因即由于产品缺陷导致人身、财产损害发生。

(2)性质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责任是民事责任中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

(3)责任主体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包括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其他相关的第三人,例如承运者,仓储者等;产品责任的主体只限于生产者、销售者。

(4)责任发生的阶段不同:

产品质量责任可能发生于产品生产运营过程中的任何环节上,例如生产、运输、保管、使用、消费等环节;而产品责任只发生于产品销售后的消费、使用过程。

43、简述产品责任及其构成要件。

(1)产品存在质量缺陷;

(2)缺陷在生产或销售环节已经存在;

(3)损害事实客观存在;

(4)产品缺陷是损害发生的原因。

44、简述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工商、物价、技术监督、标准、计量、商检、卫生等相关行政部门申诉)。

(4)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法律行为。

45、简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1)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2)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3)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6、简述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1)立法保护。

我国已经建立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骨干,以《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食品安全法》等众多法律、法规为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体系。

(2)行政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通过行政管理、行政监督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等行政措施,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3)司法保护。

通过司法程序,对消费者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包括:

依法惩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

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以使消费者权益争议得到及时解决。

47、简述消费者的概念和消费者身份的判断标准。

(1)消费者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

(2)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3)消费者是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48、消费者的权利

1保障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3自主选择权

4公平交易权

5依法求偿权

6依法结社权

7获取知识权

8人格尊严受尊重和个人信息受保护权

9监督批评权

49、经营者的义务

1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安全保障的义务

4缺陷产品召回的义务

5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7出具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义务

8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符合要求的义务

9履行七日内退货的义务

10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11公平交易的义务

12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13重要信息披露的义务

14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50、有理由7日内退货情形

1线下交易环境下成立的买卖合同

2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即瑕疵产品

3对该履行质量瑕疵责任的承担,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51、无理由7日内退货情形

1消费者定做的。

2鲜活易腐的。

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4交付的报纸、期刊。

52、简述劳动派遣中的法律关系。

(1)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2)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

(3)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民事合同。

但用工单位仍然要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派遣协议约定的义务。

53、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4、简述劳动合同的无效的情形。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55、简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适用《劳动合同法》;

(3)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以及私人雇佣的家庭保姆,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56、简述劳动法的主要制度。

(1)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法最基础的法律制度。

(2)确定劳动标准的法律制度。

国家制定的关于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条件的法律制度:

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劳动安全与卫生等。

目的是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3)规范劳动力市场的法律制度。

调节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就业的法律制度。

包括就业促进、职业培训等。

(4)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条件的保障以及生活质量提高的保障具体包括:

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

(5)劳动权利保障与救济的法律制度。

主要包括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等法律制度。

57、简述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调劳动关系的原则;维护劳动生产秩序的原则;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

7、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姓名,住址,居名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合同的事项。

58、仲裁裁决可撤销的情形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伪造证据

5当事人隐瞒证据的

6仲裁员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59、简述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制度。

(1)环境规划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

(4)环境标准制度。

(5)清洁生产制度

60、简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综合治理原则;

(4)公众参与原则;

(5)损害担责原则;

61、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哪些?

(1)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2)自然资源流转制度;

(3)自然资源行政管理制度。

62、简述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1)重要自然资源公有原则,如矿藏、水流、海域等归国家所有;

(2)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

(3)统一规划和因地制宜的原则;

(4)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5)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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