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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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抄送:

市局市管合同科,本局领导,存档。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6月17日印发 

关于食品经营实行电子化台账管理落实

“全覆盖、全运行”的指导意见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省工商局确定的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化台账管理“全覆盖、全运行”目标在我区范围内按期实现,按照省市工商局工作布置,结合我区实际,经局领导同意,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电子化台账监管概念及完成期限

(一)食品批发企业:

是指食品批发销售到终端零售食杂店的经营户,包括从事批发的个体户及批零兼营的经营户。

(二)食品范围:

包括预包装食品、酒类、茶叶、粮油、冷冻食品、糕点、保健品等。

(三)“全覆盖”的要求及完成期限:

一是食品批发企业必须全部配置电子设备终端,并安装有电子台账软件。

二是食品批发企业索证索票制度确已建立,内容完备,符合国家工商总局《指导意见》的要求。

三是食品批发企业必须向购货方提供电子打印的工商部门统一规范的纸质或磁介质供货凭证。

市局确定我局为落实电子台账管理试点单位,要求在7月底实现“全覆盖”。

通过倒查食杂店经营台账,发现营业执照是食杂店却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户,要求安装省局开发的“三园”电子台账软件,实现电子打印供货单。

(四)“全运行”的标准:

是在“全覆盖”的基础上,全部食品批发企业均按要求实行电子台账管理,辖区内预包装食品零售商基本上做到货源于批发企业,票使用电子单据,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不存在“三无”及过期食品。

10月底实现“全运行”。

食品经营户进货纸质台账做到5月底,从6月份开始进货台账按要求由电子打印的供货单作为进货台账凭证。

二、食品批发企业实行电子台账管理有关要求

(一)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实行索证索票及进销货电子台帐管理,建立并落实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

(二)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在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在有效期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并索取各品种食品的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仔细查验后及时扫描到电子台账建档备查。

对生产厂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要及时进行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

各品种食品的检验报告,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

对进口食品(如进口酒),每批次都要向供货商索取有效商检证明、海关证明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食品批发企业应将每次购入食品的商品条码、商标品名、包装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及时、如实地录入到电子台帐中,并将进货凭证按时间顺序分类装订成册。

(四)食品批发企业向零售商供货时应当做到电子开单,并向零售商提供省工商局确定的标注有“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示:

该供货凭证可作为进货台帐,请注意保存2年”字样的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并加盖批发企业印章或者经营者签名,留具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供货凭证内容应当如实填写,不得漏填或不填。

(五)食品批发企业应自觉主动向进货商(仅指从事批发的进货商)提供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生产许可证、质量认证证书、商检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销售发票(凭证),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提供。

(六)食品批发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电子台账保质期管理的有关提示,定期检查,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发现不合格食品,要立即通知零售商停止销售并召回未出售的食品,同时报告辖区工商所。

(七)食品批发企业应当将所索取的各种证、照、检验报告及进货凭证及销售凭证等相关档案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八)食品批发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监管,积极为工商部门食品电子信息采集提供数据。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实行统一电子台账管理有关要求

(一)肉品批发市场、水产品批发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和水果批发市场的开办单位应当建立食品电子台帐管理,安装食品安全管理软件,负责录入批发企业的进货信息并为批发企业开具统一格式的电子供货凭证。

(二)市场内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进货时要向供货商索取有效证照及相关检验检疫证明,各种证、照、检验报告及进货凭证等要按月整理归档保存二年备查,有条件的可扫描到电脑,市场开办单位要负责督促,并将食品安全管理“六项制度”上墙。

(三)市场开办单位应当严格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督促入场批发户持证持照经营。

(四)市场开办单位应当督促场内批发企业建立进货商品查验制度,首次购入某一食品的要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向供货商索取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猪肉批发户每次购入生猪时,还应当及时向供货商索取动物检疫证明,并按照动物检疫部门的要求进行检疫,并做好记录。

(六)水产品、水果、蔬菜批发企业,在进货时要索取能证明产品来源的凭证。

(七)批发市场开办单位及批发企业应当主动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监管,并向工商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商场、超市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帐管理有关要求

(一)应当实行食品电子台帐管理,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销货台帐制度,并做到食品安全管理“六项制度”上墙。

(二)首次购入某种食品要严格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仔细查看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向供货商索取营业执照、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以后向同一供货商购进同一商品的只须向供货商索取供货凭证,各种食品的检验报告,应当每半年索验一次。

各类证、照及检验检测报告等要按时分类整理归档保存二年,有条件的可将其扫描实行电子管理。

(三)各商场、超市向批发企业进货时,应当索取统一格式的电子打单的供货凭证。

(四)每次购入进口食品时,要及时向供货商索取有效商检证明、海关证明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五)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连锁店(或连锁超市),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

各连锁店(或连锁超市)可以凭总部统一配送单作为进货凭证,自行采购的食品,应当按照总店的标准自行索验相关证、照、票,并整理归档。

(六)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销毁或者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七)各商场、超市要积极为工商部门提供商品信息有关数据,并主动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管检查。

五、食杂店索证索票和进货台帐管理有关要求

(一)首次购入某种食品时要严格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并向供货商索取在有效期限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确保供货主体资格合法(本辖区内的已向工商部门备案过的实行电子台账管理的批发企业可不必向其取证照)。

(二)每次进货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电子打单的供货凭证,并仔细核对食品的商品条码、商标品名、包装规格、单位、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与食品标识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应要求供应商重新开具供货凭证。

(三)进货时应仔细查验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查看食品包装是否有破损,生产日期是否过期。

(四)妥善保管好进货凭证,将进货凭证按月或按季装订成册。

保管期限自该品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五)定期检查食品的存货情况,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陈列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对超过保质期或者腐败、变质、质量不合格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食品的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六)对未能提供电子打单的供货凭证的食品应加强质量监管,在书式台账中如实记录,同时要求供货商提供该批次商品的检验检疫报告,对不能提供的则不能接受该批次食品,并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向辖区工商所报告。

(七)主动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工商所食品监管有关要求

(一)督促食品批发企业、零售商、市场、超市(商场)建立索票索证制度和进(销)台帐制度。

(二)督促食品批发企业按照规定向供货商或生产厂家索取有关证、照及检验检测报告等。

(三)督促食品批发企业实行电子台帐管理,定期检查批发企业是否使用省工商局制定的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是否电子打单,供货凭证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四)定期检查超市、食杂店的进货台帐,查看台帐是否按规定装订、是否索取全省统一格式电子开具的供货凭证、内容是否完整等。

发现未按要求建账的,应及时要求整改,同时要立即追查批发企业。

属于本辖区内的批发企业,由辖区工商所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教育;

若批发企业非本辖区的,由工商所将有关情况向区局市管合同股报告,由市管合同股通报该供货商所在地的工商所进行处理;

若批发企业非本区范围的,由区局逐级上报进行处罚。

(五)严格督促批发市场开办单位做好电子台帐管理,各工商所每周必须对场内经营户进行现场抽查,若发现未使用全省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的,要追查批发市场开办单位的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对批发市场开办单位及经营户进行处理。

(六)定期采集食品批发企业的商品经销数据,抽检并导入到“商管系统”中。

(七)定期对食品批发企业电子台账进行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要立即依据有关规定下发停止销售通知书等,并依法进行查处。

(八)巡查中发现的上级通知或报刊、广播等媒体刊播不合格食品,应立即通知有经销该食品的批发企业、零售商停止销售,对该批发企业、零售商进行检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查封、下架、追回不合格食品,并对其依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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