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防办行政权力执法依据和权力运行流程图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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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未执行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3、【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防办关于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99号)规定,省属单位和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含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学校等组织,以下统称建设单位)的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
福州市以外的地区,由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委托当地市级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审批。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审核流程图
PT03RF-XK-0001监督电话:
6791628
受理地址:
涵江区人民政府发展服务中心人防窗口电话:
6988615
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本项目结建面积不足需补交收费)
申请人
申请提交有关资料
窗口受理(当天)
责任人:
许玉坤、陈鸿鉴
申报材料:
1、结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表;
2、经审批的规划总平图(原件、复印件);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
4、经审查的建筑专业施工图;
5、防空地下室上一层各专业平面图;
6、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图(含电子版及结构计算书);
7、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
审查(4个工作日)
结建面积不足需补交易地建设费
许玉坤
主任办公会研究
主任签批(2个工作日)
窗口颁发批准文件
(1个工作日)
(二)项目名称:
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核准【(权力编码:
PT03RF-XK-0002)承办人:
5个工作日】
1、【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
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当坚持就地自建为主的原则。
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属于下列情形的,经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
(二)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一百四十平方米的。
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上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组织专家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
属于本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
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1]17号)第十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要坚持“以建为主”的原则,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就地自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按所在地建设不同防护级别地下室每平方米的实际造价计价收费。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
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实施办法>
的通知》(闽价[2002]房133号)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按照所在地建设不同防护等级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的造价制定。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调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3]房208号)第一条:
调整后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核准流程图
PT03RF-XK-0002监督电话:
涵江区人民政府发展服务中心人防窗口
电话:
5个工作日(本项目收费)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核准表;
2、设计单位提供的不宜就地就近自建防空地下室证明材料;
3、经审批的规划总平图(原件、复印件);
4、建筑施工图(经审查中心技术审查);
5、减免项目应出具有效证明材料。
6、人防工程规划总平图及承诺函(承诺“结建”项目)
审查(2个工作日)
符合减免
项目报省
人防办核准
通知交纳
易地建设费
(三)项目名称: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审批【(权力编码:
PT03RF-XK-0003)承办人:
1、【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七条: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保证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认可的文件。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符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标准的,及时出具认可文件,对不符合标准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日常维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所需经费在人民防空经费中列支。
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2、【规章】《国家国动委、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审批流程图
PT03RF-XK-0003监督电话:
5个工作日(本项目不收费)
1、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防空地下室竣工图;
3、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合格文件。
窗口发证备案
(四)项目名称: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审批【(权力编码:
PT03RF-XK-0004)承办人:
6个工作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
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六条: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或者进行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安全与完好的其他作业,必须报经同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按照被拆除的面积和防护等级,在批准期限内补建;
无法补建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应当按照拆除的面积、防护等级和规定的收费标准一次性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3、【规章】《国家人防办关于颁布<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八条:
严禁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因城市建设确需拆除时,必须按国家、省、人防重点城市人防主管部门的不同权限审批。
经批准拆除补建人民防空工程,因地质条件复杂、拆除面积小等原因难以补建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予补建,但必须按应补建人民防空工程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建设。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设施审批流程图
PT03RF-XK-0004监督电话:
6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组织论证10个工作日)
(本项目暂不收费)
现场踏勘(2日)
组织论证(8日)
(10个工作日)责任人:
1、建设单位申请书;
2、拟拆除人防工程竣工图;
3、拟建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规划部门批复的拟建项目建筑总平面图及设计方案;
5、补建人防工程设计方案或补交易地建设费证明。
审查(3个工作日)
(五)项目名称:
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权力编码:
PT03RF-XK-0005)承办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
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的,拆除单位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相应的拆除和重建经费。
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审批流程图
PT03RF-XK-0005监督电话:
5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2个工作日)
(本项目不收费)
2、拆迁和重建的费用缴纳证明。
现场踏勘
许玉坤、陈鸿鉴(2个工作日)
(六)项目名称: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权力编码:
PT03RF-XK-0006)承办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等地方规费。
投资建设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平时使用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向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后方可使用。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审批流程图
PT03RF-XK-0006监督电话:
1、使用申请书;
2、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3、《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4、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5、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
组织论证(8日)(10个工作日)
窗口发证(1个工作日)
(七)项目名称:
零星项目人防工程审批【(权力编码:
PT03RF-XK-0007)承办人:
12个工作日】
1、【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分类分级审批制度;
建设管理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单建式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负责管理。
2、【规章】《国家国动委、发展计划委、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
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二十二条:
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零星项目人防工程审批流程图
PT03RF-XK-0007监督电话:
12个工作日(本项目不收费)
1、项目建议书;
4、人防工程施工图;
5、防空地下室结构计算书;
6、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
审查(9个工作日)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2项)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权力编码:
PT03RF-FX-0001)承办人:
10个工作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条:
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在城市建设布局、建筑密度、主要道路、广场、绿地和水面的分布以及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等方面,应当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总体防护方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总体和分区结构方案,以及人民防空工程之间的连接方案;
(二)城市人民防空工程总体规模、防护标准、配套布局、建设计划;
(三)重要防护目标、公共场所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
(四)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
(六)已建人民防空工程加固改造、平时利用方案以及周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案。
3、【规章】《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第九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流程图
PT03RF-FX-0001监督电话:
10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组织论证10个工作日)
1、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开发利用的文本、图集和附件。
现场踏勘(3天)
组织论证(7天)(10工作日)
审查(7个工作日)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批【(权力编码:
PT03RF-FX-0002)承办人:
8个工作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
3、【规章】《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1]17号)第十一条:
县以上政府必须依法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建设规划,同步编制,同步建设。
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审批流程图
PT03RF-FX-0002监督电话:
8个工作日(不含现场踏勘、组织论证10个工作日)
(本项目不收费)
1、人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的文本、图集和附件。
现场踏勘(3日)
组织论证(7日)(10个工作日)
审查(5个工作日)
主任签批(2个工作日)责任人:
三、行政处罚(共7项)
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权力编码:
PT03RF-CF-0001)承办人:
30个工作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确实无法补建的,还应当按照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流程图(附后)。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