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案例分析推荐word版 16页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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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案例分析推荐word版 16页Word格式.docx

5.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6.仲裁裁决生效后,应当向哪个机构(机关)申请强制执行?

【答案】

1.本案属于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77条规定,可以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起诉四种方式解决。

2.不能。

根据《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采用仲裁前置,应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可以。

由劳动仲裁机构作出裁决。

4.15日以内向法院起诉,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5.“凤姐”对用人单位作出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解析】

1.《劳动法》第77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2.《劳动法》第79条规定: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4.根据《劳动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法院起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中,

“凤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起诉。

5.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6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此,“凤姐”对用人单位作出的罚款、解除劳动合同不服,向法院起诉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6.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所以,应向天马巴士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例2:

国营某市轧钢厂发生下列纠纷:

(1)工人赵某因身体有病被辞退,与厂方发生争议;

(2)技术员钱某因未被允许参加全省轧钢行业技术员培训与厂方发生争议;

(3)助理工程师孙某因未晋升工程师职务与厂方发生争议;

(4)副总工程师李某因工资调整与厂方发生争议。

赵、钱、孙、李四人与厂方的争议经几次协商交涉均未能解决。

[问题]

(1)钱某、钱某、孙某、李某中哪几个人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哪几种方式解决?

在运用这几种方式解决问题时,不同方式相互之间是什么关系?

(3)解决劳动争议的各种方式的法律效力如何?

[正确答案]

(1)赵某、钱某、李某与厂方发生的争议属于《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劳动争议

(2)四种方式。

劳动争议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但协商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也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必经程序;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起诉前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

(3)协商与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争议诉讼所产生的裁判,具有当然的强制执行力。

[考点集成]

劳动争议按争议内容分为:

(1)因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共时、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可分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四个阶段。

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

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由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协商决定。

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案例3:

1998年1月,甲公司聘请王某担任推销员,双方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王某完成承包标准,每月基本工资1千元,超额部分按40%提成,若完不成任务,可由公司扣减工资。

该承包合同签订后,王某总是超额完成承包任务,但1998年8月,由于王某怀孕,身体健

康状况欠佳,未能完成承包任务,为此,公司按合同的约定扣减工资,只发生活费,每月280元,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320元,其后,又有两个月均完成承包任务,因此,甲公司作出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述,要求补发所扣工资,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问:

(1)甲公司扣发是否正确?

理由

(2)甲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3)劳动争议仲裁该如何处理?

按《劳动合同法》

1.可以扣发。

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不合法。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应当裁定补发工资,并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案例4:

周某201X年3月初次参加工作被某酒店招收为厨师,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2个月,进入酒店上班后,该酒店为其办理了失业保险,201X年6月,周某被确诊患有甲肝,7月1日酒店通知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7月6日周某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在某市社会保险中心办理了失业登记,但是却没能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

(1)单位出具解除合同证明为什么义务?

法律意义是什么?

(2)酒店与周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1.后合同义务,或附随义务;

失业保险可以享受,自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1年的,可以据此享受;

2.应该提前一个月预告解除,或者另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立即解除。

案例5:

张某自201X年开始在某高校食堂从事早点外卖工作,一直工作之201X年6月离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X年曾被校后勤安排照顾校领导,8个月期间工资按照1500月的标准照发,单位没有为其办理社保手续。

201X年8月份,张某想进行维权,请结合劳动法相关原理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张某的维权途径有哪些?

那个必经程序?

2.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具体处罚怎么计算,说明依据?

3.假设张某在201X年1月1日与校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201X年1月2日张某又与用人单位补签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那么张某是否与校方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理由是什么?

4.假设张某单位因合同订立时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变化想进行裁员时,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优先留用哪些人员?

1年后招录时同等条件是否应当优先录用裁减人员?

5.若你是张某聘请代理律师,请说明本案的诉讼请求?

6.若你是校方的代理人,请说明代理此案件诉讼抗辩理由?

7.设本案张某自201X年5月1日开始与校方签订期限为2年的书面劳动合同,试用期约定为3个月,是否合法?

8.设上一问中,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家庭经济负担过重,又在外B单位从事兼职,因精力有限导致耽误校方食堂生意,损失约1000元,问校方的损失怎么解决?

依据何在?

9.设本案中张某某日正常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现住院无钱治疗,想申请先于执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参考答案: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投诉。

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97条: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

注意:

双倍工资仅限于1年内双罚,1年后不双罚,减去法律给的一个月宽限期限。

没有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97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本法第14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劳动合同法》41条: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不应当。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请求判令用人单位补交社保费用若干。

(2)请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干。

(3)请求判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1)仲裁诉讼时效已过。

《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为1年。

(2)否认双方存在劳动事实关系,将举证责任推之对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19条: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91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4条: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单项选择题:

1.下列人员中由国家安置就业的是()

A.少数民族人B.退役军官C.残疾人D.农村剩余劳动力

2、甲、乙同在某公司工作。

某日上班时,甲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致使乙左腿伤残。

有关该事件的处理意见中正确的是()

A.假设乙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由该公司另行安排工作,该公司也不得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B.甲应该赔偿乙的损失C.公司工会对该公司解除与甲的劳动合同无权提出意见

D.该公司在给予乙相应赔偿的前提下可以解除与乙的劳动合同

3、下列不属于劳动者不参加劳动但仍享有工资支付请求权的情形:

()

A、法定休假日;

B、婚丧假期间;

C、长期旷工;

D、产假

4、甲公司与张某于201X年1月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1个月,201X年2月1日进行了合同鉴证。

201X年3月1日张某到甲公司报到,双方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是()

A.201X年1月5日B.201X年2月1日C.201X年3月1日D.201X年4月1日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为()

A、不低于工资100%的工资报酬B、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

C、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D、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篇二:

劳动合同法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劳动争议实务解析

劳动合同续订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继续雇佣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双方就继续建立劳动关系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

劳动合同续订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劳动合同。

实践中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往往容易发生纠纷,本文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劳动争议案例,对劳动合同续订环节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处理劳动合同续订环节劳动争议提供一些参考。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

小王201X年1月5日入职某公司,公司与小王签订了一份二年期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X年1月5日至201X年1月4日。

小王在201X年元旦休假后在4号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却给了小王一份通知,通知上写由于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根据经营情况,经慎重考虑不再续订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是否需向小王支付经济补偿?

答案是肯定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进行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工作年限跨越201X年1月1日前后,用人单位不续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如何计算?

张某201X年12月1日加入深圳某公司担任工程师职务,公司与张某每年均签订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最后两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X年12月1日--201X年11月30日,201X年12月1日--201X年11月30日,张某月平均工资为7000元。

201X年11月30日,公司通知张某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告知张某公司将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14000元,张某认为自己是201X年12月1日入职的,公司应当支付35000元(7000元×

5),公司不同意,双方发生纠纷。

本案中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张某入职日开始计算还是从201X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开始计算?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从201X年1月1日开始计算。

劳动部1995年8月4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

1年的,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本案中公司与张某的劳动合同于201X年11月30日终止,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从201X年1月1日开始计算,至201X年11月30日超过一年半不足两年,因此,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张某201X年12月至201X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能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此,对该段工作年限,公司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些劳动者对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生误解,认为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将其201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清零”了,这是不对的,201X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本来就不计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并未改变原来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不愿意续订劳动合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李小姐是一公司的管理人员,已经工作了五年,201X年12月31日,她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征求李小姐关于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李小姐觉得在该公司发展空间不大,想年后再去找一个好一点的公司,因此,答复公司决定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订。

李小姐能否获得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用人单位在征求李小姐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时,李小姐明确答复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可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这里需注意,如果用人单位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不能免除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比如,用人单位增加劳动者的工作量,但是劳动报酬不变,这实际上是变相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比如用人单位要求降低工资,劳动者不同意而不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需支付经济补偿。

四、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王某于201X年1月4日入职一家电子科技公司,公司与王某订立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X年1月4日-201X年1月3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即从201X年1月4日至201X年1月3日止。

201X年1月4日,王某向公司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只愿意签订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当劳动者符合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拒绝。

但对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能行使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

(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

(3)续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1项、第2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只要达到10年则可直接签订,第3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

两种不同的理解,对劳动者权利有着截然不同的影响,立法原意是哪种解释呢?

201X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立法机关的意见与第一种意见一致: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特别是第三项在制定过程当中,我们反复征求了意见,二审以后,这个修改意见又在相当范围的社会层面征求意见,大家都对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订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表示不解,或者是反对的意见。

后来我们想到,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要作这样的规定,并且劳动者是在没有出错的情况下,是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付出了劳动,在工作期间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是合理的。

因此,本案中王某提出与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必须与王某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是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能否获得支持?

201X年8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时,郭师傅在某公交公司已经工作了11年,公司提出与郭师傅签订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郭师傅表示同意,因此,

双方续订了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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