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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

(如:

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

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

(期间)

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

我国

通说

根本目的

广义目的:

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

具体目的:

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

学说

犯罪控制模式

控制犯罪。

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

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与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

以家庭中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

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

(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

实体真实主义

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

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

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

认为:

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

以发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

将发现实体真实与保障无辜相联系。

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

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

秩序价值

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

处于核心地位。

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

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

审判中立,控、辩平等。

控、审分离。

三方职权。

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

注意:

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

概念

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

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

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

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并据此作出判决。

也就是神明裁判。

奴隶时期。

与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

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

专门机关积极主动。

当事人消极被动。

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

专门机关消极被动。

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

英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

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

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与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

上下级关系:

领导关系

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

层级:

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军事检察院

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

监督关系。

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

军事法庭

专门机关的人:

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

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

(专门机关以外的人)

当事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

公诉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中被害人无上诉权、有权请求检院对判决提起抗诉)。

自诉中:

自诉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当事人都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他参与人

(案件的辅助人)

法定代理人:

基于法律的规定。

有顺序限制,父母、监护人,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不是当事人、有独立的上诉权。

当事人述案件必须有自己行使,不能法定代理人代为述。

法定代理人可以作补充述。

刑诉中的诉讼代理人:

基于委托关系,无独立上诉权。

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

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基于被害人死亡)。

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必须和被代理人意见一致。

辩护人:

依据事实与法律规定,辩护人独立行使辩护权,辩护意见和被告人的意见可以不一致。

证人: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作证。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做证人。

刑事诉讼中,单位不能作为证人,民事中单位可以作证人。

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

证人是诉讼外了解案件的人,见证人是诉讼了解案件的人(如勘验中,邀请见证人)。

证人具有优先性、人身不可替代性,本人亲自参加。

有受保护权,作证补偿权。

鉴定人:

具有专门知识的自然人,当事人不可以自已聘请。

只能有公检聘请或指派或当事人申请。

数个鉴定人意见不一致的,不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诉讼了解案件的人。

法院只能聘请,因为法院部没有鉴定人。

适用回避制度

翻译人员:

只能公检法指派或聘请。

当事人不可以聘请。

适用于:

外国人、少数民族人、盲聋哑人。

适用回避制度。

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辅助案件处理

非诉讼参与人

专家辅助人、见证人、保证人、近亲属,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

不是诉讼参与人。

申请回避权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被害人特有权利

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

立案阶段:

有控告权,请求公安机关立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不服的,有以要求告知不立案原因,可以进行复议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要权请求检院行使立案监督程序。

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公诉转自诉)。

起诉阶段:

对检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可向检院申诉,可也向法院直接自诉(公诉转自诉)

在审判阶段:

对判决(不能针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请求检院提起抗诉。

附条件不起诉:

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除附条件不起诉以外,不服的,可以提起自诉。

强制医疗措施:

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注意事项

证人,不承担任何诉讼职能,独立于控辩审三方。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原则

1、有法律加以规定,2、也可以其他法律加以规定。

刑事诉讼法概念与特点

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重大指导意议和规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特点

(基本原则)

1、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3、一般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某个诉讼阶段,不是刑诉法的基本原则。

5、具有法律约束力。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归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侦查权

权利主体

公安、检察、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

职权容

立案权、侦查权(采取强制措施和专门性调查手段)、公安机关的执行权(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余刑在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没有侦查权。

检察权

检察院

立案权、侦查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

审判权

法院

审判中采取强制措施(决定逮捕、决定并执行拘传、决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违反法庭纪律的司法拘留)

对证据的核实权

对证人的强制出庭及处罚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罚权、执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决权。

法院没有刑事拘留决定权,由公安、检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权,由公安机关执行。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程序法定原则

1、立法方面,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有法可依)

2、司法方面,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

(有法必依)

违背法定程序,将导致程序无效。

违反法律程序的后果

发回重审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非所有):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予以排除。

2、二审对于程序违法的处理:

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3、4,还需,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3、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复核后,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4、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复核后,原审法院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5、违法所得没收案件(特别程序)的二审:

发现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裁定撤销原判,应当发回重审

6、强制医疗案件(特别程序)的复议之后:

7、《高检院规则》检察人员违反回避原则,所取得的证据,效力待定。

检委会、检察长决定是否适用。

不能表述为经合理解释或补正后才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检院职权独立

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法院职权独立:

不是法官、合议庭,而是集体独立。

检院职权:

不是检察官、办案部门独立,而是整检察系统的独立。

而不是任何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干涉。

因为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上级检院有领导权、上级法院的监督权。

公安机关不独立。

接上级公安机关、同级政府的领导。

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关系

1、第一审法院已经查清事实的案件,第二审法院原则上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

作出发回重审裁定时,应当在裁定书中详细阐明发回重审的理由及法律依据。

2、第二审法院因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只能发回一次。

最高院监督指导方式

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规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

高院监督指导方式

审理案件、制定审判业务文件、发布参考性案例、组织法官培训等

中院监督指导方式

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院培训等

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全过程监督)

对立案的监督

公安机关应当不予立案的(两步):

1、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理由不成立的,要求立案

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两步):

1、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2、理由不成立的,要求撤销案件

对侦查、审查起诉监督

1、通过审查批捕(批准与不批准)、审查起诉监督侦查工作(退回、补充侦查)

2、对侦查过程中的违法情况,检院应当调查核实,并提出纠正意见。

对审判的监督

1、对审判过程中,庭后,以检院名义,提出书面,纠正违法意见

2、对审判结果的监督:

二审抗诉、再审抗诉

3、对死刑复核监督:

最高检向最高院提出意见

对执行的监督

提出纠纷意见的方式

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

刑罚变更活动进行监督

对减刑、假释裁定的监督

对建议书(执行机关)的监督: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无期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法院审核后核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检院,检院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对裁定书的监督:

检院认为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应当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法院对检院纠正意见后的处理:

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对监外执行决定的监督

由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

对意见书的监督: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检院,检院可以向决定或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对决定的监督:

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副本抄送检院。

检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检院应当自接到副本之日起1个月以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检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特殊情况下的监督方式

逮捕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建议公安提请,仍不提前或不提请理由不能成立的,检院查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公安机关执行。

移送起诉案件:

发现遗漏罪行或应当移送审查起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含义

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法院统一行使、并依法判决(统一定罪原则),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行使。

并非西方的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的认定,不仅是法院认定。

体现

控方负责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令,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注意

所谓无罪推定。

在未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我为没有明的疑罪从无规定。

具有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刑诉第15条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有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

如:

正当防卫

2、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自诉案件)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

侵占属于绝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遗弃不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仍需要追究的最高检决定)

4、经特赦令赦免的(全人常决定)

5、其他免予刑事责任的(未达刑事年龄、无民行为能力的人)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立案阶段

不予立案:

公诉案件侦查阶段中,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决定不予立案。

不予受理:

自诉案件法院受理阶段中,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侦查阶段

撤销案件:

有15条之一,公安机关、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

不起诉:

检院审查起诉阶段,决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

审判阶段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宣告无罪。

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死亡,也可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

如果被告人在审判阶段死亡,查明事实,构成犯罪的:

裁定终止审理。

除轻、死以外,其他刑诉15条之一,都是终止审理。

未满14周岁、精神病人,宣告不负刑事责任。

不起诉及程序倒流

检院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但无犯罪事实(正当防卫)

(有人,没事,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有犯罪事实。

但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

(有事,无人,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说明理由,建议重侦)(程序倒流)

需重侦的,应当作了不起诉决定书,书面说明理由,退回公安建议重侦

谈不上补充侦查问题,因为没有嫌疑人。

检察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

发现犯罪嫌疑人,但无犯罪事实

应当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侦查撤销案件

高检规则没有规定

立案管辖(分工问题)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危害国家安全罪),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走私侦查部门的分工

对非国家人员行贿罪、对非国家人员受贿罪,涉税(除渎职方面)

检院受案围(与职务有关)

1、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介绍行贿罪虽为一般主体,也归检院管辖

2、渎职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刑诉逼供案(特殊主体)、暴力取证案(特殊主体)、虐待被监管人员案(特殊主体)、报复陷害案(特殊主体)。

破坏选举案,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

如果是特殊主体,就由检院侦办,如果是一般主体,就有公安侦办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其他重大犯罪的:

省级以上检院决定。

6、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故意泄露高考题目的(一般主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盗窃、诈骗等属于公安立案管辖。

公安与检院交叉案件的管辖

分别管辖(能够分开的)

公安侦查刑案中,涉及检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院。

检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的刑案中,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管辖刑案移送公安机关。

主罪管辖原则(不能够分开的)

在上述情况中,

如涉嫌主罪属公安管辖,公安机关主侦查,检院配合。

如涉嫌主罪属检院管辖,检院主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检院侦查中发现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可以告知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公安侦查抢劫罪中,发现还有侵占罪,告知被害人向法院自诉。

2、属于可以受理(轻微刑事案件、自交叉案件)的其他类型的自诉案件,可以立案进行侦查。

然后在检院提起公诉时,随同公诉案件移送法院合并审理。

重婚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中发现检院未起诉的公诉的刑事案件

自诉继续审理,新发现罪行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或检处理。

例:

法院审理自诉侵占罪,发现故意伤害重伤的,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法院审理自诉侵占罪,发现贪污罪的,另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中发现检院未起诉的公诉的刑事案件

发现检院未起诉的刑事案件,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变更起诉。

法院审理故意杀人罪,中发现新罪抢劫罪时,可以建议检院补充侦查或变更起诉。

法院直接受理的

1、自诉: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加虐待,暴力、干涉、加侵占(侵占罪属于绝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其他都有例外,情节严重的,公诉。

2、自诉与公诉交叉(由被害人自己选择):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故意伤害轻伤。

重婚。

非法侵入住宅。

遗弃案。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

侵害人身及民主或财产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的案件。

侵犯知识产权。

该可自诉可公诉。

自诉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可能处三年以上,应当告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

3、公诉转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有证据证明曾经控告过,或公检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不可调解、不可反诉)

网络犯罪的交叉管辖

《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意见》

检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网

络犯罪案件中

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法院对于检院提起公诉的网络犯罪案

件中

发现被告人还有被其他公安机闫立案侦查的,可以建议检院补充侦查。

检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于检院通知补充侦查的

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所犯其他犯罪并案侦查。

并案管辖

法院、检院、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围并案处理。

各机关在其部管辖围的合并。

1、一人犯数罪

2、共同犯罪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级别管辖

各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围

最高法院

全国性重大刑事案件

高级法院

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

中级法院

危国安、恐怖案、可处死刑和无期、违法所得没收案件。

死刑、无期案件中:

1、中院审,2、合议庭(中院没有简易程序),3、应当法律援助辩护,4、侦查、讯问应当录音录像。

4、死立执二审应开庭审理。

市级检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院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死亡的案件,中院应当继续审理。

基层法院

上述其他刑事案件,包括外国人犯罪。

上、下级法院之间管辖流转

上可审下

1、上级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审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

下级法院认为重大复杂需由上级法院审判一审案,可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上可审下)

2、检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向中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不为需要判处无期、死刑的,应当继续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判。

市检院认为三犯故意杀人罪,可能处死刑,向中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不需判死刑的情形。

下不可审上

应当移送管辖

基层院对可能判无期、死刑案应当移送中院审。

共同被告一般也应当移送。

有未成年人时,可以不移送。

上院在审查起诉后,认为不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可以同意或不同意移送,并下达《通知书》

可以请求移送管辖

1、重大复杂,2、新类型疑难案,3、具有普遍性指导意见的案件

请求移送管辖的程序:

下级法院需要将案件移送中院审理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决定,审限届满前15日前书面请求中院移送。

中院应当在接到申请移送后10日作出决定。

不同意移送的,应当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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