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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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第一章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
第一节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概述
一、执业准则体系框架结构
二、执业准则名称
三、执业准则编号
第二节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体系的特点:
1.在考虑中国特色的基础上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2.完善了现有的执业审计准则体系
3.强化了会计事务所的质量控制4.引入风险审计的理念和方法
5.强调了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6.增加了的业务事项、高风险事项的审计规定
7.进了步强化并促进了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专业人员和技能新要求
第二章中国注册会计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第一节概念
一、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注册会计师对鉴证对象信息提出结论,以增强出责任方之外的预期使用者对鉴证对象信息信任程度的业务。
分类:
按对象分:
基于责任认定方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
按保证程度分:
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和有限保证责任的鉴证业务
二、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拓展的原因
1.受托责任要求的增强2.公司组织结构和资本市场的发展
3.信息技术的产生与发展4.行业竞争的加剧
第二节制定的背景
第三节主要框架
第四节重点难点解析
一、鉴证业务的范围
二、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和直接报告业务的区别
1.提出结论的对象不同2.预期使用者能否获取责任方认定
3.责任方的责任不同4.鉴证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不同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与非鉴证业务的比较表(见表2-4)
四、我国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与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杧住的法律比较表(见表2-5)
五、如何利用鉴证报告
六、鉴证业务与管理咨询服务业务
第三章审计准则——一般原则与责任
1.审计目标是在一定历史环境下,审计主体通过审计实践活动所期望达到的境地或最终结果,它体现了审计的基本职能,是构成审计理论结构的基石,是整个审计系统运行的定向机制,是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财务报表反映的信息是否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可理解性;
财务报表是否作出充分披露,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能够理解重大交易和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
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评价财务报表的公允性。
3.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是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并对出具的审计意见的负责,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
4.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的关系:
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者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5.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6.质量控制是以事务所为中心的业务质量监管制度
质控的目的是使会计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CPA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审计质量符合业务准则的要求和明确相关责任
7.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
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和联系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8.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重点关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1)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导致的错报
(2)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
9.影响CPA发现舞弊导致重大错报的因素
1.舞弊者的狡诈程度
2.串通舞弊的程度
3.舞弊者在被审计单位职位的高低
4.舞弊者操纵会计记录的频率和范围
5.舞弊者操纵的每笔金额的大小
第四章审计准则——风险评估以风险的应对
计划审计工作是对审计预期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制定一个总体战略和一套详细方案。
计划审计工作对于审计人员顺利完成审计工作和控制审计风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计划审计工作有以下作用:
1、合理的审计计划有助于审计人员关注重点审计领域、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问题及恰当地组织和管理审计工作,以使审计工作更加有效。
2、指导审计工作有步骤、按时间进行。
3、有利于协调各方面的审计力量,指导审计人员以最低的成本,对重点审计领域实施最有效的审计程序,搜集有力的审计证据。
因此,对任何一个审计项目、任何一家会计师事务所而言,不论其业务繁简,也不论其规模大小,审计计划都是至关重要的,审计计划的繁简程度取决于被审计单位的经营规模和预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
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重大错报风险可能包括:
1、管理层错报费用支出
2、费用支出的复杂性
3、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
4、采用不正确的费用支出截止期
5、低估
6、不正确地记录外币交易
7、舞弊和盗窃的固有风险
8、延迟向供应商付款。
不能享受折扣
9、存货的采购成本没有按照适当的计量属性确认。
10、存在未记录的权力和义务
在计算机环境下,采购与付款交易的控制应着眼于计算机程序的更改和供应商主文档中重要数据的变动,因为这会对采购与付款、应付账款带来影响,也会影响对差错和例外事项的处理过程和结果。
对此,注册会计师应关注:
(1)遗失连续编号的验收单,这表明采购交易可能未予入账。
(2)出现重复的验收单或发票。
(3)供应商发票与订购单或验收单不符。
(4)供应商名称及代码与供应商主文档信息中的名称及代码不符。
(5)在处理供应商发票时出现计算错误。
(6)采购或验收的商品的存货代码无效。
(7)处理采购或付款的会计期间出现差错。
(8)通过电子货币转账系统把货款转入供应商的银行账户,但该账户并非供应商支付文档指定的银行账户。
当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具有高估利润的动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主要关注费用支出和应付账款的低计。
重大错报风险集中体现在遗漏交易,采用不正确的费用支出截止期,以及错误划分资本性支出和费用性支出。
第五章审计准则——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获取的,用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形成审计结论的证明材料。
特点:
1)证据范围的广泛性。
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勘验笔录等证据外,还可以是其他证据;
(2)证据用途的多样性;(3)证据收集主体的特定性;(4)证据资源的特殊性;(5)审计证据是审计质量的主要保证。
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
1.注册会计师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如被审计单位会议记录、内部控制手册、询证函的回函、分析师的报告、与竞争者的比较数据等;
2.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如通过检查存货获取存货存在性的证据等;
3.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如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各种计算表、分析表等。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足以使得注册会计师形成审计意见,即收集的审计证据数量是否足够。
根据定义可知:
审计意见的形成是建立在有足够数量审计证据基础之上。
那么,是否审计证据越多越好?
回答是否定的。
因为为了取得过多的审计证据必然要耗费过多的审计成本,影响审计效益和效率。
根据审计证据准则,评价和判断审计证据是否充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①审计风险;②具体审计项目的重要程度;③注册会计师及其助理人员的审计经验;④审计过程中是否发现错误或舞弊;⑤审计证据的类型与获取途径。
第六章审计准则——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
1.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所称其他注册会计师,是指除主审注册会计师以外的,负责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出具审计报告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本准则所称组成部分,是指被审计单位的分部、分支机构、子公司、合资公司和联营公司等,其财务信息包含在由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中。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主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部分的重要性;
(二)主审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业务的了解程度;
(三)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的重大错报风险;
(四)对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组成部分实施本准则规定的追加程序,使得主审注册会计师在相当程度上参与对组成部分的审计。
2.考虑内部审计工作:
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目标因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组织结构和管理层需求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
内部审计通常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活动:
(一)监督内部控制;
(二)检查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评价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四)评价对法律法规、其他外部要求以及管理层政策、指示和其他内部要求的遵守情况。
3.利用专家的工作:
本准则所称专家,是指除会计、审计之外的某一特定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个人或组织。
专家可以是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员工,也可以是被审计单位或会计师事务所从外部聘请的个人或组织。
第七章审计准则——审计结论与报告
审计结论是指审计机构在审计文件(包括审计报告、审计建议书、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中提出的应由被审计单位执行的审计建议和审计意见或决定。
根据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概况、审计依据、审计结论、审计决定和审计建议。
审计概况说明审计立项依据,审计目的和范围、审计重点和审计标准等内容。
审计依据:
应声明审计是按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准则的情况,应对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审计结论: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容控制所作出的评价。
审计建议:
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总是提出的改进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八章审计准则——特殊领域
特殊目的审计业务的含义和发表意见的要求
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对财务信息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的业务,这里说明的财务信息具体包括: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外的其他基础(简称特殊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合同的遵守情况;简要财务报表。
注意:
此类业务也是提供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总体要求:
(一)承接业务的一般要求
在承接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业务性质、审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等达成一致意见。
(二)了解所审计信息的用途及可能的使用者
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清楚了解所审计信息的用途及可能的使用者。
特殊目的审计业务所审计财务信息一般是为了满足特定使用者的特定需要,具有特定用途。
(三)说明审计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为了避免审计报告被用于非预定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在审计报告的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说明出具审计报告的目的,以及在分发和使用上的限制。
(四)审计报告的要素
(五)审计报告格式被指定时的处理
委托人要求按照指定格式出具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指定格式报告的实质要求及措辞。
必要时,应当修改指定格式报告的措辞,或另附一份报告。
(六)所审计信息是基于某项合同条款的考虑
第九章审阅业务准则——财务报表审阅(第2101号)
在确定审阅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考虑下列因素:
(一)以前期间执行财务报表审计或审阅所了解的情况;
(二)对被审阅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包括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行业惯例;
(三)会计信息系统;
(四)管理层的判断对特定项目的影响程度;
(五)各类交易和账户余额的重要性。
财务报表审阅程序通常包括:
(一)了解被审阅单位及其环境;
(二)询问被审阅单位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行业惯例;
(三)询问被审阅单位对交易和事项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程序;
(四)询问财务报表中所有重要的认定;
(五)实施分析程序,以识别异常关系和异常项目;
(六)询问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其他类似机构决定采取的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影响的措施;
(七)阅读财务报表,以考虑是否遵循指明的编制基础;
(八)获取其他注册会计师对被审阅单位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审阅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负责财务会计事项的人员询问下列事项:
(一)所有交易是否均已记录;
(二)财务报表是否按照指明的编制基础编制;
(三)被审阅单位业务活动、会计政策和行业惯例的变化;
(四)在实施本条前款第
(一)项至第(八)项程序时所发现的问题。
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管理层书面声明。
第十章其他鉴证业务
预测性财务信息是指被审核单位依据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或采取的行动的假设而编制的财务信息。
第一,预测性财务信息所涵盖的期间可以有一部分是历史期间,但不能全部是历史期间,必须至少有一部分属于未来期间。
第二,由于预测性财务信息所涉及的是截至目前尚未发生的事项,因此不可避免地带有高度的主观性,并且在编制过程中需要做出大量的估计和判断。
第三,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所依据的假设分为:
最佳估计假设和推测性假设。
最佳估计假设,是指截至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日,管理层对预期未来发生的事项和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假设。
推测性假设,是指管理层对未来事项和采取的行动作出的假设,该事项或行动预期在未来未必发生。
最佳估计假设和推测性假设的主要区别在于管理层对于假设的事项或行动在未来发生的可能性的判断不同。
预测性财务信息所依据的假设需要在这两类假设之间作出恰当的分类,这是由于假设的类别直接决定了以之为基础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分类,也决定了注册会计师评价假设时采用的审核程序以及是否需要获取支持性的证据。
第四,预测是指管理层在最佳估计假设的基础上编制的预测性财务信息;规划是指管理层基于推测性假设,或同时基于推测性假设和最佳估计假设编制的预测性财务信息。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核单位的情况以及预测性财务信息涵盖期间的基础上,实施相应的审核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作为形成审核结论和发表审核意见的基础。
在执行预测性财务信息审核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1.管理层编制预测性财务信息所依据的最佳估计假设并非不合理;在依据推测性假设的情况下,推测性假设与信息的编制目的是相适应的。
2.预测性财务信息是在假设的基础上恰当编制的。
3.预测性财务信息已恰当列报,所有重大假设已充分披露,包括说明采用的是推测性假设还是最佳估计假设。
4.预测性财务信息的编制基础与历史财务报表一致,并选用了恰当的会计政策。
第十一章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第4101号)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中相关服务项下的业务,是注册会计师对特定财务数据、单一财务报表或整套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执行与特定主体商定的具有审计性质的程序,并就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出具报告。
第十二章代编财务信息(第4111号)
代编业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说明注册会计师已按照本准则执行代编业务;
(四)当注册会计师不具有独立性时,说明该情况及其影响;
(五)指出财务信息是在管理层提供信息的基础上代编的,并说明代编财务信息的名称、日期或涵盖的期间;
(六)说明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代编的财务信息负责;
(七)说明执行的业务既非审计,也非审阅,因此不对代编的财务信息提出鉴证结论;
(八)必要时,应当增加一个段落,披露注意到的对指定编制依据的重大背离;
(九)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十)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十一)报告日期。
第十三章业务质量控制(第5101号)
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应当包括针对下列要素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
(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二)职业道德规范;
(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四)人力资源;
(五)业务执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
(七)监控。
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文化有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强调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重要性以及下列要求: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工作;
(二)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层应当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通过下列措施实现质量控制的目标:
(一)合理确定管理责任,以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二)建立以质量为导向的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的政策和程序;
(三)投入足够的资源制定和执行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关文件记录。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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