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与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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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与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与动火、高处、进入受限

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1)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___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2)距易燃、___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3)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4)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5)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___、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6)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3、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

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4、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5、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___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6、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___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易燃、___区域(即: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6)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7、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144小时)。

8、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9、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

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2)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

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

每次动火前30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30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4)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5)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7)各级___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___并确定动火等级,___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___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10、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11、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2)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3)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12、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体积比。

以下同)。

(2)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13、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5)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动火、高处、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职责

3.1各车间负责本单位辖区内动火证的审批和办理;

3.2各车间各部门负责本制度在本单位的落实检查和考核;

3.3安监处负责除车间辖区外动火证的审批和办理,负责对违反动火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考核。

4管理内容和方法

4.1动火作业定义和术语

4.1.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

4.1.2易燃___场所:

本标准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区域的场所。

4.2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注:

企业应划定固定动火区及禁火区。

4.2.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___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如重大危险源罐区等)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___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4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动火证的办理

4.3.1在生产厂区内,任何地方的动火作业,都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动火证”);

4.3.2在生产厂区内,需办理固定动火区的单位,请按照公司厂区内申请办理固定动火区及相关规定、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等有关内容执行;

4.3.3本公司人员的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负责人凭动火申请表向办理、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证;

4.3.4本公司以外人员的动火作业,由主管单位人员凭动火申请表向办理、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动火证;

4.3.5办理动火证前,由本公司相关单位管理人员及以上人员填写动火申请表,并注明安全措施,签字确认。

4.4动火证的审批

4.4.1各车间所辖区域内的特殊动火,动火证由该车间中层管理人员办理、审批,经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再经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批准。

4.4.2各车间所辖区域内的一级、二级动火,动火证由该车间中层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审批。

4.4.3生产厂区的其余地方的动火,由安监处负责办理、审批。

4.4.4动火证上应写明动火等级、动火方式、动火有效期限、动火具体地点部位、风险分析、动火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确认人签名等内容,填写不得漏项、缺项。

4.5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公司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等内容。

4.6动火作业必须有专人监火。

4.7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4.7.1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在动火作业前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7.2凡处于GB50016、GB50160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7.3在容器、设备、管道、暗井、暗沟内动火时,动火分析和环境卫生浓度都必须合格,氧含量不应超过18--21%。

各种动火工具应随动火人出入受限空间,不得因暂时中断作业而留放在设备内。

4.7.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7.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3.5%。

4.7.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7.7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质,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动火部位应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防护器材或灭火措施。

4.7.8危险化学品罐车物流通道沿线进行动火作业时,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4.7.9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4.7.10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动火点___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7.11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7.12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明火均应不小于10m,气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应设置防晒设施。

4.8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4.8.1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以上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8.1.1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a)生产不稳定;

b)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c)设备内不能避免产生负压。

4.8.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公司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8.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公司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8.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8.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8.6特殊动火作业监火人必须由班长及以上级别人员监火。

4.9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9.1动火分析由质环处中心化验室或质环处授权的分析车间人员(采样分析)负责进行。

凡是在易燃___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9.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动火采样分析的取样点,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工艺员、专(兼)职安全员、岗位顶班人员或当班班长等管理人员负责提出。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4.9.3取样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9.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9.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4.9.5.1如使用仪器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20%;

4.9.5.2如使用采样分析手段,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4.9.5.3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气体,其动火分析则以爆炸下限最低的为合格标准。

4.9.6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4.9.7使用测爆仪分析,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9.8严禁使用明火试验现场空气中有无可燃气体。

4.10动火作业中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4.10.1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申请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10.2动火人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每次动火作业前,必须向现场当班班长或其他监火人呈验动火证,经确认审批手续齐全,措施落实并经其签字后,动火人方可动火。

动火证应随身在现场携带。

4.10.3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

动火过程中有交接班时,上班监火人应对下班监火人交接本区域动火作业情况,接班人应立即到现场要求动火人出示动火证,确认措施落实后进行签字监火。

在班中巡检时,发现本区域有动火作业但动火人未找监火人签字确认,监火人有权立即要求停止动火,确认防范措施落实后签字监火,并向本单位和上级部门反映。

现场当班班长或其他监火人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监火人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10.4动火所在区域负责人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10.5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或单位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并出具分析人签名的分析单。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10.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___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10.7动火结束后,监火人会同动火人检查现场,消除余火后方可离开。

4.11动火证的管理

4.11.1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11.2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11.3动火证一式三联,由审批部门、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岗位各持一份存查;公司各使用部门办理的动火证要妥善保存,备查。

4.11.4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4.11.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h。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

4.11.6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或续签动火证,特级动火证不得续签,一级和二级动火证续签不得超过两次。

续签人员应具备审批资格。

续签后的动火证也要按要求落实防范措施。

5检查与考核

5.1安监处负责本制度的监督落实和考核,各车间各部门负责本制度在本车间或本部门的落实检查和考核。

5.2在厂区内无证动火或动火证未经审批或动火证超期动火作业,或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一律按违章违纪处理。

5.3属于该单位办理动火证而不予办理或有意刁难办证人员、或无安全方面的原因推迟办证的,处罚该单位100元。

5.4具有动火审批权的人员,无故不审批者,处罚该人员50元。

5.5监火人在安全措施落实,具备动火条件时,不在动火证上签字,不予监火者,处罚该人员50元。

5.6对于高处动火,必须采取围栏措施。

动火辖区单位为动火人提供石棉布或其他安全措施,动火人根据动火作业火花飞溅情况布置围栏措施。

动火辖区单位未提供围栏措施,处罚50元;高处动火作业人或动火作业单位火花围栏不好不允许作业,否则处罚50元。

5.7动火作业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如护目镜、皮手套、安全帽、安全带等由动火人本人落实;动火辖区单位要为动火作业提供安全作业条件,当条件不具备时,不得办理动火作业证。

除火花围栏外,其余现场安全措施由辖区单位落实,一项安全措施不落实,给予本单位50元的处罚;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而签批动火证的,处罚100元;

5.8动火人是安全措施落实的监督人,当安全措施未落实,动火人可以拒绝作业。

如安全措施未落实而进行动火作业的,处罚动火人100元;

5.9监火人交班时未进行交接动火情况,处罚交班监火人50元,动火人在监火人未签字的情况下动火作业的,处罚50元。

5.10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职责

3.1安全监管处负责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

3.2各车间负责本区域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

3.3作业单位负责人负责按规定办理高处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并监督实施,___安排作业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作业安全。

3.4作业人员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和正确使用高处作业安全保护用具,认真落实、执行安全措施,在措施未落实和无证时坚持不登高作业。

3.5监护人负责确认安全措施和执行应急预案,遇到危险情况时命令停止作业,作业过程不得离开工作现场,在现场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完成作业,并及时纠正、制止违章行为。

4管理内容与方法

4.1高处作业术语和定义

4.1.1高处作业:

在距离坠落基准面2米及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1.2坠落基准面: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1.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4.1.4异温高处作业: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环境温度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2°C及以上。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C。

4.1.5带电高处作业: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的高处作业

4.2高处作业分级

4.2.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2.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2.3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2.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4.3.1厂区内凡是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高处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3.2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作业负责人按照要求到高处作业办理部门,办理核批票证。

4.3.3高处作业证的审批

4.3.3.1各车间辖区内的一级高处作业,由车间主任或车间安全员负责办理审批。

4.3.3.2各车间辖区内的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批。

4.3.3.2.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4.3.3.2.2在易燃、___、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4.3.3.2.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4.3.3.2.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4.3.3.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4.3.3.3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4.3.3.3.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4.3.3.3.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4.3.3.3.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3.3.3.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4.3.3.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4.3.3.3.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4.3.3.3.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4.3.3.4公司厂区其余地方的一级、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办理、审批。

4.3.3.5高处作业证的办理应写明作业等级、作业内容、作业有效期限、风险分析、高处作业安全措施等内容,填写不得漏项、缺项。

4.3.4高处作业许可证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审批人员应赴现场认真检查,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

4.3.5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4.3.5.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及制定出的对应安全措施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

4.3.5.2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4.3.5.3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3.5.4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4.3.5.5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3.5.6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

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4.3.5.7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4.3.5.7.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4.3.5.7.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4.3.5.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4.3.5.9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4.3.5.10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2811的要求等。

使用前要作详细检查。

4.3.5.11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建筑___工程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

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

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

4.3.5.12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3.5.13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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