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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政综36号

 

哈政综〔2007〕3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

企业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方案

为切实组织和安排好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和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同意哈尔滨市进行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的函》(国资分配〔2007〕2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历史机遇,通过深化厂办大集体改革,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主办企业)彻底分离,实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依法规范职工劳动关系,采取多种方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积极帮助其再就业;推动厂办大集体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其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

二、工作目标任务

(一)主要任务。

厂办大集体通过改革,主要理顺职工劳动关系、建立新的经营机制、解决富余职工退出企业的问题,同时依照有关规定明确解除或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并对职工进行妥善安置;使厂办大集体与主办企业彻底分离,成为产权清晰、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工作目标。

从2007年至2008年,争取利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任务。

三、改革范围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市和区、县(市)所属国有企业以及中直、省属在哈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均可本着自愿原则参加改革。

具体可参与改革的企业,严格按照《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和《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范围界定办法》中明确的厂办大集体范畴来确定。

四、方法步骤

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方式进行,总体上分为启动、实施和总结3个阶段。

(一)启动改革阶段(2007年9月底前)

1.建立领导体系和工作推进体系。

成立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中直省属在哈企业也要设立相应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

2.建立和完善政策体系。

按照《国务院关于同意东北地区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批复》(国函〔2005〕88号)规定,充分借鉴国企改革经验,比照相关政策,针对推进厂办大集体改革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从我市实际出发,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进而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厂办大集体改革政策体系。

3.进行组织动员和工作部署。

召开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动员大会,对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行全面安排和部署,印发改革工作方案、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指导文件,明确目标,落实任务,提出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

4.组织政策法规学习和培训。

组织资产经营公司、企业主管部门、主办企业等有关单位,学习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政策和规定;组织参与厂办大集体改革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厂办大集体改革相关程序、步骤、实施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

5.组织企业做好基础性工作。

组织开展全面的资产、债权债务和职工状况清查工作,摸清企业底数,制订企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

各区县(市)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均要制订所属范围内企业的改革总体规划,明确改制方式、改制措施和改制时限等。

参加厂办大集体改革的企业要按照《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资产处置办法》的要求,根据本企业实际,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或清算审计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9月至2008年9月)

1.做好企业经济补偿金筹措工作。

各级政府和企业要按照《哈尔滨市场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和《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企业改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落实筹措经济补偿金的具体途径和办法。

按照企业先自筹财政后补助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保障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2.审批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

凡经确认列入厂办大集体改制范围内的企业,要按照《哈尔滨市场办大集体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分别向各级审批部门报批改制方案。

各部门要重点审查企业改制方式、集体职工劳动关系转换、职工安置方案、企业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理、改制成本测算以及改制资金筹措等情况。

中直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制或清算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订,报主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集团总公司审批。

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制或清算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订,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区、县(市)属企业厂办大集体的改制或清算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订,报区、县(市)政府审批;市属厂办大集体的改制或清算方案由主办国有企业会同厂办大集体制订,报主管部门审批。

3.做好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具体实施工作。

在企业改制或清算方案审批后,要重点做好三项具体工作。

一是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安置工作。

按有关规定发放经济补偿金,做好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再就业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是企业资产(股权)处置工作。

根据确定的改制方式,按照法定程序和相关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资产、股权处置工作。

三是发挥党团和工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

各企业要制定稳定工作预案,由主要领导负责,积极做好职工稳定工作,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和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三)总结评估阶段(2008年10月至2008年12月)

1.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若干工作组深入到重点区、县(市)和市属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审核资金使用、职工安置和企业改制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和解决。

2.按照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主要目标,对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整体评估。

3.形成哈尔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总结,上报省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五、工作分工

(一)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负责对本级厂办大集体企业资产评估与资产损失的认定和处置,其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评估确认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意见。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职工安置方案审核、职工身份认定、经济补偿金额审核确认、各种保险关系接续以及其他需审核认定的工作。

(四)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厂办大集体职工经济补偿金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管理工作。

(五)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对厂办大集体企业欠缴税款,按规定程序办理核销或豁免。

(六)各级经委(经贸局)负责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的确认,并出具确认意见。

(七)由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宅部门和哈物业供热集团对厂办大集体企业改制涉及的用地规划调整、土地资产转让及市管公房处置等分别提出处理意见。

(八)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未参加并无能力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厂办大集体退休职工发放生活费,并将符合城市低保标准的厂办大集体困难职工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九)企业主管部门或主办企业分别负责,对实施改制且生产经营正常的厂办大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财务状况进行审计。

(十)各级工会组织负责指导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完善厂办大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协助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针对部分企业职代会不健全或无法召开的问题,研究制订具体操作方式,并予以确认。

(十一)各级信访、公安部门负责协助企业主管部门制订厂办大集体改革稳定工作预案,并妥善处理群体上访和突发事件。

(十二)各级工商部门负责及时提供厂办大集体企业在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新企业登记、注册、变更等事项。

(十三)各有关部门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厂办大集体改革后,及时给予接收厂办大集体职工的组织关系、社会保险、档案管理等各类关系,统一归口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由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组织、协调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市属国有企业主管部门、中直省属企业也要建立相应的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组织领导机构。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规范改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流失,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隐藏资产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建立协调会议制度。

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听取改革进展情况汇报,全面掌握改革的进度,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实行专项协调推进。

除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不定期召开会议外,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举行例会,对工作推进中遇到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采取专项协调的办法,及时协调、解决。

(四)建立推进工作机制。

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市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工作协调作用,建立有效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主题词:

经济管理企业改革厂办大集体△方案通知

抄送:

市委办公厅,市纪检委办公厅,市委直属各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

察院。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2007年9月25日印发

共印16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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