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浦城工业跃升发展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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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浦城工业跃升发展实施意见

关于浦城工业跃升发展实施意见

 

  规定

浦委[2008]21号

 

中共浦城县委 浦城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工业经济跃升发展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突出工业、突破工业”,切实提高工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导向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加快工业跃升发展,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有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优化投资环境

1、建好工业园区。

鼓励工业企业进驻荣华山组团、浦城工业园区,支持乡镇(街道办事处)建设工业平台。

环保、发改、国土、建设、林业等部门配合做好环评、立项、用地等前期工作。

供排水、电力、通讯、广电等部门要按照“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搞好园区配套服务。

工业园区管委会要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完善服务体系,为入园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加快项目落地。

2、简化审批程序。

对新上工业投资项目实行“集中会审和综合告知承诺制”。

工业企业由浦城工业园区管委会或县行政服务中心无偿代办从企业设立到开工建设的各种证照和手续。

各部门要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3、降低发展门槛。

对新上工业投资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和中介、技术服务单位收费进行免收或优惠(附件1)。

4、实行优惠待遇。

向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已办理征地或厂房租赁手续且有实质性投资的工业项目投资者(仅指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发放《浦城客商证》(一企一证),并享受如下优惠待遇:

客商证持有者及其企业聘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仅指在县重点工业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和其他工业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高级技术人员(持有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高级经济师或同一等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且具有客商企业聘任书的人员)的亲生子女,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且户籍在浦城县范围以外的(在县重点工业企业任职的“两高人员”子女不受户籍限制),经县经贸、教育部门认定后,可就近选择一所优质学校入学,并与片区内学生享受同等待遇,免收借读费。

在浦城县范围内的医院就医时,可归并到已设立的优先挂号及取药窗口(如军人),享受优先就医待遇。

公安部门若需依法对客商证持有者及其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检查,需经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并出示相关批件。

交警部门在车辆、驾驶员及路面管理等方面为客商提供服务,具体办法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制定。

客商企业自用车辆、为客商企业运输生产资料及产品的车辆,不慎违章时,交警部门以批评教育为主。

确需处理的,要尽可能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对时间连续性的要求。

对于客商中的守法纳税大户,可授予“浦城县荣誉市民”称号,并可推荐其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

对投资属大中型企业的客商,可邀请其参加县委、县政府有关经济工作方面的会议和活动。

5、完善用工服务体系。

由县劳动就业与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中心牵头建立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和企业组成的劳动用工供需信息对接系统,组织跨省、跨地区劳务合作和劳务转移。

积极构建和谐用工关系。

用工企业应给予新招员工一定的适应期,适应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及时与新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凡在城区或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外来工,其子女就学,凭相关证明,由教育部门安排到指定的学校借读,享受城区学生同等待遇,免收借读费。

6、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在县经贸局设立浦城县企业服务中心,受理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需由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实行联动服务。

严肃处理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部门及人员。

7、建立选派工业企业(项目)专员制度。

根据工业企业(项目)发展(建设)需要,由组织部门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优秀干部到工业企业(项目)担任工业企业(项目)专员。

选派工作期间,给予特殊待遇。

具体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制定。

二、改进融资服务

8、加强融资服务协调。

成立促进工业企业融资服务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副县长任组长,县直有关部门、县级各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家联合协会、担保(典当)业行业协会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按季度召开碰头会,协调解决企业融资方面的问题。

9、开辟融资绿色通道。

在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工业企业服务专门窗口,为企业提供办证、抵押登记、评估、担保等一条龙服务项目,对于手续完备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结。

10、实行抵押登记优惠。

工商、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分别负责办理动产、土地、房产的抵押登记手续,登记费用只收取工本费。

企业资产作为抵押物的,其价值可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和企业双方共同确认,不需进行评估,有关部门应予登记;对确因历史原因无法出具所有权证明的机器设备,由抵押权人作出说明和承诺,经银行(担保公司)确认后,工商部门应予登记;对工业园区在租赁期内的工业项目租用土地上建设的厂房(没有土地证),房产管理部门给予办理房产证,但在房产证上应注明“租赁土地”,并允许进行抵押登记,价值由银行(或担保机构)和企业双方确认。

11、建立信贷服务考评制度。

对县级各金融机构服务工业企业和工业园区(产业组团)的成效进行考评,根据其服务的实际效果,给予相应奖励。

三、培育重点产业

12、重点扶持县里确定的生物化工、林产加工、食品加工、轻工轻纺等产业发展。

健全完善县领导挂点联系制度,每个产业要有一套班子、一套人马、一套政策进行服务。

定期召开产业会议,商议产业发展对策。

13、对四大产业等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完成产值、年度纳税及新进规模等情况分别给予奖励;对产业招商、产业服务体系建设、行业协会建设以及中介组织和信息平台建设等给予资金补助。

14、从县直机关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选派优秀干部,作为产业招商专员,围绕四大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开展针对性、专业性、上门直销式招商工作。

招商专员外派期间,原单位一切待遇不变,取得突出业绩的,在任职使用上优先考虑。

四、扶持重点企业

15、县重点企业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筛选、审核,拟出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重点企业认定办法见附件二)。

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定。

16、优先保障重点企业发展用地,年度用地指标优先满足重点企业建设用地的需要。

根据重点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通过规划控制方式,在重点企业的周边地区预留重点企业及相关产业发展用地。

对重点企业征地要求,组织专门的征地工作小组,协助企业做好征地的各项工作。

17、鼓励重点企业进行规范化的股份制改造,优先从已经改造为规范化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点企业中选择、推荐上市企业,对条件较为成熟的,县政府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协调企业上市的相关事宜。

对于法人实体和注册地址在浦城县范围内的重点企业,上市后,给予10万元奖励。

企业可根据需要安排50%以内的奖励金,用于奖励争取上市工作的有功人员。

18、优先向省上有关部门推荐、上报重点企业重大新建或改、扩建项目。

列入重点工业投资项目和省重点技改项目计划,当年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国家、省重点技术创新、科技开发、循环经济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并获省上资金扶持的项目,给予2-5万元的配套支持。

19、鼓励和支持专业工业品交易市场、行业检测检验中心、产业技术研发中心、行业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规模较大、档次较高、影响较广的项目,酌情给予资金扶持。

20、对重点企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批特事特办,实行集中会审制和企业承诺制。

在项目基本要件齐全的前提下,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各审批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集中会审,补缺事项由企业承诺后即可开工建设,相关手续由企业向有关部门补办。

县行政服务中心成立专门服务窗口,为重点企业提供优先服务。

五、实施品牌战略

21、对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以及经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经法院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及“福建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5万元及1万元;对获得“中国出口名牌”、“福建出口名牌”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指工业产品)认定的企业(申报机构)给予1万元奖励。

同一商标、产品同一年内获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称号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

企业(申报机构)可根据需要安排50%以内的奖励金用于奖励争创品牌工作中的有功人员。

22、县财政安排的年度挖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优先支持上述品牌产品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品牌产品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品牌产品宣传参照公益性广告宣传予以支持,在主要交通要道、商业贸易区优先安排,建设、工商、公路等有关部门减、免收各项规费,新闻媒体先刊登、播放,费用减半收取。

23、对以“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闽北知名商标”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后,按不超过注册资本70%的比例予以核准登记。

24、从2008年开始,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申请注册工业企业防御性商标。

25、对经有资质认证机构认定,获得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三个标识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一定奖励。

六、鼓励技术创新

26、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0.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新产品奖和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重奖。

对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对获得重大科技贡献奖的个人,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27、对获得国内外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软件著作权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促进企业核心技术和专利技术向标准化转化。

每完成一项采标的给予0.2万元补助。

28、鼓励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资金补助。

同一研发机构获得不同层次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一次性补助。

29、鼓励实施技术标准战略。

鼓励重点企业参加国家(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修)订。

对获得福建省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重点企业,参照省科技进步奖的奖励标准,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重点企业,给予重奖。

对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立在重点企业的,分别给予重点企业一次性补助2万元和1万元。

对于提出国家(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并列为第一、第二起草单位的重点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和0.2万元补助。

对参与国家(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并承担主要起草工作(列前三位)的重点企业,每个项目给予0.1万元补助。

七、激励争先创优

30、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企业完成产值、税收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奖励。

31、对规模工业发展责任单位以工业产值、税收、项目、新增规模工业企业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奖励。

八、其它事项

32、税收、土地等方面的政策以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我省地方法规、规章为准。

33、以往扶持工业发展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

1、行政事业和中介、技术服务收费项目免收(优惠)一览表

2、重点工业企业认定办法

中共浦城县委

浦城县人民政府

2008年3月22日 

 

附件2:

浦城县重点工业企业认定办法

为加快工业跃升发展步伐,提升工业对国民经济发展的支撑力、带动力,培育一批潜力大、后劲强的龙头企业,力争实现到2011年,全县年产值超亿元的工业企业达到15家以上的目标,根据《浦城县促进工业经济跃升发展的若干意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重点工业企业的主体必须是浦城县范围内注册的企业法人。

申报企业有对外投资并符合合并财务报表条件的,被投资企业必须是在浦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的企业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工业企业,可申报重点工业企业:

1、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100万元以上,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年降低率4%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的现有工业企业。

2、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上交税收60万元以上,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达4%以上的生物工程、信息技术、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现有工业企业。

3、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年上交税收20万元以上,主要污染物实现达标排放,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年降低率4%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

4、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总投资在8000万元以上,主要工艺、技术、装备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符合环保“三同时”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办工业企业。

5、投资生物工程、信息技术、节能环保、装备制造等新型产业,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主要工艺、技术、装备符合节能环保要求,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符合环保“三同时”要求的新办工业企业。

二、申报时间

重点工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一定,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月30日。

三、申报必备材料

1、《重点工业企业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办工业企业需提供项目立项批文、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者资产证明、固定资产投资额完成情况证明材料等。

4、企业未来5年发展规划

5、企业财务年度报表

四、重点工业企业的审定

由县经贸局牵头负责初审,采取听取企业汇报,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实地考察等办法进行,初审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主题词:

工业经济 发展 暂行规定         抄送:

市委办、市政府办,县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    县五套班子领导,存档

(二)          中共浦城县委办公室  2008年3月22日印(共印1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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