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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认定

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认定

摘要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已经不仅满足于对物质生活的需求,对于精神方面的追求也在日趋上升,所以很多人把饲养宠物作为满足精神需求的一种方式,由此也带来了不少的生活问题和纠纷。

《侵权责任法》中有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对于认定和处理动物致人损害侵权案件提供了有力的指导,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也提供了可靠地依据。

如何利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饲养动物损害案件进行分析和研究以及不同情形下应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是值得思考和探究的。

本文旨在研究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在生活中有哪些复杂难题以及如何有效的设计出解决方案,对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如何进行认定。

关键词:

动物致人损害;归责原则;动物饲养人

第一章引言

2014年,有一个人叫做王某,一天他在一片棉花地(棉花地属于谭某)拾棉花时,遭到一只无人看管的狗咬伤,被人发现之后送到医院进行治疗,最终未能医治好而死亡。

因此受害人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也就是谭某赔偿给他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与受害者相关的赡养费和抚养费。

一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受害者是属于有特殊体质的人,在棉花地里捡拾草棉时而没有被狗咬到时,已经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同时肺部还有严重的感染病症,所以认为受害者的死亡是由狗的侵害行为所导致的,即便如此也不能就这样认定是主要因素。

法院审理后认为应当担负主要民事赔偿责任的是受害者,因为被告对狗进行照护和看管,所以担负非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在此次判决生效以后,被告谭某需要赔偿原告的损失,对于王某其他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

这是一起大众相比较熟悉的动物侵权案件,案子的关注点在于死亡责任的断定,其中包含了主要原因、次要原因以及因果关系。

此案例使用了侵权责任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来予以处理,说明了死亡责任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是判此案的主要依据。

但是有时会出现法律漏洞,法律相对来说不够充分和全面,所以还需要不断在实践中对法律进行探索和完善。

本文通过案例的形式,探讨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认定。

第二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基本理论

饲养动物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饲养的动物伤害了他人,造成了他人身体上的损坏和物质财富受到损失,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是动物的饲养人也可以是管理人来履行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的行为。

这是《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动物侵害法律责任的明文规定,详尽描述了一个法律责任的责任主体和客体、损害行径以及彼此之间的关系。

在此,张新宝教授有自己独特的见解:

“动物伤害了他人,给他人带来了损害,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而这种责任主要是人身健康方面的损害责任和物质财富方面的损害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一种侵害他人行为的一种责任2,同时也是一种民事责任,明文规定了动物的侵权行为以及所导致的后果和理应担负的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中的动物指的是饲养的动物,而不可以是其他的毫无关联的动物。

责任形态是一种责任替换另一种法律责任,即对动物进行饲养和管理的人来担负责任。

《侵权责任法》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除了明文规定一般条文之外,还规定了特别的责任条款,不同国家有着截然不同的动物侵权责任的规定。

1804年《法国民法典》明文规定:

“动物的所有人在对动物进行管理的时候,动物可能在自己的管理约束下造成了损害,或者由于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动物脱逃而导致的损害,都应该担负赔偿的责任。

”这展现了法国动物侵权行为的明文规定非常的严格,所以只要出现了适当的侵权行为,就要担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日本民法典》的规定与其他各国的规定有所不同,有一种概念叫做动物的占有人,日本的规定非常严格,如果自己饲养了动物并且这个动物伤害了别人,应该履行赔偿责任。

但是,动物有着不同的品种,特性也不是很相同,以合理的方法进行管理,就不会受到局限。

如果是替他人看管动物的人,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日本对于动物侵权责任是根据动物的品种和特性以及占有人的义务职责是否尽到来展开确认的。

2.1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理

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很详细,其中包括无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

相对无过错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行为引发了损害,这时就不需要饲养人的过失为要素,但仍然要有一定的理由来减免饲养人或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然而绝对无过错责任是指但凡饲养的动物伤害了他人,不管饲养人是否存在过失,也不管是否存在受害者故意,要担负法律责任的人是饲养者或管理人,不存在任何免除法律责任的情况。

过错推定责任是从受害者的视角出发来展开责任断定的,选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模式,我国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主要规定为无过错责任,是因为动物本身存有很高的危害性,有可能给人类带来危害,是期望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来强化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展开管理的认识,使人类与动物和谐相处,能够更好的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侵权责任法》第81条将动物园的责任规定为过错推定责任就是一个不错的体现。

《民法总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不断更新与完备,使得立法内容越来越充实,审判依据也越来越充分。

2.2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

组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是需要多个因素共同完成的,其中包含动物的侵犯行为、他人遭到伤害的结果、损害结果与饲养动物的侵权行为两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过失。

2.2.1必须是饲养的动物

饲养的动物包含普通的动物、严禁饲养的具有危险性的动物和动物园里饲养的那些动物。

普通的动物为法律规范、行政规章的管理规定准许饲养的动物品种,普通的动物威胁性较小,严禁饲养的动物危险性较大。

动物园的动物是指为了让游客观赏和娱乐或者为了进行科学研究、有着盈利目的而饲养的动物,大多数情况下是野生动物,但也包含普通动物。

例如,动物园为了向游客展现生物的进化过程,会饲养一些野狼或者家犬,让游客通过比较了解家犬是如何进化来的。

总之,法律责任的主体仅仅是饲养的动物,而不会是野生动物或者没有人管理的动物。

2.2.2须有动物的侵害行为

动物的侵权行为实质上是动物损害他人的事情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行为相适应的行为。

动物实行侵权的行为必须是单独的行为,因为其本身具有威胁性的行为,如果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指使的行为,这种情况下就不属于饲养动物的侵权行为,而是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一般侵权行为。

动物的侵权行为有时候是动物自身所具有的危险性而表现出来的行为,比如猴子抓伤了别人、驴子踢伤了别人等行为就是根据动物本身的威胁性而做出来的行为。

动物的损害行为有多种不同的归类,动物的侵害行为既包含直接伤害他人行为,也包括间接侵害他人的行为。

而人对动物有占有、饲养或管理的行为,所以彼此之间是具有密切关系的,应当一同来断定动物的侵害行为。

2.2.3须有他人遭受损害的结果

这里的他人指的是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或者是饲养辅助人员、管理辅助人员以外的人,比如动物园里面的管理人员、临时招聘的人员就属于此类人员。

这里的损害包含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种损害,人身的损害包括动物抓挠、撕咬伤害他人所需要支出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费用以及误工费用等财产性损失以及因此引致的受害者精神伤害等不属于财产性质的损失3。

财产损害是指动物的行为引发被害人必要的财产损失,比如牲畜吃了他人耕地的农作物,狗咬伤了邻居家家养的鸡鸭。

所以动物是根据自身的单一行为对别人造成伤害,需要有引发他人伤害的事实,才能产生动物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2.2.4损害结果与动物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什么是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实际上和现象有关系,一个一个的现象之间彼此有联系,一个一个的现象产生也是有原因的。

侵权责任法中有的关系是往往包含着侵害行为和损害结果,而这种所谓的关系有着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对责任的范围是如何控制的。

4饲养的动物伤害他人产生责任而产生的因果关系只能是受害者受到伤害,而这种伤害是如何造成的,一般是由单一的动物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再者就是与损害结果有密切相关的关系,被侵权人需要证明动物的侵权行为与自己受到的重大损失彼此之间具有密切联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可以进行分类,既包含一目了然的因果关系,这种关系明显易懂;也包含稍加复杂的因果关系,这种关系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所以在任何情况下要一个问题对应着一个解决方案。

第三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复杂难题

在实践中,饲养动物是会诱发很多的问题或者麻烦的,包括怎么样来认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主要是饲养者还是管理者,动物的侵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是如何的,这些都是我们应该思考和探究的问题。

3.1责任主体的认定

所谓责任主体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的事由而应该担负法律责任的人,这包含了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责任主体是产生法律责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要件,责任主体与法律责任的存在形式、大小息息相关。

所以在实践中认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时,必须是与饲养动物有特别关联的人来履行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主体分为不同的类别,有饲养人也有管理人,但是没有明确界定饲养人和管理人的范围。

在西方的一些国家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主体有一定的表述,法国民法典将将使用人称作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主体5,而德国民法典将责任主体叫做占有人或者使用人,与之不同的是英美法系有着自己的概念,他们把责任主体称作保有人。

3.1.1动物饲养者的认定

有的时候单纯地认为饲养人就是喂养人的想法是不够深刻的,饲养人实际上和喂养人不是一个意思,因为饲养是除了有喂养的意思以外,还要对动物进行照顾和控制等其他意思。

如果把饲养人仅仅理解为喂养人,那么对于一些公共场所和学校的流浪猫和流浪狗之类的动物,经常给它们提供食物和水的个人就会变成流浪动物的饲养人,所以动物造成他人伤害时,他人因此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与我国的立法意思是不相同的。

德国法院这样解释动物饲养人: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和需求,通过对动物进行看管或者提供栖息的地方,可以满足当事人一定的目的。

”也就是动物饲养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所做出的一些符物进行控制和合法律规定的事情,所以德国法院对饲养人是从“利益”和“决定权”两个方面进行界定的。

在我国,房绍坤先生有不同的见解,他认为动物的饲养人是指对动物要有所有权,能够对动约束才是管理人。

6

我国法律对饲养人的范围没有具体定义,包含动物的所有人和占有人,但不局限于此。

我国的饲养人是指为了能够满足自己的个人利益,饲养并且能够支配动物的人,基本上饲养人就是所有人,但是饲养人与所有人并不相同,饲养人与所有人是一种交相呼应的关系。

动物的所有人是在知道动物属于自己的的情形下,是对动物具有占有、使用的个体。

所有人在自己得饲养动物导致他人伤害时,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担负相应的损害结果具备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原理基础,也符合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

占有有着不同的分类,有的情形下叫做直接占有,而有的情形下叫做间接占有,在一般情况下,动物的饲养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叫直接占有人,对动物有直接的控制和支配能力,但是有时候只是存在事实上的占有关系不能作为认定是否是饲养人的唯一因素,还要考虑是否具备真正的控制和管理的能力。

占有辅助人具有辅助的性质,因此也具备占有的意思要素,因为只存在直接占有的关系,不能实际控制和管理动物,所以不能成为动物的饲养人。

要想成为一个动物事实上的饲养人有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为动物提供住所而不能任其到处跑动,并且要对动物进行喂养,但有时候只是提供喂养不会作为认定是饲养人的依据,还要符合为了自己的利益以及能实际控制动物的目的;第二,担负动物的食物、看病、打疫苗等饲养过程中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动物的饲养费用的负担在某种程度上是为自己利益的一个表现;第三,让动物活动在家庭或者封闭场所中,一方面,所有人对于动物的使用能够满足自己得需求,而另一方面在使用动物时,也不会对其他人造成影响。

3.1.2动物管理者的认定

管理人是指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对动物进行管理并能够控制和支配动物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例如国家创设的动物园、动物管理机构就是动物管理人,管理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可以直接占有动物,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间接占有动物。

对此,王利明教授认为管理人是具有管理职责,既然接受了别人的委托,就要承担起相应职责的人。

7对动物进行管理和约束是一种义务,这种义务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义务由饲养人转到了管理人,管理人直接管理和约束动物,有预防动物危害他人的义务,并且在动物造成他人伤害时通常直接管控动物,因此有助于追究责任。

对此,管理人的标准有一定的规定:

第一,订立一个管理合同,管理人要想对动物进行管理,需要存在管理动物合同,合同的成立可以不是必须要求具有书面形式,这是为了排除不存在合同关系,在有些情况下对动物进行照顾和管理;第二,合同规定目的局限于为了饲养人的个人利益,管理人则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管理动物的职责,管理动物主要是为了合同相对一方的利益,而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通过合同对动物进行管理的人事实上具备了为自己利益的标准,所以可以界定为饲养人;第三,具有实际上管理控制能力,管理人对于动物的实际管理控制能力的标准和饲养人的标准相同,而且在某种情况下管理人对动物的控制要具有一定的自主性。

3.2损害结果与动物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与他人受到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中,被侵权人对自己的利益进行考虑从而做出维护是可以理解的,是为了减少自己的损失,但是需要证明动物的侵权行为与自己受到伤害之间有密切联系。

一般情况下有的因果关系还是很容易分辨的,受害人想要举证并不困难,但是根据饲养动物种类比较广泛以及受害人自身条件可能有所差异,在具体案例中,困难常常出在被侵权人举证。

在有违饲养动物的明确规定的责任类别中,在断定因果关系时,被侵权人要提出动物的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联系的证明。

直接因果关系比较明显易懂,像是狗咬伤他人、猫抓他伤人等情形会造成他人人身受到损害所以,动物的侵害他人的行为与他人受到损害事实之间的关系是很明显的。

间接的因果关系往往不太容易去理解,所以不太好懂,有时候损害结果不是一下子就形成,发生损害后果是有一定的原因的,比如马受到惊吓四处奔跑撞倒了马棚从而把路过的人压伤,动物咬伤他人以后受害者因为没有注意而发生感染而引发别的症状导致死亡,所以不太好懂的因果关系就要仔细判断,必须明确问题然后缜密分析,再根据实际情形来决定法律责任的大小。

举一个蜜蜂蜇伤他人的案例,原告到了一户家门口时被蜜蜂蜇伤,于是原告就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担负饲养动物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也掌握了一定的法律常识,知道有一个原则叫做谁主张谁举证,从而证明蜇人的蜜蜂是由被告饲养的为理由提出抗辩。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养蜂人在家中饲养了大量的蜜蜂,不仅如此,蜜蜂的体积不但小而且品种繁多,普通人很难进行辨认,要求原告证明蜜蜂是被告所饲养的不合乎常理,因此法院推定是由被告所饲养的蜜蜂蜇伤了原告,被告不能提供证据推翻法院的推定,所以需要担负损害赔偿责任。

7这个案例里引用了盖然性学说,由此增加了被告的举证负担,因此盖然性学说在实践当中应斟酌适用,而不能随意地扩大其适用范围。

第四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制度的完善

尽管我国的《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已经很详尽充分了,但在具体生活中还有很多法律涉及不到或者解决不了的状况和情形,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还不够缜密,在我国的法律学说和生活实践中,一直存有争议的问题,因此还要对我国有关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备,做到法律与社会相适应,为此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饲养人要进行赔偿的是受害人,可以进行求偿的是管理人,这样做的目的是平衡当事人之彼此之间的利益。

对被抛弃、逃逸动物损害责任的规定。

逃逸动物伤害他人的事情经常发生,《侵权责任法》要增加一些法律法规应用于遗弃和逃逸动物损害责任,这样做能减少日渐增加的流浪猫或流浪狗的造成他人损害事件,有利于完善《侵权责任法》在这些方面的不足,解决实际生活中出现的难题8。

《侵权责任法》规定动物园的动物伤害了他人的身体,动物园应当根据具体的损害情况承担法律责任,在此情况下,有一种情形动物园可以不用负责任,那就是尽到了相关的义务和职责。

这是一条过错推定责任,一般来说就是如果动物园有过错,但是有一种情形动物园可以不用承担责任,那就是动物园做好了相关的本职工作。

实际说到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有自己独特的特点:

第一,动物园损害责任里的动物与别的地方的动物有很多地方不一样,这里的动物是经过驯养的;第二,动物园的动物如果伤害了他人,此时主体是动物园,而一般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所规定的动物侵害了他人之后,这里的主体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第三,动物里面的动物威胁性较大,游客可能缺乏危机意识而进行挑逗或者喂食等动作,由此带来的伤害,被侵害人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9法律对动物园动物损害责任和一般动物侵害责任做了一个比较,能够更好地分析出彼此之间的不同,这样的做法没有任何的问题,是基于动物园的动物对人具有相当大的威胁性和社会中有一些人可能会做出一些不理智的行为而考虑的。

因此要面对生活中的饲养动物损害的情形,主要包括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动物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对于责任主体的认定要具备两个条件:

一个是主体为了自己的需要而对动物进行一些训练和使用,再一个就是动物如果做出了超出自己所规定的范围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就表明对动物的控制和支配不到位。

对于使用的理解,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有的学者认为动物不应该不加管束的随意让其活动,而是提供一个栖息地对其进行喂养10,而有的学者认为即便占有一个动物,也不能毫无规章和限度地使用和处分,而管理人的概念就有所不同了,即一个人相信另一个人,将一些重要的事情交给他人去办理或管理。

11在一定的法律依据发挥作用的情况下,对于断定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如果产生了损害责任,那就要根据具体情况对责任进行分配,再者就是不管别人的安危和死活,只想自己利益而进行一些管理活动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在对饲养人概念解释时,借鉴别的概念会对我们理解和归纳有一定的帮助,另一方面从多个方面考虑,对概念进行一定的补充,有利于更好地输出理解概念。

在此情形下,由旧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变为新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一个就是要有主观上有占有和占据的意思,另一个就是客观上要有占有的事实和状态,并且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动物。

对于动物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问题的解决,首先有两个问题要明确:

一是动物与受害者是否有直接碰触,再者就是受害人是否有特殊体质。

在某些情形下,动物与受害者没有碰触也可能造成受害者受到损害,比如动物的突然窜出,受害者因为受到惊吓而跌倒或者被动物追逐而不小心摔倒,因为此类情况很难排除被侵权人受到伤害与动物侵权行为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适当这些区别这些容易阻碍分析因果关系的情况。

12对于受害人特殊体质的问题,也有一些情形要去判断,例如受害者有高血压、心脏病等生理问题,有时候容易与动物侵权行为而结合从而扩大损害范围,因为每个人的身体和精神状态各不相同,所以要用法律法规对饲养的动物可以活动的娱乐场所加以管制。

第五章结论

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完备了我国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为司法人员妥善处理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动物侵权损害案件十分复杂,实践中对于法律的解读也会存有争议,本文主要是通过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制度的原理进行研究探索,归纳我国饲养动物损害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如何运用于具体生活当中,建立一个严格和完善的责任体系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和实行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尽管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齐备的法制体系,但是对于损害赔偿细节、规范等不够详尽,因此我们应当在填补法律漏洞、健全法律观念的同时,实行适时有效的举措,更准确、更精细的解决饲养动物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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