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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中的流动资金需要。

短期贷款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风险度或授信额度发放和管理。

(二)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中、长期贷款一般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和建设中的固定资产项目投资需要。

中、长期贷款实行项目管理,并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中、长期项目贷款分为技术改造贷款和基本建设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系指用于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基本建设贷款,系指用于项目单位进行新建、改扩建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

第十三条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只对经审查确认资信优良,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发放的短期贷款。

(二)担保贷款,系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办理保证贷款,应当对保证人担保资格及其偿还能力进行审查,并签订担保合同。

2抵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抵押贷款,应当对抵押物的权属、有效性和变现能力以及实现抵押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物的有关登记手续。

根据抵押物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抵押比例。

贷款额不超过抵押物变现值的70%。

3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办理质押贷款,应当对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设定质权的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

贷款额不得超过质物现值的80%。

(三)票据贴现,系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四章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技术改造贷款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5年;

基本建设贷款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得超过10年,特殊情况需要超过10年的应报总行批准。

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五条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在贷款到期日前10天向贷款开户行提出借款展期申请。

由开户行报贷款审批人审批。

担保贷款展期,还应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

所有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

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

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帐户。

第十六条贷款利率的确定和利息计收。

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和计息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农业银行应当按贷款条件自主审查发放,严格管理,应补贴的利息由利息补贴者直接补偿给借款人。

银行按正常规定向借款人计贷款利息。

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按规定计收加、罚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国务院确定的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要严格按规定办理。

第五章贷款经营

第十七条农业银行依法自主经营贷款,除国务院特定贷款外,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各级行在总行授权或转授权范围内依法经营贷款。

XX和转授权的不得经营贷款。

第十八条县、市、区支行(以下简称县级支行)是农业银行贷款经营的基本单位。

各级行均应在权限范围内经营贷款,按上级行授权,负责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检查、贷款发放收回及权限内贷款审批等管理工作,确保贷款效益。

第十九条总行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直属分行(以下简称分行)应依据国家区域产业政策和农业银行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辖区内贷款投向和投量,负责权限内贷款的审查、审批。

第二十条充分发挥农业银行系统整体功能,逐步加大总、分行调控力度。

突出效益原则,努力培育全系统重点信贷区域、高效信贷行业和优良客户群体,实现集约经营。

第二十一条实行人民币、外币贷款统一经营。

第六章贷款程序

第二十二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需要向农业银行借款,应当向开户行直接申请,申明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借款方式、偿还能力及还款来源等基本情况,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二)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借款人、保证人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三)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纠正情况;

(四)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五)实行贷款证的地区、应提供人民银行颁发给借款人的贷款证;

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项目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完成情况;

(三)在开户行存入规定比例资本金的证明;

(四)实施项目必需的有权机关的有效批文;

(五)项目投资来源及资本金到位情况;

(六)与贷款相关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三条贷款受理。

开户行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书》,开户行负责人签署意见,由贷款综合管理岗登记,移交贷款调查岗进行事实认定。

第二十四条对贷款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

评定内容包括企业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统一划分为五个等级:

AAA级、AA级、A级、B级、C级。

评定企业信用等级坚持企业自愿,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统一指标,综合评价,按程序评定的原则。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办法由总行制定。

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分行组织,信贷部门具体操作,评定结果内部掌握。

也可委托有关资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分行信贷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贷款调查。

开户行信贷部门调查人员应及时组织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及借款人基本条件进行调查核实,测定贷款风险度,并提出意见,移交审查人员进行审查确认。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还应及时组织具有相应项目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贷款项目评估。

对自然人申请借款,应对其品格及还款能力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审查,复测贷款风险度,并提出贷款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第二十七条贷款审批。

贷款实行按确定程序分级审批制,上级行接到下级行贷款报告后,先由贷款管理部门负责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同级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属权限内的贷款由行长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再报上级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签订借款合同。

农业银行贷款经营的基本单位均有权按授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应使用农业银行统一印制的《借款合同书》。

《借款合同书》应逐项填写,不得遗漏。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如有必要,也可单独与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依法办理登记。

第二十九条贷款发放。

借款合同签订后,开户行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

第三十条贷后检查。

贷款检查人员要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跟踪调查或定期检查。

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领导报告。

应建立贷款风险早期预警制度。

对借款单位管理人员、银企关系、债权债务关系、产供销、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应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在贷款事实风险形成前,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一条贷款收回。

要坚持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收回贷款。

在短期贷款到期前7天,中、长期贷款到期前30天,开户行要向借款人发出到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按期收回贷款。

贷款逾期,开户行要及时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做好逾期贷款的催收工作。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与开户行协商。

第三十二条贷款总结评价。

贷款开户行应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总结评价。

中、长期项目贷款要在贷款项目达产1年后,写出贷款项目后评价报告及时报贷款审批行。

第三十三条贷款档案。

应建立辖区内贷款档案,完整记录每笔贷款活动的全过程及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

贷款档案应由贷款综合人员负责管理。

第七章不良贷款监管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不良贷款系指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

呆帐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呆滞贷款,系指按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逾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的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和呆滞贷款)。

第三十五条不良贷款的登记。

不良贷款由贷款开户行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经稽核部门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由信贷部门逐笔登记,建立台帐,定期逐级上报。

在报上级行的同时,抄报同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不良贷款的考核。

按月考核不良贷款占用额和占用率,以此评价各级行信贷资产质量。

按季通报各级行不良贷款增减变化和清收任务完成情况,并与有关奖惩指标挂钩。

第三十七条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核销。

贷款管理人员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帐贷款。

贷款豁免权属国务院。

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要求农业银行豁免贷款。

第八章贷款管理责任制

第三十八条贷款管理实行行长(经理、主任,下同)负责制。

各级行行长应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行长可以授权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贷款,副行长或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人对行长负责。

第三十九条各级行均应建立有行长或副行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负责贷款的审查。

第四十条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总行根据分行所辖贷款质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授予其不同的贷款审批权限。

贷款审批权限每年调整一次,分行以下机构贷款审批权限,由分行转授。

第四十一条实行审贷分离制,严禁个人自批自贷。

贷款调查人员负责贷款调查评估,承担调查失误和评估失准的责任;

贷款审查人员负责贷款手续合规合法和贷款风险的审查,承担审查失真失误的责任;

贷款审批人员负责贷款审批,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

贷款检查人员负责代款的检查,承担检查失误,管理不严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实行贷款管理岗位责任制。

把贷款管理的调查(评估)、审查、审批、检查、综合及发放、收回各环节的责任系数量化到岗、到人。

发生不良贷款按职责相应承担清收等有关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行大额贷款专管制度。

对大额贷款和重点企业贷款要派驻厂信贷员或驻厂信贷组进行专门管理。

对大型企业集团且贷款达到一定额度的,应相应建立分理处或支行,全面加强贷款管理和提供信贷服务。

第四十四条实行贷款管理人员离职稽核制度。

贷款管理人员调离工作岗位,要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稽核。

正确认定其任期内工作业绩,严格区分工作责任。

第四十五条实行贷款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等级管理制度。

所有贷款管理人员都应通过考试或考核,取得贷款管理岗位任职资格,持证上岗。

在此基础上实行等级管理。

对不同等级的信贷员授予不同的贷款管理权限。

信贷员任职资格及等级的考试(考核)、评定,由总行制定统一标准和统一印制证书,分行组织评定。

信贷员等级每两年考试(考核)、评定一次。

第九章贷款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谨防借款人借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农业银行债务、侵蚀信贷资金和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贷款开户行应参与借款人在兼并、被兼并、破产或股份制等形式的改造、改组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工作,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上级行报告。

第四十八条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四十九条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

第五十条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要将原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十一条对被兼并(合并)的借款人,应在被兼并(合并)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也可由兼并(合并)企业或合并后新成立的企业承担原借款人贷款债务,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十二条对与外商合资(合作)的借款人,应继续承担合资(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将合资(合作)后收益优先归还贷款。

借款人用已作为贷款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合作)时必须取得开户行的同意。

第五十三条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或由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

第五十四条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

第五十五条对破产的借款人,开户行应依法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处置。

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贷款债权,农业银行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和比例受偿。

第十章贷款管理电子化

第五十六条贷款管理电子化建设方案由总行制定,并组织开发统一的贷款管理信息采集、传输系统。

逐步实现总行、分行、支行间的贷款管理电脑网络化。

第五十七条各级行信贷部门和电脑信息管理部门应按时将规定的贷款管理有关数据、资料及借款人档案、信息输入电脑,及时上网传输。

第五十八条各级行信贷部门和电脑信息管理部门应严守贷款有关机密,不得将电脑操作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漏借款人的商业机密。

第十一章贷款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一)借款从事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或违法经营活动的;

(二)借款申请者属于国家机关、团体和不具备法人资格、不按企业经营的事业单位;

(三)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四)借款用作企业注册资本金、股本金或法定资本金实收资本不到位的;

(五)借款用于财政性收支的;

(六)在实行租赁、承包、联营、合并(兼并)、合作、企业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及未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第六十条严禁违反贷款管理程序或逆程序发放贷款。

第六十一条国务院指定由农业银行承办的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贷款主办行制度。

第六十三条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借款人发放贷款。

各分支机构不得超越辖区发放异地贷款。

第六十四条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贷款,经人民银行批准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发放贷款除按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六条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行担保贷款。

第十二章罚则

第六十七条借款人未按本制度第九章有关规定履行义务,致使贷款债务悬空,开户行对其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

造成贷款损失的,依法起诉,追回贷款。

第六十八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

情节严重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

(二)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三)用贷款从事证券、期货买卖和房地产交易的;

(四)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的;

(五)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

(六)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第六十九条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可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一)向农业银行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

(二)不如实向农业银行提供所有开户行、帐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

(三)拒绝接受农业银行对其贷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制度由总行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管理基本制

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组成。

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由总行统一制定,单项信贷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由总、分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制度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相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

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行信贷经营和管理人

员,包括信贷管理部门和客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经营行是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

第八条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

231

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部门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第九条按照“横向平行制约”原则,按规定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成立贷款审查委员会。

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贷款审查委员会承担信贷业务的审议。

第十条实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制度。

贷款审查委员会(简

称贷审会,下同)是各级行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

贷审会由本行信贷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

员组成,行长为贷审会主任委员,分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为副主任委员。

贷审会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十一条实行信贷业务授权管理制度。

农业银行实行统

一法人体制,总行对分行、分行对二级分行、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实行逐级有限授权,各级行行长在授权范围内,对发生的信贷业务负全部责任。

第十二条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

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的信贷人员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

第十三条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制度。

本级行授权范围内的

信贷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实施前,要按规定的范围向上一级行进行报备,上一级行对报备审查不同意的信贷业务不得实施。

232

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

第十四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

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十五条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

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行认可的还款计划;

(三)在农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业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

(五)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须持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

(七)不符合信用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八)除自然人外的客户,需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或规定比例的资产负债率;

各级农业银行不得违背和降低上述基本条件提供信用。

233

第四章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第十六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

农业银行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

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

第十七条客户信用等级管理。

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业

银行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

客户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

第十八条根据应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资产负债

率和其他要素确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使银行对其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贴现、承兑、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余额之和不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未评级客户按客户所能提供的担保情况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九条对客户实施统一授信管理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指农业银行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为银行内部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最高限额,不与客户见面,由银行内部掌握。

公开统一授信指农业银行根据客户申请,在对单一法人客户或企业集团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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