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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构在其权力范围内是独立自主的;

它们互为影响、约束和制衡。

  第七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规定了法律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原则。

国家及其所有机构和负责人均在宪法和根据宪法所通过的法律范围内活动。

  按照法律规湾的程序被确认的法令或其某些条款,若与宪法条款相抵触,则具有法律效方。

  国家机关的标准文件须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予以公布或通告公众。

  第八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承认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的优先地位,并保证立法与之一致。

  白俄罗斯共和国根据国际法条款,可以自愿加入和退出国际组织。

  不允许签订与宪法相抵触的国际条约。

  第九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领土是人民生存的自然条件和自决的空间界限,是人民福利和白俄罗斯共和国主权的基础。

  且俄罗斯的领土是统一和不可分割的。

  领土划分为州、地区、市和其他行政区域单位。

  国家行政区域的划分由法律规定。

  第十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无论是在白俄罗斯境内,还是在境外,都会受到国家的保护和庇护。

  任何人都不能被剥夺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也不能被剥夺改变国籍的权利。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不能被交给外国,如果白俄罗斯共扣国国际条约未作别的规定。

  获得和失去国籍可根据法律进行。

  第十一条 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士在白俄罗斯共和国境内享受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一样的权利和自由,履行同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一样的义务,如果宪法、法律和国际条约未作别的规定。

  第十二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可为由于政治、宗教信仰或民族属性而在其他国家遭到追捕的人提供避难权。

  第十三条 所有制可以是国家所有制和私有制。

  国家给予所有人从事除法律禁止的活动以外的经济活动和别的活动同等权利,并保障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发展同样的保妒和同等的条件。

  国家促进合作社发展。

  国家保障所有人自由运用能力的和财产从事企业家活动和其他法律不予禁止的经济活动的平等机会。

  国家对有利于人和社会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

保障有利于社会的国家经济活动和私有经济活动的方向和协调。

  矿藏、水源、森林构成国家专有的所有制。

农业土地属国家所有制。

  法律还可以规定只属于国家所有制的其他客体或规定国家所有制转为私有制的特别程序以及认定国家从事某些活动的专有权。

  国家要保障劳动者参与管理企业、组织和机构以利于提高其工作效率的权利和改善社会经济生活水平的权利。

  第十四条 国家依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权利和利益的原则,调整社会、民族和其他共同体之间的关系。

国家管理机构、雇主协会和工会在社会劳动领域中的关系,建立在社会平等和各方相互协作的原则上。

  第十五条 国家对保存历史文化遗产、对生活在自俄罗斯共和国的各民族共同体文化的自由发展负有责任。

  第十六条 宗教和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与宗教组织的关系由法律加以协调。

要考虑它们对白俄罗斯人民的精神、文化和国家传统形成的影响。

  禁止旨在反对自俄罗斯共和国的主权及其宪法制度和公民和睦或带有损害公民权利和自由以及阻碍公民履行国家、社会和家庭义务或有害其身心的宗教组织及其机构和代表的活动。

  第十七条 白俄罗斯语和俄语是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语。

  第十八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对外政策遵循国家一律平等、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边界不可侵犯、和平解决争端、不干涉内政的原则和其他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准则。

  白俄罗斯把自己的国土成为无核区,使国家成为中立国家作为自己的目标。

  第十九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和国歌是其作为主权国家的标志。

  第二十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的首都是明斯克市。

明斯克市的地位由法律规定。

  第二部分 个人、社会、国家

  第二十一条 保障自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最高目标。

  国家保障自俄罗斯公民享有宪法、法律所确认的以及国家的国际义务所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体面的生活水平,包括充分的饮食、衣服、住房以及为此经常改善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权不受任何歧视地享受权利和合法利益的同等保护。

  第二十三条 只有根据法律的规定,为了国家的安全、社会秩序,为了维护道德、居民的健康,为了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时,才能允许限制人的权利和自由。

  任何人都不得利用与法律相抵触的优先权和特权。

  第二十四条 每个人都享有生存权。

国家保护人的生命,使其免受任何违法的侵犯。

死刑在废除之前可按照法律运用,作为惩罚重罪和仅根据法院判决的特殊措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保障个人自由、人身不受侵犯和个人尊严。

只有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和程序,限制和剥夺个人的自由。

  被捕人员有权要求司法部门审核其遭拘留或逮捕是否合法。

  任何人都不应受到拷打,受到残酷的、惨无人道的或是贬低其人格的虐待或惩罚,以及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用来进行医学和其他试验。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如果其罪行未被按照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所证明和未被法院判决且已生效的确认,都不能承认有罪。

被告人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无罪。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都不应被强迫提供不利于本人、家庭成员、近亲属的证词和解释。

用违法手段所得证词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每个人都享有保护私人生活免受不法干涉的权利,其中包括保守其通信、通话和别的通讯秘密、荣誉和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保障公民的住宅和别的合法地产不受侵犯没有合法的理由,任何人都玩权违背公民的意愿进入其住宅和别的合法地产。

  第三十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在自俄罗斯境内自由迁移和选择居住地、无障碍地离返白俄罗斯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每个人都享有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对宗教的态度,决定单独地或与他人一起信仰或不信仰任何宗教,表达和传播与对宗教的态度有关的信念,参与举行宗教祭典、宗教仪式、宗教典礼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婚姻、家庭、母亲、父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已达婚龄的女子和男子都享有自愿结婚和建立家庭的权利,夫妇在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平等。

  父母或代理人都有权和义务抚养子女,关心他俏的健康、发展和教育。

儿童不应受到严酷的对待或侮辱,不得被吸收从事有害身心发展的劳动。

子女必须关心父母以及代理人,并给予他们帮助。

  如果父母或其他人、代理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话,子女只有在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违反父母或其他人,代理人的意愿可以离家分盾。

  保障妇女在获得教育和职业培训,劳动和提拔方面,在社会政治、文化和其他方面与男人享有同等机会,以及为保护妇女劳动和身体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青年的道德、精神和身体发展的权利得到保障。

国家为青年自由和有效地参与社会、经济、文化发展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 保障每个人拥有观点、信念的自由并能将之自由地表达。

  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表达自己的信念或被强制放弃自己的信念。

  不允许国家、社会团体或某些公民对国家大众媒体实行垄断以及进行检查。

  第三十四条 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获得、保存和传播关于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活动,关于政治、经济和国际生活,关于周围环境的充分可靠和及时的信息的权利。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负责人有义务向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提供熟悉涉及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的资料的机会。

  信息的利用应由法律加以限制,目的是维护公民的荣誉、尊严、私生活和家庭生活,充分实现其权利。

  第三十五条 国家保障举行不违法和不损害公民权的会议、集会、游行、示威和围观的自由。

举行上述活动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三十六条 每个人都享有结社自由的权利。

  法官、检察工作人员、内务部、国家监督委员会和安全机关的工作人员、军人,均不能成为追求政治目的的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成员。

  第三十七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无论是以直接方式,还是通过自由选出的代表参与解决国家事务的权利。

进行全民公决、讨论法律草案以汲共和国和地方的问题、采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乃是公民直接参与管理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的保证。

  白俄罗斯公民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参与共和固和地方代表大会关于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的讨论。

  第三十八条 白俄罗斯公民享有自由选举的权利,并享有根据无记名投票的普遍和平等的直接和间接选举法,被选举进入国家机关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各自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可根据自己的能力和职业培训情况,享有平等获得国家机关任何职务的权利。

  第四十条 每个人都享有国家机关投送个人或集体呼吁书的权利。

  国家机关以及负责λ必须审查呼吁书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出认真答复。

若对呈递的呼吁书拒绝审查,则应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作为任何人自我肯定的最适当方式的劳动权利,即享有根据志愿、能力、教育、职业培训的情况并考虑到社会需要,选择职业、工种和工作的权利,以及享有健康的无危险的劳动条件的权利。

  国家要为居民充分就业创造条件,保障并非由于本身原因而失业的人,能根据社会需要受到新的

  专业培训和提高技术水平,以及依据法律领取失业救济金。

  公民享有保护自己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权利,其中包括联合成立工会、签订集体条约(协议)的权利和罢工的权利。

  禁止强迫劳动,法院判决或根据紧急状态和战时状态法规定的工作和服务除外。

  第四十二条 保障雇佣职工根据其完成劳动的数量、质量和社会意义获得经济成果帘的合理份额报酬,但不得低于保证他们及其家庭自由和起码生活的水平。

女子和男子、成年人和未成年人均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

对于雇佣职工,规定每周工时不得超过四十小时,缩短夜间持续工作时间,每年享有带薪休假、每周休息日。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障每个人享有所有权,并推动获得所有权。

  所有者享有无论是单独地、还是与他人共同掌管、使用和支配财产的权利。

法律保护财产不受侵犯,保护财产继承权。

  国家保护以合法方式获得的财产。

  国家鼓励和保护公民的储蓄并为归还存款提供保障。

  若有社会需要的理由、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及时充分补偿财产价值以及根据法院的判决,才允许强行没收财产。

  实现所有权不应有悖公共利益、损害他人权利和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破坏环境、损坏历史文化珍品。

  第四十五条 保障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健康保护的权利,其中包括在国家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免费医疗的权利。

  国家为所有公民创造享受医疗服务的条件。

发展体育运动,采取改善环境卫生条件的措施,提供利用保健机构的可能性,完善劳动保护,均是自俄罗斯共和国公民享有健康保护权利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每个人都有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和要求赔偿破坏这一权利所造成损失的权利。

  国家对为维护和改善生活条件,以及保护和恢复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实行监督。

  第四十七条 保证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在年老、患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失去供养人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给予因捍卫国家和社会利益而失去健康的人以特殊照顾。

  第四十八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都享有拥有住房的权利。

发展国家和私人住房基金乃是这一权利的保障。

  对于需要社会保障的公民,国家和地方根据法律可以免费可按该公民买得起的价格提供生房。

  任何人都不能被随意剥夺住房。

  第四十九条 每个人都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保障免费接受普遍中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人人都可根据其能力接受中等专业教育和高等教育。

每个人都可通过竞争在国家教育机构免费获得相应的教育。

  第五十条 每个人都享有保留其民族属性的权利,同样任何人也不能被强迫确定和指明民族属性。

  对侮辱民族尊严的行为要依法追究。

  每个人都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选择交际语言的权利。

国家根据法律保护选择教育和学习语言的自由。

  第五十一条 每个人都享有参加文化生活的权利。

人人都可享受由国家和社会保存的祖国和世界文化珍品,发展文化教育机构网络则是这一权利的保障。

  保障艺术、科学、技术创作和教学的自由。

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国家推动有利于共同利益的文化、科技研究的发展。

  第五十二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国土上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尊重民族传统。

  第五十三条 每个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的尊严、权利、自由和合法利益。

  第五十四条 每个人都必须爱护历史文化遣产和其他文化珍品。

  第五十五条 保护环境是每个人的职责。

  第五十六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有义务通过交纳国税、关税和其他费用的方式,参与国家各种支出的拨款。

  第五十七条 保卫白俄罗斯共和国是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义务和神圣职责。

  服兵役的程序、免服兵役的理由和条件或用适当的劳役代替服兵役,都由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条 任何人都不能被强制履行白俄罗斯宪法及其法律未作规定的义务或被迫放弃自己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国家应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去建立为了充分实现宪法所规定的白俄罗斯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国内和国际秩序。

  国家机关、负责人或别的受命履行国家职能的人,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采取实现和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必要措施。

  这些机关和这些人士都要对破坏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行为负责。

'

  第六十条 独立和公正的主管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保障保护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为了保护权利、自由、荣誉和尊严,公民有权通过司法程序既可追究财产损失,又可追究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

  第六十一条 如果法律保障的所有国内资金用完以后,每个人有权根据白俄罗斯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法律条款向国际组织呼吁以便维护自己的权利和自由。

  第六十二条 每个人都享有为实现和保护权利和自由而获得司法帮助的权利,其中包括在任何时候得到律师和自己在法院、其他国家机关、地方管理机关、企业、机关、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与负责人和社会关系中的其他代表的帮助的权利。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帮助的费用由国家负担。

  白俄罗斯共和国禁止阻挠给予法律帮助。

  第六十三条 只有在紧急状态或战时状态条件下,按照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才能中止本宪法规定的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在紧急状态时期采取的特殊措施,宪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权利不应受到限制。

  第三部分 选举制度、全民公决

  第一章 选举制度

  第六十四条 人民选出代表和担任公职的其他人的选举,都实行普遍选举;

凡年满十八岁的白俄罗斯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被法院认定无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根据法院判决被监禁在剥夺自由处所的人,不得参加选举。

对于那些被以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在押的人,不得参加投票。

在其他情况下,对公民选举权进行任何直接或间接的限制都是不允许的,并要依法惩处。

  代表和被选出担任公职的其他人的年龄资格由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宪法未作别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选举是自由的:

选民可自行决定是否参加选举和投谁的票。

  选举的筹备和进行是开放的和公开的。

  第六十六条 选举是平等的:

选民拥有相等的投票次数。

  被选出担任公职的候选人,根据同等原则参加选举。

  第六十七条 选举采用直接方式:

代表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十八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禁止在投票过程中对选民意志的表示进行控制。

  第六十九条 根据法律,提出代表候选人的权利属于社会团体、劳动集体和公民。

  第七十条 筹备和进行选举的费用,用国家拨出用于此目的范围内资金支付。

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筹备和进行选举的费用可以由社会团体、企业、机关、组织、公民的资金支付。

  第七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保证选举的进行,如果宪法不作别的规定的话。

选举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

在非常状态或战争状态时期不举行选举。

  第七十二条 根据法律规定的理由召回代表。

  按照选举代表规定的程序,根据不少于百分之二十享有选举权和居住在有关地区公民的倡议,举行召回代表的投票。

  召回共和国议会成员的理由和程序由法律规定。

  第二章 全民公决(全民投票〉

  第七十三条 为解决国家和社会在活的最重要问题可举行共和国全民公决和地方公民公决。

  第七十四条 根据自俄罗斯共和国总统亲自倡议。

以及共和国院和众议院分别的会议上不少于宪

  法规定的每院全体成员的多数代表通过的建议,或不少于四十五万具有选举权的公民其中包括每州和明斯克市不少于三万公民的建议,作出共和国全民公决的决定。

  依照共和国院和众议院代表和公民关于举行全民公决的建议的法律,总统要在提议审议后决定共和国全民公决。

  举行全民公决的日期不迟于总统发布全民公决决定的命令后三个月。

  由总统签署全民公决的决定。

  第七十五条 地方全民公决由相应的地方代表机构根据自己的倡议或根据不少于百分之十居住该地享有选举权的选民的建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 全民公决以普遍、自由、平等和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具有选举权的白俄罗斯公民方可参加全民公决。

  第七十七条 全民公决通过的决议,只能通过全民公决方式取消或修改,如果全民公决没有作出别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进行共和国和地方全民公决的程序以及不可能列入全民公决的问题目录,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作出规定。

  第四部分 总统、议会、政府、法院

  第三章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第七十九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是自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保证。

  总统体现人民的统一,保证内外政策草本方针的实现,在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关系方面代表白俄罗斯共和国。

总统采取维护自俄罗斯共和国主权、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措施,确保政治和经济的稳定、国家政权机构的继承性和相互作用,充当国家政权机关的调介人。

  总统享有不可侵犯权,他的荣誉和尊严受到法律保护。

  第八十条 凡年龄不小于三十五岁、享有选举权并在选举前一直住在白俄罗斯共和国不少于十年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为总统。

  第八十一条 总统由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在普遍、自由、平等和直接的选举权基础上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任期为五年。

同一总统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总统职位候选人由持有不少于十万选名签名的白俄罗斯公民提出。

  总统选举由众议院在上任总统任期届满前不迟于五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在上任总统任期届满不迟于二个月内进行。

  如果总统职位空缺,选举在出现空缺之日起不早于三十天和不迟于七十天的日子进行。

  第八十二条 如果被列入选民名单半数以上的白俄罗斯公民参加了投票,选举则被视为成立。

  如能得到参加投票半数以上的白俄罗斯公民的赞成票,总统则被认为己选出。

  如果候选人中无一人获得必要的票数,则在两周内对获得选民票数最多的两名候选人举行第二轮投票。

在重新举行的投票中,获得参加投票选民半数以上选票的候选人,被确认当选总统。

  举行总统选举的程序由白俄罗斯共和国法律规定。

  第八十三条 总统在作下列宣誓后就职:

  “在就任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时,我郑重宣誓,要为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服务,尊重和捍卫人和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遵守和维护自俄罗斯共和国宪法,严格和认真履行赋予我的崇高职责。

  宣誓仪式要在选出总统之日起不迟于二个月内,在共和国院议员和众议院议员、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法官出席的庄严场合举行。

上届总统的权力自新当选总统宣誓之时起中止。

  第八十四条 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

  

(1)决定共和国全民公决;

  

(2)决定共和国院、众议院和地方代表机构的例行选举和非例行选举。

  (3)在宪法认定的情况和程序下解散众议院;

  (4)任命六名中央选举和共和国全民公决委员会的成员;

  (5)组成、撤销和改组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统办公厅、其他国家管理机构以及总统管辖下的咨询协商机构和其他机构;

  (6)征得下议院的同意,任命白俄罗斯共和国总理职务;

  (7)确定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组成,任命和解除副总理、部长和政府其他成员的职务,作出政府或其他成员辞职的决定;

  (8)征得共和国院的同意,任命宪法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最高经济法院院长;

  (9)征得共和国院的同意,任命最高法院的法官、最高经济法院的法官、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主席、总检察长,国家银行行长及其行员;

  (10)任命白俄罗斯共和国宪法法院院长和六名成员、其他法官。

  (11)解除宪法法院院长和法官、最高法院院长和法官、最高经济法院院长和法官、总检察长、国家银行行长和行员、中央选举和全民公决委员会主席和成员的职务,根据法律认定的理由并通报共和国院;

  (12)任命和解除国家监督委员会主任的职务;

  (13)向白俄罗斯共和国人民发表有关国情和内外政策基本方针的咨文;

  (14)向议员们发表只昕不讨论的咨文;

有权参与议会及其机构的工作,在任何时候向他们发表演说和通报;

  (15)有权主持白俄罗斯共和国政府会议;

  (16)任命国家管理机构的领导人和决定他们的地位;

任命在议会中的总统代表和其他负责人,其职务根据法律确定,如果宪法没有规定别的法律。

  (17)解决接受白俄罗斯共和国国籍、中止国籍和给予避难的问题;

  (18)确定国家庆典、节日,颁发国家奖励、授予高级官衔和称号F

  (19)赦免被判有罪之人;

  (20)进行谈判并签订国际条约,任命和召回白俄罗斯共和国派驻国外和国际组织的外交代表;

  (21)接受外国驻白俄罗斯外交代表的到任和离任国书;

  (22)在由于天灾人祸以及因一小群人和组织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制造混乱危及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存在时,可在白俄罗斯共和国或其某些地区实行紧急状态,并须在三天内将通过的决定提交共和国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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