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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国家标准解读18全集

社会责任国家标准解读(1-8合集)

国家标准起草人郝琴

 

2015年6月2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了社会责任系列国家标准。

系列标准包括《社会责任指南》《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

系列标准是我国社会责任领域第一份国家层面的标准性文件。

系列标准的发布具有重大意义,将统一各类组织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和理解,改变现在国内依据不同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混乱局面,给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提供系统、全面的指导,将对提升国内社会责任水平起到重要作用。

我是三个标准主要起草人,并且是第三个标准的第一起草人,全程经历了标准起草的过程,深感国家标准内容繁杂、专业性强,普通读者理解起来会比较困难,所以决定写这份国家标准的说明。

一、制定背景

国外很早就开始了社会责任的探索和实践。

早在20世纪二十年代就有学者提出了社会责任的思想,到20世纪末履行社会责任已成为各类组织的广泛共识。

全球各类商贸协会、多边组织、国际机构制定的社会责任相关的标准、准则、规范等多达400多个,如联合国“全球契约”、《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等。

2010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了ISO26000:

2010《社会责任指南》(以下简称ISO26000),统一了对社会责任的理解,确定了社会责任的核心主题和议题,在全球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社会责任标准化的集大成者。

近几十年来,社会责任理念进入中国并得到广泛认同。

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研究社会责任,相关专著和论述层出不穷。

各类组织也越来越重视社会责任,很多组织建立了专门的社会责任部门,培养社会责任专业人才,有的还制定了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并建立了管理体系。

各类组织定期发布社会责任报告,加强与利益相关方的沟通。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3年8月31日,国内共发布社会责任报告1026份。

国家也很早就开始重视社会责任了。

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

早在ISO26000制定之初,国家就组建专家组全程参加标准制定,使我国利益诉求体现在最终文本中。

ISO26000发布以后,组织本领域专家译制唯一由ISO组织授权的标准中文版,并起草国内首份基于ISO26000编制的社会责任报告。

一些地方、行业也制定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这些标准的实施为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指导,但由于标准不统一,也的确造成了一些混乱现象。

所以,国家以ISO26000为蓝本,着手制定社会责任国家标准,为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提供统一的指导。

2012年,国家标准委正式启动了社会责任系列国家标准制定程序。

标准历时三年,经过多次征求意见,终于2015年6月向社会发布。

二、框架

社会责任系列国家标准由三个标准组成:

包括《社会责任指南》《社会责任报告编写指南》《社会责任绩效分类指引》。

第一个标准的内容是“什么是社会责任、包含哪些内容、如何履行”;第二个标准是对组织如何编制社会责任报告给出指导;第三个标准为组织评价社会责任绩效提供了指标分类框架。

社会责任国家系列标准中,《社会责任指南》是最核心的标准,主要对什么是社会责任、包含哪些内容、如何履行给出指导。

其内容基本沿袭了ISO26000的理念,但也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调整。

该标准结构如下表:

表格1《社会责任指南》国家标准结构表

标题

章节

内容描述

范围

第1章

明确本国家标准的适用范围及特定限制

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2章

罗列本标准所引用的规范性文件

术语和定义

第3章

给出本标准所用关键术语的定义。

有助于理解社会责任和使用本标准。

理解社会责任

第4章

阐述社会责任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趋势。

同时阐述社会责任的基本特征,包含利益相关方的重要作用及社会责任融入组织,还包括中小组织使用本标准的指南。

社会责任原则

第5章

介绍和阐释社会责任原则。

社会责任基本实践

第6章

阐述组织社会责任两大基本实践:

社会责任辨识,利益相关方的识别和参与。

本章对组织、利益相关方和社会三者间关系,认识社会责任核心主题和议题,以及组织的影响范围提供了指导。

关于社会责任核心主题的指南

第7章

阐述社会责任核心主题和议题,针对每一个核心主题,本章对其与社会责任的关系、相关原则与考虑,以及相关行动与期望提供了指导。

关于将社会责任融入整个组织的指南

第8章

提供社会责任在组织中付诸实践的指南。

本章包括:

理解组织的社会责任,将社会责任融入整个组织,社会责任沟通,提升组织的社会责任可信度,评价进展、提高绩效。

缩略语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包括本标准所用的缩略语。

本标准与ISO26000:

2010章条编号变化对照一览表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与ISO26000相关内容的章条号对照。

本标准与ISO26000:

2010的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一览表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相对于ISO26000的实质性变动。

三、与ISO26000实质性区别

《社会责任指南》国家标准是以ISO26000为蓝本制定的,基本沿袭了ISO26000的结构和内容,但也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做了一些调整。

限于篇幅,我这里只总结了实质性内容区别,不涉及无实质内容的形式变化。

更为详细的中英文对比表可在社责观察网下载。

第3章术语和定义

ISO26000国际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是按照英文首字母的顺序进行排序,国家标准中的术语和定义是按照的术语第一个字汉语拼音的首字母进行排序。

本章实质性变动包括以下三点:

——去掉了“社会责任倡议”、“原则”、“工人”三个术语,术语由ISO26000中的27个变为为24个。

——根据中国国情和习惯,将“社会对话”变更为“集体协商”,相应的定义也发生变化。

——“合乎道德的行为”术语名称不变,定义发生变化。

第4章理解社会责任

本章实质性变动如下:

——4.3节“社会责任的基本特征”中去掉了ISO26000中3.4节“国家与社会责任”的论述。

——将ISO26000中的“框3ISO26000与中小型组织(SMOs)”所述内容,调整为独立的正式条文“4.3.6中小型组织的社会责任”,作为单独的一个专题出现。

我国是人力资源大国,很多行业和产业是劳动密集型,企业规模较小。

因此,在我国中小组织是很庞大的组织群体,这些组织由于尚处于生存期,经济基础薄弱,还不具备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如何帮助这些组织履行社会责任是很重要的一个内容。

第5章社会责任原则

本章实质性变动如下:

——对5.7节“遵守国际行为规范”原则的论述做了相应调整,凸显对国家法律法规的遵守,和在适当情况下对国际行为规范的遵守。

——5.8节的“尊重人权”原则,国家标准从我国基本国情和新的实际出发,参照我国《宪法》和人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提出以我国法律法规为准,认可的国际行为规范只是作为补充,不能作为替代;在尊重人权的普遍性原则时,也要考虑各国国情、文化等差异,从实际出发促进人权的实现;并强调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的协调发展。

第7章关于社会责任核心主题的指南

本章实质性变动如下:

——核心主题“人权”的议题由8个调整为3个,分别是“公民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

——将“人权”主题下的“工作中的基本原则和权利”议题中的“结社和集体谈判的自由”修改为“工会组织和集体协商”,“结社和集体谈判的自由”修改为“工会组织和集体协商”。

——核心主题“劳工实践”中,将ISO26000中的“社会对话”议题调整为的“民主管理和集体协商”,更适合我国国情和开展实践。

——核心主题“公平运行实践”的议题由5个调整为4个,分别是“反腐败”、“公平竞争”、“在价值链中促进社会责任”、“尊重产权”四个议题,没有保留ISO26000中的议题2“负责任的政治参与”。

第8章关于将社会责任融入整个组织的指南

第8章及附录A中,鉴于我国国情以及国家标准的立场和考虑,作出如下实质性变动:

——去掉了ISO26000中的7.8节“自愿性社会责任倡议”。

——去掉了附录A“自愿性社会责任倡议和工具示例”。

四、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社会责任涉及的内容非常繁杂,有的问题在理论界也还没有形成共识。

我们在制定标准过程中,对这类问题也非常纠结,无数次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内容进行无数次地修改,才形成了最终发布的版本。

在这里,我把几个有代表性的列出来,希望对读者理解国家标准有所帮助。

(一)为什么是“组织”社会责任,而不是“企业”社会责任

国家标准调整的对象是组织社会责任,而不只是企业社会责任。

如果我们按照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把组织划分为两类,那么一类是盈利性组织,也就是企业。

一类是非盈利性组织。

显见,组织的涵义比企业要广一些。

那么,有人就会问了,现在企业社会责任这么流行,干嘛不叫“企业社会责任”,非叫“组织社会责任”呢?

的确,现在对社会产生最大影响的是企业。

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企业的社会行为,更令人关注。

特别是现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问题频发,使企业社会责任广受关注。

人们说到社会责任,往往就是指企业社会责任。

但我们也应当看到,非盈利性组织,也在社会问题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也有很多人呼吁,要关注非盈利性组织的行为,特别是要引导他们在社会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另外,国家标准是从整个社会的角度,去规范社会中每个组织的行为。

其目的是让每个组织实施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所以,国家标准关注的是行为性质本身,即是否有益于社会。

至于这种行为是谁实施的,并不是国家标准关注的重点。

最后,国家标准希望能给各种类型的组织提供行为指引。

组织可以根据自己的性质、特点,从国家标准中选择适合的行为方式。

如果国家标准一开始就把自己局限于某种类型的组织上,那其他类型组织想要应用国际标准,就很困难了。

综上,国家标准沿用ISO26000做法,将调整对象定为组织社会责任,而不仅仅是企业社会责任。

(二)社会责任与法律责任

自从上海自贸区实行“负面清单”制度以来,“法无禁止即可为”的理念就深入人心了。

意思就是,只要法律没禁止的,就是企业可以做的。

但真的是这样么?

在法律语境下,的确是这样的。

但在社会责任语境下,就不是了。

在法律语境下,法律没禁止的,都是企业可以做的。

但在社会责任语境下,法律禁止和“企业可以做”之间,还有一类行为。

这类行为,虽然不是法律要求的,但社会普遍期望甚至要求企业去做。

如果不做,虽然不会遭受法律制裁,但会遭到社会谴责。

比如,习俗的要求,等等。

这类行为没有法律强制性,但并非完全没有强制性,并非真的是企业可以自愿选择的行为。

经常听到人说,企业的法律责任,法律都规定了,社会责任国家标准就写法律之外的就行了,不要把属于法律责任的东西也写进去。

其实,社会责任是包括两方面要求的:

不要做不该做的事,做好该做的事。

前者是为了不损害社会,后者是为给社会做贡献。

法律主要规范前者,社会责任国家标准要规范两者。

虽然法律已经规范了前者,但并不能改变两者都是社会责任规范对象的事实。

而且,即使是同一行为,社会责任国家标准规范的角度和法律也是不一样的。

社会责任国家标准说的是“要怎样”,法律说的是“不要怎样”。

社会责任国家标准追求的是社会利益最大化,法律追求的是对社会的伤害最小化。

法律替代不了社会责任国家标准,社会责任国家标准也不能因为法律从另一个角度规范了一个行为,就对这个行为置之不理了。

否则,就是缺位。

另外,即使是法律规范了的行为,企业为或不为这一行为,也未必是因为惧怕法律制裁。

比如,企业不随意排污,可能不是因为惧怕法律制裁,而是出于对社会的责任感。

也就是说,在排污这个问题上,虽然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起到制止随意排污行为的,不是法律,而是社会责任。

所以,社会责任国家标准重申组织法律责任,对促进组织承担法律责任,作出有益社会行为,有着重要意义。

特别是在人们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监督缺位,执法力量不足的地方,更是如此。

(三)谁来确定组织的社会责任

哪些是组织的社会责任。

哪些是该做的,哪些是不该做的。

哪个是负责任的组织,哪个不是。

这谁说了算?

社会说了算?

既然是社会责任,就该社会说了算?

的确,社会是有一个统一的认识的。

但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对于什么是负责任行为,有着不同认识的。

组织存在于社会中,但它也存在于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中。

比如,南方风俗认为组织该这么做,那这么做就是组织社会责任。

可到了北方,风俗就变了,这种做法可能就不是风俗提倡的了,也就不是组织的社会责任了。

组织自己说了算?

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不一样,组织没有这么做的法定义务。

但组织可以自愿地去做一些并不为法律要求的事情。

那么组织就可以按照自己兴趣,确定自己社会责任了?

也就是,哪些是自己社会责任,是由组织自己定了?

恐怕不是这样。

从本质上说,社会责任是对别人负责。

那你一点儿都不听别人意见,不管别人的需求,就能确定自己责任了?

显然不是。

利益相关方说了算?

有的人说,组织之所以有了社会责任,是因为组织行为对利益相关方利益产生了影响。

所以,组织有什么社会责任,得是利益相关方说了算。

可我们换个角度想想,谁去承担这个责任呢?

组织自己啊。

如果对于什么是自己责任,不是自己说了算,而是别人说了算,这显然也不那么恰当。

看来,对这个问题,不是任何一方能确定的。

所以,在国家标准中,不但事无巨细地列出了组织普遍要承担的责任,还要求组织了解社会期望和利益相关方诉求,综合确定自己社会责任。

(四)为什么不适用认证

通过产品认证和体系认证来确保本国消费者健康安全,是各国国家的通常做法,是确保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但是,如果通过社会责任标准指标化,来衡量企业社会责任绩效,则会使企业注重满足指标要求,忽视将社会责任融入其日常决策和活动之中,融入其行为方式之中。

认证方式将企业的注意力引向如何满足认证要求,而非社会责任本身,这会影响社会责任标准对组织的指导作用的有效发挥,会使组织将有限的资源用于获得认证等行为上,而偏离社会责任的最重要内容。

因此,标准的目的只是为组织的社会责任活动提供相关建议和指南,但不用于认证。

这也是承袭了ISO26000的观点。

(五)为什么要去掉社会责任自愿性倡议相关内容

国家标准的第8章“将社会责任融入整个组织的指南”,基本承袭了ISO26000的内容,但是去掉了“自愿性社会责任倡议”(ISO26000中的7.8节)和“自愿性社会责任倡议和工具示例”(ISO26000中的附录A)。

7.8节与附录A是一体的,7.8节的内容是为附录A做铺垫,没有附录A,7.8节就没有存在的意义。

但附录A的内容不适合在国家标准中体现,原因有二。

第一,附录A中列举的社会责任倡议和工具中,很多都属于认证性质的,例如“责任承担AA1000系列”、“SA8000”等,与国家标准中“不适用于认证目的”的精神不符,所以附录A不适宜出现在国家标准中。

第二,国家标准致力于在社会责任各个方面,为组织提供相同层次、均衡的指南。

附录A的倡议和工具水平参差不齐,有的要求过高,组织难以达到,有的要求过低,会让组织误以为达到这些倡议或工具的要求,就达到了国家标准的要求。

所以,在国家标准中没有保留这部分内容。

(本文摘自:

郝琴.社会责任国家标准解读[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5年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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