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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社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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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社规章制度

  篇一:

学生爱心互助社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制度

  学生爱心互助社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制度

  为了更好的管理我社的爱心互助基金,加大我社爱心互助基金的透明度,使财务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更好的为我学院同学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学院爱心互助基金收入均由院团委、爱心互助社统一管理。

  第二条爱心互助基金的来源

  

(一)在校内组织爱心义卖等活动筹集基金

  

(二)与义工等公益组织联系,通过在校外进行爱心义卖或捐款等方式筹集基金

  (三)在校内进行募捐(多指院内老师同学)

  (四)社会各界的捐赠

  第三条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的资助对象

  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的资助对象为学院学生因家庭遭受灾害或发生家庭变故导致生活困难或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者。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灾害和家庭变故的类型

  本办法所指的灾害是:

因火灾、水灾、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导致家庭遭受重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家庭变故是指父母因遭遇车祸、重大疾病等导致失去劳动能力或死亡。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重大疾病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患重大疾病是指:

学生在校期间被初次诊断为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绕道手术等主动脉手术、严重烧伤、重症肝炎、消化道大出血等,以及突发意外伤害致残、致死。

  第七条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的资助标准

  学生家庭遭受灾害的或发生家庭变故以及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的,依据实际困难发生的情况,分别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第八条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的申请程序

  

(一)学生向爱心互助社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学院爱心互助社爱心互助基金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治疗诊断书、住院证明、医疗收费票据、必要的病史资料或乡镇以上级提供的受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证明;

  

(二)由爱心互助社初审后报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在校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进行资助。

  第九条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组成

  学院团委成立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学院团委书记担任主任,爱心互助社社长担任副主任、委员分别由财务部部长、办公室主任、外联部部长、策划实践部部长、宣传信息部部长担任。

  第十条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的所收款和支出的管理

  

(一)学院爱心基金收入均由院团委、爱心互助社统一管理。

  

(二)爱心互助基金的财务账目分为明细账和总账两部分,均由院团委书记统一管理。

  1.明细账的示例:

  日期、收入、支出、资金来源、支出用途、余额、经办人签字、备注及本页总收入、总支出和总余额,和院团委书记签字盖章。

  2.总账的示例:

  日期、收入、支出、资金来源、支出用途、余额、经办人签字、备注及本页总收入、总支出和总余额,和院团委书记签字盖章。

  重庆学院爱心互助社将汇总的款项成立专项基金账户,专款专用;在每学年结束前,出具爱心互助基金的收支报告,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院学生爱心互助社,若需修改必需由学院学生爱心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通过。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xx年4月5日

  篇二:

扶贫互助社资金管理办法

  江安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新财政扶贫新模式,有效缓解贫困村发展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切实保障我县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充分发挥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贫困村村级农民互助资金(以下简称互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投入资金和农民入股资金。

  第三条建立互助资金,由政府统一规划、部门具体指导、乡(村)组织实施,财政、审计、监察监督,村民民主管理。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四条县财政局或项目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分期分批将资金直接拨到村扶贫互助社,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村民共管,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第五条特困户的选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村民公开民主评定;特困农户名单和入会金额在村内张榜公布。

  

(1)全县所有村的互助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管理责任制和监督跟踪制、监督抽查制。

村互助资金接受县财政局、扶贫办、审计局、银监局的管理、指导、审计和监督。

  

(2)由群众参与,自订章程、实现资本与劳动的联合,推行全公开,全程参与制度。

赠股配股、借款审批和管理、管理人员报

  酬、费用等开由社员决定。

  (3)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不以赢利为目的,允许惠顾额返,资金原则上只能在本社内周转使用,不得外借、外调。

  (4)村扶贫互助社不得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代管资金;不得从外部取得借款;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

  第六条村扶贫互助社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单一银行账户。

严格银行账户存款和取款管理,日常不预留现金,现金必须及时足额缴存银行;除农户借款、购销用款和发放管理人员报酬等正常业务外,不得从银行取款;每月要进行银行对账,并保存银行对账单备查。

  第七条互助资金借款发放坚持扶贫宗旨,不谋求盈利,坚持保本经营,保证放得出、收得回。

借款需有3户以上互助社社员担保,每户最高借款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借款占用费率按8%计;借款对象必须是本村农民;借款用途限定为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借款期限在一年或一个生产周期。

  第八条村扶贫互助社不得开支除必要的办公费(办公文具、票据、报表、打复印费用)和管理人员报酬外的任何费用。

  第九条村扶贫互助社管理人员的报酬每人每月不超过150元。

其来源为借款占用费收入,不得用股金支付,若占用费收入不足,应相应降低报酬。

  第十条互助资金应提取风险基金,提取比例为借款占用费收入的10%。

互助资金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提取比例分别为净利润的10%和5%。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各村扶贫互助社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好公示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工作。

并自觉接受财政、扶贫、监察、审计、银监、乡、村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互助资金进行审计、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村扶贫互助社接受县扶贫办的统一领导和业务指导。

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监督互助资金的使用,预防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违规使用互助资金等行为。

县审计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村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县银监局对村互助资金的借款对象、借款用途、借款占用费率等进行监督、管理,严禁突破规定借款,维护金融秩序。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两委要加强对村扶贫互助社的领导、指导和监督,不参与扶贫互助社的具体管理。

  第十二条由县扶贫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农户入社情况进行阶段检查和总结验收,根据检查验收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实行报表管理制度:

  1、月报:

村扶贫互助社每月终了5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办)、县扶贫办村两委报送月报,包括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

  2、季报:

村扶贫互助社每季终了10日内向县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办)、村两委报送季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银行对账单、借款情况表;县扶贫办收集汇总送县财政局。

  3、年报:

村扶贫互助社每年终了30日内向县扶贫办、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办)、村两委报送年度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银行对账单、借款情况表;县扶贫办收集汇总送县财政局。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会计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责任重大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绩效评估

  第十五条县扶贫办每年年末对互助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

  1、借款农户发展生产和联合购销情况、增收节支情况、产业发展情况、抵御市场风险情况、维护农民生产经营权益情况、完善服务体系情况、维护社会稳定、推动乡村发展情况;

  2、互助资金保全、借款本息回收、正常营运和持续发展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三:

扶贫互助社章程

  扶贫互助社章程

  根据《低收入群众行动计划》(浙政发[20xx]48号)、《关于开展建立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互助组织试员的通知》(浙扶贫办[20xx]40号)和《关于缙云县20xx年低收入集中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规范本互助社活动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低收入群众行动计划》(浙政发[20xx]48号)、《关于开展建立低收入农户集中村互助组织试员的通知》(浙扶贫办[20xx]40号)和《关于缙云县20xx年低收入集中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为规范本互助社活动行为,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互助社以前路村从事农业生产的入会农户为主体,按照自愿自主、互助互利原则成立。

本互助社定名为“缙云县前路村扶贫互助社”,办公场所设在缙云县前路村村委办公楼。

  第三条互助社的宗旨:

围绕增加贫困农户收入的目标,农户自愿筹集资金,政府注入扶持资金,共同组成村级互助基金,按照“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在会员农户中周转使用。

通过农户资金联合,逐步形成以农民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相结合的农村经营新机制,以促进农业增效,会员增收。

  第四条参加互助社对象限于本村村民;赠股限于建档立卡在册的绝对贫困户;借款限于已参加互助社的本村村民。

  第五条本互助社依法开展各种互助活动,在经济和其他活动中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接受县互助资金领导小组、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缙云县政府及前路村两委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除在金融机构有  

贷款不良记录者外,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具有生产经营能力的本村村民,自愿提交入会申请书。

缴纳入会保证金(500元/户),经审查批准,即可成为本互助社员;凡建档立卡在册的本村低保户,提交入会申请书,审查公示无异议后,经批准即可成为本互助社会员。

缴纳入会保证金的会员,以入会保证金500元作为入股资金,政府资金按1:

1的比例给予配股,形成每股1000元的股份;入会的低收入户会员,政府资金给予1000元一股的赠股。

经配股和赠股后,核发会员持股证,按会员持股证,每一会员农户享有1000元一股的股份权益。

  第七条会员一律平等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与互助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八条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互助社会员大会,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有偿使用互助基金及股份分红受益的权利;

  (三)享有本互助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四)有权对本互助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五)享有自由退会权利。

  第九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互助社利益,保护互助社的共同财产;

  (三)严格履行与本互助社签订的贷款合同,依约按照还款;

  (四)发扬互助合作精神,自觉维护互助社名誉和利益,共同承担股金风险;

  (五)自觉服从互助社管理委员会的管理,接受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退出互助社;被除名会员的入股资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个人入股部分,政府配股、赠股部分不得退给本人,由互助社集体研究配给新入会会员。

  

(一)非不可抗力,贷款逾期不还;

  

(二)不遵守本章程;

  (三)不履行会员义务;

  (四)其行为给本互助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第十一条会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宝继承人自愿接办入会手续,继续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三章机构

  第十二条本互助社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

会员代表由会员推选产生。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同时,在会员代表中,按自然村各推选一名联络员。

管理委员会履行互助社日常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进行监督,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由20名组成,原则上由会员按村民小组推选产生;管理委员会由三人组成:

设主任1名,会计、出纳各1名;监督委员会由三人组成:

设主任1名,委员2名。

会员代表、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成员及联络员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

  

(一)审议通过本章程及缙云县前路村互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制度;

  

(二)选举或罢免互助社管理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本互助社资金经营的方针、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决定扩大股本金及认购等相关事宜;

  (五)决定本互助社的解散及其它组织合并、联合等重大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会员因故不能到会,会员大会可书面委托其他会员代理,一个会员最多只能代理2名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不能委托代理表决权。

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

第十七条管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制订本章程、缙云县前路村互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其它相关规章制度,递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二)组织实施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安全有效地运作和管理互助基金;

  (三)负责做好会员借款的规划、审查、公示、审批、发放、回收等具体工作。

  第十八条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全体会员负责,负责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为是否合法合法,组织实施办法是否得当;

  

(二)全程监督本互助社借款审批、发放及回收等工作,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有效地动作互助基金;

  (三)对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提出质询、建议和意见。

  第四章财务

  第十九条本互助社依据《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条本互助社资金来源:

  

(一)会员股金;

  

(二)政府扶持资金;

  (三)通过有偿使用互助基金产生的收益;

  (四)接受的捐赠;

  (五)其它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互助社初次筹集的入会保证金8.9万元,作为会员入股股金,加上政府扶

  持资金20万元,共计资金28.9万元,存入在前路乡信用社开立的互助基金专户,并以此上报县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作为注册资金。

  第二十二条本互助社经批准设立后,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注入本互助社的基金专户。

  第二十三条本互助社按年度进行财务决算,年度资金收益按30%用于互助社工作经费,30%用于股金分红,10%用于低收入农户扶贫资金,30%转入互助基金本金。

  第二十四条本互助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帐,作为本互助社的自有资产。

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本互助社资产。

  第五章运作管理

  第二十五条互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贫困会员发展生产性项目。

包括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等短、平、快项目。

  第二十六条会员借款必须履行担保和林权抵押等相关保证手续。

  第二十七条互助基金借款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小额原则,会员一次借款不得超过10000元;

  

(二)短期原则,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低息原则,借款利率必须低于同期银行借款利率。

  (四)安全原则,同期借款户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49%,同期借款总额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90%;逾期未归还借款的,要加收滞纳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互助基金的运作管理严格按照本章程及缙云县前路村互助基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终止和清算

  第二十九条本互助社遇下列情况之一时,报请有关机构审定确认后可办理终止:

  

(一)借款无法收回,影响互助基金安全和互助金正常运转;

  

(二)会员少于5人无法开展活动;

  (三)与其它组织合并;

  (四)其他。

  第三十条在确认解散后,管理委员会在30天内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一条本互助社决定解散时,由县互助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与会员代表组成清算小组,对本互助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会员大会批准。

本互助社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收回政府扶持资金,另选条件成熟村开设互助社;

  

(二)支付清算费用;

  (三)支付所欠职员劳动工资;

  (四)低偿债务;

  (五)将剩余财产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经20xx年6月15日互助社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负责修订,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县互助资金领导小组、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及缙云县政府备案。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前路村扶贫互助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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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贫互助社章程

  (20xx年10月17日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财政厅豫扶贫办发[20xx]109号文件精神,在汝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帮助和推动下,根据汝贫[20xx]4号《汝阳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做好20xx年贫困村互助资金工作的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

本互助社定名为“汝阳县王坪乡大庄村扶贫互助社”(以下简称互助社)。

  第三条本互助社的目的:

立足扶贫互助、民有、民管、民用、民受益的原则,以资金为纽带,促进农民经济上的联系与合作,建立自助长效发展机制,提高农民自我发展、持续发展能力,有效推进乡村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协调发展。

  第四条本互助社的性质:

在上级政府的扶持下,以贫困农户为主体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和营销等经营活动。

按照“资金民有、责任自担”的原则,实行自主互助,民主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五条本互助社的任务:

  

(一)通过创立贫困村村民发展互助资金,调剂村民的资金短缺,缓解村民生产资金紧张的矛盾;

  

(二)通过互助社推动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发展的能力,培育新型农民;

  (三)促进农民通过资金的联合,逐步实现生产和购销联合与合作,形成农民为主体的资金合作、生产合作和购销合作相结合的农村经营新机制,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

  第六条本互助社的原则:

  

(一)互助社设在行政村为非营利性组织,其管理归互助社理事会。

  

(二)农户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三)加入互助社需交纳互助基金,特困户经理事会商议可少交或免交互助金,享有和其他农户同等权利,并可优先获得资金和技术支持;

  (四)互助资金在互助社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滚动发展,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五)加入互助社以户为单位,每户一人,加入实行一票表决制;

  (六)不得吸储,不得从事其它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

  (七)坚持贫困优先的原则,优先支持贫困户农户、妇女发展生产。

  第七条互助资金的构成

  

(一)财政扶贫资金;

  

(二)社员入社资金;

  (三)接受的社会各界以扶贫为宗旨无附加条件的捐赠款;

  (四)本互助社经营赢利部分按比例提留的资金;

  第八条本互助社依法开展各种互助活动,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发展扶贫互助社的社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贫困村村民;

  

(二)愿意加入本互助社并履行其义务;

  (三)有劳动生产能力的贫困村村民;

  (四)同等条件下妇女优先。

  第十条村民加入互助社的程序是:

  

(一)以户为单位提交申请书、填写申请表格;

  

(二)由村互助社筹备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认定,每户只登记一名社员;

  (三)缴纳入社资金;

  (四)由互助社发给社员证。

  第十一条社员的权利

  

(一)有权参加互助社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本互助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三)享有本互助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社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其他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的决议;

  

(二)交纳互助基金;

  (三)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四)及时积极向互助社反映问题,不做损害互助社利益和声誉的事情;

  (五)退出互助社时应提前半个月向互助社提出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后方可退出互助社。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社员大会表决通过,报本互助社理事会集体研究批准予以除名,办理退出互助社手续,公示公告。

  

(一)不遵守本章程的;

  

(二)不履行社员义务的;

  (三)长期不参加本互助社组织的活动的;

  (四)其行为给本互助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被除名的互助社社员的入社资金于满规定年度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个人出资部分。

政府全额资助、部分资助部分不得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社员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办理入互助社手续后,继续承担权种和义务。

  第三章机构

  第十五条本互助社设立全体社员大会,是本互助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全体社员大会由社员组成。

  第十六条全体社员大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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