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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局部通风管理

矿井局部通风管理

1.1.1 采区设计和掘进巷道的作业规程中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编制通风设计。

施工单位编制掘进工作面的《作业规程》必须有局部通风设计,内容包括:

掘进巷道的通风方式、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选型、风机吊挂位置、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等,风量计算必须严格按瓦斯涌出量和巷道风速等确定,保证风量满足冲淡排除瓦斯、风速符合《规程》规定。

每少一项罚责任人100元。

1.1.2 局部通风机下井前必须在地面试运转,保证其性能、参数等符合选型设计要求,未进行试运转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由施工单位和通风部根据井下风量分配情况及巷道条件共同确定。

私自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单位,罚责任单位技术员和机电副队长每人100元。

局部通风机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必须每班两次检查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必须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通风队不能立即处理解决循环风的,应立即通知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人员停止工作,撤出所有人员,将巷道内机电设备的开关打到“零”位并加闭锁。

通风队值班人员根据现场瓦斯情况经请示总工程师,确定是否立即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

1.1.3 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同型号、同能力)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装置。

每班指定专人管理,负责风机的看管维护及供电线路的检查,保证风机连续运转,任何时候都能自动倒台。

否则对机电副队长罚款200元。

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1000元,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三级事故处理。

1.1.4 使用双风机的开掘工作面,每天8点班必须进行一次倒台试验,备风机运转时间不少于5钟,每次倒台试验前后,由施工单位的风机管理人员向通风调度汇报,双方都要做好记录备查。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按不规范行为处理。

1.1.5 通风调度负责做好各开掘工作面的风机倒台试验记录备查。

记录内容包括:

施工地点、施工单位、汇报人员、倒台试验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1.1.6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不同母线段的相互独立的电源,保证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正常工作。

1.1.7 局部通风机在井下连续运转时间达到一个月,由使用单位的机电工至少检修一次,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200元。

1.1.8 掘进工作面开口前必须先安装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方可开口掘进。

否则,对施工单位罚款500元。

1.1.9 局部通风机按规定吊挂在通风部指定的位置否则机电副队长和技术员各罚款200元,对施工负责人罚款300元。

1.1.10 坚持使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

瓦斯电闭锁、风电闭锁功能不正常使用或断电功能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罚责任人和机电副队长各500元。

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

1.1.11 临时停风巷道在恢复通风时,如果停风不超过10分钟,停风巷道内瓦斯浓度不超过1.0%,(通过瓦斯断电仪观测到),可通过点动局部通风机恢复通风,如果停风超过10分钟,必须检查巷道内的瓦斯浓度和二氧化碳浓度,只有停风区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且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装置附近10米范围内瓦斯浓度不超过0.5%时,方可开动局部通风机恢复正常通风。

否则,必须采取排放瓦斯安全措施。

对违反规定送电恢复通风的责任人员罚款1000元,按严重“三违”处理。

1.1.12 工作面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局部通风机开停监测、自动倒台、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局部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能自动倒台。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供电。

否则,不准开工。

违反规定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1.13 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离供风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

局部通风机吸风口2m范围内不得堆物料。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保证不发生循环风。

局部通风机与供风巷道回风口之间巷道的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01条规定。

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进行牢固可靠的吊挂,风机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

否则,每项对机电队长罚款200元。

1.1.14 5.5KW以上风机(低噪音节能风机除外)必须安装成对消音器。

否则,罚机电队长200元。

局部通风机的设备应齐全,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罩,高压部位要有衬垫不漏风(手距漏风处100mm无感觉)。

投入使用的局部通风机安设不符合以上要求或出现高压部位漏风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对责任单位机电队长罚款100元,按期不整改逐日加罚。

1.1.15 凡是事先未经批准,随意停止主、局部通风机或由于高低压供电系统突然停电、局部通风机本身电器事故以及机械事故而引起的停电停风,不论时间长短都属于无计划停风,发生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和瓦检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调度汇报,不论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都要由通风部牵头,安检部、机电部参加,进行事故追查。

风机双停(双风机只停一路没有引起瓦斯超限不算三级事故)按三级事故进行考核,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对队长、书记、机电副队长、跟班队长各罚款1000元,对其它人员根据矿三级安全生产事故经济处罚标准进行处罚。

1.1.16 发生无计划停风时,停风巷道必须停电撤人,由跟班队干安排专人进行警戒,防止人员进入停风区。

当不能及时恢复通风时,必须设置栅栏和警标。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停风区域内的瓦斯,只有当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恢复通风。

否则必须按排放瓦斯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严重三违进行处罚。

1.1.17 任何人不得随意停开局部通风机,如因检修等原因要停电停风时,必须提前办理报批手续,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没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

否则,对责任单位按无计划停风进行处罚。

1.1.18 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

严禁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当两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时,必须同时与工作面电源连锁,当任何一台发生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立即切断工作面电源。

否则罚区队队长和机电队长200-500元。

高瓦斯煤巷掘进工作面,风筒距迎头不超过5米。

否则,对区队罚款200元。

1.1.19 风机电源必须取自进风侧配电点;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等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能自动切换。

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1.1.20 风机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倒台且双电源中必须有一路电源取自进风侧配电点。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1.1.21 不经矿领导允许任何人不准私自改变风机专用线路,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单位罚款2000元。

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三级事故考核。

风机开关必须安设在风机的进风侧。

否则,有一项不合格罚施工单位1000元,对机电队长罚款200元,若不整改逐日加罚。

1.1.22 矿井停电检修影响到掘进头风机正常供电时,必须至少提前一天打申请报告,说明停电影响范围,并制订相应的停电、停风排放瓦斯措施,经安检部、机电部、通风部、调度室和总工程师审批,方可进行。

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元。

1.1.23 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临时停工不得停风,长期停工的工作面停风时,必须先切断停风区内的一切导电体(如水管、轨道、电缆等)并在24小时内进行封闭,封闭位置符合盲巷管理规定,并设点检查。

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1.24 严格风筒管理,风筒吊挂要平直,环环吊挂,接头必须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度节,拐弯处加装弯头,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漏风率不得超过10%。

否则,有一项不合格对责任人罚款50元/处,由分管副队长承担10%。

1.1.25 凡局部通风的巷道风筒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看管保护,通风队每次接风筒按质量标准接好后由施工单位班组长签字交施工单位管理。

凡出现人为划破风筒每节风筒罚责任单位500元,责任人罚款200元,造成风筒报废的对区队罚款1000元,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坏风筒乱扔乱放不回收每节罚通风队100元,转载点司机用风筒当座垫或搭棚,一次罚责任者100元,风筒上粉尘较多,对责任人每节罚款50元。

1.1.26 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风筒口到工作面的距离在保证迎头不积存瓦斯及时吹散炮烟的前提下,煤巷及半煤岩巷不能大于5m,岩巷不能大于8m,否则罚责任人100元;施工单位及通风队人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妥善处理,并汇报通风调度,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凡因无备用风筒而造成末端距离超限,对风筒工按不规范行为进行处理,罚款200元;凡因有备用风筒而不延接造成距离超过规定的一次罚施工单位班组长200元,按不规范行为处理;将风筒接口处错开或断开不处理一次罚责任人500元,按“三违”处理,造成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的按三级事故考核。

1.1.27 采掘工作面的供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通风部测风员每10天测定一次风量,发现供风不足或其它一通三防隐患及时向通风部长、总工程师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1.1.28 凡是出现私自揭开风筒补皮的,对区队罚款500元,对责任人按不规范进行罚款200元,区队找不到责任人的罚款1000元,一个月内连续出现,罚款加倍。

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者对责任人按不规范行为进行处理,罚款200元,查不到责任人对单位罚款1000元。

(责任区队提前汇报并积极采取措施的可减轻处罚)。

1.1.29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供风量达不到配风标准要求,罚责任人200元。

1.1.30 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罚责任人500元,对责任人按“三违”处理。

1.1.31 造成局部通风机吸循环风,罚责任人3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

1.1.32 各单位喷浆前应对风筒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喷浆料、刷白料落到风筒上,不采取防护措施或措施不力者导致风筒上有喷浆料、刷白料,对当班班长按不规范行为进行处理,罚款100元。

对区队按每节风筒100元进行处罚。

1.1.33 “一通三防”的各种牌板不按规定吊挂或不认真填写,按不规范行为处理,罚责任人100元。

1.1.34 对旋风机双级运行期间,不经允许私自改成单级运行的,对责任人按三违处理罚款500元,对单位罚款1000元。

1.1.35 机电一队要加强对井下高、低压电缆的维护,严格按规定进行敷设、吊挂。

对分管范围内的高压电缆每周必须巡检一次,低压电缆必须班班检查。

对绝缘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电缆必须及时更换,有机械伤痕的要立即冷补或升井热补。

否则,罚单位500元。

1.1.36 局部通风机风筒大小头(反转三通)对接规定。

1.1.36.1 风筒大小头套入局部通风机长度为400mm,套入部分要加不小于2层风筒布做衬垫,衬垫宽度为200mm。

1.1.36.2 风筒大小头套入局部通风机出风侧后,必须捆两道8#铁丝,严禁漏风,两道铁丝的间距为50mm或100mm(因风机型号不同),每道铁丝必须是双股铁丝,第一道铁丝距风机出风口的距离为50mm,铁丝接头扭结长度为50mm。

铁丝接头扭结处必须向风机进风侧平躺,平行于局部通风机,严禁铁丝扭结接头垂直于局部通风机。

1.1.36.3 风筒大小头捆紧后,必须反压边,反压边长度为100--150mm。

如果发现一处不按规定执行,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对分管副队长罚款100元。

1.1.37 局部通风机必须每班检查,并且在检查后要及时填写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

否则,对责任人每次罚款100元。

1.1.38 其它有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的,每发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200元,对分管队长罚款50-100元。

1.1.39 正常延接风筒:

1.1.39.1 正常情况下需要延接风筒时,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工作面瓦斯浓度必须降到0.3%以下方允许延接风筒。

1.1.39.2 延接风筒前先将新风筒吊挂好(即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然后必须在1-2分钟内全部对接完成。

1.1.40 炮后延接风筒:

1.1.40.1 起爆后,必须等15分钟(远距离爆破等30分钟)待炮烟吹散后才准进入工作面。

延接风筒前,必须首先对迎头20米范围内均匀洒水,然后由班长检查迎头瓦斯浓度。

1.1.40.2 迎头瓦斯浓度小于等于0.3%按正常延接风筒中第

(2)条执行。

1.1.40.3 瓦斯浓度大于0.3%,由当班跟班队长(班长)现场指挥,瓦检员(放炮员)配合,在距离瓦斯浓度大于0.3%点处向外2米左右位置处悬挂甲烷便携仪,将新风筒吊挂好(即风筒吊挂平直,逢环必挂),由专人扶住新风筒出风口(防止新风筒通风后出风口乱摆),然后错口依次对接四分之一、三分之一,二分之一直至将风筒全部对接,并双向反压边。

每次对接风筒必须确保甲烷便携仪显示数值不超过0.5%,否则必须减小风筒错口对接面积,延长通风时间。

每次对接后通风不少于2分钟且甲烷便携仪显示数值降至0.3%以下,方可增大对接面积。

1.1.40.4 处理起爆后迎头风筒被矸石压住时,如果瓦斯浓度大于0.3%,必须将后巷风筒断开(断开位置距瓦斯积聚点10-20米),将矸石移走,将风筒吊挂好,然后按照第(3)条执行。

1.1.40.5 不按以上规定执行,对责任人罚款50元,按不规范考核。

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三级事故进行考核。

1.1.41 凡是对提出的局部通风问题,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改或在1个月内重复违反者,加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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