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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税局顺利完成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工作

我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网上申报了

◆政策辅导

●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加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管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最近出台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9号),对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作出了如下规定:

一、备案企业范围:

(一)凡属我省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实行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均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备案。

(二)凡帐册不健全,未能如实准确反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不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备案。

二、备案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凡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小型微利企业备案:

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按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数额确定。

“从业人数”是在本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全部人员,包括:

在岗的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及其他聘用的人员等,按企业每月工资表中的人数,年底进行加总后除以12确定。

年度从业人数=(1月份从业人数+2月份从业人数+……+12月份从业人数)/12;

对年度中间开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从业人数按实际经营期进行计算。

“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即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的当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总额确定。

年度资产总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三、办理备案时间

纳税人应在规定办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一并办理备案。

税务机关鼓励企业在每年首次预缴申报前办理上年年度申报及备案手续。

四、办理备案须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应在规定办理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报送《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和主管国税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资料办理备案手续。

五、税务机关完成备案的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六、其它规定

(一)小型微利企业备案原则上一年一次。

(二)经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登记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当年度相关指标发生变化并且已不符合规定条件时,应在当年度以后申报预缴期自行改按25%的税率累算缴足应预缴税额。

1、当年新办企业在季度或月度预缴申报时应统一按照25%的税率申报纳税,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年度申报时按规定进行备案。

2、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

七、法律责任

已确认备案的小型微利企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及时责成其限期纠正,补缴应纳税款,并视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过渡期的处理

在此以前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确认的小型微利企业,可在2009年申报2008年度申报表时办理备案手续;

没有确认的,应在2008年9月30日以前,按本通知规定补办相关的备案手续,逾期未补办的,按25%的税率计算预缴税款。

九、《小型微利企业备案表》及其填报说明已上传佛山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FS12366.GOV.CN),可在该网站的“纳税服务——下载专区——表证单书”下载,详情请查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149号)和《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佛国税发[2008]11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它税费支出。

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嵌入式软件优惠政策调整

一、目前嵌入式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为更好落实软件增值税优惠政策,促进软件产业发展,2008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不予退税。

《通知》从2005年11月28日起执行。

企业在《通知》发布前销售的软件产品,如果符合《通知》规定的条件,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理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手续。

二、最新政策对扶持嵌入式软件企业发展有利的亮点

《通知》提出了“分别核算销售额”,这一重大修改不仅有利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退税政策的贯彻落实,还可以使软件开发企业获得更大的优惠。

根据《通知》的规定,计算嵌入式软件销售额的公式是:

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入式嵌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

(1+成本利润率)]。

在上述公式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是指其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是确定的。

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与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

低于10%的,按10%确定。

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也是可确定的,这样就可以通过可确定的成本和销售额,来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

上述计算公式解决了嵌入式软件成本难以核算的问题。

根据这个公式,那些自己既生产硬件,又自行开发嵌入式软件,拥有软件的知识产权,并把嵌入式软件嵌入到硬件中一并销售的企业,可以很方便地计算出嵌入式软件的销售额,享受退税优惠。

三、申请享受嵌入式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途径和程序

符合条件且获得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并报国家信息产业部批准登记的软件产品名单文件,并能够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的纳税人,可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经广东省信息产业厅审核并报国家信息产业部批准登记的软件产品名单文件及复印件;

4.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6.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及享受该优惠政策产品的产、销、存明细帐复印件;

7.完税凭证复印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对《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票种进行简并和换版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全省统一发票票种,有效遏止制售和使用假发票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精神,近日省国税局以粤国税发〔2008〕193号文对《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进行票种简并和换版,有关票种简并和换版规定如下:

  一、取消《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裁剪式)的千元版、万元版两种版面的发票。

  二、原《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改版为限额千元、限额万元、限额十万元等3种版面的电脑版发票(发票票样详见附件1)。

改版后的《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的电脑版)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启用。

  三、在现行的“广东省国税系统普通发票12位代码编制规则”中,第12位(金额版面)的“0”不再代表《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用“4”表示限额千元电脑版发票、“5”表示限额万元电脑版发票、“6”表示限额十万元电脑版发票(详见附件2《普通发票代码第12位(金额版面)规则一览表》)。

其它电脑版发票的第12位(金额版面)编码维持不变。

  四、为尽可能减少因票种简并和换版所带来的损失,原《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裁剪式)千元版、万元版两种版面的发票,《广东省商品销售统一发票》(电脑版)以及《广东省江门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广东省湛江市商品销售统一发票》(限额电脑版)等发票发售时间至2009年6月31日截止,纳税人领购的上述发票使用期限延至2009年12月31日止。

  附:

普通发票代码第12位(金额版面)规则一览表

  0:

电脑版发票(无限额)

1:

个位发票或定额1元发票

  2:

十位发票或定额2元发票

  3:

百位发票或定额5元发票

  4:

(限额电脑版)千位发票或定额10元发票

  5:

(限额电脑版)万位发票或定额20元发票

  6:

(限额电脑版)十万位发票或定额50元发票

  7:

百万位发票或定额100元发票

  8:

裁剪式千元版

  9:

裁剪式万元版

◆咨询热点

●员工使用以前年度的发票报销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之中,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有什么区别?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规定,居民企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二、不符合核定征收所得税条件的企业采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号)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需要建账簿吗?

根据《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

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

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

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规定,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第九条规定,设置复式账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规定设置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

设置简易账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经营收入账、经营费用账、商品(材料)购进账、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和利润表,以收支方式记录、反映生产、经营情况并进行简易会计核算。

第十条规定,复式账簿中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总分类账必须使用订本式,其他账簿可以根据业务的实际发生情况选用活页账簿。

简易账簿均应采用订本式。

请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执行。

●客户遗失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单位可否重新补开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和《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征便函[2006]8号)文件规定,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

具体程序为:

一、机动车销售单位必须先在《佛山日报》或《珠江商报》等市级以上报刊办理遗失声明,完成有关汇款和挂失刊登手续后,纳税人须填写一式四份《普通发票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连同发票刊登费汇款单复印件一起报送所在的国税分局和办税服务厅审批。

二、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一式两份)、经税务机关加具意见的《普通发票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填写《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备案表》,到机动车销售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

三、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部门审核备案表的内容与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普通发票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经审核无误后,在备案表和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盖章,留存备案表和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各一份,并将二联备案表、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普通发票遗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退还申请人。

四、机动车销售单位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备案表和盖有主管税务机关公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开具内容相同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同时开具内容相同的红字发票冲销原销售发票。

●企业买卖股票所得价差收入是否要交所得税?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二)、(三)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以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因此,如企业买卖股票的投资收益符合上述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否则,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温馨提示

●关于下发2008年最新出口退税率文库的通知

佛山市各出口企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2008年出口退税率文库(CMCODE2008_20080901B)下发给你们,文件已挂放在挂放在本站“下载专区─软件工具下载”及出口退税频道的“下载服务”栏目,请尽快下载使用。

 

二○○八年十月十日

◆税局聚焦

●佛山市国税局顺利完成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工作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精神,佛山市国税局迅速行动,近日已圆满完成了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工作。

本次清理工作主要按照税务总局简并、规范纳税人涉税资料的原则和优化流程、资料共享的要求,对我市要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进行清理。

清理保留的办税业务共计169项,主表107张,份数306份,附列资料612项;

减少的主表22张,报送份数164份,附列资料259项,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这些涉税资料;

取消的办税业务123项,不再要求纳税人办理此类业务。

为进一步落实“两个减负”工作,统一规范我市纳税人报送的涉税资料,更加优质高效地为纳税人提供服务,本次清理简并还将原有市局《佛山市国税系统办税服务事项汇总表》、《佛山市国税系统办税服务承诺事项明细资料表》、《佛山市国税系统办税服务承诺时间表》整合到《保留的办税业务清单》中。

清理后的办税服务承诺事项共102项。

同时为引导纳税人准确填写各类涉税表格,本次清理简并重新整理了可供纳税人网上下载使用的表证单书共80份,并全部制作了表格范例供纳税人参考(具体请登录佛山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

查询下载)。

●我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网上申报了

为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优化纳税服务,佛山市国税局将从2008年第三季度开始推广应用“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系统”。

该系统使用说明如下:

一、适用对象:

该系统适用于采用查帐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且在国税系统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总、分支机构,或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征收方式为"

核定定额"

的纳税人暂不使用本系统)

二、适用范围:

该系统暂时仅适用于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暂不能使用,待能申报后另行通知。

三、办理手续:

纳税人可向主管征收分局申请办理网上申报方式手续,如果已办理了增值税网上申报方式手续的,不需再办理。

四、申报期限:

纳税人按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期限,即在每季终了后十五日内进行申报。

五、申报方法: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先登陆“佛山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WWW.FS12366.GOV.CN)首页,点击"

纳税服务"

-"下载专区"-"表证单书下载"-"使用手册下载"模块中下载使用说明。

明确如何使用后,点击“网上办税登陆”栏目输入“用户名”和“密码”,并按照相关指引逐步操作即可。

六、咨询渠道:

有疑问时,纳税人可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登陆佛山国税门户网站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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