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海上溢油事件应急处置预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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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恢复与重建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5.2调查评估

  5.3征用补偿

  5.4灾害保险

6应急保障

7预案管理

8附则

  8.1气象灾害预警等级

  8.2名词术语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潍坊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潍坊市防汛应急预案》、《潍坊市抗旱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高温、干旱、霜冻、大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事件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害处置,适用其他有关应急预案规定。

凡涉及跨本市行政区域,或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或需要由山东省政府负责处置的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据《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处置。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

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

各地、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加强地区部门间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促进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1市级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跨县级行政区域大范围气象灾害并造成较大危害时,由市政府决定启动相应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有关方面按以下分工分别负责相关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由市气象局会同相关部门启动气象及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

  ——台风、暴雨、干旱引发河流洪水、山洪灾害、渍涝灾害、台风暴潮和干旱灾害等,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指挥工作。

  ——暴雪、寒潮严重影响交通、电力、能源等正常运行,由市政府明确建立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协调机制;

燃气保障工作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协调(市市政局),煤电油保障工作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协调;

严重影响通信、重要工业品保障、农业生产、城市运行等方面,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处置工作。

  ——海上大风灾害的防范和救助由潍坊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气象灾害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由市减灾委组织实施。

 2.2地方应急指挥机制

  发生上述各种气象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家、省政府和市政府等有关规定,先期启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或建立应急指挥机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

市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指导。

 3.1监测预报

  3.1.1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体系,加快微波辐射仪、能见度仪、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及风廓线仪等建设应用,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监测网络,提高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综合监测能力,加强灾害性天气事件会商分析,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3.1.2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信息,并与公安、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卫生计生、安监、海洋渔业、海事、民航、电力和铁路等相关部门建立相应气象及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联动机制,实现灾情、险情等信息实时共享。

  3.1.3灾害普查

  气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以社区、村镇为基础的气象灾害调查收集网络,组织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风险区划工作,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3.2预警信息发布

  3.2.1发布制度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由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制作、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3.2.2发布内容

  根据各类气象灾害发展态势,依据国家确定的气象灾害预警标准级别,气象部门综合预评估分析确定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发布相应级别的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和蓝色预警,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具体分级见附则。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2.3发布途径

  建立和完善公共媒体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和其他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涉及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的预警信息通过有关信息共享平台向相关部门发布。

  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结合实际,加强预警信号传播设施建设,在学校、机场、港口、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和易受气象灾害影响的桥梁、涵洞、弯道、坡路等重点路段,以及山区等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渠道,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

 3.3预警准备

  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开展必要的处置工作。

预警级别达到规定标准后,有关责任人员应立即到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控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4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1信息报告

有关部门按职责收集和提供气象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向上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敏感突发事件信息应在规定时间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

  

4.2响应启动

按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类别,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和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最高预警级别灾种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未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损失和影响时,根据不同程度的损失和影响在综合评估基础上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4.3分部门响应

  气象灾害造成群体性人员伤亡或可能导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卫生计生部门依据《潍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潍坊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造成地质灾害,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潍坊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由环保部门依据《潍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造成水上突发事件,由海事、交通运输、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据《潍坊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引发水旱灾害,由防汛防旱部门依据《潍坊市防汛应急预案》、《潍坊市抗旱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引发城市洪涝,由市政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影响或涉及农业生产,由农业、海洋渔业和林业等部门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引发森林火灾,由林业部门依据《潍坊市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引发海洋灾害,由海洋与渔业部门依据《潍坊市风暴潮、海浪、海啸和海冰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引发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火灾、特种设备事故和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由安监、公安、交通运输、质监、电力企业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造成煤电油气运、重要工业品、通信保障工作出现重大突发问题,由经济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市政、交通等部门分别依据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造成严重损失需进行紧急生活救助,由民政部门依据《潍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商务、铁路、民航、通信管理、电力企业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做好气象灾害应急防御和保障工作。

  气象部门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加强天气监测,组织专题会商,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情况随时更新预报预警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同时依据各地、各部门的需求提供专门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市应急办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各项工作,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4.4分灾种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监视灾情,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种类及其影响程度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新闻媒体按要求随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应急防范处置措施。

  4.4.1 台风、大风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台风、大风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和海浪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水利部门负责防洪排涝工程的行业管理,做好水利工程防台风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水毁工程修复。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公共服务设施,督促有关单位加固门窗、围板、棚架、临时建筑物等,必要时可强行拆除存在安全隐患的露天广告牌等设施;

通知高空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海洋渔业、海事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督促船主采取措施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搁浅;

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通知水上、水下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安排人员到安全场所避风。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

  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查清除危险故障。

  农业、海洋渔业和林业等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

  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小区、物业等部门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加固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2暴雨

  各防汛部门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

会同地方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水利部门负责防洪排涝工程的行业管理;

监督实施全市防汛工程的建设维修、应急处理、水毁修复;

负责防洪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及时提供防洪工程运行情况信息。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指引、提示,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暴雨时段上学放学。

  市政部门做好城市内涝排水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开展各项医疗救治和救灾防病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海洋渔业和林业等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空旷地方的户外作业。

 4.4.3暴雪、霜冻、道路结冰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雪、霜冻、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海洋与渔业部门密切关注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海冰灾害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

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做好运营车辆防冻措施,提醒辖区内所管养的国省道、农村公路车辆减速;

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电力企业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清除电力危险故障;

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等工作,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等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供水、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的人员。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海洋渔业和林业等部门组织对农作物、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

 4.4.4寒潮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寒潮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了解寒潮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管辖海域风暴潮、海浪和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民政部门采取防寒救助措施,实施应急防寒保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对树木、花卉等采取防寒措施。

  农业、海洋渔业和林业等部门指导果农、菜农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寒防风措施,做好牲畜、家禽、水生动物等防寒保暖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低温寒潮相关疾病防护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海事、交通运输、海洋渔业等部门采取措施,提醒水上作业船舶和人员做好防护工作,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4.4.5高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了解高温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根据高温期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和电力供需情况,制订有序用电方案,必要时依据方案实施拉闸限电措施;

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建筑、户外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事件病员医疗救治工作。

  农业、海洋渔业和林业等部门指导紧急预防高温对农、林、畜牧、水产养殖业的影响。

  林业部门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4.4.6干旱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干旱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了解干旱影响,开展综合分析;

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减轻干旱影响。

  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部门指导农林、畜牧、水产养殖生产单位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减轻干旱影响;

加强监控,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管理,及时掌握河道来水、灌溉、蓄水等水情信息,会同物价部门制定抗旱应急水价。

  卫生计生部门采取措施,防范应对旱灾导致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并负责因旱缺水缺粮群众基本生活的救助。

 4.4.7沙尘暴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加大预报时段密度;

了解沙尘影响,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工作。

  农业部门指导生产自救,采取应急措施帮助受沙尘影响的灾区恢复生产。

  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公安、交通运输、民航、铁道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证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民政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救灾人员和物资准备。

 4.4.8大雾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大雾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指引,适时增加预报发布频次;

了解大雾影响,开展综合分析评估。

  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海事、交通运输及时发布雾航安全通知,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

  民航部门做好运行安全保障、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做好相关疾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4.5现场处置

  气象灾害现场应急处置由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各部门按职责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包括组织营救、伤员救治、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受到灾害威胁人员,及时上报灾情和人员伤亡情况,分配救援任务,协调各级各类救援队伍应急行动,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衍生灾害,组织抢修公共设施,接收、分配援助物资。

 4.6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气象灾害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气象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动员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气象灾害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和调动车辆、物资、人员等。

  气象灾害事件发生后,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或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各方面救援力量迅速抢救人员,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邻近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灾情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救助。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捐赠和援助。

审计、监察部门对捐赠资金与物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4.7信息公布

  公布气象灾害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灾情公布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信息公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信息公布内容主要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因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

 4.8 应急终止或解除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后,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气象部门发布灾害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或部门降低应急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

市级应急指挥机制终止响应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5.1制订规划和组织实施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尽快组织修复受损公益设施及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供排水、供气、输油、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使受灾地区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灾害超出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能力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制订恢复重建规划,出台相关扶持优惠政策,给予相应资金支持,帮助受灾地区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

同时,依据支援方经济能力和受援方灾害程度,建立地区之间对口支援机制,为受灾地区提供多种形式支援。

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5.2调查评估

  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及气象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等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分析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灾情核定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

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应将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政府。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的调查评估结果与应急工作情况应逐级报至市人民政府。

 5.3征用补偿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归还因救灾需要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

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5.4灾害保险

  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积极参加与气象灾害事故相关的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

保险机构对被保人防灾减损工作加强指导,保险事故发生后,依法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保险监管机构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监管工作。

  以公用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气象灾害应急通信保障系统。

灾区通信管理部门应及时采取措施恢复受损通信线路和设施,确保灾区通信畅通。

  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部门应当完善抢险救灾、灾区群众安全转移所需车辆、火车、船舶、飞机的调配方案,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的救援装备、医药和防护用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调度保障方案。

  民政部门加强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

  公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和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救助、服务群众等工作。

  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农业救灾物资、生产资料储备、调剂和调运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灾减灾部门应按规范储备重大气象灾害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有关工作。

  市财政对达到《潍坊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响应等级的灾害,根据灾情及自然灾害救助相关规定给予相应支持。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制定与解释。

  预案施行后,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以及《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工作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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