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现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情况的现状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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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宋基金投资房地产失败,巨额亏损。
三、几个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状况
1、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信息披露方式:
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互联网来披露信息
披露内容:
网站上面主要是关于组织服务宗旨、机构介绍、项目介绍以及与组织相关的信息披露。
其中最主要是财务方面的信息主要包括:
审计报告、年检报告、管理制度、年度报告
信息披露的频率:
一年一次
公众接受信息的情况:
一定程度上体现在其收入总额的增加上,因为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是一种竞争性资源。
年份
收入合计
年增长率
2007
206,972,917.66
—
2008
417,289,458.70
101.62%
2009
259,085,539.00
-37.91%
2010
286,040,106.19
10.40%
2011
292,238,808.06
2.17%
从上表看出,青基会的收入每年都会有所增加(除开2008年汶川地政特殊情况导致09年增长率为负),说明其信息披露有一定的效果,但是效果并不是很大。
2、中华慈善总会
①披露方式:
主要是按日常性捐助信息进行披露,其中大多通过官方网站、新闻播报、媒体合作、与政府合作等方式披露信息,
②频率:
捐赠财物名单分每天每周每月三种情况、年鉴和审计报告均是以年为单位来进行披露
③披露内容:
审计报告、总会年鉴、捐赠名单以及各种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④公众接受其信息的情况:
即使是经过了美美事件、尚德诈捐门事件带来的信任风暴,中华慈善总会秘书长刘国林仍然表示,和部分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表示捐赠受影响不同,近期涉及慈善风暴的一系列事件,对民众慈善捐赠热情有一定影响,但对中华慈善总会的募捐额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捐赠额没有出现明显的下降趋势。
这体现了公众对其信息披露的信任程度以及接受度。
⑤披露效果:
中华慈善总会自成立至今,实行了严格的财务制度和审计制度,其年度财务报告是由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公开发表,重大募捐活动接受国家审计署的审计,并随时接受社会监督,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
并在近几年开展了救灾、扶贫、安老、助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等八大方面几十个慈善项目,逐步形成了遍布全国、规模巨大的慈善援助体系。
截止目前,中华慈善总会直接募集慈善款物共折合人民币一百多亿元,数以千万计的困难群众得到了不同形式的救助。
除此之外中华慈善总会不断加强对外联络工作,与港澳台和海外的许多公益慈善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并共同实施了多项合作项目,得到了国际慈善组织的普遍认同。
1998年,慈善总会加入了国际联合劝募协会,成为该组织中在中国大陆的唯一会员。
⑥主要项目:
夕阳工程、五子牛特殊教育、宝马爱心基金
3、宋庆龄基金会
披露方式:
通过网络平台、报纸、电视等披露信息。
主要在官网上披露信息,而在报纸和电视上一般只报导一些大型的活动。
主要有年度内大型的项目活动,专题活动,爱心榜,受助者,机构的基本信息,宋庆龄故事、以及年度财务报告等。
披露频率:
在官网上,组织的各类活动随时更新,年度审计报告每年公布一次,但是年报只披露了08及09年的。
由于河南宋基会“善款放贷”、和“公益项目缩水”等问题,公众对中国宋基会产生了怀疑,认为中国宋基会与河南宋基会存在隶属关系,因此也对中国宋基会披露的信息产生了怀疑。
捐赠者一般都更关心自己的钱被用于何处,但是组织一般只对大型项目的支出情况进行具体说明,而其他小型项目只是在业务收支表中体现,这就使得公众无从考证其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4、红十字会
一、核心业务:
主要项目:
二、内容与分类
按照信息披露的内容分为以下十类:
组织基本信息、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动态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财务信息、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信息、年度工作报告、重大事件专项信息。
(一)组织基本信息包括:
基本情况(名称、成立时间、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组织架构、领导人简介、年检情况、评估结果等。
(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
信息披露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等。
(三)工作动态信息包括:
日常工作、活动开展情况。
(四)募捐活动信息包括:
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五)接受捐赠信息包括:
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捐赠方式等。
(六)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
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与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的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等。
(七)财务信息包括: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
(八)公益项目与专项基金信息包括:
公益项目或专项基金设立背景、救助范围、管理规定、申请资助方式、募捐及资助情况。
(九)年度工作报告信息包括:
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年度重要活动信息、年度组织建设情况等。
(十)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包括:
举办重大社会活动、开展重大社会募捐活动等信息。
按照信息披露的对象分为:
面向社会公众、面向捐赠人以及面向受助人的信息披露。
二、方式
(一)官方网站与机构出版物(如年报、内刊等);
(二)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
(三)现场公开(如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
(四)定期邮寄或电邮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
(五)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信函(包括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申请人披露信息。
三、公众反映
东莞红会:
没有硬件保障,信息公开难保证
7月31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捐赠信息平台,终于在千呼万唤中上线,但却被公众指责说“披露信息太笼统,审计报告过于简单,难以让人信服”。
媒体报道称,东莞红十字会官方网站从2009年就设立了“爱心榜”,但网站整体简陋,没有查询功能,当时是几个志愿者帮忙搭建起来的,后来一直缺少人员维护,所以信息公开系统显得比较简单。
东莞市政府对红十字会的财政预算仅仅只有人头费,即工作人员的工资。
网站维护费和第三方审计费用实在短缺。
这成为制约其信息披露公开透明的原因之一。
各地红会信息公开不完善
那么,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珠海等城市的红十字会捐款信息披露情况均不够完善,同时缺乏捐款的具体用途和流向。
北京红十字会官网首页的左侧边栏明显处即有“捐款使用情况公示”的字样,点开后出现的是自2011年1月1日到6月30日的捐款支出情况,在“捐款使用情况公示”字样的下面是“接受社会捐款公示”,同样只能显示半年的捐款情况
上海市红十字会网站有关捐款查询的项目很不显眼
广州市红十字会官网左下角有“捐款名单”,主要是列出个人或者单位的捐款明细,名单以动态方式告知捐款人与其所捐助数目。
同时,可以通过捐款搜索,以名字或者邮箱为检索项进行搜索。
但显示结果只有捐赠人名字和数目,没有捐赠时间,也缺乏相关支出记录。
深圳市红十字会官网信息披露设置与广州市红十字会类似,网站的右下方有一栏:
爱心榜。
也是以动态的形式公示捐款人以及捐款数目,另外也是以捐赠个人或者单位为检索项进行查询。
但仅显示捐赠时间从2011年5月3日到7月26日的捐赠款项。
珠海市红十字会的信息披露相对较好,官网左下方有“捐款名单”一栏,以动态的方式、以某个时间段为区间进行公示,“捐款查询”显示捐款名单明细,时间跨度比较久,可以看到2006年至今的捐赠明细,所列信息比较清晰,连发票号都有,时间也很明确。
各地方红会披露最多的是捐赠的信息,对于捐款的用途几乎没有披露。
四、建议
对于红十字会来说,艰难的重建努力才刚刚起步,未来之路仍然迢遥。
值得注意的是,公信力失去易,建设却难。
公益机构的生命在于公信力,社会舆论对于公益机构的不当作为高度关注。
任何一个伤及公信力的公共事件,都可能对公益机构形成负面影响,乃至造成重大创伤。
在这一点上,红十字会过去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重建公信力的努力不能仅限于总会层面,整个红十字会系统都需要行动起来。
眼下,红十字会内部开始认同这样一个观点,即“一荣不能俱荣,一损却是俱损”。
回头看看,去年爆出的地方红十字会的奢侈消费事件,曾轰动一时。
这一事件,影响到的并不仅仅是一个区级红十字会,而是伤害了整个红十字会的品牌。
如果地方红十字会不能积极响应总会的变革,依然因循守旧,“一损俱损”事件的继续发生,不是没有可能。
四、从中窥视中国非营利组织披露现状(总结四个组织的情况)
五、我国非盈利组织信息披露的法规性文件
我国关于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法律规范文件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1996)、《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2005)、《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2006)、《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2006)等。
主要涉及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基本对象、基本要求等内容。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
(民政部 2011年12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慈善捐助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公益慈善资源的有效使用,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信息公开主体规范公开公益慈善捐助信息。
信息公开主体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逐步完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社会捐助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信息公开主体,是指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其他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和机构,在开展公益慈善捐助活动和实施公益慈善项目时的信息公开,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是指信息公开主体与公益慈善活动相关的捐赠款物的募集、接受、使用和审计等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 及时准确原则。
信息公开主体按本指引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六条 方便获取原则。
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规范有序原则。
信息公开主体应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八条 分类公开原则。
信息公开主体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举办重大社会活动,由政府部门或公益慈善组织开展的重大社会捐赠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
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公开。
重大事件和一般性公益慈善活动的划分,由社会捐助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
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
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信息公开主体进行约定。
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
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信息公开内容
第十条 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
信息公开主体基本信息、募捐活动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款物使用信息、接受捐赠机构财务信息及必要的日常动态信息等。
具体公开信息的内容,可根据信息公开的原则和具体目标确定。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主体基本信息,包括:
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机构宗旨和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工作电话等)、年检情况、评估结果、处理投诉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
第十二条 募捐活动信息,包括:
活动名称、活动地域、活动起止时间、捐赠人权利义务、募集款物计划及活动目标、募集款物的用途、募集款物的使用计划、募捐活动的合作伙伴、募捐活动的方式(义演、义卖或是其他)、募捐款物数额、募捐工作成本及开支情况等。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信息,包括:
接受捐赠款物时间、捐赠来源、接受捐赠款物性质(定向捐赠或非定向捐赠)、接受捐赠款物内容(捐赠类型、捐赠数额),以及是否开具捐赠收据等。
第十四条 捐赠款物使用信息,包括:
受益对象、受益地区、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的时间和数额、捐赠活动和项目成本、捐助效果(图片、数字、文字说明)(并不能够完全真实的反映捐赠物的实际状况)等。
在捐赠款物使用过程中计划有调整的,要及时公布调整后的计划。
第十五条 接受捐赠机构财务信息,包括: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审计报告等。
第十六条 日常动态信息,包括参与公益投资情况、内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情况、主要工作人员变动情况、项目动态情况等。
第四章 信息公开时限及方式
第十七条 日常性捐助信息,应在信息公开主体收到捐赠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
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应在收到捐赠后的72小时内公开捐赠款物接受信息,或按有关重大事件处置部门要求的时限和要求公开。
对于银行汇款等方式的捐款信息,应当在结账后及时核对和公开,不能满足上述公开时限的应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捐赠款物拨付和使用信息,应采取动态方式及时公开,一般应在捐赠款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开,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公开后续信息。
项目运行周期大于半年的,信息公开间隔时间不应超过6个月,以使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及时了解捐赠款物使用进展信息。
所有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束后进行全面公开。
第十九条 信息公开主体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次年1月1日起5个月内(即5月31日前)对外公开,或按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公开。
第二十条 信息公开可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包括:
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公开(如公开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邮寄或电子邮件、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
有条件的信息公开主体应尽可能使用门户网站、建立官方网站等方式,提高信息公开的效果。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信息公开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捐赠人、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公益慈善组织业务主管单位、财政、税务等部门的要求,信息公开主体应如实提供公益慈善捐助工作的专门信息或专项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社会捐助行政管理机关鼓励信息公开主体依据本指引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并在工作评价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将信息公开主体的信息公开状况作为重要指标。
六、我们存在的问题
1、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仅限于定期公开(年度报告),对于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临时信息报告制度的相关内容相对较少。
2、没有完善非营利组织对税务机关的信息公开制度,1999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3、未规定非营利组织违反信息公开法律要求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缺失。
4、非营利组织的存在与发展虽然有利他精神的驱使,但组织成员仍然摆脱不了有限理性经济人的人性特征。
在信息披露中,决策者为了达到预期的目的,必然会选择披露对组织有利的“好”信息,而对组织不利的信息则予以回避。
由于非营利组织类型的多样性、捐赠人以及公众信息需求的多样性,非营利组织在自愿信息披露中选择的内容和方式呈现出多样化,所以披露信息真实性的检验是一个棘手的问题。
七、我们的建议
1、非营利组织应当加大对于临时信息的披露频率,同时也要注意使用公众可以认知,接受的方式,当然也得考虑不同的组织的规模,业务范围,考虑其成本。
2、审查权力转移到具有相对中立地位的登记部门实施集中统一管理。
非营利组织信息由税务部门注册登记和进行监管,其优势在于利于明确界定免税组织,可以直接与税务工作接轨,可以直接围绕着“非营利”这一核心问题实施有效的管理。
非营利组织年度收入和支出明细账、付给董事、执行官、骨干雇员和5个收入最高的员工雇员的薪酬和福利、内部交易、自主计划和其他公益活动的日常安排、内部借贷、有关费用支出等等详细内容。
通过这种严格的财务监督实现对非营利组织行为的规范。
3、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三种方式,各有分工,各有侧重,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责任制度。
对信息造假者尤其是非营利组织直接负责人施以刑事责任,以打击和遏制恶意发布、传播虚假信息等犯罪行为,维护非营利组织信息公开秩序。
4、构建信息披露基本框架: